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2014
201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201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导读:201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什么呢?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下面,...导读:201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什么呢?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本次修法,集中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下面,是关于修改的内容: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
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新的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
合同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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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解读1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同法案例分析01
合同法案例分析2014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备考资料真题集锦建筑工程经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法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案例一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
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
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一分析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
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案例二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2014)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该如何对待违约金和定金条款?()A、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B、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C、适用违约金条款D、适用定金定款7、下列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标的物交付之前所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标的物所生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标的物在合同成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C、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D、标的物在买方支付价款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8、王某将自己喂养的一头耕牛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丁某。
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201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014年以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2014年以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2014年以前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按照逾期履行的合同金额,按照逾期履行天数的万分之五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迟延履行金 = 合同金额× 逾期履行天数× 0.0005
其中,合同金额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项金额,逾期履行天数是指逾期履行的天数,0.0005是迟延履行金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比例,或者双方约定了其他补偿方式,那么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但书之理解与适用摘要:合同法113条但书的规定主要确定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即可预见性规则的内容。
在实践中,由于可预见规则的内容、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导致第113条但书适用率不高的缺陷,因此遭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疑。
为此,本文认为对于第113条但书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对于可预见的内容进行明确,同时区分不同情形下确立可预见与否的标准,将可预见规则与完全赔偿原则和预期可得利益赔偿结合起来,进而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提高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性。
关键词:合同法第113条;可预见性;可得利益;一、问题的提出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英美法通过一系列判例发展出了自己的可预见性规则体系[]。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均对于该规则做出了规定,现行《合同法》则是于其第113条第1款但书中作出了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审视可预见规则,我们的疑问在于,可预见规则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是什么?其适用情况怎样?功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第113条第1款但书前后之间的关系如何?为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考察我国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问题进行回应。
二、可预见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适用程度不高首先根据其他调研资料,1999─2008年的10年间,在《公报》公布的合同损害赔偿案例,其中涉及可得利益赔偿的案件有8起。
笔者对这些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发现,事实上这些案例中都并没有真正的运用可预见规则,而仅是涉及到了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
例如在诺贝有限公司诉AD有限公司、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
]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即在于虽然被告违约,但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或原告违约在先,故对可得利益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2014)
【观点1】建筑公司已构成违约。
因为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乙水泥厂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乙水泥厂发出的 购买水泥的要约。而乙水泥厂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 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4
【观点2】建筑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12
【观点一】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合同)兑 付22万元,是一种违约行为。判定依据: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 门明令禁止,银行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应及时告知储户 保值储蓄无效(法律界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 于无效) 。而不是等存款兑付时才告知,则全部过错在银行,应该参照 原来合同比照利益赔偿储户相应的损失(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合同法-案例分析
1
【案例 1】
要约与承诺的合法性认定
2
某建筑公司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甲、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
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250#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 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甲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
价格。而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 现场之前,建筑公司得知甲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遂向甲 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250#水泥,盼速送货,运 费由我公司负担” 。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并将50吨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告知乙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甲水泥 厂水泥,不接受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乙水泥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乙 水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3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实务参考】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合同法一、单选题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
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
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
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
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
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0万元B. 9万元C. 8万元D. 7万元【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
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论合同法中的容纳规则
论合同法中的容纳规则作者:张峰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容纳规则概述我国《合同法》恰恰对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又被忽视。
这种状况必然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孤立地看,通过要约邀请进行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理由在于: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而要约甚至反要约邀请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
因为对要约邀请的响应不能构成合同,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或者被反要约邀请所否定、阻断。
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即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接纳、承继而成为要约的内容,就像承诺是对要约的单纯同意,但要约的内容由此也当然地成为承诺的内容,只是方向相反而已。
笔者主张创立和使用一个概念:“容纳规则”。
这个规则的含义是: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不被要约所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之中,要约的内容不被新要约所否定,自动进入新要约之中。
使用这个概念或术语,浓缩了相应的信息,为研究提供了一块跳板和一个支点。
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判例说明要约邀请的内容可进入合同。
“惟须注意的是,广告得为契约内容,1998年度台上字第1190号判决:…按购屋人倘系受建商所为预售屋广告之引诱后,进而以此广告之内容与建商洽谈买卖,则该广告内容之记载,显已构成买卖契约内容之一部‟。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1条及第24条亦有类似规定。
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
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广告的内容会进入要约,进而通过承诺进入合同。
如果广告(要约邀请)与合同的成立,既与交易关系的成立无关,对虚假广告的规制就不但失去合同法上的意义,同时还失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
《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
《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作者:刘小妹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2期摘要: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
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
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
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原因违约;解释论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304-02引言新《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备的重要一环,其科学完善的立法大大促进了民事审判水平的提高,但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在不少地方还有待细化,个别条文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性,《合同法》第121条①即为一典型范例。
该条充分体现了合同责任相对性原则,同时反映了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国际化的趋势,但也存在着具体操作和逻辑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的确定以及责任的承担上。
由于《合同法》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做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
如果属于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通常可以将违约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反之如果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债务人一般将获得免责。
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
从直观上看,《合同法》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然而学界关于《合同法》第121条的解释论成果却相对比较贫瘠,笔者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相直接关联的论文不足十篇。
2014年10月自考00230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卷(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下列不能成为免责债务承担的债务是(B)A、自然债务B、不作为的债务C、基于特定信任为基础的债务D、基于人的技能为必要的债务2、甲建筑公司欠乙银行1000万元贷款已到期,同时乙银行2012年5月20日需向甲建筑公司支付500万元工程款。
乙银行在同年5月18日与丙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甲建筑公司的1000 万元债权。
