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学习、教育、工作环境,学校将建立健全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
第二条安全责任的落实学校领导班子要履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三条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学校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校园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学校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化学品、实验设备、食品饮用水、校园设施等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的安全。
第五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师生在突发事件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学校要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责任的安全管理氛围。
第七条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安全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八条法律法规的遵守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学校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不良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安全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学校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维护安全的能力。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制度,对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全体师生员工通报安全问题和处理情况,保障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运行。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的师生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学校内外的安全环境。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科学防范与教育结合、校园安全与学生健康成长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委员会由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工作相关的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学校安全保卫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并实施各项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内外秩序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校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学校安全防范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制度,确保校园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并提供相关协助。
第五章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急救设施和急救人员,及时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和彻底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引言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对于学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工作在学校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学校必须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条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本文就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学校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地方,也是教师工作与创造的地方,因此安全工作显得非常重要。
以下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必要性:1.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学校是一个聚集了大量师生的地方,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如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
学校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工作条例,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校应负有监控学校周边环境,防范外来走失和犯罪事件的责任,保障师生的安全。
2.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学校是集体财产的保护对象,学校的安全工作条例要保护学校财产安全,预防和应对财产损失、盗窃、失窃等问题。
第二部分:学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学校安全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责任人制度学校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安全工作条例,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学校要明确和完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火灾防范和应对学校要建立完善的火警报警装置和安全疏散通道,调查火灾的原因,总结经验,完善应对措施,处理火灾事件。
3.防范交通事故学校应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加强交通管理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过马路,并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
4.防范盗窃和犯罪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货品物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安保人员的职责,及时发现异常行为,防止学校物资被盗窃或人员受到侵害。
第三部分:学校安全实践中的应对方法虽然学校制定了安全工作条例,但突发事件仍然难以预测。
在实践中,学校所面临的情况多种多样,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法。
1.针对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建立专业的应对小组,定期开展应对演练,提高应对水平。
2.针对学生溺水、跳楼、自杀等校园事件,学校应详细制定紧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化,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学校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
第五条学校安全是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责任,学校安全工作应通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努力来保障实施。
第二章学校安全组织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校保卫、消防、卫生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学校安全委员会应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安全工作,划定责任分工,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建立健全学校保卫队伍,确保学校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加强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提高学校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校园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卫生安全制度等。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救援,妥善处理伤者,确保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依法追究事故的责任,并进行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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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教学活动、课外活动、校园设施设备、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例如,教务部门负责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德育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后勤部门负责校园设施设备和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等。
第七条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九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方面。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演练等形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的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体育器材、实验仪器、电器设备等设施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师生注意安全。
第五章食品卫生安全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限定学校内非教学活动的范围,提高学校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职业学校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制,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学校安保第五条学校安保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应急救援等体系,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和各种应急处理工作。
应建立学校安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开展安全评估。
第六条学校安保机构应当配置专业化的安保力量,安排科学、合理的安保力量分布和巡查路线,避免盲点和漏洞。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宿舍楼层和公共通道的安全防范,配备闭路电视等安全防护设备,落实24小时监控。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教职工进行消防、应急、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密切联系、快速沟通的信息网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食品流通跟踪、安全检测、储存控制、餐饮服务管理等措施。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储存、加工、煮制、分装等环节,落实食品安全监督责任,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申报和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机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学校交通安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规则。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交通管理人员,加强对校园内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实际操作能力,推进安全文明校园建设。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
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并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
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卫、保密、劳动安全、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加强内部防范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教学、各项行政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级领导必须管安全保卫,师生员工必须关心安全保卫、遵守安全保卫法规的精神,做到领导、个人职责分明。
第三条为了加强和统一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其日常工作职能机构为校党委办,下面学院、机关、教务、学生等为单位,成立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行政领导出任组长,成员3-5人。
在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和指导下,把治安、消防、保密等各有关安全的日常工作归口由各职能部门负责。
保密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
治安、消防工作由保卫办公室负责。
交通安全、防汛防台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
劳动安全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二章安全保卫职责第四条校综合治理委员会: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指示和决定。
2.制定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检查、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协调统筹。
4.研究决定重大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和重大奖惩。
5.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第五条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根据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安排、落实、检查、督促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执行情况。
2.对所属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协调。
3.预防和协调查处理所属部门安全事故和政治性事件。
