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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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12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一、案卷目录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四、立案登记(审批)表五、询问笔录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七、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九、查封(暂扣)通知书十、解除查封(暂扣)通知书十一、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十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十三、抽样取证通知书十四、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十五、抽样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十六、案件鉴定聘请书十七、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十八、案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十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二十、听证通知书二十一、听证笔录二十二、听证报告二十三、案件集体讨论笔录二十四、案件移送函二十五、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二十六、行政处罚意见书二十七、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八、强制执行通知书二十九、案件中止调查通知书三十、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三十一、案件结案报告三十二、备考表三十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案卷封面三十四、林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一样式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罚书字[ ]第号(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根据被处罚人情况确定。

如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营业执照证号、地址等内容;如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

根据,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

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关于“…………”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具体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阐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现依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x x x2、x x x(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营业部(地址:××路××号),账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林业政策案例

林业政策案例

“房前屋后”的林木如何界定【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边的李某将自己房屋四周杨树、泡桐等围村林树木砍伐。

县林业局接到举报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清点李某滥伐树木76棵。

县林业局根据李某违法的事实,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补种380棵林木,并按滥伐林木价值3倍处以罚款5600元。

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后的林木不需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为由,不服林业局处罚诉至县人民法院。

【处理意见】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维持林业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林业局的处理及法院的判决均是正确的。

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这里所指房前屋后的范围怎么界定?房前前至多远、屋后后至何处?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2000年9月5日,国家林业局在答复内蒙古林业厅的意见中对《森林法》第32条规定的“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解释。

“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零星林木”是相对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对于不在宅基地内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庄的围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范围之内,并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应认定为“零星林木”。

综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属于《森林法》第32条“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时,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进行采伐。

否则,无证采伐便构成滥伐,应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观点概括】“房前屋后”的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范围;依法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国家林业局政法司编《林业行政执法案例评析》)非法加工木材并收购盗伐的林木应分别追究法律责任发布时间:2012-03-26 11:39 阅读次数:68 选择字号:T|T【基本案情】村民丁某于2006年3月初,在自家院落内搭建了简易工棚,购进一套木材加工没备,开始承接附近村民的木材加工业务,但未办理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手续。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依据(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一、盗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行为(法定授权案件)处罚方式: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收取代为补种树木费用),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

破坏草原150亩行政处罚案例一、无定河镇巴图湾村蔡某某开垦草原案。

蔡某某于2018年3月,在乌审旗无定河镇巴图湾村实施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2018年6月3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无定河派出所接到基层林工站案件移送发现蔡某某涉嫌开垦林地,经查,蔡某某开垦林地1.1092公顷(16.638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7月13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1092元。

二、乌审召镇巴汗淖村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李某某于2016年6月1日,在乌审旗乌审召镇巴汉淖村实施非法占用草原行为。

2017年1月10日,乌审旗森林公安局乌审召派出所向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移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刑警队调查,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0.3452(5.178亩)公顷。

调查终结后,于2017年5月8日,向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诉讼,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审旗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案。

谢某某于2012年4月,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柴达木村实施非法开垦林地行为。

2014年4月1日,经乌审旗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非法开垦林地0.7690公顷(11.535亩),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2015年3月6日由乌审旗森林公安移交乌审旗公安局办理,2016年11月1日乌审旗公安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08月14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6日乌审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审理判决,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详细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处罚结果,从而帮助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果。

2. 案件列表下面是一份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列表。

该列表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提供了每个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1001 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砍伐无证砍伐珍稀树木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2 滥伐案砍伐大面积滥伐森林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1003 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补贴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1004 盗采珍稀植物案采集盗采珍稀植物罚款150,000元,责令恢复现场植物生态1005 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集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罚款300,000元,责令修复受损林地3. 案件详情3.1 案件编号:1001案件名称: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无证砍伐珍稀树木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处罚人非法砍伐了一棵珍稀树木。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2 案件编号:1002案件名称:滥伐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大面积滥伐森林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处罚人滥伐了大面积的森林。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0,00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

3.3 案件编号:1003案件名称: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案件类型:补贴违法行为: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处罚人虚报了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2、未造成毁林的或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项
《森林法》第44条第1项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43条
1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无证经、加工木材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第1项《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非法买卖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及其它林业行政管理证件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第1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案【案情】原告:马彦龙。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达开,局长。

1999年9月9日晚23时10分,马彦龙在县城镇5号统建楼四单元楼梯内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被布尔津县林业派出所发现,并当场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予以扣押。

9月10日,布尔津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林罚书字第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马彦龙的冬虫夏草25公斤,并罚款43250元。

马彦龙不服布尔津县林业局林罚书字第17号处罚决定,向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马彦龙诉称:1999年9月9日晚,我在5号统建楼准备出售冬虫夏草时,从上面来了两个人,一个拿着枪,把我押到林业派出所,给我作了笔录,并扣押了25公斤冬虫夏草和105元现金,又把我拘留了一晚上。

9月10日林业局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了25公斤冬虫夏草,并处罚43250元。

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规错误,按规定行使这种职权的应为农业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而被告超越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县林业局辩称: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我们执法程序是合法的,本地区属高寒地区,野生植物一般都是长在山区,历来都属林业部门主管,在处罚过程中向原告交待了权利义务,我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这项规定是针对国家二类保护植物而言,在4号令中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业局对原告马彦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家林业局、农业部1999年9月9日发布施行的第4号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规定的效力不及该案的被处罚者。

