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范围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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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包府办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5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包头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6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环评审批改革工作实际,现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及验收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审查(自治区环保厅审查的除外),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旗县区设立的各类园区、基地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旗县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除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市环保局负责审批跨旗县区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炼焦、化工、医药制造、火电站、热电站、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旗县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审批。

三、本意见下发实施后,经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应由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设施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旗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各旗县区环保局负责对应由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设施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环评验收要求

环评验收要求

环评验收要求一、背景介绍环评验收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核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保要求进行实施,并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措施有效落实,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二、环评验收范围1. 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2. 验证项目实施中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是否落实到位,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 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依法取得相关环境保护批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废水处理和废物处置等相关手续。

4. 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5. 评估项目运行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

三、环评验收内容1. 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现场核查,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防污染设施等。

2. 检查污染物排放监测手段和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 检查环境管理与监测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配置、培训和监测设备的维护情况。

4. 核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包括噪音、振动、水质、空气质量等方面。

5. 考察项目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生态环境、水资源、土壤污染等。

四、环评验收程序1. 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评估。

3. 编制环评验收报告。

4. 进行现场验收,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和监测手段。

5. 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6. 编制环评验收报告。

五、环评验收要求1. 所有项目建设必须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得到合规批准。

2. 环评验收专家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

3. 所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

4. 环境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5.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评报告的要求,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并确保其能够独立履行职责。

6. 完成环评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改进和修正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得到达到。

以上为环评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施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二、责任人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

(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四、须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2877 / 60划;(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审批程序1、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要求第一节验收范围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验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和工程结构的验收。

2.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对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核实。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4.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投资、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核实。

第二节验收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方面。

对于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进行专项审查。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够有效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并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应当着重评估项目建设中的建筑、构筑物等工程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具备安全稳定的特性。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办法第一节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和工程结构验收报告。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核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节验收办法1. 环境影响评价的验收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3. 工程结构的验收办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法》程(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展信息。

“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的依据之一。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完整)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完整)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

环评及环保验收所需资料和程序一、环评报批所需资料:(1)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通过国家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2)省环保局及以下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和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环评报批时,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审查意见的要求,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并经组织审查后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本。

二、环保验收审批所需资料:(1)验收申请(文字中应包括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按批准的环评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环保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等).(2)《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者《验收申请卡》。

(分别对应环评时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委托环保验收监测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验收监测表》(污染型建设项目)或《生态调查报告》、《生态调查表》(生态影响型),编制《验收申请卡》的项目可不提供。

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程序:(一)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1、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证书的单位,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自行填写.2、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2022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22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文档为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二、合用范围本验收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重建项目等。

三、验收程序1、前期工作(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方案编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保专家编制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提供方案实施情况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验收方案的实施情况材料,包括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

2、现场验收(1)现场验收前准备。

验收组应当核实环评取得情况、环保设施安装与调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环境保护设施使用情况、环境自行监测设施使用情况等。

(2)现场验收。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组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并记录建设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和建议管理措施。

3、验收结论(1)结论意见书。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结论意见书,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达到何种程度。

(2)后续跟踪。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参考标准本文档中所涉及的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土壤污染控制标准》GB15618-199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3、《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4、《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2五、总结本文档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制定的验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流程,以确保建设项目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4日来源: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根据本办法规定免于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者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条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章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一)污染类建设项目,是指排放污染物并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机械电子、石化化工、医药、轻工、纺织化纤、核与辐射等建设项目。

(二)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新的土地开发和占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农林牧渔、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水运、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如下:(一)Ⅰ级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要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要点1.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审查:对建设项目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产生、排放与治理设施的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审查。

2.排放标准的达标情况审查:审查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建设项目是否有排放超标现象进行审查。

3.土地利用与生态破坏情况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对土地利用造成过度破坏,是否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4.噪音、振动、辐射等影响评价审查:审查建设项目的噪音、振动、辐射等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情况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5.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应急预案,并且根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施审查: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核实报告中的环境影响预测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7.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取得环境保护手续,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和运营。

8.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维护情况审查:审查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环境污染。

9.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审查:审查相关部门是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查处和处理。

10.群众举报和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审查: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反馈意见,是否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总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需要从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标准达标情况、土地利用和生态破坏、噪音、振动和辐射影响评价、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法律法规遵守、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和维护、相关部门监管以及群众举报和意见反馈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质量变化。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环境监测等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资质的环境评价机构评估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验收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其安全、有效、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对环境监测进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应按照相关的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确保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以核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程的效果为重点,同时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项目进行审查。

(完整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完整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程序一、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1、申请:建设单位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

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安排现场检查。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包括: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②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④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⑤其它相关材料。

包括: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治污工作总结。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达到要求的验收材料后,30日内应组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

对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流程:→→→→→→→→→→(试生产申请样式)关于×××项目试生产的申请×××环境保护局:我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于×年×月通过了环保审批,经过五个月的建设,目前生产设施主体工程已经竣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
行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20
•【文号】国环规环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

“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

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对于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一、验收标准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均符合环保要求;3.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符合验收标准。

二、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申请;2. 环保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检查,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3. 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

三、验收要求1.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齐全完善,运行良好;2.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实施情况符合要求;3. 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四、验收结果1. 环保部门将验收结果通知建设单位,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环境保护验收证书;2. 若验收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其他事项1. 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2.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要求,保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环保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以上是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1.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 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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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理范围及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受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环评和验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等。

有关单位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有关受理手续,须分别提交以下所列材料(要件),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审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应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项目选址示意图纸质版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五)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XXXX[XXXX]XXX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质版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五)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审查后,提交环境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4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 文档),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4份及电子文本(WORD 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8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 文档,其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二)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改、经贸等)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三)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市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东营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纸质版、电子版)。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建设单位加盖印章,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登记表应按照环保部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
卡;同时提交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其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审批登记表提供EXCEL文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6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6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请示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书面建议(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七、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版)。

八、环评审查审批后确需变更的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建设项目环评需变更的事项、内容及原因,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变更手续等。

九、其它事项的受理
申请单位需提交有关事项请示的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公章),说明申请事项、有关具体情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

十、如有关法规、政策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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