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集下载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机动车买卖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解读机动车买卖法律规定作者:贺轶材发布时间:2014-12-19 11:12:10【案情简介】2014年8月1日,宋某在交运公司中介下与张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宋某将挂户在交运公司名下的半挂货运车出卖给张某某,车辆价款为150000元。

由于宋某承揽的业务尚未终结,在合同中约定该货车由宋某无偿使用至同年8月30日。

协议签订后,张某某预交车款30000元,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同年8月20日,宋某得知搞建筑的陈某某急需一辆货车,即以18万元价格将货车及证件、牌照等一并转让给陈某某,也未办理登记过户。

2008年8月30日张某某得知此事,要求宋某交付货车,宋某表示自己无能为力。

张某某遂将陈某某、宋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货车。

审理中,张某某表示根据买卖合同,自己是货车所有权人,陈某某应向其返还货车。

陈某某表示自己购买时并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已经向宋某支付了车款,故不同意返还货车。

本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本案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张某某是否根据买卖合同取得了该货车的所有权?2、张某某取得所有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两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

我国《物权法》出台后,对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确立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体,意思主义、混合主义为补充的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动产和不动产的买卖,我国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必须以交付和登记的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后,才能完成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并同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而我国《物权法》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买卖,却采用是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以交付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将登记作为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公示要件。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转让,即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合同,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

在我国,买卖转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然而,买卖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

二、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无效合同: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产权转移(1)所有权转移: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所有权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使用权转移:若买卖双方约定的是财产的使用权,则卖方应将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使用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财产,但不得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

3. 交易风险(1)违约责任: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不可抗力:在买卖转让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4. 产权争议(1)产权归属:若买卖双方对财产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产权归属。

(2)侵权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 交易税费(1)税费缴纳:买卖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均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税费争议:若买方和卖方对税费缴纳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买卖二手车_法律规定(3篇)

买卖二手车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二手车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的购车选择。

然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买卖二手车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二手车买卖法律规定1.二手车交易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买卖二手车,卖方应当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买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得购买二手车。

2.二手车交易程序(1)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车辆型号、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车辆过户:买卖双方应携带相关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所需材料包括: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车辆年审:买卖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4)车辆保险:买卖双方可协商购买车辆保险,保障双方权益。

3.二手车交易税费(1)购置税:二手车购置税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购置税税率一般为车辆价格的10%。

(2)车辆购置附加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购置税为车辆购置价的10%,其中7%归中央财政,3%归地方财政。

(3)交易手续费:二手车交易手续费一般为交易额的1%左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4.二手车交易合同解除(1)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三、买卖二手车注意事项1.核实车辆信息在购买二手车前,应详细了解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购置时间、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

可通过以下途径核实:(1)查询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明文件。

(2)咨询原车主,了解车辆使用情况。

车辆过户纠纷案例

车辆过户纠纷案例

车辆过户纠纷案例案例一邓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去年他收购了一辆特斯拉Model X,由于交易时没有与原车主就其特斯拉账号解绑问题进行沟通,该车被一名新车主购买回去之后,在一些功能使用上被限制,事后与他产生了不少纠纷。

特斯拉官方表示,新车主可以通过解绑方式重新注册新的账号,从而享受到相关功能及服务。

根据新车主反映,在使用特斯拉免费超充时,由于超过了规定使用的时间,产生了超时占用资源的费用,特斯拉需要在旧车主注册的账号里面扣费。

但由于原车主将车卖出后,绑定了账户后没有变更,并拒绝提供账号相关信息。

在帮其缴交了该次“免费超充”超时产生的费用后,就基本上处于失联状态。

结果,导致新车主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面,因为无法进入特斯拉账号,涉及到特斯拉官方app里面的远程遥控功能(例如远程开启空调)均无法使有业内人士称,如果原车主一直都不解绑,新车主就只能凭新的证件去特斯拉售后服务中心更改车主信息,才可以重新绑定车辆,恢复使用官方app功能,但这样做,也会被迫放弃原车享受到的免费超充服务。

