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就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就业、稳定劳动力市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失业人员的生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就业补助资金的定义与范围就业补助资金是指为了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资金支持。
其范围包括生活补贴、职业培训费用、求职费用等。
该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原则与机制1. 公平公正原则:就业补助资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2. 高效便捷原则: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申领与审批机制,简化流程,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确保失业人员及时得到帮助。
3. 监督与评估原则: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四、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申领与审批:失业人员可以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申领资金,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资金申领表。
资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资金。
2. 资金使用监督:建立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资金管理机构应负责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及时解答失业人员的疑问,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4. 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如生活补贴的标准、职业培训费用的报销办法等,以便失业人员了解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规定。
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与便捷性,建议建立完善的就业补助资金信息系统,实现在线申领、审批与发放。
该系统可以整合各个政府部门的数据,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确度和透明度。
六、加强宣传与培训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向失业人员宣传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知晓率和申领意愿。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和扶贫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一节政府投入1. 各级政府应根据就业政策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并划拨就业补助资金。
2. 政府投入的就业补助资金应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节公益捐赠1. 社会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以自愿向就业补助资金专户进行捐赠。
2. 公益捐赠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
第三节其他渠道1.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为就业补助资金提供资金支持。
2. 其他渠道所提供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合法途径进入就业补助资金专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一节资金范围1. 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扶持创业、技能培训等与就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2. 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二节资金审批1. 资金使用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出具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准确性。
2. 支付过程应当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节资金监管1. 资金使用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财务管理1. 资金专户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岗位,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账务核对。
2. 资金的收支和账务核对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法规进行,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和清晰。
第二节审计监督1.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2. 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规行为1. 超范围使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和政策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为了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政府设立了就业补助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分配。
就业补助资金,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于支持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这笔资金的来源广泛,包括中央财政的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部分资金等。
其用途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各类就业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
首先,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
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职业技能的提升对于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
无论是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员,还是在职需要提升技能的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参加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获得一定的培训补贴。
这不仅能够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还能够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使其更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次,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助资金提供了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那些年龄较大、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业困难群体,在他们实现灵活就业或者被单位吸纳就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保障其基本权益。
创业也是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包括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这些补贴政策激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降低了创业成本和风险,为创业者创造了良好的创业环境。
此外,就业补助资金还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如保洁员、保安等。
通过给予岗位补贴,既解决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
在管理就业补助资金时,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资金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各地的就业状况、财政状况以及政策重点等因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请流程等。
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就业市场的发展和就业者的就业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1.就业补助资金:指由相关部门划拨、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费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机构。
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指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的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申请资格1.个人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就业权益;•无固定职业,或处于失业状态;•加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2.单位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注册并依法设立;•具备提供就业岗位或创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资金申请个人或单位符合第三条的申请条件后,可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或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申请);•就业计划书或项目方案,详细说明资金的使用用途和计划。
第五条资金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资金发放方式和使用要求。
第三章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资金管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资料和相关证明,严禁泄露和私自使用。
第七条资金使用1.个人或单位使用资金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2.资金的使用应当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的使用报告和经济核算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八条监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使用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津贴资金管理办法就业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发挥就业津贴资金的效益,规范资金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就业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政府拨款;2.社会捐赠;3.其他非政府渠道。
第三章资金管理机构就业津贴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就业津贴资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民间组织代表等组成,负责就业津贴资金的收、支、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就业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业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赋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津贴;2.培训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赋予一定金额的职业培训津贴;3.就业保障资金:对因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人员赋予一定金额的生活津贴;4.其他方面:符合条件的人员需加强救助、支持等方面的资金津贴等。
第五章资金审批程序就业津贴资金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就业津贴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津贴资金;2.资金审核:就业津贴资金管理机构应结合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资金审核;3.资金发放:通过资金审核的申请人可获得津贴资金的发放。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就业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1.定期资金审计;2.不定期资金检查;3.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处罚规定针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警告;2.罚款;3.暂停资金支持;4.撤销资格;5.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八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资金申请表;2.资金使用报告表;3.资金审计报告表。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章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主要包括:1.申请人资质不符导致审批问题的浮现;2.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资金的浪费。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 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 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 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 准。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 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 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 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 业,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 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 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群众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我国政府出台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促进就业的效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相关参与就业补助资金活动的各方。
三、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由中央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各地方政府,用于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就业补助资金。
(2)地方财政拨款: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和就业需求,按照统一的资金分配标准,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拨付资金。
(3)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来自社会捐助、公益彩票等非财政性收入。
2. 资金分配(1)根据政府的就业政策和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目的,将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相关的受益人。
(2)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的类型和受益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四、资金使用标准与要求1. 资金使用标准(1)合理用途:就业补助资金仅限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补助、创业补助、就业补贴等。
(2)符合相关政策: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政策,确保资金的使用和效果与就业政策相一致。
(3)资金透明:资金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到资金流向清晰透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申请:受益人必须根据规定填写资金申请表,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2)资金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配备专人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报账工作。
(3)资金监督: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五、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 违规处理(1)对于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等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回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豫财社〔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3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促进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资助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四)支持创业指导和服务;(五)其他促进就业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活动;(三)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相关部门审核;(三)公示;(四)资金拨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接受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 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 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 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 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 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 等积极性。
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 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 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 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 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 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 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 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 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 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 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 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 准的生活费补贴。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 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稿电子版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就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为了促进就业和解决就业困难群体的问题,政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本办法,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提供职业培训补助: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各类职业培训的费用补助,包括培训费用、教材费用等。
2. 创业贷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贷款利息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开展创业活动。
3. 就业补贴发放: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一定期限的就业补贴,以减轻其在就业过程中的经济负担。
4. 员工培训补贴: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的费用补贴,以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三、资金申领和审核1. 申领条件:申领就业补助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失业时长、专业背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于社会。
2. 申领材料:申领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失业证、培训机构合作协议等。
3. 审核程序:地方政府负责对资金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资金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拨付给申领人。
四、资金使用管理1. 资金监督: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 资金流向公示:地方政府定期公示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发放对象、资金金额等,以保证公开透明。
3. 追责机制:对滥用、挪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资金。
五、效果评估与调整1. 效果评估:地方政府应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了解资金的实际发挥作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 政策调整:针对就业形势和需求的变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六、结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解决就业问题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了制度性的支持。
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够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作用,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推动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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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
其中:(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