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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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文件

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第三章预防与预警机制

预防措施

预警行动

预警分级指标

第四章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基本应急程序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通告

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

通报可能影响的区域

二十四小时报警

被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污染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

装备保障维护保养

生产过程中应急解决方案

第七章抢险救援措施

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

危险区的隔离

现场应急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救援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八章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确定现场净化方式、方法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洗消后的二次污染的防治方案

第九章事故现场的恢复和善后

撤点、撤离和交接程序

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环境监测

应急终止的条件

事故后的生态环境措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终止的程序

第十章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通知

环境应急设备维护、保养

应急评价过程

事故原因的调查

环境应急总结报告的编制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事故损失调查和责任认定

善后处置和保险

第十一章保障措施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经费保障

其他保障

第十二章应急培训及演练

培训

演练

附: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第一章总则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促进企业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切实提高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明确企业各个部门的应急工作职能,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实现应急救援“快速、有序、有效”,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达到防止和控制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文件

(1)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2010〕113号)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发布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通过,2000年9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4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

(9)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第1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施行;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通过,2002年3月15日施行。

有关技术标准与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4)《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7)《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4-2008)。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整个生产流程内的重大特大废水、废气、废渣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泄露、中毒、燃烧、爆炸等事件以及由污染所衍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工作原则

公司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公司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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