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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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大家好!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在本次庭审中将就贪污受贿罪向大家说明我的辩护观点,以期正视案件中的细节和法律条文,以公正和公平的态度对待本案。

请大家审慎考虑我的辩护词,请对我提出任何问题,我将竭诚回答。

一、关于指控根据控方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贪污受贿罪。

然而,我将在下面的辩护中说明,这个指控是不成立的,我的当事人没有犯下本罪。

二、缺乏证据支持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呈现清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贪污受贿。

仅凭一些不明确、不可信的证词和推测,是不能证明有罪的。

三、案发经过存在疑点在案发经过中存在一些疑点,这些疑点与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并不相符。

例如,控方指控的贪污金额与实际账目不符,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说明案发经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证据链条不完整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链条并不完整,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存在贪污受贿的实质行为。

我将在接下来的案件呈堂中详细分析这些证据链条的破绽和不足之处。

五、胁迫因素的存在我要阐明,我的当事人在案发时存在一些胁迫因素。

被指控的贪污行为并非是他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和目的,而是在一种强力的胁迫下进行,他并没有真正的掌握整个贪污受贿的过程和实施方式。

六、个人良好声誉我的当事人在社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威望,他长期以来为社会作出了很多贡献。

控方指控的贪污受贿行为与他长期以来建立的个人声誉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因此,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指控是否真实可行?七、建议辩护词我建议在这个案件中,对于指控方的证据和依据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我们需要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结论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委员,我在这份词中只是简要列举了我认为辩护的重点。

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词,能让大家看到案件的真相和合理性。

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判断下,我的当事人会被完全清除罪名。

谢谢大家!。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

“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受贿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四川XX律师事务所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了解相关情况,参与今天庭审活动,并与审判人员及公诉人交换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受贿罪成立。

二、被告人XXX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一)XXX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XX县纪委对XXX调查期间,XXX能积极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问题,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并且,XXX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公诉机关提出XXX具有自首情节成立,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二)X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在本案共同犯罪中XX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相关款项是否收取以及收取多少,均不能自己决定,因此属于从犯。

(具体见被告人供述及证人XXX等人笔录)(三)XXX涉案金额虽为15万余元,但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小的恶意性,处于从属地位,且其对该15万元款项只保管了18天(完全不能视为持有或占有),还多次催促本案的另一被告人XXX,要交出该笔款项,X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次,依法可对XXX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依法可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精选4篇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精选4篇

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上)受被告人刘文定的委托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依法担任刘文定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调查取证,我们认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1)赫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关于刘文定构成受贿罪的定性正确。

但在刘文定受贿数额的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同时,对刘文定的量刑亦严重不当。

为维护刘文定的合法权益与确保终审判决的公正,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排他性地证明刘文定接受周菊秋、王兰20万元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文定为保释其子刘旭林而向周菊秋、王兰各索贿10万元,共计20万元。

然而,有关证据只能证明刘确曾接受这20万元,而不足以证明这20万元如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一样构成索贿,因而不足以证明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

理由如下:(一)周菊秋的供述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其所给刘文定的10万元属于索贿周菊秋的供述虽然不容置疑地证明周菊秋曾给刘文定10万元,但不能排他性地证明这10万元是借款还是普通赠予抑或是索贿。

1、从周菊秋的供述来看,不能排除这10万元是借款的可能性。

根据案卷材料,周菊秋的亲笔交代“二、关于刘文定的一笔支助款的情况交代”,刘文定当时在电话里提出,要20万元保释儿子,请求他“支助或者借”10万元(“具体讲的是支助或者是借记不准确了”)。

既然作为给钱人的周菊秋的这一供述已明确指出,“是支助或者是借记不准确了”,那么,有何根据排除这10万元是借款?2、根据周菊秋的供述,即使不能认定这10万元是借款,也不足以认定该款是贿赂。

