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公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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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
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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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 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 其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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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 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公司企业:公司法 是所有公司企业的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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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A、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
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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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而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 司”、“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 个国家为基地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 营方针或战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 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企业或企 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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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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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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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事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
二、简答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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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对各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管理具有一 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能力目标:具有依法设立各种商事组织的能力;依 法管理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相关能力。
• 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 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 约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 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 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 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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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 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 系。
▲知识目标:熟悉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了解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掌握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权利 和义务。
重点难点:
1、各种商事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特征。 2、各种商事组织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的分类及相互间的区别。 4、公司设立的规定。
•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美 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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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国国内法
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 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 留独占的立法权。
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 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 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公司法-国际商法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引例:债权人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案
•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 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 公司)并于2000年8月25日依法成立。
公司的力量
←《 公 司 的 力 量 》 是 一部深刻探讨公司制 度的电视纪录片。它 以世界现代化进程为 背景,梳理公司起源 、发展、演变、创新 的历史,讨论公司组 织与经济制度、思想 文化、科技创造、社 会生活等诸多层面之 间的相互推动和影响 ,旨在以公司为载体 观察市场经济的演进 ,探寻成长中的中国 公司的发展道路。
系。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1:
•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 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 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 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才出现 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
• 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 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 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 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3: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 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 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该 法 共 11 章 230 条 , 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第七节 公司的并购、解散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
引例:债权人诉债务人公司股东案
• 2000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 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 公司)并于2000年8月25日依法成立。
公司的力量
←《 公 司 的 力 量 》 是 一部深刻探讨公司制 度的电视纪录片。它 以世界现代化进程为 背景,梳理公司起源 、发展、演变、创新 的历史,讨论公司组 织与经济制度、思想 文化、科技创造、社 会生活等诸多层面之 间的相互推动和影响 ,旨在以公司为载体 观察市场经济的演进 ,探寻成长中的中国 公司的发展道路。
系。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1:
• 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的封建统治,商 品经济很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程度低,公 司出现较晚,公司立法也较为滞后,直到 鸦片战争后的洋务运动时期,我国才出现 了公司企业和公司立法。
• 我国历史上的首家公司,是1861年由美国 鸦片商人开办的旗昌洋行会同十几家其它 商行和中国买办,筹资白银100万两,在 上海创立的以长江航运为业的“旗昌轮船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历史3:
•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 了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 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 该 法 共 11 章 230 条 , 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 进行了修改。
国际商法 第三讲 公司法PPT课件
➢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益的基本 计量单位。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就是把公司的资产和权利分成了很多 份等额的所有权凭证,股票就是这个所有权的凭证,有了股 票你就是公司的股东了。按你的持有股票数量就是你持有了 多少的股份 。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二、公司法
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组织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要件
1、发起人 也称公司的创办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
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发 起人应认购全部股本不低于总数的35%) 发起人的责任: ➢ 创办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 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无限责 任公司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 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分析
内容
1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2
公司的设立
3
公司的资本
4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一)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法人。 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
(注意: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3年,可连任 职权: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董事、经理的行为等
二、公司法
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组织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要件
1、发起人 也称公司的创办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
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发 起人应认购全部股本不低于总数的35%) 发起人的责任: ➢ 创办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 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无限责 任公司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 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分析
内容
1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2
公司的设立
3
公司的资本
4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一)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法人。 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
(注意: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3年,可连任 职权: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董事、经理的行为等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一阶段为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时期; 第二阶段为17世纪至19世纪,在这段时间里,中 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体系; 第三阶段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国际上形 成的国际商事统一法运动时期,直至今天。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指在罗马法的原则 和形式的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为样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体系。
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 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的渊 源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2.1 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1.2.2 国际商业(贸易)惯例 1.2.3 国内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3国际商法的沿革
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成的却经历了一 个较长的过程。一般认为,国际商法的发展经历了 三个阶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4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续)
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大陆法以成文法为主要标志,而英美法以判例法为 主要标志。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一般到 个别”的演绎推理;而英美法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采用的 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行为、以 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这里的“国际” 一词是指“跨越国家” 而言,涉及的是私法主体跨越国家进行的商 事行为,而不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国际关系。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3)大陆法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而英美法以经验主 义为哲学基础。
国际商法概述PPT课件
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 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
22
商法的基本原则principal
1.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2.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3.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
11
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的共性
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是公法,商法也带有某些 公法性质
.
