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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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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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

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及范围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

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

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1.73万平方千米。

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

(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

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

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

(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

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

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

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

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市的城市技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等。

2. 建筑管理: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维护等。

3. 交通管理:规定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等的设计、施工和维护。

4. 水利管理:规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包括水资源的调配、水环境治理等。

5. 环境管理:规定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包括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保护措施。

6. 能源管理:规定城市能源利用的技术和节能措施,包括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装备的推广等。

7. 信息化管理:规定城市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包括信息技术的应用、数据管理等。

8. 智能化管理:规定城市智能化的建设要求,包括智能交通、智能建筑、智慧水利等。

这些城市技术管理规定旨在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城市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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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
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7
•【字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
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
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
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丽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打造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丽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6.2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2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241.5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02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对接温州都市区、金义都市区发展,加强浙闽赣边界区域协同发展。

稳妥推进陡坡与平原农用地布局优化和整治提升,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保护碧湖、松古、壶镇等粮食生产空间,完善菌菇、茶叶、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

严格落实武夷山-仙霞岭等国家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管控要求,稳定山林生态屏障,加强重要流域源头保护,推进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建设。

丽水总规

丽水总规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0-2020)简介丽水撤地设市后,实施'生态立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进行修编;2001年4月14日在《丽水日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2001年6月 18日市一届人大二次全会讨论通过;200 2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批准。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绘就了未来丽水的宏伟蓝图。

一、规划年限:2000-2020年。

近期2000年-2005年,中期2006年-2010年,远期201 1年-2020年。

二、城市性质:浙江西南部中心城市。

三、城市建设目标:青山碧水、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具有山水特色的现代化'绿色生态城市'。

四、城市规划区面积:198.8平方公里。

五、城市规模:人口规模:近期20万人,中期24万人,远期33万人。

用地规模: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32.49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8.46平方米。

六、城市总体布局:'中心城区+水阁、联城双组团'形态。

水阁为工业区组团,联城为生活区组团。

七、城市主要发展方向:向西方向并为超远期西进与碧湖平原联为一体,形成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八、城市道路网:由外环路、方格网和3个城市出入口为主共同构成城市道路网。

方格网主要由南北向13条和东西向18条主、次干道组成。

九、城市主要功能布局:●行政中心位于人民路以北、城北路以南、中山街以东、紫金路以西范围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行政功能区。

●工业用地呈'两区一点'布局,即天宁工业区、水阁工业区和纳爱斯工业点。

●文化中心两个,设在江滨区块和市政广场东侧。

●体育中心保留现有体育馆,新建两处体育场;●科研文教区以现状为基础,沿北环路西段一带形成集中的科研文教区,中小学结合居住区根据服务半径布局;●商业中心:老城区进行改造,调整布局,同时在江滨区块兴建一个商业区,形成集商饮、文化、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中心区;●旅游以山水特色形成环山、环水旅游线。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丽水市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出让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提升我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让项目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与管理。

[修改:原“中心城区”改为“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下文补充县(市)可参照执行]二、住宅建筑。

1、层高:层高不宜大于3.2米;超出3.2米高度部分以每1.4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即层高为3.2米(不含)—4.6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层高为4.6米(不含)—6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复式、跃层式或低层住宅除客厅(起居室)外,其余空间不得作户内通高设计;户内通高不得超过两个自然层高度,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入户层投影面积的20%。

2、阳台。

阳台进深不得超过2.1米,每套住宅开敞式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应按套型建筑面积分类控制,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1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不含)--12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12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套型建筑面积的10%,且不超过16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阳台的投影面积总和不应超过20平方米。

不得设置两层通高阳台。

住宅建筑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入户平台、挑廊、挑台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标注,只要在《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均认定为阳台。

3、设备平台。

设备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空调搁板单个尺寸不应超过0.9米*1.5米,且宽度不应超过0.9米,空调搁板和设备平台不应同时设计,且设备平台和空调搁板均不纳入阳台投影面积计算。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作为例外,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参照《丽水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村庄名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请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曾经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城区城市建设水土保持(土石方优化配置)规划