根据周菊秋的上述亲笔交代,他之所以答应给钱给刘文定,是“因为考虑到他是我的老领导”,“老领导儿子有难,老部下帮帮忙是应该的”。

根据2021年6月26日讯问周菊秋笔录,当刘文定提出要钱保释其子时,周菊秋如是说:“老领导,你儿子出了事,我帮忙是应该的”。

当问到为什么给刘文定这10万元时,周答道:“刘文定是我的老领导,我是他的老部下,而且,当时他的儿子又有困难,我又当了老板,这是我答应给他10万元的一方面的原因”。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

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震惊宁波市500余万市民的谢建邦受贿一案,前天起在这里开庭__。

受谢建邦的委托和宁波市导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谢建邦的辩护人,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

在开始我们的辩护之前,请法庭允许我简要地说几句题外的话语:首先,辩护人对本次庭审完全采用抗辩式表示极大的欣赏和由衷的感谢。

三天来,法庭让被告人充分陈述了他的意见,为辩护人提供了良好的辩护条件。

其次,辩护人清醒地看到,当前,__现象在干部队伍中已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改革、建设。

发展的进程。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是一致的,同广大人民的感情是一致的。

对一些破坏党的威信的__现象,同样深恶痛绝。

但是,我们既然是律师,在国家宪法已确立依法治国的今天,就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也不受律师职责以纠因素的影响。

我们只能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再则,由于谢建邦案发前系宁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正厅级干部。

案情的特殊性,使我们深深地感到为其辩护的责任之重大,工作之艰难。

这一点,在开庭前,我们已深有感触。

然而,我们也欣慰地看到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据此,我们将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畏无惧地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使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最终求得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下面,我们向法庭发表我们的辩护意见。

本案公诉人以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湖检刑诉字(1999)第10号起诉书指控谢建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又认罪态度差。

对此,我们表示不能苟同。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在本案中,公诉人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谢建邦收取了他人贿赂的证据共有十份;其中三份为谢建邦本人的供述,请法庭注意:我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第一篇:解析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受贿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X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XXX,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XXX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XXX所在的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情况为XXX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3825万元、XXX平园经济开发公司225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225万元、XXX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225万元。

国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

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可能”。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解析关于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

解析关于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

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审判长、审判员:荣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钟xx,听取了钟xx的辩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x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钟xx无罪。

其理由如下:1、钟xx主观上没有索取贿赂的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有受贿故意。

所谓的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钱财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受贿的故意不仅是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是包括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的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本案的钟xx为xx县医药公司办理贷款是正常履行职务,客观上为他人带来了利益或形成方便,但没有证据显示钟xx是为了事后得到“好处”才这么做的。

相反的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实际上足以证明钟xx 向医药公司所借的22000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

孔xx在2005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了公司财会好出帐,就用借款的形式,但以后会逐步销帐。

从孔xx这句话可以看出他似乎愿意行贿钟xx,他的行为却表明这句话不真实、不可信。

他继续说:2002年2、3月份之后,我叫本公司的财会人员李xx、冯xx、徐xx等人都去向钟xx要回借款,但钟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冯xx去问钟要回借款的次数最多。

钟xx于2001年12月18日、25日向医药公司借款,仅隔3个月的时间,医药公司就立即向钟xx展开追索借款行动。

这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所表现出的行为吗。

冯xx在2005年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01年12月18日钟xx先找到孔xx经理,孔经理就叫我到经理室,孔对我讲,钟xx急着要点钱用,要向我们公司借款,叫我借10000元给钟,我说借款要写借条的,于是,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概述根据控方提出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受贿罪。

然而,我将展示证据证明他并无指控中所声称的贪污受贿行为。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有良好声誉的公民,他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他的职责。

我将通过论述几个重要事实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二、无事实依据首先,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际地接受受贿行为。

受贿罪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接受了贿赂,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这个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控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财务记录、交易纪录或其他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接受贿赂的证据。

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一个人不能被定罪。

三、动机解释其次,我将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无接受受贿的动机。

动机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贪污受贿行为的重要因素。

我的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直表现出诚信、廉洁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接受贿赂的动机。