第六条保卫办公室安全保卫职责1.制定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定和落实部门安全保密责任制,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障教育、教学和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负责处理安全保卫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接待来访和报案,经常巡视校区,重点是: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电脑房,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盗窃,确保安全。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领导3 第三章宣传教育4 第四章规章制度5 第五章安全管理6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奖惩7 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年级主任、教学处、后勤主任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组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副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年级主任对本年级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学主任对所负责的功能场室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后勤主任对住宿师生及食堂安全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行政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指导各责任人具体落实;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工作;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第八条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第九条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要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第十条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第十一条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三条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由学生书面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向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第十五条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要结合每学期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第十六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功能室和其它教学设施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向上报告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完善保安制度;学校保安人员要认真挑选,尽量安排年轻的退伍军人,不能安排老弱病残的人员当保安;对外来人员的进出一律进行登记制度,严防在校学生被拐骗及强行接出校园等事件的发生;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功能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第十九条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各班级及功能室的责任人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并对所负责的安全范围内的职责负责;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要借助派出所的力量,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和其它的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其它的设施及时维修;另外,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要督促好学生公寓办公室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安全管理,艺术体育中心要加强各种艺术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要经常组织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第二十三条各学部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好“交通安全学校”、“家长学校”等机构以及“校外法制副校长”齐抓共管的作用;第二十四条要特别做好防火、防溺工作,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火灾和溺水自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二十五条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由教师、学生和学校保安组成,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维护好学校门口和附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第二十七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要组织好课堂教学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对有关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要制订好活动安全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第三十条安全工作领导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奖惩第三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以及职称晋升资格;第三十二条要学习和贯彻学校安全条例,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给予政纪处分;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 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高度重视,认真摆正安全工作位置,学校安全历来为社会所关注,是维系师生生命、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创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让每个孩子都接受良好教育的客观需要;学校领导和职工必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马虎思想和厌战心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作到警钟常鸣,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点抓实抓好;学校领导不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安全文件要求,将上级安全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到位,而且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认真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积极主动投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制度,不断强化学校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档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担;会议制和值班制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做好安全记录,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课间、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及雨汛大风暴雪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值班,进行认真巡查,做好安全值班记录,发现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同时及时向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必须亲自抓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常规工作管理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定期、经常、负责地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人,限时到位;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凡学校发生重大突出事件、师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并同时报告当地消防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天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学校在实行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年度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出走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事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事件;。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校园环境、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防火、防雷、防汛、防爆、防恐等方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监测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大。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疏导通道,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设备与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行。
学校的门禁、监控、报警、消防设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维护。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还应当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组织定期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学校巡查与监督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巡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和处理措施,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大学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监督,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采集和分析学校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并处理。
(五)开展校园巡查,确保学校安全。
(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校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学校规模、性质相适应。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第八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融入课程,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教育教师,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应急演练、急救培训等。
第四章学校安全设施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建造、设备、器材和器具。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盗防护设施、安全出口标识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标识等,防止学生发生坠楼、溺水等意外事故。
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的秩序和安全。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条例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9篇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9篇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1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
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
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
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2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学校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校安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安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三条安委会全面负责学校校园治安、防火、生产、交通、实验、食品卫生等安全工作,是学校校园安全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安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二名,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校办主任、宣传部部长、监察处处长、武装部部长、学工部部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产业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总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实业总公司经理以及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兼任。
安委会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机关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有关校园安全规章制度,编制学校安全工作发展规划。
(三)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汇报,对校园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签定、落实安全责任状。
(四)组织部署全校安全防范大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安全防范工作,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五条安委会下设治安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生产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教育技术防范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治安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副组长一至两名,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主管总务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由校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学工部部长、资产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实业总公司经理兼任。
治安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在安委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治安、防火工作负领导责任,主持全校治安、防火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治安、防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三)定期召开学校治安、防火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解决重大治安、防火隐患的整改。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篇一一、学校各部门一定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对教室、食堂、厕所、围墙、礼堂、图书馆等场所和照明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者可以取得年度评优资格,否则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轻者予以批评,重者(未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予以记过处分。
二、学校各班级对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在安全工作中,凡是无事故者,可以取得年度评优资格,并对班级加量化分5分,如有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扣量化分5分。
