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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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2020年8⽉20⽇起施⾏)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 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8号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非金融机构之间)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中的重点规定进行解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正式司法认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得到了司法的正式认可。

《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而将企业间借贷划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之中。

《解释》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式、明确地认可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不过,司法解释对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性的认可是有条件的,从第11条的规定来看,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须满足“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这一积极要件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这一消极要件。

但是,在纠纷发生时,借款目的是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这一要件事实,究竟由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仍需探讨。

认定借款目的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也有待于将来的案例进一步明确。

二、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三段划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废弃了长期以来依据“四倍利率”上限划分合法利息与非法高利的二分法,采用了新的三分法,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受司法强制力保护,超过24%年利率不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为自然债务,超过36%年利率的利息属于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1. 原来“四倍利率限制”规定的立法借鉴对于之前民间借贷利息规制中的“四倍利率限制”如何得出,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四倍利率限制最早来自于邓子恢1964年《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其中说明“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1分5厘的,视为高利贷”,而1分5厘是当时银行利率的4倍,1991年司法解释借鉴了该标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是指个人、组织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为抵押或担保,从事向他人提供贷款或借款服务的行为。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一共包括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一条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基础,即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这一条明确了当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该给予保护。

这是因为在借贷活动中,双方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下进行交易,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

第三条:借款合同利率未约定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适用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这一条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率或约定的利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利率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利率不低于最近一次公布的相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

这一条规定了借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方式。

根据解释规定,借款人不得将利率约定为“日利率”,这是为了避免高利贷和剥削行为。

第五条:出借人催收借款,应当依法文明合理催收。

这一条规定了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遵守的原则。

出借人在催收借款时应依法进行,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同时,催收行为应当合乎社会道德,遵循合理、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应当受理。

这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没有以书面形式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建立。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

法徒完整版: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与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徒细解:解读一个法律文件,我的习惯是首先看一看他的渊源,不仅因为从渊源中可以大致了解这个文件可能涉及到哪些问题,而且文件中如果仍然出现的争议可以运用哪些准据法来帮助寻求答案。

因此,不要放过,可以一读。

根据本解释的“准据法”可知:1、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体现了民事到商事理念的传承与转变;2、从物权法到担保法,体现了本件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担保与担保物权会有具体规定;3、从民诉法到刑诉法,必然是对刑民交叉的问题有所涉及。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徒细解:本解释不适用金融借贷领域。

1、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但不准从事贷款业务或从事超批准限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证券、信托、小额贷款公司等),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规定呢?个人认为,严格根据该条解释的字面意思,应当为:除合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的机构因放贷引发纠纷外,其他均为民间借贷,受本解释调整。

2、为何要将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发生类别一一列明呢?个人认为,之后解释中会根据借贷主体进行几个分类,在适用相应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效力审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推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罚息推定等一系列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十分重要(在我看来也十分荒谬,理由之后会具体细说):一是以借贷双方是否均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自然人之间与除自然人之间;二是以借贷双方有一方为自然人来区分,分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它们相互之间与自然人与法人直接、其他组织之间。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最高法院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解释
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上午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该司法解释要点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欢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2015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利率案件的司法解释,这是对民事借贷利率问题的一项重要法律指导。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事借贷利率的计算方法、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审判标准,为解决借贷利率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一、认定借贷利率的方法”、“二、借贷利率的计算方法和公示”、“三、审判程序中的民间借贷利率认定”、“四、借贷利率法定最高限额及其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后果”、“五、合同约定借贷利率的效力”和“六、其他”等。

下面将依次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是“认定借贷利率的方法”部分。

该部分明确指出,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判决借贷利率是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借款人信誉状况、抵押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借贷行为(如信用卡、小额贷款等),可以参照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接下来是“借贷利率的计算方法和公示”部分。

该部分明确规定了分为年利率和日利率两种计算方式,并明确规定了如何计算利息。

此外,借贷双方可以约定不同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然后是“审判程序中的民间借贷利率认定”部分。

该部分明确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供与利率相关的证据,并明确要求法院在判决利率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

接着是“借贷利率法定最高限额及其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后果”部分。

该部分明确规定了借贷利率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年化24%,超过此限额的借贷利息将无效,且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利息。

然后是“合同约定借贷利率的效力”部分。

该部分明确规定了借贷合同双方可以依法自由约定利率,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最后是“其他”部分。

该部分主要解释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审理民间借贷利率案件的其他相关问题。

总的来说,2015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为解决借贷利率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率的计算方法、最高限额以及违反最高限额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借贷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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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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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利息的规定 五、其他新条款、重要条款
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条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2015《借贷解释》确认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践成性合同,具备以下情 景可视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Chapter 2
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
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
1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生活性借 贷大幅下降,经营性借贷大幅上升; 2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关系逐渐过渡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 系; 3伴随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的增多, 理清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4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 5利率的市场化规范
民刑交叉
新司法解释关于民刑交叉的条款: 第5、6、7、13条
四种方式处理民刑交叉
就左述借贷行为,如果公 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如果借贷行为涉嫌或者构成 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据《解 释》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
01 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 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 本规定。
条文要点
一、新司法解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不仅限于自然人 与法人、其他组织间,还包括三者之间交叉进行的资金融 通;
二、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银行、小贷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 院令第247号)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 贷款,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之前企业间相互拆借不被允许,其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没有将企业间的借 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
央行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新司法解释用关于借款合同有效、生效、无效的条款: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 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 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借款人构成犯罪:借款人诈骗,出借人不知情。 出借人构成犯罪:非法转贷、信用套现? 案例: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 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 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一方涉嫌或被认定构成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 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 效力。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 资犯罪,当事人可以同一
02 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 诉讼,此时未违反一事不 再理原则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
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
03
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04 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2015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 2015年8月22日 地点: 主讲: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 案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
全 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
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号:法释【2015】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 实施时间:2015年9月1日 条文数:共三十三条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 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借款为司法所允许
2015《借贷解释》确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 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 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 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 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诉讼。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
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
金又转贷(无高利限制)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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