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简要分析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80d9f7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9b.png)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件
![许霆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0874552cde80d4d8d15a4f56.png)
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 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 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 ,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 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 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 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
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涉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
Contents
许霆案件经过 1
一审结果及争议 2
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
5.一审争议
“
1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2 “秘密窃取吗”
3
“银行过错说”
4
“死刑过重!”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 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 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 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 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有 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运
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 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 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https://img.taocdn.com/s3/m/3340824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7.png)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案件发生时间:2006年 案件地点:广州 案件性质:盗窃罪 案件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金额巨大 案件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法律适用:是否适用“盗窃罪”存 在争议
司法公正:是否公正,是否受到舆 论影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量刑标准:是否过重,是否考虑了 社会影响
法律教育:是否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
汇报人:
法定刑幅度的考虑因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法定刑幅度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 的需要
犯罪动机:许霆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危害 犯罪后果:许霆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犯罪情节:许霆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悔罪表现:许霆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
许霆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许 霆的行为是否属 于秘密窃取,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法院判决:许霆 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 2万元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许 霆 案 的 基 本 案 情 : 许 霆 利 用 AT M 机 故 障 , 多 次 取 款 , 获 利 1 7 . 5 万 元
许霆案的法律解释:主要采 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7b2d0be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a.png)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该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最终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案件。
许霆案的发生背景是一个家庭纠纷,涉及到财产分配和家庭关系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许霆作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被指控犯有多项刑事罪行,包括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做出了对许霆的判决,认定其犯有某某罪名,判处相应的刑罚。
在对许霆案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了被害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真相。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社会背景和影响。
许霆案作为一起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了家庭关系、财产纠纷、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关注。
在许霆案的审判过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是对许霆的定罪和量刑。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另外,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和反思的问题。
总的来说,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通过对这一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其中的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
同时,也可以引发我们对于家庭关系、暴力问题等社会现象的深入思考和反思。
希望通过对许霆案的案例分析,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启示和思考。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https://img.taocdn.com/s3/m/0def7bb9804d2b160a4ec0ab.png)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706695336c1eb91a375ddf.png)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https://img.taocdn.com/s3/m/a4347922453610661ed9f426.png)
从罪刑相适应看许霆案一、许霆案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2006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岁青年保安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自己银行工资卡帐上只有171元,但atm机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程序错误,每取1000元在帐户上只划走1元钱,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在此期间,许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该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自携款离开工作单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许霆离开广州回老家,后得知银行报案开始一年逃亡生涯。
在逃亡路上,许霆丢失赃款5万元,另外投资10万元开网吧,赔得血本无归。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出差途经宝鸡火车站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
2007年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正式开庭审理许霆盗窃案。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许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为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认罪态度较好”,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许霆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宣判时,许霆表示不再上诉,后在上诉期内又表示对此重审判决不服,向广东高院再次提起上诉。
许霆案及观点
![许霆案及观点](https://img.taocdn.com/s3/m/5b1e7d747fd5360cba1adbc0.png)
许霆案一、案件概况: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二、案件详情: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7月30日,许霆由于表现良好,且缴纳了2万元罚金,他被裁定予以假释。
三、许案引发的讨论:“许霆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并被南方周末与中国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本案引发的讨论延及民法、刑法、刑事政策以及社会学等诸多方面。
观点一: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定性准确,但量刑偏重。
从本案事实看,许霆自第二次“获利”即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2249f0fb7360b4c2e3f64e4.png)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9412620e650e52ea55189866.png)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提要许霆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仍在继续。
对许霆行为性质的正确分析,是正确认识本案的关键之所在。
本文拟从许霆的行为性质出发,对许霆案各方观点做一个简要评析,以期对本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盗窃罪;不当得利;信用卡诈骗罪一、对支持许霆无罪几个观点的评析(一)不当得利说。
