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中建筑的规范
第二十一条建造基地的建造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见表 3 ) 。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造密度和建造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 3旧城改造区新城区低层独立式住宅低层拼接式住宅居住建造(含酒店式公寓)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大型超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D-30%20%28%45%40%50%FAR-1.21.64.02.85.53.5D-30%28%25%40%35%45%FAR-1.21.53.02.55.03.0工业建造(普通通用厂房)仓储建造公共绿地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 号的规定执行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 1、 D—建造密度, FAR—建造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合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造为下限。
第二十二条建造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路线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 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路地下建造退让小于主体建造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第二十四条铁路两侧的建造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沿建造用地边界的建造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二)多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12.5 米,南侧不小于 7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3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三)高层建造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 20 米,南侧不小于 10 米,东西均不得少于 6.5 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体系
2与 并网发 电系统有 关的标准 .
具 体 内 容 见 表 2。
( 0)重 庆市 民 用建 筑 太 阳能 热 水 系统 一体 化 应 用 技术 1 规程 》 ( DBJT 0 0 32 0 ) ; /5 -8 —0 8 (1 1 )江 苏 省 《 筑太 阳能 热水 系 统 设 计 、安 装 与验 收 规 建
GB T13 3 2 0 q I 6 72 (9 5 / 9 9 — 03 E v. EC 10 19 ) GB T25 3 2 0 q I 6 74 (9 8 / 0 1— 06 E v. EC 12 19 )
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 部分: 技术条件 离 网型风能、太 阳能发电系统 用逆变器 第2 部分 : 试验方法 离网型户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第 培 :技术条件 分 离网型户用风光互补发 电系统第2 部分 :试验方法
4 12 0 ) 、 《 镇 住 宅 太 阳 能 采 暖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 . 6 —0 7 村
计 施工 及验 收规程 》 ( J 5 5 — 0 7) . DB 1 — 22 0 ( 5)辽 宁 省 《 宁 省 民 用建 筑 太 阳能 热 水 系统 一体 化 技 1 辽
术 规程》 ,
( )河 北省 《 7 民用建筑太 阳能热水系统 一体化技 术规程》 ( 8)海 南省 《 阳 能热 水系 统与 建 筑一 体化 设计 施 工及 验 太
收 规 程 》 ( J 22 0 ) DB 1 — 0 9 ( 9) 安 徽 省 《太 阳 能 利 用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技 术 标 准 》
3 与建筑结合 有关的标 准及 规范 .
表1 与离网光伏 发电系统有 关的标准
安徽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供热技术应用
道采 用 P R管埋 地 安装 ; 循环 方式 采用 P 系统
的 用 水 点 , 阳 能 热 水 器 系 统 采 用 适 当 的 机 械 强 制循 环 , 环 水泵 应 满 足静 音 、 太 循 防抖 防 雷 措 施 , 足 建 筑 防 雷 要 求 , 便 于 安 动 、 高 温 ; 冻 液 满 足 系统 工作 的要 求 。 满 为 耐 防 装 和 维 护 , 面 留有 通 道 。 屋 3 计量 与管 理 .
太 阳 能 利 用 应 根 据 建 筑 的 风 格 与 渗漏 的安全保 障措施 。安装在建筑物上或 立 面 要 求 、气 候 特 点 及 日照 分 析 结 果 , 直 接 构 成 建 筑 物 围 护 结 构 的太 阳 能 集 热 、 确 定 安 装 在 建 筑 物 上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 集 电 设 施 , 有 防 止 损 坏 后 部 件 坠落 伤 人 应 集 热 器 及 光 伏 板 等 太 阳 能 利 用 设 备 选 的安 全 防护 措 施 。 型 及 外 观 要 求 , 本 着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设 应 利 用 建 筑物 南 阳 台外 阳 台设 计 安 装 分
建 筑 一 体 化 方 面 进 行 了有 益 尝 试 , 成 了 形
① 立面效 果
② 集热器 ④ 预 留冷热水管
安 徽 省 的 地 方 特 点 , 进 一 步 在 高 层 建 筑 为
③ 储水箱安装位 置 及 公 共 建 筑 中 大 实 础。 j 供 技 打 坚 基 镰i
探路 Dicov y s er
根 据 标 准 , 我 省 的 太 阳 能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对
形 成 了 一些 基本 规 定
1 太 阳 能 与 建 筑 一 体 化 的 原 则 .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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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各相关单位: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0.8、1.0.9、1.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 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和《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等标准、细则进行系统设计。
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各相关单位: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
0.8、1。
0.9、1.0.10、3.0。
3、4、3.8、4.4.12、6.3.2(6)、6.3.4、6。
4.1、6.4。
2、6.4。
4、6.4。
5、6.6。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和《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等标准、细则进行系统设计.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合肥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建筑一体化设计