丽水市城区城市建设水土保持(土石方优化配置)规划

丽水市城区城市建设水土保持(土石方优化配置)规划
1 概 况
1.1 项目由来与编制意义
丽水市位于瓯江、钱塘江、闽江、飞云江、椒江的源头,地处浙闽沿海发展带和浙赣沿线发展带之间,是浙江省西南部的中心城市, 2000年5月经国务院批示撤地设市。随着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沿海发达地区纷纷找后靠腹地以增强发展后劲,而丽水市以距离短、资源丰富等优势,处于较佳的候选位置;同时,伴随着金丽温铁路通车和金丽温高速公路的修建,也有力地改善了丽水市对外联系条件,城市投资环境趋于优化,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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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丽水市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新区开发、城市防洪、旧城改造、道路等生产建设活动迅猛发展起来,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原地貌、植被的破坏,并形成大量的废土弃渣,由于缺乏相应的水土保持规划,导致了城市水土流失问题。城市水土流失与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环境不相适应,最终将制约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内容
本规划在对规划城区范围现场进行现状调查、踏勘和资料收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分析计算城区规划范围内弃填土石方的数量和位置;据此进行各种土石方配置方案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方案优化,提出推荐方案;同时结合城市建设进程和城市景观布局,提出土石方配置方案实施计划及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对规划方案进行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提出实施管理办法,实现依法实施、依法管理。最终将为丽水市城市建设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土石方配置方案。
2000年10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承担了《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的编制工作,并于2001年6月编制完成。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03-专题报告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03-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一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专题报告一: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一、人口规模(一)现状1999年底丽水市(原丽水地区,下同)全市总人口247.3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2.84万人;2000年底全市总人口248.5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5.14万人。

1999年丽水城区(城关镇)城市人口13.7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8.91万人,农业人口3.70万人,暂住人口1.10万人左右;2000年城市人口16.3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9.69万人,农业人口3.74万人,暂住人口2.90万人左右。

近年来丽水市城市人口变化特征为:人口向中心城镇集聚;常住人口增长以机械增长为主;城区内有较多农业人口;暂住人口增长很快;外县市流入本城镇的人口较多且有增大趋势。

(二)主要影响因素和增长趋势影响城市人口变化的因素有很多,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城市发展建设的宏观、中观、微观背景条件都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对城市人口产生影响的因素更是举不胜数。

但下述几个方面,将是规划期内影响丽水市城市人口变化的决定性因素。

1、“撤地设市”和浙西南中心城市的形成丽水市“撤地设市”为城市地位的提高、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其改革开放的进程将由此得到飞跃。

同时,随着浙西南中心城市的确立和建设,丽水市将拥有更良好的区域发展前景和更高的区域地位。

受其影响,未来几年内丽水城区将出现较大幅度的机械增长人口。

2、金丽温铁路和高速公路的修建金丽温铁路的通车和金丽温高速公路的修建使丽水市得以直接处于全国铁路大动脉和浙江省快速交通网络之中,有力地改善和提高了其交通运输条件和对外联系的方便度。

丽水市的城市建设环境更为开放,人口流动更为便捷和顺畅。

3、水阁镇和联城镇并入城区水阁镇和联城镇规划将逐步并入城区,使得丽水市城市建设用地统计范围产生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城市人口的数量。

现状两个镇的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有城镇人口约15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各有近300余人,规划期内这部分人口将随着城市用地范围的扩大而并入城市人口。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丽政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和农民建房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经研究,决定对该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心城区下列村庄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仍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1-2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2层(零起坡);3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4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5人以上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不超过3层(零起坡)。

具体村庄名单如下: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岩泉街道: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富岭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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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5年02月17日 08:57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

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未作具体规划的,应当按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控制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村庄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对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到建设用地主要指标和整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批时,应当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位置、规模和界限;(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年内未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拟出让的地块在出让前,应当具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应当严格执行前述技术规定。

穿越规划城区的公路留地宽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有一定规模的公共设施、公园和居住区,应同时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厕及垃圾处理等公用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另行搭建。

停车场(库)和公用配套设施的规模,应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用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规模和界限。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新建住房,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寓式建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范围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编制的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个人联建住宅,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6个月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明理由后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等建筑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建设方案设计竞选或建筑设计招投标,并邀请专家对建筑艺术与环境协调及功能进行专门论证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划组合拼盘建设。

新建建筑和外立面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景观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控制分散、零星建设。

原平屋顶建筑,可在不升高檐口高度(不包括女儿墙高度)的前提下申请加盖坡屋顶。

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认为危房的,可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危险房屋规划管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比,建筑布局为正南北朝向时,在新建设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2;在旧城区的建筑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高度的比值不小于1:1.0。

其他朝向可按规定换算。

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按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单独新建城市雕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造型艺术与环境协调等方面进行专题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道路工程在委托设计时,必须同时委托编制建设路段所有工程管线的管线综合图。

管线综合和各种工程管线初步设计,应与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同时会审。

各种工程管线应埋地敷设并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管位、标高进行施工。

电力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应同沟埋设管道敷设。

电信、广电、移动和联通通信等管线工程,在同一路段必须组合同沟合建敷设管道。

各种管线的综合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已建成的道路、桥梁上新建、改建工程管线,应当征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规划管理,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组织编制的丽水市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与今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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