该观点认为,许霆使用自己合法有效的银行借记卡与银行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恶意取款行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们知道,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造成不当得利事实出现的原因在于受害人主观上的疏忽和过错。
即受益人获得不当得利是被动的,而非积极实施获益行为,如采取主动的行为去额外从他人之处获取利益,则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许霆利用机器故障,通过主动“取款”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系主动实施了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要求。
(二)诱惑犯罪说。
即认为许霆之行为是自动取款机诱惑人犯罪,因此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不知持此观点的人是不是受了“诱惑侦查”理论的启发,从而认为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诱发了许霆的犯意”。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西方“诱惑侦查”中的“犯意诱发型”之所以成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是因为警察人为地促使了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这一理论是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问题,而并非是用来解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问题。
故而“诱惑犯罪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问号。
且诱惑,是使用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做坏事,应当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机器没有认识,怎么可能有意使用手段让人做坏事呢?银行并无诱使他人犯罪的意图,仅仅是对ATM机疏于管理从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创造了犯罪的可乘之机。
同时,上述观点在逻辑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在刑法中,许多犯罪都存有“特别巨大的诱惑”,很多行为人正是因为抵挡不了这些“诱惑”才会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而走上违法或犯罪的道路。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dd99a20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6a.png)
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热议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
许霆案以其骇人听闻的作案手法和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程度而震惊了整个社会。
许霆是中国河南省一名普通的失业青年,他通过QQ群、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建立了一张广泛的社交网络,与大量女性建立起联系。
随后,他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这些女性的信任,谎称自己是一名有钱人,以投资、经商等为诱饵,进而引诱这些女性与其见面。
然而,一旦与这些女性见面后,许霆便转变为狠心的骗子和强奸犯。
他对这些女性实施了残忍的暴力行为,将她们锁在自己的屋子里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和侮辱。
他以各种借口不给女性提供饮食和卫生条件,使她们在长时间的拘禁中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折磨。
这起案件引起了巨大的公愤和愤怒。
人们对于案件中的暴力行为表示愤怒和愤慨,对于被害人受到的痛苦和折磨感到震惊和惋惜。
同时,人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表示支持和赞扬。
在案发后不久,公安机关迅速制定了抓捕计划,并成功将许霆抓获归案。
这起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也引起了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广泛关注。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学术研究和辩论,为法律界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研究成果。
他们强调了公司对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应对这类案件的相关法律政策建议。
许霆案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警示。
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不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还要用行动为案件中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应加强对社交媒体等平台的监管,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总之,许霆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刑事案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震撼。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社会的黑暗面,并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贡献。
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https://img.taocdn.com/s3/m/b3afa867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d.png)
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许霆案的定性争议,即该案应被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许霆案是一起涉及ATM机故障、取款行为及后续法律定性的复杂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案件的核心在于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本文将分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结合许霆案的具体事实,探讨案件定性的合理性,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件回顾许霆案,一个在中国法律界和金融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其波澜起伏的经过和争议焦点,至今仍为人们所津津乐道。
案件的主人公许霆,原是一名普通的银行职员,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了银行ATM机的一个漏洞,即当取款金额超过账户余额时,机器并不会自动停止出钞。
这个惊人的发现让许霆陷入了一个道德的困境:是利用这个漏洞占为己有,还是告知银行修复漏洞?在经过一番犹豫后,许霆选择了前者。
他多次利用这个漏洞,从ATM机中取出了远超自己账户余额的现金。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许霆的行为最终被银行发现,并引发了轩然大波。
银行方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了盗窃,而许霆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对许霆的行为发表看法,有人认为他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也有人认为他是在测试银行的安保系统。
法律界对此案的定性也争议不断,有观点认为应定性为盗窃,因为许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因为许霆是利用了ATM机的漏洞进行的诈骗行为。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许霆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情实际,对许霆进行了定罪和量刑。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许霆案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面对道德和法律的考验时,我们应该坚守底线,不做违法之事。
三、法律定性分析在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性质的定性,即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一直是公众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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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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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
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选修(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选修(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ed542b8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9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发生一起 atm 机取款案。
许霆在取款时发现atm 机出现故障,可以无限制地取款。
许霆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事发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2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5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改判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评析(一)许霆行为的定性在本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是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1. 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明知 atm 机出现故障,仍多次取款,企图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其次,许霆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
他利用 atm 机故障,先后取出 17.5 万元人民币。
最后,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意外事件有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在本案中,atm 机出现故障属于意外事件,许霆无法预见。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已经发现 atm 机出现故障,但仍然多次取款。
