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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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理学常考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现代法理学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察学生对关键概念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例来阐述一些常见的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第一,什么是法的规范性?在法律领域,规范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性和规范性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它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或条文的堆砌,更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意味着它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能力,能够引导人们依法行事。

第二,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有两个主要的途径:立法和习惯。

立法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明确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习惯法是指社会上长期形成并被共同遵守的惯例和规则,它通过人们的实践和共识逐渐产生,并成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

除了立法和习惯以外,法律还可以通过判例和国际法的形式产生。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而道德是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它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一种约束力。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种情况:法律可以引导道德,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使人们遵循某种道德标准;道德可以反映在法律中,法律往往是对社会道德要求的具体化和表达。

第四,什么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应当依法行事,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很多,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理。

第五,法律权益与法律利益有何区别?法律权益和法律利益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对法学司考、自考)

法理学 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对法学司考、自考)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对2011年法学司考、自考)零号石头整理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法的历史】
法的历史类型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62、简述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6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律演进】
法律演进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64、简述法律演进的类型。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65、法律现代化进程的趋势与特征。
【法的制定】
立法
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
法律清理
66、立法的特征。
67、简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48、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
37、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52、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5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54、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55、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法的概念】
法律作用
6、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42、法的本质。
43、简述法的局限性。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50、简述法的分类。
51、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几个原则。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17、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
18、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9、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38、简述法律规则的相对确定性。
44、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
45、法律原则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

法的编纂不仅适用于统一的法典或法律,也可适用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律规则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9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法律原则的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法理学考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4*5’)一、法的目的价值(外在价值)与形式价值(内在价值)P296、P298目的价值(外在价值):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保护或助长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

(or 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新和实施的宗旨,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形式价值(内在价值):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和值得肯定的品质和属性。

异同: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时代性的属性,法的形式价值中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十分重要;但是目的价值系统在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突出的基础地位,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反应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二者同属于法的价值体系,是法的体系中不可分离,相互依存的构成部分。

二、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P335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地规则和原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

异同: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二者是从正义与主体关系角度对正义所进行的分类。

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P334社会正义: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个人正义:个人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中应公平地对待他人的道德态度和行为准则。

异同: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个人正义适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中的行动。

四、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P338分配正义: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权利义务责任配置,给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与相同的对待,是不平等基础上的正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概念)14、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要素:假定,处理(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假定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非规范性文件中则三个要素都不存在16、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f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f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
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13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
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4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
和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则无,人治
总是与专制相联系。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之
中总有自己的地位。但是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所以,所
4 有的人治都必然会反对民主。
23法律关系及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4守法构成要素?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
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
的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
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
第三,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一方面,法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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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44、45、46、47、48、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4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0、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1、法规汇编:有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57、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5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59、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6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

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7、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教学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所做的解释。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就是:是指是指法律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

包括(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主体(3)违法的客观方面(4)违法的主观方面。

79、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0、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1、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各种法律责任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所进行监督,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在整个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83、84、85、12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和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

(2)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

(3)部门法学。

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刑法学、犯罪法、诉讼法学、法院检察组织法学、军事法学。

(4)外国法学,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

(5)国际法学,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贸易法学、从制度和学说两方面来说明法律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的历史发展,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可靠的一。

法理学的一般概念、丁一和原理都是从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即部门法提供的材料中科学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法律规范有一个特点,它是运用国家权力保障着人们行为自由,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再由原始氏族组织处理。

(2)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5、社会调整的分类。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1)个别性调整是最早点。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一般说,规范性调整是在总结个别性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

比如,当产品交换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逐渐形成一种为人们普遍遵守的交换方式,这种普遍适应的交换方式就是规范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8、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9、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的。

证。

11(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据。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定或认可。

制定就是创制新的规范。

认可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

制定或认可都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点的社会关系。

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力义务的规范。

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使命和内容。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

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社会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内容取决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需要,其中特别是一定经济关系和所有制关系发展的需要。

13、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有两方面的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论该主体是否认识到,都是客观存在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由此有引发出法的价值的变异性、多维性。

14、法的工具性价值具体包括哪些价值?体看,法律规范既有阶级性,又有社会性,二者不能截然分开。

不应该把作为整体的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规范截然分成为一部分只有阶级性的法律规范和一部分只有社会性的法律规范。

最后,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

法来自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服务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法的社会性反映着一定的阶级性,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6、法与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1)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法是随着阶级的分化,逐渐出现了各对立阶级的利益,原来的社会规范已不能适应社会利益出现的形成和发展。

法本身不能创造利益,但在具备一定客观条件下,可以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对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认识得不及时,不正确,也会使法对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实际上是认识各种利益、在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为各种利益的协调、分配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标准,在法的实施、适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使这些原则和标准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实现已协调好的利益的过程。

所以,利益问题在法的上,原则的不同。

按照这两个标准,他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19、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

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

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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