如果不愿放弃该功能,就只能在每次充电时,提心吊胆地盯着充电进度,以免又因超时产生费用。

该人士指出,车主并不是不愿支付超时的费用,而是根本无法缴费。

南都记者从特斯拉中国了解到,这种情况主要见于早期进口的Model X和Model S。

如果购买了一辆二手特斯拉,在原车主不配合解绑原账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解决。

具体做法是致电特斯拉官方客服人员,将情况告知对方,由特斯拉联系原车主,在确认车辆已经过户后,由官方进行原账号解绑。

然而,在“免费超充”一旦因超时涉及费用产生时,即使新任车主想缴费,也只能通过特斯拉注册账号支付划扣。

因此,当产生此类费用时,要么让没有解绑特斯拉账号的原车主为自己买单;要么,只有重新绑定新账号一种方法。

不过,特斯拉中国一名内部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免费超充服务"也分两种,一种是仅限于首任车主可享受该服务,如果车辆过户了,新任车主即使绑定新账号,也享受不到;另一种是所有车主都可以享受,即使车辆过户,新任车主仍然可以使用该服务。

买卖车辆的法律规定(3篇)

买卖车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车辆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交通工具,其买卖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规范车辆买卖市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车辆买卖的基本原则、合同签订、过户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详细介绍买卖车辆的法律规定。

二、车辆买卖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车辆买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买卖非法车辆。

2. 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3. 诚信原则:交易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车辆真实情况。

4. 公序良俗原则:车辆买卖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三、合同签订1. 合同形式:车辆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书面合同为准。

2. 合同内容:(1)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2)车辆所有权:明确车辆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车辆状况:卖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状况,包括车辆性能、维修记录等。

(4)车辆过户:明确车辆过户时间、过户费用等。

(5)税费缴纳:明确双方应缴纳的税费及缴纳时间。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7)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3. 合同签订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车辆买卖事宜。

(2)签订书面合同。

(3)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四、过户登记1. 过户条件:车辆过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所有权明确。

(2)车辆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3)车辆购置税、养路费等费用已缴纳。

2. 过户程序:(1)卖方将车辆及相关证件交给买方。

(2)买方携带车辆及相关证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3)车辆管理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过户手续。

(4)买方领取新的行驶证、车牌等。

五、税费缴纳1.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指对购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根据车辆类型、排量等因素确定。

2. 增值税:车辆销售方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根据车辆类型、销售价格等因素确定。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XX年12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通过)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参阅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XX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张莉被告(上诉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XX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

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

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

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

同日,张莉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

20XX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XX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

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质押融资中最新裁判规则及案例

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质押融资中最新裁判规则及案例

人民法院对车辆买卖质押融资中最新裁判规则及案例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现整理法院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

目录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二、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三、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五、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

六、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七、未办理质押登记的机动车,其后虽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查封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及于先前设立的质权。

八、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

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案情:张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但因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

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张某诉黄某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因黄某欠李某借款20万元未还,黄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暂交给李某,如十日内还清借款,李某归还轿车;愈期未还清,则轿车归李某,黄某另补偿李某现金5万元。

签订协议当日,黄某将轿车、行驶证、车钥匙交于李某。

因黄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用轿车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某市的张先生和李先生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先生购买一辆品牌为XX的二手汽车,售价为XX万元,并约定双方承担各自的过户费用。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

案例一:车辆隐瞒事故记录张先生购买的车辆在购买之后不久出现了一系列的故障,经过检查发现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但是卖家李先生并未向张先生如实披露车辆的事故记录。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已发生过的事故情况,而李先生的隐瞒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面对此情况,张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购车款项,并索要因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和相关经济损失。

案例二:车辆质量问题在购买车辆后不久,张先生发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行驶。

合同中约定了车辆质量问题的保证期限为三个月,在保证期限内出现的问题应由卖方负责修理。

然而,当张先生向李先生提出维修要求时,李先生却拒绝给予任何帮助。

基于合同的保证期限,张先生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维修费用,并要求违约赔偿。

若李先生仍无法满足维修要求,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其他损失的赔偿。

案例三:过户费用分担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各承担50%的过户费用。

然而,当张先生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李先生并未提供必要的材料,导致过户无法进行。

在咨询过合同专家后,张先生得知卖方应承担过户所需的必要手续和费用,而李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书面通知李先生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若李先生仍不履行合同约定,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合同的约定,包括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的过户费用。

综上所述,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方在合同纠纷中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款、索要修理费用和经济损失等。

合同法案例: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车人能否要求退还车款

合同法案例: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车人能否要求退还车款

[案情介绍]1999年,崔某购买了一辆1995年出厂的北京牌小型客车,进行客运经营。

2000年5月23日,崔某与王某在他人介绍下签订了汽车买卖书面协议,崔某将他的北京牌小型客车作价18000元卖给王某,王某当天将钱款支付给崔某后将车提走,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王某按崔某运输的线路经营至2000年9月26日,某汽车运输公司以该车经营期限到期为由将车扣住,停止王某营运。

