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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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征免性质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的重要数据。本章明确各类征免性质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征免性质详述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的管理规定,并明确在报关单填制过程中的要求和在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的逻辑控制。
一、定义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二、征免性质的分类
(一)征免性质分为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四部分。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等五类。
(二)报关单及海关其他作业单证的"征免性质"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三)一份报关单或海关其他作业单证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涉及多个征免性质的,应分单填报。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
本征免性质限于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税率征收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出口货物,包括按照公开暂定、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税率、税额征税或补税的进出口货物。
执行ITA税率的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99")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一、定义及代码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8",简称"整车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
核销管理制度。
(二)"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整车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整车征税"所称构成整车特征和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已经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已经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
一、定义及代码
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纳税是指自2005年4月1日起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进口所需的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按零部件税率征税。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19",简称"零部件征税"。
二、适用范围
(一)除进口汽车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按正常通关程序办理外,海关对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实施备案、税款总担保、凭备案和税款总担保通关、整车特征核定、集中征税和核销管理制度。
(二)"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零部件征税"所称汽车总成(系统),包括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零部件征税"所称不构成整车特征和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是指汽车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在装车状态时不构成整车特征,或在装机状态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一、定义及代码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无偿赠送及我关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或我国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赠送的物资。
本征免性质代码:201,简称:无偿援助。
二、适用范用
(一)本征免性质所称外国政府是指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长期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协定或协议以及参加的
国际条约。
(二)免税范围
1.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
2.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3.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的物资。
4.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免税进口的物资。
(三)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及外籍华人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境内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进口物资(征免性质代码"802")不适用本征免性质。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其他法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除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外的其他实行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根据有关规定按非全额货值征税的部分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299,简称:其他法定。
二、适用范围
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的除外);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5.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6.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
7.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8.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10.暂时进出口货物;
11.出料加工项下的出口料件及复进口的成品;
12.进出境的修理物品;
13.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出口货物;
14.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
15.非按全额货值征税的进口货物(如按租金、修理费征税的进口货物)。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
一、定义
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及出口货物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