同年5月24日,甲建筑公司接到乙银行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向丙资产管理公司主张500万元的抵销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A、乙银行与丙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债权转让合同于5月24日生效B、甲建筑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资产管理公司清偿1000万元的义务C、甲建筑公司于5月18 日取得500万元的抵销权D、丙资产管理公司就甲公司要求抵销的500万元债务,无权要求乙银行承担责任3、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的,确定迟延履行时间的起始点以(D)A、合同成立时为准B、债权成立时为准C、合同成立后届满二年为准D、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履行并给予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为准4、下列属于加害给付的是(D)A、债务人履行的数量不符B、债务人履行延期C、债务人未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D、债务人给付的家用电器存有质量瑕疵,并在使用期间引起火灾造成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5、下列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A、委托合同B、居间合同C、旅游合同D、行纪合同6、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也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称为(A)A、独占实施许可B、排他实施许可C、普通实施许可D、分许可7、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对于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成果属于(B)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8、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后续成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惯例确定归属的,后续改进成果归属于(A)A、改进方所有B、双方共有C、许可方所有D、被许可方所有9、在专利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后,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为(A)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效力待定10、现实生活中,无论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多么渊博和丰富,总有不周延之时。
2014山东会计继续教育公司法合同法
不符合要约规定的是()。
正确答案:D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正确答案:D关于利润分配的顺序:①提取法定公积金;②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③支付普通股股利;④提取任意公积金;⑤支付优先股股利,正确的是()。
A. ②⑤④③①B. ②①④⑤③C. ①②④③⑤D. ②⑤①④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正确答案:C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
正确答案:B合同法不适用于()。
正确答案:B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C下列情况下,要约不会失效的是()。
确答案:D2008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
以上属于合同履行常见问题中的()。
正确答案:A下列不属于违约行为的是()。
正确答案: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正确答案:C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D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正确答案:A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正确答案:C下列公司特征描述中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D防范合同履行风险要求做到()。
正确答案:A,B,C,D,E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正确答案:A,B,C,D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正确答案:A,B,C,D为什么控股股东要承担诚信义务()。
2014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第一部分课堂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其他人发言摘要:_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
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2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发言提纲:(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3)总结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其他人发言摘要: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最新版)(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最新版)(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4-09-25【生效时间】2015-01-01【关键词】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最新版)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21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经济法2014合同法分则
幻灯片2第九节具体合同●买卖合同:诺成、双务、有偿●1、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事实合同、预约合同、无权处分●2、标的物:1)解除:主及从、从不及主;数物●2)所有权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3)一物二卖:一般动产: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4)风险:交付之前—出卖人;交付之后—买受人●5)检验:约定检验期—通知/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未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间内通知/最长2年第九节具体合同3、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1/5 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4、所有权保留5、试用买卖:同意购买—支付一部分价款、非试用行为幻灯片4【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单选题】2004年8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
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A.8月10日 B.8月20日C.8月25日 D.8月30 日幻灯片5【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0年)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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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14第一章合同的概述1. 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532.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P533.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
P57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指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70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P703.合同法的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P724.合同法的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P795.鼓励交易原则的内容:(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2)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P79第三章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P812.要约:指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P833.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思(3)表示行为P834. 要约成立要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P845.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P856. 要约的撤回必须具备的条件:①要约已经发出②要约尚未发生效力③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④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
P857.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
P858. 要约的撤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②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③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④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P869. 要约效力消灭的原因:(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P8710.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P8711. 承诺的成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进行(2)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有成立合同的意思(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进行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对方(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P8812.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P9213. 拍卖的特征:(1)拍卖必须公开,出卖人应当将出卖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的信息预先公布,允许人们竞买(2)拍卖必须由出卖人委托拍卖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拍卖必须有数人竞买,竞买人是参加竞购评标标的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属于定向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4)除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外,拍卖标的必须卖给最高应价的竞买人,拍卖的买受人是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P9214.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人于缔约之际未善尽必要注意的义务(2)缔约相对人蒙受财产损失(3)未尽缔约之际的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和过失。
P102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内容: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P1052.就合同条款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而言,合同条款可分为:(1)绝对必要条款(2)相对必要条款(3)任意条款P1053.《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标准有:(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2)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3)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
P112第五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能否生效:(1)必须受合法性评价(2)必须考虑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3)必须考虑合同双方体现了缔约人的真实意思(4)必须考虑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P1162.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一)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1)意思表示内容确定(2)意思表示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4)意思表示形式合法(5)意思与表示一致P1203.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P1254.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2)误解必须重大(3)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P1235. 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4)显失公平的情形必须发生在订立合同之时。
P1246.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P1247.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2)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精神恐惧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P1258. 乘人之危的合同须同时具备的条件:(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急处境(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趁机提出合同的种种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
P1269.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P12710.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1)能否左右合同的效力(2)是否需要当事人作为(3)是否存在必经程序(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
P128第六章合同的履行1.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2)情事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3)情事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4)情事的变更发生在合同关系发生以后、消灭以前(5)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P1382.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3.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3)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4)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P1454.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P1465. 顺序履行抗辩权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P1466.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P1477. 不安抗辩权其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2)当事人有义务先为给付(3)相对人于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恶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4)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P1478.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含义: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谓之债权人受领迟延。
P1489. 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2)债务须届履行期(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合同的要求(5)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及不能受领。
P148第七章合同的保全1. 合同的保全: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P1512. 债权人代位权: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P1523. 债权热代位权的性质:(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2)代位权为实体权利(3)代位权为债权的内容(4)代位权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可能权。
P1524.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的权利(二)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三)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P1535.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P1556.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二)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