2000年12月,王某以买卖车辆未过户、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返还购车款1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崔某交易的小客车经两次买卖均未过户,1990年11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手续的交易,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王某与崔某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应当予以解除,崔某应当返还王某购车款18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买卖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王某购买了小客车并已足额支付了车款,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的起诉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

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对于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能认定其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二手车交易的过户风险与解决方案

二手车交易的过户风险与解决方案

二手车交易的过户风险与解决方案随着汽车市场的发展,二手车交易逐渐成为人们购买车辆的一种选择。

然而,二手车交易中存在一些过户风险,给买卖双方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二手车交易中的过户风险主要包括车辆信息真实性和法律问题。

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需要确保车辆的信息真实可靠。

有些卖家可能会故意隐瞒车辆的故障或事故记录,以获取更高的售价。

此外,买家还需关注车辆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如抵押、查封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车辆无法过户或产生额外的费用。

为了解决这些过户风险,买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购买二手车前,买家应详细了解车辆的历史记录。

可以通过车辆VIN码查询相关信息,如车辆是否有过事故记录、是否被抵押等。

其次,买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车辆检测,以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购买二手车时,买家可以选择与信誉良好的车商或个人交易,减少风险。

除了买家的防范措施,卖家也有责任提供真实的车辆信息。

卖家应当诚实地告知车辆的故障、事故记录等情况,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此外,卖家还可以主动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以证明车辆的良好维护状况。

另一个过户风险是交易的安全性。

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家支付购车款项后,卖家需要将车辆过户给买家。

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一环节进行诈骗,以非法手段获取买家的钱财。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买家可以选择在车辆过户前,与卖家一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

此外,买家还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担保服务,将购车款项先支付给担保机构,待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卖家。

这样可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在解决过户风险的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服务。

政府可以建立完善的二手车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车辆的真实信息查询服务。

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监管,打击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对二手车市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二手车交易的认知和风险意识。

综上所述,二手车交易中存在一定的过户风险,但通过买家和卖家的努力以及政府的监管,这些风险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法硕经典案例连环购车案

法硕经典案例连环购车案

法硕经典案例:连环购车案[案情]2002年5月孙某与谭某共同出资购买货车,不足资金,由孙某向银行以该车抵押贷款,该车领取的行驶证车主为孙某。

同年8月孙、谭二人协商,该车由谭一人经营,谭返还孙支付的购车款,并还清银行贷款后,车辆过户给谭某。

因谭未能按期向银行还贷,银行向孙催收贷款时,银行将该车扣押并卖给王某。

2003年7月谭某诉讼,要求孙某、银行及王某返还该车,后又撤诉。

此后,王某将该车卖给蔡某,蔡某又欲出售该车,便在中介公司进行登记,2005年3月蔡某与韩某达成买卖协议后,韩向蔡支付了购车款,蔡向韩交付了车辆以及车主为孙某的行驶证,蔡向韩言明2个月后车辆年检时由其找孙某可以过户,后因孙某不肯协助过户,致过户未成。

韩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蔡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被告蔡某与第三人孙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认为,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该车几经买卖均未过户,韩某看到行驶证上的车主是孙某,却仍与蔡某购车,自己存在过错。

连环购车应审查所有买卖过程是否均合法,不能仅审查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且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明显存有不合法性,韩某须举证证明该车的所有几环买卖过程都是合法的,否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是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车辆买卖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依法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即使车辆在连环买卖过程中存在有争议的情况,韩某取得卡车时属善意取得,根据民法诚信原则,原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违法处理其财产的人承担法律责任,韩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机动车登记车主不是确定车辆所有人的唯一依据。

2003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可见,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可作为确定车辆所有人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二、机动车过户登记是车辆转移具有公示作用的备案手续。

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效力,应采对抗要件主义,当事人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交付后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在未依法登记前不具有社会公示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年买卖合同成功反诉(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成功反诉(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成功反诉被反诉人诉反诉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诉人于当日将车辆交付费被反诉人,且双方已于签订该协议的当日委托贵州合朋二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了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的材料(身份证、车辆买卖协议、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缴纳了委托办理过户手续费。

卖了轿车买家拒绝办理过户,反而起诉要求退车。

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陈某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李某某反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办理贵a____号车的过户手续(车架号:lkcd22aj06h0_____)。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损失共计____元(其中:过户费____元、误工费____元、交通费____元、登报费____元)。

