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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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合法产品,严禁租赁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降节、附着等,下同)单位必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由出租单位转包给其他单位安装拆卸。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拆卸。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制定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严禁无方案施工或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建筑施工升降机每次乘坐人数不得超过8人且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和载重量,严禁超载运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必须履行安装自检、调试、试运转以及监督检验、联合验收等法定程序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七、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备齐全有效调试合格的安全保护装臵,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替代。严禁使用达到报废标准或与原制造厂规格型号性能不一致的钢丝绳。
八、建筑起重机械的改造、维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建筑施工现场私自改造、维修,严禁擅自改造、安装、混用非原制造厂制造或不同型号规格的标准节和附着装臵。
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作好书面记录;必须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