我的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稳定,没有经济上的困扰。

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位正直、有道德和坚守原则的人。

所以,他并没有任何接受贿赂的动机。

四、关键证人证词在被控犯有受贿罪的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本案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多个版本,不一致的陈述和相互矛盾的说法。

这使得关键证人的证词不可信,并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其他可能解释除了指控方提出的受贿罪解释之外,其他合理的解释也应该得到考虑。

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资金的流动,而并非贿赂。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提供其他可能性作为替代假设。

这些替代假设基于对案件调查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提供新的线索和线索引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指控的辩护,我们得出结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受贿罪。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动机,关键证人证词不可靠,其他可能解释合理。

受贿案刑事辩护词

受贿案刑事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九江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辩护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发表辩护意见,共法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数额认定有误对于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前后十次收受XXXX市场负责人彭XX20000元、收受XXXXX开发商王XX2000元购物卡,均是被告人在春节、端午、中秋期间收受,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往来礼节来讲,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XX的受贿数额为五万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不存在索贿情节,每次都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

其次,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收受程XX、彭XX、邢XX、黄XX、薛XX等人的钱财后仅是依职权尽快为其房屋、楼层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程XX土管手续没有办妥,XX并未违反职权为其出具测绘报告。

由此可见,被告人为上述人员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表明其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良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出现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人对本案是否具备第三个要素即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基本原则。

为了防止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概括,其中“第八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

辩诉人认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计划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我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

我们不能在打击行政权力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力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本人却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很大,怎么样就是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影响达到什么程度就是恶劣?还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因而,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从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间跨度为2004年至2012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年一个,这样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吗?如果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可以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甚至上百个,几百个。

受贿20万的辩护词

受贿20万的辩护词

受贿20万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对我被指控受贿的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对指控表示非常的遗憾和愧疚。

然而,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被给予辩护的权利,也希望能够向大家说明一些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要坦白地承认,我接受了20万的财物。

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我要强调,我接受这笔钱并不是出于恶意或者不法目的。

当时,我正处于经济困境之中,面临着无法偿还的债务和家庭生活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了这笔钱,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境,而非追求个人私利。

其次,我之所以接受这笔钱,是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中,这种行为并不罕见。

贪污腐败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已久,而我又是区区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难以抵挡这种腐败风气的吹拂。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在一时糊涂之下接受了这笔财物。

再次,我要声明,我并未利用我的职务或权力来谋取不法利益。

这20万的财物,并没有给我带来个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实质性好处。

我没有放弃自己的原则,没有做出任何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我接受这笔钱只是为了缓解眼前的经济困境,并没有对我在工作中的处理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我要强烈呼吁,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的初犯情况、悔过自新的表现以及对家庭的重大影响。

虽然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相信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反省、悔过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我在此向您们诚挚地表达我的悔过之意,并请求您们能够谅解和宽大处理。

我坚信公正的法律会还我一个公正的结局。

谢谢大家!。

无罪辩护词范文(受贿罪)

无罪辩护词范文(受贿罪)

⽆罪辩护词范⽂(受贿罪)受贿罪⽆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接受被告⼈Q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受贿罪⼀案的辩护⼈,我们仔细查阅了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Q某,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结合庭审活动,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条的规定,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就本案⽽⾔,认定被告⼈Q某构成受贿罪,⾄少应当同时具备三点:⼀是⾮法收受他⼈财物;⼆是为他⼈谋取利益;三、⾮法收受他⼈财物⾦额确定。

⽽在本案中,现有的证据⽆法证明被告⼈为他⼈谋取了利益,⾮法收受他⼈财物⾦额不确定,⾮法收⼊去向不明确。

第⼀部分关于Q某受贿847110元的⾦额问题(⼀)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Q某确曾有利⽤职务便利收受SCKJ有限公司王某现⾦847110元,并为其获取利益的⾏为。