12
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点
(1)所追求的利益不同
商法——着眼于商事主体的权益,侧重保护商事主体个体
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侧重维护社会 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特有的经济关系
.
7
分类
从表现形式划分: 形式意义的商 法、实质意义的商法
从商法包括的内容划分: 广义商 法,狭义商法
从民法与商法关系划分: 民商合 一,民商分立
依立法基础划分: 商人商法,商行 为商法,折中商法,习惯商法
.
8
三、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商法与刑法 商法与国际法
.
2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论 商事法律关系 两大法系
.
3
第一节 商法概述
商的概念 commercial
一般常识的商 经济学角度的商 商法的商(第一种商、第二种商、
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 市场经济和商法
.
4
一、商法的商
第一种商: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 第二种商:货运、仓储保管、居间、行纪、 代理 第三种商:银行、信托、加工承揽、制造、 出版印刷 第四种商:旅馆、饮食、广告、保险.18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
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 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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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principal
1.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2.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3.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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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economic law的共性
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是公法,商法也带有某些 公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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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点
(1)所追求的利益不同
商法——着眼于商事主体的权益,侧重保护商事主体个体
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全局,侧重维护社会 整体利益
(2)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特有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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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类
从表现形式划分: 形式意义的商 法、实质意义的商法
从商法包括的内容划分: 广义商 法,狭义商法
从民法与商法关系划分: 民商合 一,民商分立
依立法基础划分: 商人商法,商行 为商法,折中商法,习惯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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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商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商法与刑法 商法与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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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论 商事法律关系 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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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商法概述
商的概念 commercial
一般常识的商 经济学角度的商 商法的商(第一种商、第二种商、
第三种商、第四种商 ) 市场经济和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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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的商
第一种商:直接沟通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 第二种商:货运、仓储保管、居间、行纪、 代理 第三种商:银行、信托、加工承揽、制造、 出版印刷 第四种商:旅馆、饮食、广告、保险.18商法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PPT课件
“大连公 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 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 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 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 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 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在当天以 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 约。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德国: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国: 合同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 英美:合同是一种许诺,一个或一系列有 对价的许诺,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 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 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德国钢铁公司于6月5日报出了该批钢材的价 格,但德国公司在报价中既没有规定法国公司承诺
的期限,也没有表示不会撤销该报价。法国公司接 到报价后,开始计算投标价格,并于7月5日投标。 然而,7月中旬,国际市场上钢材价格暴涨,德国公 司认为自己6月5日的报价过低,便于7月15日以电 传通知法国公司:撤销其6月5日的钢材报价。法国 公司未做表示。
各国法律对要约约束力的规定有所不同。 大陆法。《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 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 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对要约 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题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二)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的任 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美国《统 一商法典》明确规定,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英国的法律修 订委员会建议对“对价”原则进行修改,即对于规定 了一定期限的要约,不能因为缺乏“对价”就认为它 没有约束力。 中国法。《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 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 受要约人。
第四章 合同法
4.1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德国: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国: 合同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 英美:合同是一种许诺,一个或一系列有 对价的许诺,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 上存在比较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 法都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德国钢铁公司于6月5日报出了该批钢材的价 格,但德国公司在报价中既没有规定法国公司承诺
的期限,也没有表示不会撤销该报价。法国公司接 到报价后,开始计算投标价格,并于7月5日投标。 然而,7月中旬,国际市场上钢材价格暴涨,德国公 司认为自己6月5日的报价过低,便于7月15日以电 传通知法国公司:撤销其6月5日的钢材报价。法国 公司未做表示。
各国法律对要约约束力的规定有所不同。 大陆法。《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 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明 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对要约 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题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二)要约的约束力
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 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的任 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美国《统 一商法典》明确规定,货物买卖中,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英国的法律修 订委员会建议对“对价”原则进行修改,即对于规定 了一定期限的要约,不能因为缺乏“对价”就认为它 没有约束力。 中国法。《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 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 受要约人。
第二章-国际商法-公司法PPT课件
要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注册登记手续。 2、减资 (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而且减资决议要公
告,争得债权人的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与其增资相对应
14
五、股份与股票 (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 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2)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将股份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3)依股份有无表决权 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4)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 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9
❖ 5、以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方式的不同分类:封闭式公司 和开放式公司 6、根据股东人数为多数人还是一个人分类:多数公司和一 人公司 7、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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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的概念 2、公司法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行为法。 (3)公司法是成文法。 (4)公司法内容大多是强制性规范 (5)公司法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5
❖ 其特征是:第一,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 义进行活动;
❖ 第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 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 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 第四,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 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分公司 的这些特点,使之可以依托总公司的实力和信用进行活动, 从而易于获得交易相对人和社会的信任。银行和保险公司等 社会对其信用度要求较高的企业,通常即采取设立分公司、 而非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活动空间。
❖
6
4、以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资兼合 公司
告,争得债权人的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与其增资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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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与股票 (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 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2)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将股份分为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3)依股份有无表决权 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4)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 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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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方式的不同分类:封闭式公司 和开放式公司 6、根据股东人数为多数人还是一个人分类:多数公司和一 人公司 7、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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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的概念 2、公司法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 (2)公司法是行为法。 (3)公司法是成文法。 (4)公司法内容大多是强制性规范 (5)公司法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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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特征是:第一,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 义进行活动;
