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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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准予备案。

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项目名称:
产业政策:
建设地点:
总投资:(其中:用汇额万美元)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 1 —
备案号编写说明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检索的要求,备案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项目性质+年月日+备案项目序号”的编号方式,共17位数字。

其中: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共6位数字。

如四川省为“510000”,成都市为“510100”,成都市锦江区为“510104”。

年、月、日代码:共6位数字,其中年用两位数字,如2005年为“05”;月用两位数字,如1月用“01”;日期用两位数字,如15日用“15”;2005年1月15日为“050115”。

项目性质代码:共1位数字,基本建设项目为“1”,技术改造项目为“2”,房地产开发项目为“3”,其他项目为“4”。

年度内备案项目序号:共4位数字。

每个备案机关年度内所有备案项目均编写通号。

— 2 —
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 3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一)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二)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并申请政府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制定的省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6期《核准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当地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各级经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项目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0【实施日期】2005.05.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2005年6月26日)《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产权多元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保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国有产权的市场化定价机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含企业改制)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向管理层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其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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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为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核准机关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州)核准机关办理核准。

成都市可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各级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主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省级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我省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

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川环发[2005]8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
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环发[2005]87号)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局、发改委、经委(经贸委):
为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企业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程序办事,防止企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项目)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漏管漏批,切实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在经济建设中构建保护环境的和谐氛围,现就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九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申报单位在向核准机关报送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需按照《。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2005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2、《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见附件)3、当年年检的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5、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在成都市备案)6、银行出具的总投资20%-40%以上的资本金证明(不含土地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证明必须达到总投资35%以上7、项目若需建铁路、公路等运输专线的,应提交铁路、交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用水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用气量达1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应提交供水、供气单位意见;工业、物流项目变压器容量达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提交电力部门意见。

8、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1、拟建项目情况(含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2、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说明;3、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4、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是工业、农业、交通、能源等项目);5、建设时间。

备案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备案延期。

备案延期相关书面材料:1、项目业主备案延期申请报告;2、项目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该项目原备案通知原件。

重新备案程序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重新备案: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2、项目总投资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20%以上的;3、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20%以上的;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5、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6、项目备案通知书失效后仍需建设的。

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doc

大学研究生校际交换生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共91项)
附件4
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共133项)
(一)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19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2项)
(三)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15项)
(四)调整为监管措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1项)
(五)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26项)
(六)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共30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川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第五条?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见附表)。

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巴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规定

巴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规定

巴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规定一、有关说明(一)本规定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以下简称《四川目录》)的为核准制管理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四川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规定核准或备案。

(二)本规定划分的权限为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川办发17号)赋予市、县(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权限。

凡应报国务院、省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均应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区)权限内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为市、县(区)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

其中:重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县(区)政府核准;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县(区)经委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四)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为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属技术改造类的,由市、县(区)经委备案。

(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辖区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核准制管理且在市核准权限内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于备案制管理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划分(一)农林水利1、水库:市内的小(一)型水库报市政府核准;跨县(区)的小(二)型水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不跨县(区)的小(二)型水库及以下小型水利灌溉工程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其他水事工程:(1)农村供水: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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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 省内跨市(州)行政区域、跨流域,需省协调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 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项目备案机关 负责备案;其他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市(州)人民 政府自行决定。
年、月、日代码:共 6 位数字,其中年用两位数字,如 2005 年为“05”;月用两位数字, 如 1 月用“01”;日期用两位数字,如 15 日用“15”;2005 年 1 月 15 日为“050115”。
项目性质代码:共 1 位数字,基本建设项目为“1”,技术改造项目为“2”。 年度内备案项目序号:共 4 位数字。 每个备案机关年度内所有备案项目均编写通号。
第二章 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目,应按备案权限划分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 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 印件。项目备案申请表 1 式 5 份并附电子文档 1 份(见附表)。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所有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备案申请表由省级备案机关统一制订,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号应按规定要求在全省范 围内实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应向项目单位出具签收凭证。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是否备案 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项目 备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应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九条 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见附表);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单位出具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 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项目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应予备案的项 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 属应予备案的项目,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1
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投资额 20%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计变动幅度达备案建设规模 20%以上的;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按相关规定报送项目备案信息并会同各级统计部门加强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备案号编写说明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检索的要求,备案号采用“行政区划代码+项目性质+年月日+备案项 目序号”的编号方式,共 17 位数字。其中:
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共 6 位数字。如四川省为 “510000”,成都市为;“510100”,成都市锦江区为“510104”。
3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项目法人名称
项目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基本 注册类型
情况 法人代表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 房地产开发() 其他()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迁建() 其他()
行业类别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计划用地 共

其中:新征地 共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川办发[2005]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得变相增加备案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项目备案工作督促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 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 贷款。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项目未经备案前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经查证属实,报请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
6

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四
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1.
2.
3.
其他:
备案机关(章) 年月日
7
2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项目的备案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项目备案信息统计分析,做好社会投资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项目备案信息系统等方式 定期发布准予备案项目和不予备案项目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备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属于应予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除上述审查内容外,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擅自增加项目备案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待具备招标条件后,有关招标事项按规定 报项目备案机关核准或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 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健全 项目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 设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 目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项目备案通 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通知书在有效期届 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 项目已经备案、未开工建设前,因《目录》或建设内容调整变更为核准管理,应按《四 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申报项目核准。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投资主管 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备案; 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备案。
亩,新征地中耕地

项目
基本 计划开工时间
年 月 建设工期
情况 项目建设的
主要内容
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项目 基本 情况
主要产品(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年生产(服务)能力数量
项目总投资
项目 投资 基本 情况
资 1.自筹资金
金 2.国内贷款
来 源
3.债券
情 4.利用外资
况 5.其他资金
项目资本金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万元,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其中:企业自有资金
万元,其中国有资本所占比例: % 项目单位: (盖章)
投资主管 部门意见
备案号
申请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审核人:
审定人:
年月 日
年月日
年月日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备案号: : 你单位申请备案的 (项目)经审核,符合《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 关要求,准予备案。请相关部门据此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项目名称: 产业政策: 建设地点: 总投资: (其中:用汇额 万美元)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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