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被告依据1998年《新疆林业》中所刊登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新疆地区分布)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其材料是立传材料,未经公布,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使用。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罗柏春(2022第0054号)

罗柏春(2022第0054号)

罗柏春(2022第0054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2022第005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5683888666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56838886664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31274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312746390000【处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类型】林业厅/局【处罚机关】衡东县林业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衡东县【处罚对象】罗柏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37行政处2022第0054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罗柏春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罗柏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于2019年8月在衡东县草市镇山田村4组林地上砍伐树木21株,计蓄积0.53立方米,材积0.29立方米。

罗柏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违法。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结果1.责令于2022年10月31日前补种树木105株;2.罚款18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08处罚机关衡东县林业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林业行政案件_法律文书(3篇)

林业行政案件_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某市某县林业行政案件当事人:原告: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李某被告:某市某县林业局案由:滥伐林木案件来源: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李某向某市某县林业局投诉,称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王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王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村集体林地内的林木共计20立方米。

李某发现后,多次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向某市某县林业局投诉。

某市某县林业局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市某县林业局决定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毁坏林木;(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取土、取石等;(四)擅自占用林地;(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擅自种植、养殖、捕捞、放牧、采伐等;(七)其他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采伐、毁坏林木的;(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三)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取土、取石等的;(四)擅自占用林地的;(五)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六)擅自种植、养殖、捕捞、放牧、采伐等的;(七)其他破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四、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某市某县林业局决定对王某进行如下处罚:1. 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砍伐的林木;2. 没收王某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3. 对王某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停止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进行土地开发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违法搭建建筑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停止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一、案由概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维护林业秩序,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中,存在一些常见的案由,本文将对这些常见案由进行概述,并介绍相应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二、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常见案由1. 擅自采伐森林案件擅自采伐森林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由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采伐单位拥有、管理或者管理的森林、林木(四级以上保护的林木除外);(二)擅自采伐供燃料、造纸等特殊用途的林木;(三)以非法手段取得采伐森林的许可证、采伐计划等许可证照。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2. 滥伐树木案件滥伐树木是指未经批准滥伐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滥伐树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和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砍伐有林地上树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拘留;非法获得的树木,责令返还,可以处非法砍伐树木的价款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案件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是指未取得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将林木转让、出售、收购或运输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转让、出售、收购、运输林木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法律]伐林典型案例

[法律]伐林典型案例

伐林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

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

经测算,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最低为337.9737立方米。

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贵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贵等三人进行补植复绿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并按照三被告出具的《生态修复承诺书》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二、裁判结果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贵等三人与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认购价值110000元的林业碳汇、缴纳补植复绿费6652元以补偿因其滥伐林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及应承担的修复责任。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

在该类案件中,非法采伐行为和运输行为构成非法木材生意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方也因此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

本案在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被告自愿缴纳补植复绿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认购林业碳汇弥补碳汇损失。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生态环境司法十大典型案例被告人伍瑞华等15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案基本案情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伍瑞华在武夷山市上梅乡一带从事木材生意和包揽工程期间,纠集被告人伍兆威、周元春、江宇等人,形成垄断林业资源、称霸乡村山场、扰乱市场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为牟取经济利益,该团伙成员大量侵占、毁坏林地用于种植茶树,多次结伙实施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共计盗伐林木117.07立方米、滥伐林木2541.39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256.04立方米。

此外,团伙成员伍兆威还在团伙外伙同被告人伍瑞春等人盗伐林木115.56立方米、滥伐林木37.05立方米、故意毁坏林木12.75立方米。

裁判结果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伍瑞华等人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伍瑞华系主犯,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案涉的其他14名被告人亦被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0.5万元不等,追缴团伙违法所得60余万元。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个别被告人的部分犯罪、量刑处理和执行方式作出改判,对伍瑞华及其他多数被告人仍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纳入,作为福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的重点任务之一。

武夷山国家公园,系全国首批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十个区域之一,是我国唯一一个既是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又是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地的保护地,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然而,一些人为个人利益而肆意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公安部持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推进绿色执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10起典型案例,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第一篇:侵占林地案2018年,陕西省汉中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

该案中,嫌疑人涉嫌侵占国家公有森林资源26.3万亩。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一直在采伐、非法围占单位采伐的林木,并将其用于生产和销售。

此案显示出生态环境犯罪的严重危害,公安机关的打击也表明了政府的态度和决心。

第二篇:非法采矿案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水源保护区内侵占山体,经过强行开采和破坏,导致环境遭到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矿区险情明显。

公安机关最终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扣押了相关违法采矿设备,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篇: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查获了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使用大型车辆运输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其非法倾倒在市区内。

公安机关迅速行动,追查到相关人员,并将其捣毁了囤存和转运危险废物的窝点,有效保障了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第四篇: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2019年,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打掉了一起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案。

该案发生在国家保护区内。

犯罪嫌疑人非法盗采珍贵野生动植物,并将其运往国外销售。

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一举摧毁了该团伙的犯罪网络,依法打击了此类犯罪,为国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五篇:非法排污案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桩非法排污案。

嫌疑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在地下管网中开设一条不合规油生产管道,私自将含有有害物质的排放直接排放入当地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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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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