1.被告⼈被指控的受贿⾦额不明确。

起诉书指控SCK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副总经理王某(另案被告⼈)为感谢被告⼈在⼯作中给予的帮助,分多次送给被告⼈现⾦合计847110元。

此笔数额是通过公诉⽅在侦查阶段与⾏贿⼈SK副总经理王某之间统计得出的结论,除此之外并⽆任何有效证据相互印证。

在这种情况下,该证⾔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

所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确曾有收受王某现⾦的犯罪⾏为。

2.公诉机关指控Q某受贿847110元的核⼼证据之⼀为:XX年X⽉⾄XX年X⽉SK数据统计表(复印件,共四页)。

该证据为传来证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传来证据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辩护人不仅是对委托人、被告人尽职,而且,也负有法律人守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

为此,我和另一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相关线索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我们对本案的认识从最初接受委托时对控方主要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到今天的法庭调查后确信控方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以,我们的基本辩护观点是本案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受贿30万元不能成立。

现分述如下:1、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均不能排除审查职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申请排除的枢纽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上述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1、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XXX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不能排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属于非法证据。

1应予排除被告人申请排除上述证据的理由是检察机关在调查、讯问中采取“打嘴巴”、“不让睡觉”、“拔头发”、“长时间蹲地”、“威胁抓老婆”等方法迫使用其作出不实陈述、供述。

辩护人认为,调查笔录记载的调查时间2014年7月23日16:05至7月24日14:55,连续长达21小时55分,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7年24日15:37至16:23,尽管调查笔录与讯问笔录中间有42分钟间隔时间,但仍是实质上的连续讯问,总时长至少为24小时18分,显然同时存在疲劳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文书)毕**受贿案辩护词

(法律文书)毕**受贿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毕**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毕**涉嫌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毕**,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犯有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被告人受贿的数额有异议,以下两笔款项不应当认定为受贿:1、蒋**给予被告人毕**的7万元中有5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毕**受贿(1)2010年10月被告人毕**向蒋**借1万元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0年10月,毕**在茶楼打牌,蒋**找毕**办检疫证,蒋**站了一会儿,并未说明来意,毕**说“蒋老板,手气不好,借我一万块钱。

”由于蒋**尚未说明来意,毕**并不知道蒋**有求于他,说他是以借为名索要过于牵强。

(2)被告人毕**向蒋**借4万元给儿子读书之用属于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2011年6月,被告人毕**打电话向蒋**借钱供孩子读书,蒋**考虑到“开口了就不好意思不借,我还要继续和**局做生意”,借给毕**4万元。

当时毕**的孩子考上大学,确实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借钱理由正当合理,因为蒋**是熟人,以前也借过钱,向其借钱合乎人之常情,毕**表示“蒋**要就还”,具有归还的意思。

2、被告人毕**收受**二期工程负责人何**20万元,事实不清,不应认定为受贿。

根据毕**2013年6月18日在**县检察院的调查笔录,何**承建的是**一期工程,由他签字才能拨款,也想做**附属工程,才送给他20万元,他签了字,也让何**做了附属工程。

而根据何**2014年8月3日在**县检察院的证言,其承建**二期工程时才认识毕**,毕**向其索要回扣,他经过付价还价被迫答应给20万,并未说因为拨款需要其签字才答应给回扣,更未提到让他做附属工程之事。

辩护人在会见毕**时,毕**提到:这20万元实际是何**偿还自己的借款及利息,自己家中目前尚留有何**借款时出具的借条。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陪审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评审、陪审员和法庭给予我这个宝贵的机会,得以在此辩护。

我是被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但我在这里要澄清一些事实,为自己申辩。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于贪污和受贿是坚决反对的。

我一直将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作为我的原则和座右铭。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这也是我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初衷。

然而,身为公务员,我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我曾经担任过财务部门的职位,负责管理大量的资金。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交易和处理,因此也增加了被他人牵连的可能性。

但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我个人主导的,其中很多是经过团队集体决策、审批之后进行的。