4、反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反诉人诉反诉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诉人于当日将车辆交付费被反诉人,且双方已于签订该协议的当日委托贵州合朋二手车市场交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事宜,同时提交了办理车辆过户所需的材料(身份证、车辆买卖协议、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并缴纳了委托办理过户手续费。

但被反诉人拒绝提供该车辆进行车检而未能成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反诉人多次催促,被反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该车开回进行车检。

反诉人不得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贵州都市报登报通知被反诉人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被反诉人至今仍然拒绝办理。

之后反诉人才得知,被反诉人将车辆开走以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害,发动机大修,所产生的维修费,应由被反诉人自行承担。

请求买方履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书

请求买方履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书

请求买方履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书【案情】2018年,陈某经人介绍购买了日尚咨询公司所有的货车,交易价格6万元,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陈某支付了购车款,日尚咨询公司也依约向陈某交付了货车和货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等相关证件。

日尚咨询公司多次要求陈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陈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因车辆迟迟未办理过户,日尚咨询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办理货车的过户手续。

【分歧】对于本案原告作为出卖方是否享有请求买受人协助过户的权利,持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是车辆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原告(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请求被告(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某作为买受人其义务是支付车辆价款,日尚咨询公司作为出卖人其义务是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双方均已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日尚咨询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没有请求权基础。

【评析】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协助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是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能决定合同关系类型,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类型。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此即属于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三: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产生的法定义务,包括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准备或者磋商过程中的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

原车主因家庭经济纠纷车辆过户情况说明

原车主因家庭经济纠纷车辆过户情况说明

原车主因家庭经济纠纷车辆过户情况说明尊敬的交通管理局:我写此信是为了说明我作为原车主的家庭经济纠纷导致车辆过户的情况。

我希望通过这封信向您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希望您能够理解并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我要介绍一下家庭经济纠纷的根源。

我家的经济状况在过去几年里面一直不太好。

我是一个小企业的老板,经营不利导致了家庭收入的不稳定。

在这种经济压力下,我和我的妻子经常为金钱问题争吵。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和缓解争吵,我们决定出售我名下的车辆。

我们找到了一个有意购买我的车辆的买家,并提出了一份书面的协议。

根据协议,我同意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家,并有义务将车辆过户到买家的名下。

买家同意在转让完成后支付车辆的剩余价格。

为了确保这个交易的顺利进行,我们雇佣了一名律师作为我们的中间人。

然而,问题出现在过户过程中。

在我们与买家签署协议后,我们将协议交给律师进行相关手续,包括过户手续。

但是,在手续进行途中,我妻子突然表示不同意过户,并以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为由拒绝将车辆过户给买家。

我对此非常困惑和无奈。

我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了我对车辆的所有权和转让义务,而且我和妻子的财务问题完全是分开处理的。

我无法理解为什么婚姻关系会影响到这种明确的合同交易。

这个问题持续了几个月,期间我们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但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每当我提议重新洽谈协议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时,我妻子都坚决不同意。

我感到非常被束缚和无助,因为这个问题既关系到我的经济利益,也对我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希望您能理解并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合同,我已经履行了我的义务并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买家已经支付了部分购车款项。

我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公正的,并且违背了我的权益。

我请求交通管理局认真审查这个案件,以保护我作为原车主的合法权益。

我愿意提供协议、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据以证明我在合同中的权益和履行情况。

我希望您能对此事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谢谢您抽出时间阅读这封信。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报告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报告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分析报告一、双方基本信息卖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买方:XXX个人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联系电话: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卖方身份、权利、义务卖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应确保其出售的车辆权属清晰,无任何法律纠纷,且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同时,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交付车辆并办理过户手续,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

2. 买方身份、权利、义务买方为个人,具有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车辆价款,并按时接受交付车辆。

买方在接受车辆后应按照交付时的车况和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问题。

3. 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合同约定,卖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在13日内向买方提供车辆,并办妥交付手续。

买方应同时向卖方支付车辆价款。

合同生效起自签订之日起。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按时交付车辆且未能提供正当解释,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车辆价款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买方未按时支付车辆价款,卖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报告对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描述,旨在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报告所述条款,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本报告所述内容为本人的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对于法律责任和纠纷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果吗

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果吗

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果吗在日常生活中,车辆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许多人会签订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那么,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什么样的效果呢?合同的法律效力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是一种书面约定,双方在其中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法律上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之一,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要素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当事人信息:双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详细信息;•价格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约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条款及义务:双方在交易中需要遵守的条款和义务;•交付及过户:车辆的交付时间、地点以及过户手续等规定;•其他约定:双方可能事先约定的其他条款或者附加条件。