这表明许霆并非无法预见 atm 机故障,而是故意利用 atm 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构成意外事件。
(二)许霆量刑的合理性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关于量刑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许霆盗窃金额巨大;二是许霆主观恶性较大;三是许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许霆案的总结
![许霆案的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22c6a7e4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7.png)
许霆案的总结1. 概述许霆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影响深远。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总结,包括案件经过、原因分析以及对相关方面的启示。
2. 案件经过许霆案始于20XX年X月,当时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许霆是一位资深证券经纪人,他利用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通过操纵股票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利润。
许霆在犯罪活动中凭借其高超的金融知识和熟悉证券市场的操作方式,成功地控制了多只股票的价格走势,从中获得不当利益。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还利用虚构的商业活动和假账目来掩盖资金流向,使得案件的调查和监管更加困难。
然而,许霆最终还是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了其不法行径,并展开了调查。
经过缜密的调查与取证工作,许霆的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最终,他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和巨额罚款。
3. 案件原因分析许霆案的发生不仅是个案的问题,也反映了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上的漏洞。
主要原因如下:3.1. 监管不力在许霆案中,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并未能及时察觉和制止许霆的非法行为。
这与当时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监管力量薄弱有关。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在案发前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未能适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行为,导致案件的持续发展。
3.2. 制度漏洞许霆案也揭示了中国证券市场制度上存在的漏洞。
在案件中,许霆通过虚构商业活动和假账目掩盖资金流向,揭示了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制度进行改进,以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
4. 启示与教训许霆案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和规范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启示和教训:4.1. 加强监管力量在许霆案之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加强。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是防范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
监管部门应该增强对市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严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4.2. 完善制度建设许霆案揭示了证券市场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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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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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许霆案”案例分析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许霆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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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电子代理人的内容分析许霆案例一、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及性质(1)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商家包括银行都采用了智能化系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与承诺、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在几乎完全不需要认为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完成整个交易。
这种智能化系统就是所谓的电子代理人。
所谓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地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坐车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
ATM、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都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它们都可以成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
(2)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电子代理人虽然也称为代理人,因其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不能等同于民商法中传统意义的代理人。
但电子代理人与一般的应用工具或者我们称为“机器”的工具也不相同,机器只是人体物理功能的复制或延伸:而电子代理人被预先内置了可以单独启动行为,也相对人的指令做出自动回应的电脑程序,使其不再是简单地代贴物理功能,而是民商事交易人的脑力与手功能的结合或延伸。
从构成上来看,它是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的结合。
电子代理人是交易人意志的延伸。
因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虽然不具有法律人格,但这些电子代理人根据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被赋予了执行交易所必需的分析和辨别能力,以及处分财产的能力。
入ATM 会根据使用者输入的密码是否正确来判断其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使用者输入正确的密码,并发出了取款的指令,ATM便会交付取款人相对的款项。
电子代理人的行为都在银行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存在越权或无权代理的情形,其对财产处分的代理后果也都应由银行来承担。
而当电子代理人发生故障时所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银行也只能以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撤销。
二、利用电子代理人故障获利的刑法分析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的争议从许霆案就可见一斑。
作为电子代理人的ATM发生故障,行为人超额取款,许霆案经过法院的两审终审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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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简要分析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从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看,许霆犯罪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觉得这个也存在一定的争论,首先就是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我个人
认为,ATM机不是金融机构,首先,从字面上理解,机构是指机关团体和他工作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内部组织,那么,从字面上来看,ATM机既没有构成机构的前提条件。
其次,ATM及的设立、维护、使用以及资金来源、操作程序等均有其所有者,即银行来设定,它是一种电子的代理人,因此,偶尔的多付或少付行为,也应当由银行员工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它并不构成金融机构。
再次,案件中法院提到的“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我觉得是一种多次的欺诈行为,利用你的误区反复多次进行欺诈,它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以并不构成盗窃。
综合以上三点来看,我认为许霆案不应当以盗窃罪来论处。
我认为应当以诈骗罪来论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这是一种交易行为,不是一种窃取行为,ATM机作为银行方面的代表和许霆进行交易,前期许霆和银行之间是有相关的交易行为的,许霆在银行存了钱而银行给予相关的利息,而之后与ATM机之间的也是一种交易行为,所以这不构成窃取的前提条件。
其次,我觉得机器能不能被诈骗并不能构成诈骗的前提条件,机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些事发状况也不能及时反映并做相关处理,但其本质上也是银行给予了授权并按照银行设定的相关程序来完成指定任务,所以ATM机在一定程度上就代表了银行,出现了相关失误也是银行员工工作失误引起的,所以,在许霆的犯罪过程中,第一次属于双方都完全没有预期的,所以第一次并不能构成欺骗和犯罪,属于无意的过失行为,但是其后几次在已知银行ATM机出故障的前提下仍然进行取款行为,则是构成了欺骗。
而且这应当是属于一种计算机诈骗,尽管我国还没有设立有关计算机诈骗的相关法律,但是对比国外有关德国、日本等国刑法上有关计算机诈骗(包括信用卡诈骗)的立法情况做相关参考,所以也可以根据诈骗罪来论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的前提是有没有受骗的自然人,而计算机诈骗则不同于普通诈骗这一特性,所以法官判案的过程中则需要考虑这一特性来进行相关判定,同样,我国之所以特别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是因为信用卡诈骗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因此,我觉得我国也应当设立有关计算机诈骗的相关法律,这样以后再发生相关法律案件的时候则可以根据已定法律进行裁定。
综上所述,我认为许霆案应当按照诈骗罪来论处。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诈骗4万元以上的,基准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因此,从这条来看,许霆案中许霆判处5年的刑期,判的轻了。
工商管理一班41412004
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