而如果有一些问题出现,我很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要提出对方的指控中存在的一些疑点。

首先是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

对方声称我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涉嫌受贿的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资金并非直接流入我的账户,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过程,最终与我本人没有直接关联。

这也是我认为我被牵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关于我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方也一再质疑。

我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来源证据,证明我的收入合法来源。

我从未从他人处收受贿赂,也没有参与任何贪污活动。

我的工资来源于我的合法工作,同时我也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这些都是我多年来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廉洁奉公的原则。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对待我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

感谢各位宝贵的时间和倾听我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真相将会被还原,让正义战胜一切冤枉与误解。

谢谢!。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针对贪污受贿的指控,我将从证据不足和正当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关于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我要指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仅凭猜测或者假设是不能构成有力的指控的。

其次,正当理由也应作为被告的辩护的一部分。

被告在案发期间所涉及的行为和动机,应该被认真考虑并理解。

贪污受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在承担职务期间确实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福利。

虽然他可能也从中获利,但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贪污受贿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我将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同时,我还将关注法律的适用性,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每一个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而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本案中,我会竭尽全力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本案,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谢谢法庭的聆听。

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李某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果家属的托付,担任被告人李果涉嫌受贿一案第一审辩护人。

现在,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首先,依照本案的卷宗材料和今天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辩护人对长春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果犯有受贿罪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李果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要紧表现为:第一、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何为利用职务上便利。

具体地讲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内的权力,既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经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录用学生的权利,检察人员利用侦查、批捕、起诉权等。

而本案被告人李果尽管是一名检察官,但其所在的工作部门是犯罪预防科,其职权范围并不涉及侦查、批捕、起诉权。

其全然无法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宝林、李英玺谋取利益。

故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指控李果犯有受贿罪显然是错误的。

那么,李果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呢?对此,辩护人认为也不完全符合。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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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八桂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徐炳松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炳松涉嫌受贿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本着对事实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徐炳松。

现就被告人徐炳松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简要地阐述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如无不妥,请依法采纳。

(一)初审判决认定徐炳松于1995年12日收受周卫东的30万元证据不足
初审判决认定徐收受周卫东30万元的主要证据是: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的亲笔供述; 周卫东的口供;梁英等人的证言。

然而,上述证据存在以下疑点:
1、被指控的30万元没有来源。

原审起诉书提供的证据显然已被一审庭审质证,以及初审判决后辩护人所提供的新证据所动摇和推翻。

证据显示:1995年从梁英处提取的较大款项只有两笔:一笔是12月2日的30万元;另一笔是12月3日的40万元。

然而,辩方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显示:第一笔30万元已由港商黎思人收取;第二笔40万元已借给梁全勇。

这样,公诉人指控的言之凿凿的30万元贿赂款便成了无水之源。

2、被告人徐炳松于1998年5月18日所做的书面供述,据徐炳松在多种场合所作的反映:是被有关办案人员诱供、逼供所成,因而导致徐的供述与周卫东的口供在细节上基本一致。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炳松所讲,其可能性未能完全排除。

理由:
(1)判决书虽然认为徐的供述在先,周的供述在后,但无可否认,这仅仅是表面化的证据才如此。

实际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线索,中纪委不可能对徐采取隔离审查措施的。

因此,说徐的口供在先,周的口供在后,显然违背常理。

(2)况且,徐作了第一次书面供述之后,立即以种种方式翻供,并且早在律师介入之前就已作了翻供。

这就完全排除了被告人规避法律惩罚的可能。

(3)被指控的30万元的来源不具备,且作为旁证的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

(4)书面供述后面写有“重写”二字,说明被告人在中纪委“双规”期间写的书面供述不止一份,而且不少于一份的供述肯定不完全相同(否则就没有必要重写了)。

应当将被告人所有的书面供述都在庭上出示、质证,以辨别不同的供述熟真熟假。

(5)本案实际上主要凭被告人的口供来认定这30万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只要重口供不重证据的现象存在,就很难排除诱供、逼供的可能性,从而就不能排除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3、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先后五次会见了被告人,苦口婆心地劝说被告人在二审期间改变态度,争取从轻处罚,均受到徐的断言拒绝,并且双泪长流,很自然地流露出委屈状。