法律效力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1.约束力:双方一旦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同意并接受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双方均有责任履行合同;2.证据作用:合同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证据在争议解决案件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3.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对方履行合同;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和证据力,能够有效保护双方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注意事项在签订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时,双方应该注意以下事项:•确认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理解并接受了合同的所有条款;•确认车辆信息:核实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合同签署过程:签署合同前应该要确认双方签署人的真实身份;•拟定补充条款:如果有特殊约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入补充条款,以免发生纠纷。

总的来说,个人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在进行车辆买卖或转让时,人们常常会听到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这两个词,它们是其中两种最常见的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约定双方权益的文件,但是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在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首先,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车辆转让协议通常是由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购买方或转让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用于明确各方在车辆转让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它更加侧重于协商和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

而买卖合同则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保护相关权益。

其次,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

车辆转让协议通常包括以下要素: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车辆的详细描述信息、交易价格和付款方式、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约定、交付和过户手续要求等。

它是根据双方的具体需求和情况而制定的,可以更加灵活地满足双方的要求。

而买卖合同则相对更加正式,通常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车辆的详细描述和状态、购买价格、交付和过户手续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此外,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的签署和生效方式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车辆转让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达成,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也可以在交易时达成口头约定。

这种方式更加便捷,节约时间和成本。

而买卖合同则通常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双方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并避免后续纠纷。

最后,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差异。

虽然车辆转让协议并不具有买卖合同那种法律强制力,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双方共同约定的文件,可以作为双方交易的依据。

而买卖合同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通过法律手段追求违约方的责任。

总的来说,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虽然都是约定车辆转让或买卖的文件,但是它们在性质、内容、签署方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

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区别在汽车交易过程中,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是常见的法律文件。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车辆交易,但在内容和法律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重点介绍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车辆转让协议1.定义和目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卖方和买方在车辆买卖事项上达成的一种约定,用于规范双方权益和责任。

转让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车辆交易的细节和条件。

2.法律地位:车辆转让协议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合同,但并不像买卖合同那样严格要求签署公证。

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自行起草协议并签署。

3.内容:车辆转让协议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 卖方和买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车辆信息,如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号(VIN)等。

(3) 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如车辆状况保证、交付方式、付款方式、所有权转移和交易后责任承担等。

(4)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日期,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等。

二、买卖合同1.定义和目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规定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义务。

相对于车辆转让协议,买卖合同更为正式,通常需要公证或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2.法律地位: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违约后可申请法律救济。

3.内容: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 卖方和买方的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车辆信息,如车牌号码、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号(VIN)等。

(3) 车辆的价格、交付条件、付款方式、所有权转移和交易后的责任承担等。

(4) 交易的生效条件,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三、车辆转让协议和买卖合同的区别1.形式程度:车辆转让协议相对来说更为灵活,可以由双方自行起草和签署,不一定需要公证或法律专业人士参与。

而买卖合同则更为正式,通常需要公证或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出具。

2.法律要求:车辆转让协议的法律要求相对较少,只要双方自行签署协议即可。

而买卖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买二手车没签合同但是已经过户

买二手车没签合同但是已经过户

买二手车没签合同但是已经过户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合同不仅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法律依据。

然而,有时候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双方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但是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过户。

这种情况下,买家和卖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缺少合同的风险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购买二手车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合同是明确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如果没有合同,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可能会变得模糊。

其次,在争议发生时,合同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没有合同,买卖双方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车辆过户的意义车辆过户是指将车辆的所有权从卖家转移到买家的过程。

过户是购买二手车的重要步骤,可以确保买家正式拥有这辆车,并且可以将车辆合法注册到买家名下。

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车辆过户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双方对交易有一定的信任,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的合同。

没有合同的情况下的注意事项1. 车辆检查在购买二手车之前,买家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车况、底盘、发动机、变速器等。

如果车辆存在问题,在购买之前要与卖家明确沟通,确保双方都知道车辆的实际情况。

2. 交易凭证尽管没有签署正式合同,买家仍然需要保留一些交易凭证,如车辆交易发票和购车合同(如果有的话)。

这些凭证可以作为交易的证明,在法律纠纷发生时发挥重要的作用。

3. 卖家的身份和车辆信息确保卖家的联系明和车辆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买家可以查验卖家的联系和行驶证,确保卖家是合法所有人。

