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候车亭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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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候车亭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

2017年公交候车亭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甲方(以下简称):

乙方(以下简称):

经2017年6月12日招投标活动的最终评审结果,确定乙方为xxx总公司2017年公交候车亭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中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月日在XXX订立本合同。

一、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报价表

3、技术要求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合同补充条款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80座公交候车亭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运输及安装至指定地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三、建设内容及地点

1、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

2、建设地点:XX市城区内的有关道路。

3、建设内容:乙方负责候车亭原材料的采购、生产、运输及安装至指定地

点。

四、合同金额

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零伍佰陆拾元整(¥4260560元),货物价格见分项报价表。

2、本项目实施建设的公交候车亭数量及款式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公交候车亭数量及款式为准。

五、付款方式

1、按工程进度支付,即完成50%合格的工程量后,甲方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完成剩余50%合格的工程量后,甲方支付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剩余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及审计结算完成后再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付款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本工程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内保证立柱不歪曲、倒塌,顶棚不开裂等。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不计息支付中标人。

六、履约保证金

1、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规定,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零伍拾陆元整(¥426056.00),如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一直有效,如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需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七、双方的全力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相关的建设资料及建设场地,配合乙方完成候车亭的建设安装工作。

2、甲方在乙方完成相应义务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候车亭采购建设货款。

3、乙方负责提供与投标文件内容相符的货物,并组织人员负责完成候车亭的安装工作。

4、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建设时间及数量要求按时完成候车亭的安装工作。

八、违约责任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擅自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违约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贰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2、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5%,若延误工期达20天仍未能完成服务,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须无条件在 10 天内退场,已完合格工程量按75%计价进行结算,同时,甲方另选供应商完成剩余工程量,所造成的工程直接与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3、供货不符的违约责任:如实际供货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不符,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还将按工期延误进行处罚。

4、甲方未提供相应的资料或建设场地而影响乙方建设施工的,乙方可要求顺延交付候车亭的时间。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候车亭采购建设款项,属于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除应继续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部分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未及时提供相应的有效发票,则款项支付时间也随之顺延,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迟延支付责任。

九、特殊要求

1、在工程未验收前,如遇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或其它任何省级、国家级创建及检查活动,乙方需对该项目在建的所有公交候车亭进行卫生清洁,同时在所有候车亭的广告灯箱中配置公益广告,所有卫生清洁及公益广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工程未验收前,乙方拟派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必须不少于22天,且根据甲方需要及时响应甲方到场需求(即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否则将处1000元/次的罚款。

3、在质保期内,因候车亭自身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或更换部件的,乙方需在7天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不可抗力因素指甲、乙双方在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2、甲方因政府政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而必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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