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提出的重要战略。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本文将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能耗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建筑能耗标准是指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限定,旨在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则是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节能问题,采用节能设计技术,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
而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则是要求建筑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和节能环保特性。
其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促使建筑业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了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了对能源资源的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推动了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再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筑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节能技术和知识,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增加投入,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这对企业的经济成本和竞争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理解,积极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为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最新建筑节能设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 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 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规定)用能单位未 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的处罚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 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 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的处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 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 得销售或者使用。
(监管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十六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 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 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筑节能的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 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 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节能治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爱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定义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纳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治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第四条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建建筑符合节能标准负责。
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治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采取措施,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的进展、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推广项目等实施经济鼓舞。
第六条科技进步国家鼓舞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舞进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七条治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治理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20 北京第四篇建筑节能1 节能设计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运算机监控系统。
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节能要求和规定:
1.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时需要考虑节能原则,包括建筑形状、外墙保温、窗户设计、采光设计等方面,以减少能源消耗。
2. 建筑材料要求:要求使用具有良好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以减少建筑外墙对冷热空气的传导。
3. 供暖和空调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供暖和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4. 照明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照明系统采用能效较高的照明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5. 用水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用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包括节水型马桶、节水龙头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6. 建筑能耗监测要求:要求建筑内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定期对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进行节能管理。
7. 建筑能效标识要求:要求建筑在完成后进行能效评价,并进行能效标识,以便向使用者展示建筑的能源消耗状况。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性能。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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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9.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3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7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2005
国家建筑节能标准2005
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法,降低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实现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建筑节能不仅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设部于2005年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作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办公、商业、服务、餐饮、旅游、体育、文化、教育、医疗、科研等各类公共建筑。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的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监测与控制等内容,以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等附录。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共建筑的节能水平,推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产业的壮大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经验,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首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建筑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还可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可以引导建筑设计者和施工方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问题,采用节能材料,合理布局建筑空间,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推动建筑行业向着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此外,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对于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节能的重要性,培养节约能源的习惯,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推动建筑行业朝着节能、环保的方向迈进,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设计变更不得减少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和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行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实认。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旳设计文献和经审查同意旳施工方案施工。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进场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墙体节能工程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旳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和各构造层之间旳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保温板材与基层旳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和各层之间旳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旳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期,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措施:观测;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汇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查批抽查不少于3处。
寒冷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规定采用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查措施: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测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一样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幕墙玻璃旳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建筑外窗旳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国家强制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强制建筑节能标准一、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的能耗标准、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等,要求建筑物在设计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必须采用节能技术措施,使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节能要求。
二、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是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标准。
它规定了建筑节能施工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是用来检测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热工性能指标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标准。
它规定了建筑节能检测的方法、检测内容、检测程序和检测标准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时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是用来规定建筑物中使用的节能材料、部品、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要求的规范。
它规定了各种节能材料、部品、设备的性能指标、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各种节能材料、部品、设备,要求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是用来规定建筑物中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技术要求的规范。
它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政策
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政策建筑节能就是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使建筑冬暖夏凉,降低冬季取暖能耗和夏季降温能耗(空调、电扇)。
其主要目的,一是改善老百姓的居住热环境,使老百姓不但有房住,而且住的舒服;二是解决我国的能源紧缺问题,减少我国对国外能源的依赖性。
建筑节能是我国政府建设节约性社会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政府提出的建筑节能标准是50%,北京、上海、天津、河南、江苏、山东、广东等省区及严寒地区为65%。
节能的计算方法建设部有详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所使用的屋面、墙面、墙体、地面材料及门窗、照明、总能耗来核定。
自2005年我国政府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方针以来,建筑节能就作为一个战略重点全面推进,其推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在短短的一年内,国家颁布了几十项政令,并多次召开重要会议,全面推广建筑节能。