三、全体教师要严格遵守师德规范要求,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每发现一次扣量化分2分,品质恶劣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造成情节严重者直接定为倒数2%或予以记过处分,表现优秀者,可以取得年度评优资格。
四、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安全规章制度,表现优秀者,可评为年度“安全小卫士”,否则,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扣班级量化分1分。
五、教师违反规定或者安全教育不到位的,导致安全事故,与教师绩效考核挂钩,按照分配方案扣除。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条例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二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校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安全,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管理,是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
对学校的稳定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人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班级教育是安全工作的重要载体,必须以班级为基础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教师要以安全工作为第一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条例,不得有与之精神相违背的言行,不得做条例明令禁止的事情,违者将依据安全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能级管理、层层负责,以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章安全职责范围第七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划分为课堂安全工作、德育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工作、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班级管理安全工作、演出安全工作和办公室安全工作七部分。
其中实验室安全工作和体育活动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安全工作;班级管理、活动及演出、生活管理等安全工作从属于教学和德育两大部分安全工作。
第八条教学安全工作范围包括:室内教学活动安全、室外教学活动安全、实验室教学活动安全、体育活动安全和办公区活动安全等五大方面。
第九条德育安全工作包括:生活管理、班级管理、活动演出等方面。
第十条办公区安全工作范围包括:教师办公室、年级活动室、行政办公室、课外活动辅导室、其它教育教学用房。
其安全工作由各室组长(牵头人)负责。
第三章教学安全第十一条在教学活动区,任何教师都有责任监督并及时制止任何学生不安全行为,排除因行为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对于视若不见、漠不关心的态度和行为,将视其后果的严重性而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必须保证教学区安全出口随时畅通,无任何堵塞。
第十三条必须定期检查灭火器具的实效性、压力表、保质期和数量,确保证质量。
第十四条必须定期检查教学区各电路开关、电灯、电扇、饮水机、广播等有无堵塞、松动、失灵、漏电、冒烟或明火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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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目录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领导3 第三章宣传教育4 第四章规章制度5 第五章安全管理6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奖惩7 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依法处理校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年级主任、教学处、后勤主任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
组长对全校安全工作负责;副组长负责及时了解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迅速准确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年级主任对本年级工作负责;班主任对班级安全工作负责;教学主任对所负责的功能场室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后勤主任对住宿师生及食堂安全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由上课老师负责;值日行政对其值日时间内发生的安全事件应积极予以配合救护。
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指导各责任人具体落实。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还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创“平安文明校园”活动。
要聘请法制副校长指导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传达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
第八条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集会、活动、学科教学渗透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等来进行。
在校内醒目处公布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及当地派出所的报警电话号码,开辟安全教育专栏。
第九条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演习和训练,使学生接受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防暴力侵害、防骗等安全知识教育。
要对学生进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十条要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时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防止学生出走、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要定期举办学校安全知识培训班,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由学生书面经家长签字同意后,指派有经验的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向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报告。
第十五条落实“安全教育周”制度。
要结合每学期的安全教育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行检查,学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班、各功能室和其它教学设施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向上报告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完善保安制度。
学校保安人员要认真挑选,尽量安排年轻的退伍军人,不能安排老弱病残的人员当保安。
对外来人员的进出一律进行登记制度,严防在校学生被拐骗及强行接出校园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制度。
每学期结束要对各班级、功能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第十九条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各班级及功能室的责任人要明确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并对所负责的安全范围内的职责负责。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高度重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
要借助派出所的力量,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使学校周围有一个健康、安全、文明的环境。
第二十一条行政管理部要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和其它的设施等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和其它的设施及时维修。
另外,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要督促好学生公寓办公室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健全、完善住校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教学服务中心要加强学校各种教学设备的安全管理,艺术体育中心要加强各种艺术体育器材的安全管理。
要经常组织各功能场室的责任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学校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第二十三条各学部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好各种宣传工具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好“交通安全学校”、“家长学校”等机构以及“校外法制副校长”齐抓共管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要特别做好防火、防溺工作,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火灾和溺水自救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
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要有教师现场指导。
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要严格危险品购买、保存、使用的审批程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要特别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不得超载。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监察小组,由教师、学生和学校保安组成,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维护好学校门口和附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关,饮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第二十七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
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的体育器材,对运动场地、器械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运动场地平整和清洁,合理地划分活动区域,创造安全锻炼的良好环境。
投掷标枪、铅球等危险区域要严格防范学生擅自出入。
要组织好课堂教学纪律,注意室外教学规范。
第二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对有关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电路和消防器材。
要制订好活动安全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通道。
第三十条安全工作领导组名单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师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安全事故处理的记录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设施目录等均应归档。
第六章事故处理及奖惩第三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将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以及职称晋升资格。
第三十二条要学习和贯彻《学校安全条例》,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凡师生在校外因非学校责任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见义勇为,为保护国家财产或师生安全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遇险不救、临危脱逃者,要给予政纪处分。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 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高度重视,认真摆正安全工作位置,学校安全历来为社会所关注,是维系师生生命、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搞好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是创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让每个孩子都接受良好教育的客观需要。
学校领导和职工必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马虎思想和厌战心理,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作到警钟常鸣,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点抓实抓好。
学校领导不仅要认真领会上级有关安全文件要求,将上级安全文件要求执行落实到位,而且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认真学习、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积极主动投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完善制度,不断强化学校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学校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档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安全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责任有人担。
会议制和值班制学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根据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宣传和检查,做好安全记录,总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课间、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及雨汛大风暴雪期间,学校要安排人值班,进行认真巡查,做好安全值班记录,发现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同时及时向校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校长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校长必须亲自抓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常规工作管理之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要定期、经常、负责地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到人,限时到位。
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凡学校发生重大突出事件、师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
并同时报告当地消防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在事件处理结束后3天内将事件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
学校在实行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年度零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包括:师生非正常伤亡事故、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生出走事件、校舍及设施危及师生安全的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学校停课或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火灾事故、重大盗窃事件、师生违法犯罪情况及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的其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