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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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十项禁令

设备安全管理十项禁令

设备安全管理十项禁令本禁令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基层单位。

第一条禁止无证人员指挥或驾驶起重设备(如:塔吊、电梯、汽车吊、轮胎吊、装载机、履带吊、门吊、天车、电动吊篮等)。

一经发现按每人次2000~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二条施工现场起重设备未按建委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禁止进行安(拆)作业。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50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三条施工现场中小型设备禁止露天作业。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2000~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四条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中小型施工设备。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1000~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五条机动车辆未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水平运输工作。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2000~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六条禁止使用载重汽车、拖拉机拖拽非标平板排车从事水平运输工作。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2000~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七条禁止使用非标、自制、淘汰的少先吊进行起重吊装作业,特别是在临边或孔洞处。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八条禁止使用无可靠固定措施、无高低限位功能、无重量限制功能且利用施工架体做吊点的卷扬机。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2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九条禁止塔吊吊装砼泵管进行砼浇筑作业,一经发现按每台次10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十条大型施工设备无相关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禁止投入使用。

一经发现按每台次5000元对相关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2017年2月6日加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人员持证上岗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工作,强化对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人员的管理,现做如下规定: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人员的基本配置比例1台塔吊,每班次配备2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人员。

二、从业资质要求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人员必须持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机械使用规定(5篇)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机械使用规定(5篇)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机械使用规定一、机械安全:1、施工机械必须由专职电工或机械工进行安装,不懂机械的人不得安装机械设备。

2、机械安装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保护装置,手提式、移动式机械和配电箱距离大于五米的则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装置,禁止将漏电保安器当开关使用。

禁止一只漏电保安器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机械。

3、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电焊机、乙炔瓶、氧气瓶、木工机械,必须搭设防护顶逢,场地干燥,禁止露天使用。

机械传动系统防护必须完整有效,严禁无防护使用。

4、井架卷扬机安装(1)、绳筒钢丝绳不少于四圈。

(2)、机前两只锚固桩,机后一只锚固桩,机后锚固桩必须有一只拖桩,锚固用钢丝绳每处接头不少于三只钢丝绳扎头。

(3)、绳筒保险完整有效。

(4)手持式开关须用36伏以下保险电压,使用点动开关,禁用倒顺开关。

(5)、宜采用卷扬机边螺栓控制冲顶限位装置。

5、搅拌机(台)安装(1)、料斗用钢丝绳必须完好,断丝率不大于____%。

(2)、料斗保险钩必须齐全有效,禁止用钢丝、铅丝代替。

(3)、操纵杆必须有保险装置。

(4)、要有随机开关。

(5)、机下支架式墩子必须牢固稳定。

6、电焊机(1)、要有随机开关。

(2)、一、二次电源接头处防护装置,二次用线鼻子接。

7、木工机械安装(1)、要有随机开关,不用时切断通机电源。

(2)、必须有灵活可靠的防护装置,圆锯设有松口刀,轧刨设有回弹安全装置。

禁止圆锯、平刨同时作业。

二、接地装置:1、搅拌机、砂浆机、卷扬机、切割机、木工机械等固定机械必须有重复接地保护装置;振动机、磨石子机、打夯机、潜水泵、手电刨、手电钻、砂轮机、切割机、绞丝机等都必须接好接地保护线,严禁接地接零混接,各机械接地线须单独接到接地牌上严禁串接。

2、接地装置必须成组装置,接地体可用角铁,钢管不少于2根,入土深度不少于____米,二根接地体之间距不少于____米,接地线采用大于____平方毫米的多股绝缘铜芯线,接头处应用焊接、压接等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接地体要露出地面5厘米,以便检查接地电阻。

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十条一、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

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严禁使用额定起重力矩630kN·m(不含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必须配备冷暖空调,并有效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二、安拆、加节、附着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三、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指纹十人脸”司机识别装置、黑匣子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加装的新装置不能改变起重机械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

视频监控装置应满足:1.应在起重臂、司机室、平衡臂主卷扬机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用以监控吊装、司机及主卷扬机。

司机室应安装高清显示屏,视频实时传输到工地办公区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终端。

2.安拆、加降节时,安拆单位应全程录像(含:起重臂、平衡臂、塔帽、套架、附着安拆全过程;力矩限制器调试全过程等。

其中,顶升时必须全程对顶升横梁、下回转支座处录像)。

市住建局每季度末组织专家对安拆、加降节视频进行抽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抽查。

四、安装顶升套架时应防止套架坠落;1.套架的安装及与下支座的连接,应在安装完3节标准节及上下支座后,在塔机最小安装高度时进行。

施工现场十不准

施工现场十不准

安全常识汇编施工现场十不准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现场。

二、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入现场。

三、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四、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五、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六、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末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七、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八、吊装设备末经检查 (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九、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十、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十大禁令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要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