自2005年初到2006年初,在一年间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重要举措如下:1、2005年4月26日建设部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出公共建筑达不到节能50%(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及严寒地区为65%)不得施工;2、2005年4月26日建设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落实这一强制性标准;3、2005年4月29日建设部发布《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2005】55号令),具体明确推进建筑节能50%的政策措施及奖惩办法;4、2005年6月6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2005】78号令)提出了到2010年建筑节能的目标,并首次提出要对现有建筑进行大规模节能改造(大城市25%,中等城市15%,小城市10%);5、2005年6月3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温家宝总理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将建筑节能列为国务院工作重点,并提出国务院要采取一切措施推动新建住宅、公共建筑节能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6、20005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推广建筑“四节”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7、2005年7月7号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将建筑节能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7大重点之一;8、2005年8月2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9、2005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通知》,将建筑节能列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一通知就是著名的33号文件,这一文件成为墙改和建筑节能的纲领,将建筑节能推向新的高潮;10、2005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4部委联合召开全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墙改和建筑节能;11、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发布第143号令,颁布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方法,成为今后建筑节能重要法规;12、2005年11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国进行建筑节能大检查。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随着人们节能减排意识的不断增强,建筑节能工程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更好地推进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本文将从我国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出发,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如《节约能源法》、《建筑节能条例》等,其中不乏强制性条文。
其中,《建筑节能条例》在建筑节能工程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有以下几点:一、建筑节能产品“限行令”:规定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这一条文的实施限制了一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高了建筑节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了节能减排。
二、建筑节能验收规定:“三同时”原则实施。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满足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和节能技术标准三方面的要求。
并且在验收时,需建立建筑节能管理档案,可作为日后监管的依据。
这一条文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且提高了节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标准化程度。
三、节能建材和节能设备的使用:规定节能建材和节能设备应优先选择使用,同时对于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能效标准过低的设备,企业必须进行更新更换。
这一条文的实施,提高了建筑节能工程的设施水平,加速了过时节能设备的淘汰,使建筑节能工程更为安全可靠。
以上三点均是《建筑节能条例》中比较重要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明显的促进建筑节能工程发展和推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此外,我国政府还提出,到2020年,建筑节能市场规模要达到4.5万亿,其中低碳建筑所占比例要达到50%以上。
这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同时更加重视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节能工程发展的可持续性。
总之,建筑节能工程是当前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向,政府在其实施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和促进其发展。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建筑施工能源节约管理规定
节约能源管理制度1.节能的产业政策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二、建筑节能的规定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三、施工节能的规定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1 提高用水效率:①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②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③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④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⑤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⑥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⑦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⑧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2非传统水源利用:①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②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③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④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⑤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3安全用水: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3.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规定.1 节能措施:①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②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③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⑤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2机械设备与机具:①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②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③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①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②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③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4施工用电及照明:①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②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1临时用地指标:①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②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2临时用地保护:①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②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③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3施工总平面布置:①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②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③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④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⑤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⑥临时设施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一直是我们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建筑节能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制定了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此来规范建筑节能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能耗限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首先,建筑能耗限额是指建筑在使用能源方面的限制,通过设定建筑能耗的上限,来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能源的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
其次,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指建筑在设计阶段要符合的节能要求,包括建筑的热工性能、采光性能、通风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节能的效果。
最后,建筑节能材料标准是指建筑在选材方面要符合的节能要求,要求建筑材料在保证建筑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选择能够节约能源的材料,如保温材料、隔热材料等。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提高了建筑节能技术的门槛,促使建筑业加大对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了建筑节能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提高了建筑节能技术的市场需求,促进了建筑节能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然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建筑业加大对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需要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以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共同努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建筑节能条例》
《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首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能耗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在建筑设计阶段,要求建筑的能耗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在建筑施工和使用阶段,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如合理设置建筑外墙保温层、采用高效节能的采暖设备等,以降低建筑的能耗。
其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了要求。
建筑的热工性能是指建筑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保温、隔热和通风性能。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在不同气候条件下都要具备良好的热工性能,保证建筑在冬季保温、夏季隔热和通风换气方面的效果,以降低建筑的能耗。
另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还对建筑的采光性能进行了规定。
建筑的采光性能是指建筑内部自然光的利用情况。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要充分考虑建筑的采光条件,合理设置建筑的窗户和天窗,以保证建筑内部充足的自然光,减少对人工照明的依赖,从而降低建筑的能耗。
最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节能管理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建筑节能不仅仅是在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要求节能,更重要的是建筑的使用阶段要进行节能管理和监测。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的业主和管理方要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的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的问题,提高建筑的能效水平。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法规,对建筑的能耗、热工性能、采光性能和节能管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促进了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建筑节能也成为了国家政策的重点之一。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能耗限值、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其中,建筑能耗限值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指标之一,它规定了建筑在使用能源时的最大限制,要求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能耗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则是指导建筑设计过程中的节能要求,包括建筑形状、朝向、外墙、屋顶、门窗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以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而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则是对建筑材料的能耗、环保性能等方面进行规定,要求建筑材料在节能、环保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浪费。
其次,它有助于改善建筑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再次,它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最后,它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在执行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建筑项目未能真正达到节能标准。
其次,一些建筑企业在节能标准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再次,一些建筑材料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有待改进,需要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最后,一些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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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
定
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就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与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与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与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与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与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
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与她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与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她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