同时,买家也应该核实车辆的行驶证信息和车辆识别号码等。

4. 自行处理事故和违章如果购买的二手车存在之前的事故记录或者违章记录,买家需要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在购车之前,可以通过查询车辆的事故和违章记录来了解车辆的历史。

5. 协议维权在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买家和卖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以交易凭证和车辆过户等作为依据,尽量保障自己的权益。

车辆交易确认书不小心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

车辆交易确认书不小心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

车辆交易确认书不小心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概述车辆交易确认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认车辆买卖双方的交易意愿和交易详情。

然而,有时候由于疏忽或错误,文件可能被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

本文将探讨这种错误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错误的影响将车辆交易确认书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可能会导致以下问题:1. 法律效力由于文件名称错误,交易确认书可能在法律上失去效力。

因为文件的名称是其合法性的一部分,错误的名称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2. 合同解释错误的文件名称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歧义。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解读时,将很难确定正确的意图和责任。

3. 影响信任错误的文件名称可能会影响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信任。

买方或卖方可能会认为对方故意更改文件名称以获得不当利益,从而破坏交易的信任基础。

解决方法为了解决将车辆交易确认书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更正文件名称首先,应立即将错误的文件名称更正为正确的名称,即”车辆交易确认书”。

这可以通过在文件上方注明正确的名称或重新制作文件来完成。

2. 重新签署为了确保交易的法律效力,交易双方应重新签署正确命名的文件。

重新签署的文件应明确记录双方的交易意愿和交易详情,并获得双方的签字确认。

3. 通知相关方除了买方和卖方,还应通知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方,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

他们需要知晓正确的文件名称以及重新签署的文件,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 法律咨询如果交易双方对错误的文件名称造成的影响存在争议,建议寻求法律咨询。

专业的律师可以提供有关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案的建议,并帮助双方解决争议。

总结将车辆交易确认书写成”车辆确认交易书”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可能导致法律效力、合同解释和信任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及时更正文件名称,重新签署文件,并通知相关方。

如果存在争议,应寻求法律咨询以找到解决方案。

及时纠正错误,能够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爱群王海蓉提要:这是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分析。

该案中,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私自将其子曹某的车出售,此后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

原因在于该案中罗某与曹某的关系是表见代理关系,代理行为合法有效。

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一、案由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

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

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

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客车交由其母亲被告罗某经营管理。

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利津线路正常运营。

1999年9月15曰,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

2000年5月4日,第三人甲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

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月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丙。

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

因该客车登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车辆买卖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母亲罗某退还车辆。

第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且车辆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遂判决:1、第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2、被告罗某退还第三人甲车款65000元;3、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元;4、第三人乙退还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

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

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1、原审被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2、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3、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4、第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5、罗某超越代理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三、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代理关系;二是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而上述两种关系的效力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须注意的是,无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无效。

代理行为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即使如本案中被告罗某实施的无权代理售车行为,作为本人的原告又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亦非当然无效。

依民法代理制度,为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撤销权,即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消灭无权代理行为。

应当注意,相对人并非只能通过消灭无权代理行为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而且相对人在基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能以未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即是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实际未经授予代理权,但却存在使相对人在尽了善意注意后仍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向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

法律赋予此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成就表见代理的根据或者有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外表授权的情形。

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权。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从而使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

构成表见代理要件,一是须代理人无代理权。

二是须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

多数情形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曾被授予过代理权,但此时代理权已终止或被取消;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亦有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存在。

三是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则应当依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四是须相对人基于上述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具备了上述要件,相对人就可以依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

本案中,罗某与曹某系母子,且在曹某回原籍生活期间,争议的客车一直由罗某经营管理,罗某出售时又表示对该车有处分权;因此基于罗某与曹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罗某出售车辆行为所具有的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应当认定第三人甲有理由信赖罗某有处分该车辆的权利。

而且第三人甲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在确定了罗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本案另一个问题即涉及合同的要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

买卖合同在立法上原则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

对于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的买卖,依各国法律一般须经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我国对车辆买卖亦作了相同的规定。

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要式买卖合同呢?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登记仅是物权行为的要件。

即过户登记是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在多重买卖中此特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如出卖人在多重买卖关系下,将标的物过户给最后一个买受人,并不影响前几个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

对此笔者理解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往往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非常之关系,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以公权力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这从规定批准方能生效的几种合同中能够体现,如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均规定须经上报审批;而对于仅要求对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强调是生效要件的,则可以理解为是便于行政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但对契约自由并不加约束。

根据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该客车的所有权并未依法转归第三人丙,
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对争议客车所有权的变动予以确定。

而本人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受损失则应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