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凿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表墙、砖墙上面行走。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不穿绝缘鞋进行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电线移动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施工现场“五要、十不准”五要:一、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安全帽;二、班组严格执行班前会议制度;三、吊车起重起要有专人有指挥;四、电动机具要接零接地;五、电动机开关要有箱有锁;十不准:一、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和易滑鞋打赤脚上班、二、不准在高处直接向下扔砖、土以及建筑垃圾;三、不准在高空开玩笑、严禁酒后作业;四、不准使用毒烂的架子材料;五、机械不准带病作业;六、电线不准直接绑在脚手钢管上;七、起重机械不准超负荷吊装;八、吊车操作中臂下方不准行人通过或停留;九、非指定人员不准开动各种机具;十、电线不准在道路上。

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一、按规定使用“三宝”。

起重吊装“十不准”

起重吊装“十不准”

起重吊装“十不吊”一、吊物超负荷不准吊。

二、歪拉斜吊不准吊。

三、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四、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

五、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雨雪天气不准吊。

六、吊物高度超过人头不准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准吊。

八、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准吊。

九、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十、吊物捆扎不牢和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准吊。

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二0一0年六月六日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一、按规定使用“三宝”。

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三、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四、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全部接地接零。

五、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漏电掉闸装置。

六、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八、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九、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施工场地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械标志,夜间要红灯示警。

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二0一0年六月六日静宁县建兴嘉园1#商住楼塔吊操作规程静宁县八里建筑工程公司第五项目部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塔吊操作规程一、塔吊的一般要求1、塔式起重机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必须严格遵守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必须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经过专业培训,做到“四懂、三会、一牢记”,“即:懂性能、懂构造、懂原理、懂用途;会操做、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牢记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

3、对于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均需经过整机检验和试运转。

4、司机必须按规定对起重机做好保养和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5、司机必须认真按时填写机械设备运转履历书的各项数据。

6、严禁司机酒后或患有疾病时上机操作。

二、塔吊作业前1、检查基础状况,有无沉陷,以确保起重机基础安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范本
一、严禁吊装人员酗酒、赌博、吸烟等危险行为,保证吊装操作人员身心健康。

二、严禁在吊装操作过程中拆卸、修理或调试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保证吊装安全可靠。

三、严禁在吊装过程中超载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保证吊装负载合理,不超过吊装机械的额定载荷。

四、严禁在吊装现场操作人员疲劳或者健康状态不佳,保证吊装操作人员精力充沛,保障吊装工作安全。

五、严禁在吊装操作过程中使用损坏、老化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吊装工具,保证吊装工具的质量良好,不影响吊装操作安全。

六、严禁在吊装现场违反预定吊装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定操作,保证吊装操作按照规程进行,确保吊装工作有序进行。

七、严禁吊装工人与起重机械之间存在沟通不畅或者操作不协调的情况,保证吊装操作过程中信息传递准确、流畅,减少人为错误。

八、严禁在吊装现场存在危险源,如裂缝、下沉、坍塌等,保证吊装现场的安全环境,排除潜在风险。

九、严禁在吊装操作过程中存在没有明确责任、不专人负责的情况,保证吊装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十、严禁在吊装现场存在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保证吊装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到位、有效。

以上为“十不吊”规定的范本,要求施工现场吊装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吊装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事故风险,提高吊装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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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起重吊装是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一种操作,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通常会有一些规定,被称为“十不吊”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 不吊重量超过起重机等级的物品;
2. 不吊超过计划起重量的物品;
3. 不吊超过地基承载力允许的物品;
4. 不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
5. 不吊超过起吊机构规定范围的物品;
6. 不吊擦伤、破损或有松动部位的物品;
7. 不吊没有经过检查和验收的物品;
8. 不吊没有经过合格检测的物品;
9. 不吊形状不稳定或易碎的物品;
10. 不吊高度超过规定范围的物品。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起重吊装操作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合理安排和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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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装集团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十不准”管理办法(试行)

建安装集团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十不准”管理办法(试行)

XXX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十不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发展,依据集团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集团公司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结合检查中发现存在较为突出的事故隐患,制定了《高处作业“十不准”清单》《起重机械“十不准”清单》。

