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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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开放管理办法
(2019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广大居民参加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公共文体服务的提档升级,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及社区自筹资金等渠道建设的(含社会捐赠建设且已移交政府使用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向公众开放的社区级小型公益性室外健身路径、儿童乐园、乒乓球台、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公益性健身器材及场地,不含各类学校、住宅小区或企业厂区等单位或组织内自建的相关体育设施。
利用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且已捐赠给学校、住宅小区或企业厂区等单位或组织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受赠主体为其管理责任主体。
第三条提升我区室外健身器材达标率。新建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以及其他关于全民健身
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开放要求
第四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应当设立全区统一的“工程标志”、“器材功能”、“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科学健身宣传”等统一规格的标示标牌,模板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设计。
第五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常年向广大居民开放,开放时段要科学、合理,开放时长不得少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要求,并向社会公示设施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
第六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应制订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体育设施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特殊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第七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应制订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第八条提倡科学健身、文明健身,任何主体不得利用各类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从事封建迷信和非法经营活动。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推进我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社区室外公共体
育设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为各街道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养工作提供指导并展开监督。
第十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管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区域内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日常建设和管理养护职责,负责制定辖区内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的具体方案;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管理人员并督促落实管养工作;掌握并管理好辖区内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数据库信息。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除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管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内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养护主体,负责制定辖区内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管理的具体方案;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管理人员并督促落实管养工作;掌握并管理好辖区内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数据库信息。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住宅小区、企业厂区等接收或受赠全民健身器材的组织或单位,应认真做好器材的验收接收工作,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或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器材接收或受赠方应当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配备器材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协助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各街道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在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集中区域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点;并协助开展科学使用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科学健身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可采用自行管养、购买服务、社会化运营等多元化管养方式,各管养主体相应承担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期间的管理责任。
(一)自行管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具体管养制度和方案,每年年底提交第二年具体执行方案(含相关管养经费预算)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评估及备案。
(二)购买服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可按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文体俱乐部、文体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企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管理,受委托的管理机构是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主体,有关管养方案及采购合同须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三)社会化运营方式。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建设具备运营条件的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场地设施,鼓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探索社会化运营模式。以社会化运营方式管理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其管养职责由运营机构根据运营协议负责,相关委托单位监督落实。
运营方可适当收取费用弥补开放管理的成本,但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开放或者给予优惠。单次运营合同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合同须明确约定公益性条款,并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鼓励探索、引进高新技术对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实行智能化、自助式管理及养护。
第四章管养内容
第十六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建立全区统一的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养护平台,设立全区统一的管养监督投诉电话,指导各管养主体责任单位利用全区统一平台开展日常工作,督促其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并定期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分为器材类和场地类两类。器材类是指室外的健身路径(含保护地垫)、儿童乐园(含保护地垫)、乒乓球台等器材;场地类设施包括室外的网球场、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场地及其灯光、围网等附属设施。
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养护内容包括:加注润滑油、外观补漆、加固(含更换螺丝)、零部件更换,器材更新;球场灯光、围网、球网、球架等附属设施更换,场地整体翻新等。
第十八条新建社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在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由建设单位督促供应商或施工方根据采购协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