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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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杭州8月3日电(通讯员吕国成)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而导演这场改制的就是当地著名的“红顶商人”,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
陈熙,在黄岩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1993年,黄岩市(后撤市设区)国土局副局长陈熙被提任市农经委主任,但未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恰逢此时,黄岩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和计经委等4家行政机关共同出资成立国有股份合作企业——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
总公司。当时的黄岩市委决定陈熙担任这家公司总经理,其国土局副局长职务、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一切照旧。陈熙成了一名地地道道的“红顶商人”。
由于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占尽天时地利,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很快成为台州市最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几年后,陈熙便开始打起了企业改制的主意。2002年底,黄岩区政府发文同意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由41名在册职工出资置换,实行股权重组。”但重组的结果,陈熙与他的亲属获得了改制后的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186股股权中的151股,占总股权的81%,其余19%的股份分给了19名职工,另外22名职工则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张文胜、蔡文耀等11人对这一改制结果不服,认为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非法操作、自卖自买、隐匿资产等一系列“猫腻”,致使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进了陈熙家族的腰包,遂将黄岩区当初出资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同该公司的14名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改制无效”,这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在上述11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也不断向有关部门写信举报陈熙的问题,终于引起了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继而,揭开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据了解,陈熙因涉嫌向黄岩区区委原副书记丁连德、原常务副区长池坚刚等行贿,于今年年初被逮捕,目前这些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采访札记
改制的事前监督很重要
近期,笔者对浙江省检察机关今年1月至6月立案查处的50万元以上的78件大案进行过专题调查,发现涉案金额最大、窝案人数最多、发案率最高的均发生在国企改制中。
笔者认为,加强对国企改制的管理和监督必须做到三点:其一,对单位改制的监督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提前”,以防止贪污、隐匿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其二,要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如一旦发现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隐匿资产等行为,即取消相关人员参与改制企业的竞买资格,或确认本次改制无效等。其三,改制过程要公开、透明,并体现公平原则,让更多有条件的人与企业参与改制企业的竞买。而必须强调的是,改制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进一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吕国成)
“亿嘉房产腐败案”之核心案取得重大突破
“腐败改制”被判无效
这是我省首例改制无效案,具有标志性意义黄岩区政府工作组17日已进驻善后
本报多次报道、备受瞩目的“亿嘉房产腐败案”之核心案——黄岩房产公司改制无效案又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分局、发展与改革局等四政府部门等原告与陈熙、陈佳谅父子等十四“亿嘉房产”股东被告所签订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近日被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无效。
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这是我省第一起被法院判决的国企改制无效案,此案的宣判对有关改制案的判决有示范性意义,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同时,这一判决结果也打消了职工对陈熙“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疑虑。
日前,黄岩区政府工作组已进驻亿嘉房产公司善后。
欺诈行为成立
损害国家利益
台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岩房产公司在其清产核资、委托评估过程中,隐匿横街广场二区斗鸡巷10号、12号营业房二间(原职工食堂)、横街广场二区七号楼一单元二层北三间写字楼等国有资产;黄岩房产大部分工程未进行预提并结转、计提,结转数与实际数有一定的差距。在改制方案的制订过程中,黄岩区政府黄政函(2002)71号《关于同意黄岩房产公司产权置换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黄岩房产的产权置换总体方案,该方案明确企业产权置换对象是黄岩房产的
在册职工,而至改制结束前,黄岩房产由包括陈熙在内的在册职工所控制。因此,作为被改制对象的黄岩房产,与企业产权置换对象即包括陈熙在内的在册职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认购股份前,作为企业产权置换对象即包括陈熙在内的在册职工,明知在清产核资阶段隐匿部分国有资产,必然导致瞒报的国有资产部分被漏评;工程未进行审价和办理结算,评估时预提成本准确性无法确定,将对企业的净资产产生影响。但其仍然在清产核资阶段实施了上述行为,其主观上显然是具有欺诈的故意,因此,欺诈行为成立。该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在评估过程中隐匿的部分国有资产被漏评,预提成本准确性无法确定,影响企业的净资产,而且国有资产转让方也因此对拟出让的国有资产价格产生了错误认识,并订立了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陈熙参与了黄岩房产改制方案的制订,其明知改制方案对参与改制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必须预先缴纳资金,否则无权参加改制。但陈熙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充作自己预先缴纳资金的欺诈行为,而国有资产转让方也因此对其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产生了错误认识并据此订立了合同。从这一角度来看,陈熙的行为也构成了欺诈。陈熙在不具备改制方案所要求资信状况的情况下,使用挪用来的国有资产充作自己预先缴纳的资金,将挪用公款用来作购买国有资产的对价,这种做法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陈熙挪用黄岩房产1200万元公款作为自己的认购款,其他款项也大多来自借贷资金,在其受让企业后,挪用亿嘉公司的资金300万元偿还其借款,也违反了有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关于国有资产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资产评估存在低估现象
评估结果未经上级认可
法院认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的“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这一规定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然而,在本案改制过程中,并没有重新评估,仅对此采用期后审计和补充说明。
根据审计组核查报告记载,资产评估存在低估现象,造成黄岩房产净资产的减少,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评估结果有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而本案中,既没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也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更谈不上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证和确认通知书,即使期后审计和补充说明有效,也违背了上述的规定。但双方仍然以此评估报告、期后审计和补充说明为基础,订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因此,该合同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亦应当宣告无效。整个《产权转让合同》无效
小股东认购有效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