分解清单及考核评价表做为项目自查及单位、集团考核评价依据。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认真对照“十不准”清单,加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及自查自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十不准”清单作为检查巡查必查项,进行重点整治。

对违反“十不准”的项目,应责令项目限期整改,对项目经理部给予1000元/项的经济处罚;对违反“十不准”2项及以上的项目,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挂牌督办。

第六条集团公司将“十不准”清单作为检查抽查必查项,进行重点整治。

对违反“十不准”的项目,将责令项目限期整改,给予项目所在单位1000元/项的经济处罚;对违反“十不准”3项及以上的项目,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将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在全集团范围通报批评,取消该项目评优资格,由集团主管领导约谈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并将该项目列为集团季度重点管控项目,加大检查频次。

第七条对存在严重隐患无法整改的设备,将责令限期退场。

第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处作业“十不准”清单1、身体状况不适应不准作业;2、无专人监护不准作业;3、安全帽未系紧、安全带未挂牢、防滑鞋未穿好不准作业;4、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准作业;5、脚手架、操作平台搭设不牢靠不准作业;6、未配置牢靠的登高和防坠落设施不准作业;7、工具材料不准互相和上下抛掷;8、不允许垂直作业,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9、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10、Ⅲ级以上高处作业无专项方案不准作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是指十种不得进行吊装操作的情况。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吊装操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常见的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不得超载吊装:起重机的吊装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超过其额定载荷。

2. 不得超高吊装: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超过其最大工作高度的吊装操作。

3. 不得超远吊装: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超过其最大工作半径的吊装操作。

4. 不得超长吊装: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超过其最大工作幅度的吊装操作。

5. 不得吊装不明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没有明确判别和辨识的物件的吊装操作。

6. 不得吊装非可靠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没有经过检验和确认的可靠物件的吊装操作。

7. 不得吊装禁止吊装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法律规定禁止吊装的物件的吊装操作。

8. 不得吊装破损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有明显破损的物件的吊装操作。

9. 不得吊装粘附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粘附在其它物件上的物件的吊装操作。

10. 不得吊装不稳定物件: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不能保持自身平衡的物件的吊装操作。

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可以保障吊装操作的安全,预防起重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吊装作业前,需要对物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吊装操作的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

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

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各液压装置部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起重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第三条: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

第五条: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指挥。

作业时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第六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取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第七条: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第八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严禁非载人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条: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物件和材料,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第十三条:起重机在起吊满载荷接近满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建设部令第166号)

索引号:000013338/2008-00045 主题信息:工程质量安全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生成日期:2008年01月28日文件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期:200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

3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十条一、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附着应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

安拆单位对全体安拆作业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训,每次3小时。

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以优盘形式将每月全过程培训视频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培训视频进行检查和通报,安拆单位不提供完整视频视同规避检查。

二、安拆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别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告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施工升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每个在建项目必须至少设置1名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机管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工程师在每次安拆、加节、附着前,应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核查安拆单位所有人员社保是否属于该安拆单位。

四、施工升降机安拆、加节时,作业现场应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上述人员必须全部全过程在岗,严禁缺席。

五、安拆、加节、附着、维修、保养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作业区域周围必须设置警戒线。

2.在施工升降机上悬挂“安拆维保严禁使用”红色警示牌(高400mm×宽600mm红底白字)。

3.安拆、维修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锁上三道锁:开关箱锁、围栏门锁、操作电锁。

4.安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各设1人,专人看守,严禁任何人开启施工升降机,监理单位设专人旁站监理全过程,并留存照片归档。

六、非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4.5m,且上限位与上极限限位必须安装在最顶附墙架以下。

屋面施工期间,导轨架悬臂端高度不得超过7.5m,且专职机管员和司机必须每日对悬臂端标准节螺母进行检查、拍照和记录,司机、专职机管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在照片上签字,归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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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合法产品,严禁租赁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产品。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加节、降节、附着等,下同)单位必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由出租单位转包给其他单位安装拆卸。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安装拆卸。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制定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施工,严禁无方案施工或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建筑施工升降机每次乘坐人数不得超过8人且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和载重量,严禁超载运行。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必须履行安装自检、调试、试运转以及监督检验、联合验收等法定程序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七、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备齐全有效调试合格的安全保护装臵,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替代。

严禁使用达到报废标准或与原制造厂规格型号性能不一致的钢丝绳。

八、建筑起重机械的改造、维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建筑施工现场私自改造、维修,严禁擅自改造、安装、混用非原制造厂制造或不同型号规格的标准节和附着装臵。

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作好书面记录;必须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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