❖ 第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 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三,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 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 第四,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 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分公司 的这些特点,使之可以依托总公司的实力和信用进行活动, 从而易于获得交易相对人和社会的信任。银行和保险公司等 社会对其信用度要求较高的企业,通常即采取设立分公司、 而非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拓展业务和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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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资兼合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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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 股份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与两合公 司的不同之处主要是,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 责任的资本部分被划分成了股份,而且是用发行 股票的方式筹集而来的。
2、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 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
(1)适用条件:
•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
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我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该法共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 般性的公司法。早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 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至19世纪,一些国家 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令或由议 会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 纪成立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 通过王室授予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规定公司的性 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
(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立法
1、公司立法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 据和保障的。
公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 和完善起来的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 律制度。对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 府于1672年颁布的《商事条例》。300余年来, 公司立法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 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 陆续制定了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 行为开始有了一般性规范;
•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 适应公司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 在内容上发生了明显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 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使之能够适应市 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股东 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 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 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 依约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 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等 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 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
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公司是
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
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
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 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 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章 公司法
•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 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
• 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 份公司法,没有统一的公司概念。
•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3、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公司企业:公司法是所有公司企业的总章程
3)、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A、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
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B、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 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 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 司”、“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 个国家为基地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 营方针或战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 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企业或企 业集团。
3、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 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2、按公司国籍的不同,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 本国公司:按照其所在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 而设立的公司。
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 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其股东的真实关系。
(1)适用条件:
• 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 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
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我国的公司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为了推行现
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该法共11章230条,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 19世纪以前,各国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一 般性的公司法。早期公司设立,由当事人自由为 之,法律不作规定。17世纪至19世纪,一些国家 对于公司的设立采取国家元首发布特许令或由议 会通过特种法案,许可成立并授予特权。如17世 纪成立的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英格兰银行等就是 通过王室授予特许证并在特许证上规定公司的性 质和特权这种方式成立的。
(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其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立法
1、公司立法的发展
公司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以公司法为依 据和保障的。
公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而逐渐发展 和完善起来的规范公司组织和公司活动的法 律制度。对公司作出最早规定的当推英国政 府于1672年颁布的《商事条例》。300余年来, 公司立法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 从19世纪开始,公司立法进入第二个阶段,各国 陆续制定了关于公司的一般性法律,公司组织及 行为开始有了一般性规范;
•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公司立法进人了第三个阶段。 适应公司制度的社会化、国际化变革,公司立法 在内容上发生了明显更新。其主要趋向是:加强 董事会、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使之能够适应市 场变化,集中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限制股东 特别是大股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干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 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是现代公司的一种基本形式。
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 的股东混合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的股东中必须 依约至少有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也必须至少 有一人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等 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 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
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公司是
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美国
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
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1、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五种: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它是由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所 组成的公司。当公司的资本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 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债务。而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大陆法系国家)
第三章 公司法
•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 式,但是,在法律上,关于“公司”一词的含义, 不同国家因所属法系不同而有不同表述。
• 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 份公司法,没有统一的公司概念。
•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3、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公司企业:公司法是所有公司企业的总章程
3)、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A、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
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 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
B、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 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份)从 而能实际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处于被控制或者依附地位,但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外国公司:在一国境内,根据其他国家的公 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性公 司”、“全球性公司”等,是指以一个或几 个国家为基地或母国,制订并服从统一的经 营方针或战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 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的企业或企 业集团。
3、按公司之间关系性质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 司、总公司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