凭本人的正常判断:被告人徐炳松本人认罪态度是老实的,其他犯罪事实他都始终承认,唯独这30万元不承认。

因此,一审判决在这30万元的认定上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不能完全排除。

刑事诉讼法要求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证据必须充分、确凿。

所谓充分、确凿,简而言之,就是要求证据必须要有绝对的排他性。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徐收受周卫东30万元,缺乏绝对的排他性。

本案是中纪委先行查办,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由其指令广西区检察院,再由广西区检察院指令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无可否认,本案实际上是中纪委督办的案件。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从历史经验来看,最有可能出现错案。

因此,对于徐炳松受贿案中的30万元,本辩护人认为不应当认定。

(二)初审判决以被告人“退赃,且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处以重刑欠妥
本辩护人认为,对于徐炳松的认罪态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55万元受贿赂款项,除了周卫东的30万元徐作了较多的辩解外,对其他指控,徐炳松始终是承认的,而且,他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即在双规期间)已经承认了。

至于徐本人对30万元的否认和辩解,从其行为的性质来看,应当认为是被告人徐炳松在依法行使辩护权,而不是认罪态度不老实。

辩护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

无论对法律方面的辩护和事实方面的辩解,都是依法行使辩护权所包含的应有之义。

不管法院最后如何认定,都不应当影响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

被告人不仅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自己为自己辩护。

只要法院不采纳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意见,就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老实”,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搞“有罪推定”,实际上是剥夺和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这种作法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关于初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未退赃”,本辩护人认为:首先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实际受贿的具体数额,才好确定应当退赃的具体数额。

从本案材料不难看出,被告人徐炳松本人是愿意退赃的,而且已有实际行动。

在此不详细论述。

在认定其是否愿意退赃方面,考虑到被告人被羁押状态,应当主要看其意思表示,以其意思表示为准。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炳松“未退赃,且认罪态度不好”,是不能成立的。

(三)退一万步讲,即使事实可以完全认定,一审判决对徐的量刑过重
被告人徐炳松有如下酌定从轻的情节,在初审判决中没有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是于199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

而被告人对所有犯罪事实的交待都在此前完成,也就是说,被告人是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交待基本犯罪事实的(法律没有规定“双规”为强制措施;纪委也不属于司法机关),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准自首”行为,应以自首看待,从轻处罚。

至少应当有部分是完全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2、被告人从来没有主动去索贿,而是非常被动地接受贿赂。

从案卷材料不难看出:徐每一次收受钱财,都是行贿人经过精心伪装,以避免被告人拒贿。

当行贿人走了之后,打开伪装,才知道里面有钱。

被告人实际上是被人拉下水的。

本辩护人认为:从主观恶性来说,不仅被动受贿与主动索贿应有所区别,而且,对明知是赃款仍然收取,与开始并不知是赃款,过后知道后没有上交,在量刑时也应当有所区别。

这样才能体现出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3、被告人从来没有收受别人钱财之后,违犯法律和原则去为他人办事。

徐炳松在任期间,始终都是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现象。

4、被告人在担任领导干部时,对玉林及广西是有贡献的。

虽然功不能抵过,但功可以减过。

加之被告人本人已年过半百,年事已高。

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相信判决有期徒刑已经足以使世人警醒,令其本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初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炳松收受周卫东30万元证据不足,在定罪及量刑时均应当慎重以待;认定被告人不退赃,且认罪态度不好没有相应根据;同时,初审判决在量刑时考虑从轻的情节较少,对可以酌情从轻的情节重视不够。

恳请二审法院念其在位时对广西人民的贡献,加之被告人徐炳松如今年事已高,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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