合肥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目次1 总则2 建筑设计3结构设计4 给排水设计5 电气设计1 总则1.1为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图文件编制。
1.3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要求。
1.4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一般包括集热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循环系统、辅助加热系统、控制系统的设计,系统运行应符合节能要求。
1.5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应由原施工图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1.6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文件中相关专业应有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说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评价标准》GB/T 50604及安徽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DB34/1801、合肥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导则》DBHJ/T005的规定。
1.7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合肥市相关政策的规定。
2 建筑设计2.1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2.1.1 工程概述建筑规模和性质(单幢建筑功能、总建筑面积、层数、户数)、屋面形式等。
2.1.2应用概况太阳能热水应用范围、使用要求及使用人数或单位,系统形式(集中、分散、集中-分散)、循环方式、集热器形式、倾角、色彩、规格、辅助加热方式、防光污染和防泄漏措施等。
2.1.3安装概况太阳能集热器、水箱、辅助设备、管线等的安装部位、布置形式、与建筑连接方式和安装要求。
2.2平面图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2.2.1给排水、电气管井,设备用房的平面位置;2.2.2太阳能集热器、水箱、辅助设备、基座平台定位,安装与检修通道的平台定位;2.3 立、剖面图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2.3.1 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及辅助设备立面布置图;2.3.2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及辅助设备剖面投影图。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
全国各省市(区、县)最新太阳能政策一览1.云南省:从2008年5月1日起,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设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中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将作为"建筑构件"安装,云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2.海南省《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50%。
3.江苏省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4.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5.湖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6.安徽省2009年3月1日起,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将实施,届时,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光伏建筑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光伏系统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2 系统分类 (4)3.3 系统设计 (5)3.4 系统接入电网 (7)4 光伏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9)4.1 一般规定 (9)4.2 规划设计 (9)4.3 建筑设计 (10)4.4 结构设计 (11)4.5 电气设计 (12)5 光伏系统安装和调试 (14)5.1 一般规定 (14)5.2 基座工程安装 (15)5.3 支架工程安装 (15)5.4 光伏组件工程安装 (16)5.5 光伏系统电气工程安装 (16)5.6 数据检测系统工程安装、调试 (17)5.7 系统工程检测、调试 (17)6 环保及卫生、安全、消防 (19)6.1 环保及卫生 (19)6.2 安全 (19)6.3 消防 (19)7 工程质量验收 (20)7.1 一般规定 (20)7.2 光伏系统测评 (21)8 运行管理与维护 (22)8.1 一般规定 (22)8.2 人员培训 (22)8.3 维护管理 (22)附录 A 子分项工程验收检查 (24)A.1 子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24)A.2 子分项工程验收项目 (24)A.2.1 基座工程 (24)A.2.2 支架工程 (25)A.2.3 光伏组件工程 (26)A.2.4 系统电气工程 (28)1总则1.1.1为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市的推广,制定本导则。
1.1.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以及既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1.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1.1.4既有建筑安装光伏系统应按照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1.5工业与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太阳能利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
为在 建筑 工 程 中大 规模 推 广 应 用可 再 生 能源 提 供 技术 支 撑 。 江 苏省 明确 了符 合 江苏 省 情 的技 术 路 线 ,即发展 具 有 民俗风 情 、符 合 民众 生 活 习惯 且 适 用 、经 济 的被 动 式 节 能建 筑 ,加 强 在 公共 建筑 中采 用节 能 产 品 和设 备 、推广 应 用 新能 源 和 可
引 导资 金 将 达2 元 。 山 东省 设 立新 能 源发 展 应 用专 项扶 持 资金 , 亿 省级 每 年拿 出4r 元支 持 发展 应 用 ,2 1 年 .省 级 示范 首批 确定 了 ", E 00 5 个项 目 ,补 助 资金 11 亿 元 。陕 西 省 从2 0 - 0 0 已 安排 专 0 .8 0 72 1 年 项 资金 5 0 万元 .2 1 年建 筑 节能 专 项 资金 基数 为2 0 万 元 。宁 40 0 1 00 夏2 1 年 开展 了 自治 区 可再 生 能 源 建筑 应 用 示范 工 作 ,列 入 示 范 00 项 目1 项 下达 补 助 资金 5 0 多万 元 。 湖北 省从 2 1 年 开 始 .省 3 00 01 政 府 设 立 了建 筑 节 能 以奖 代 补 专项 资 金 ,今 年 安 排2 0 万元 .按 D0
要 用 于 引导 补 助海 南 省太 阳能热 水 系统 建筑 应 用示 范项 目建设 。
阳能 热 水 系统 建 筑 一体 化 设 计 与应 用 》 。正 在 研 究编 制 的 标 准包 括: ( ( 高层 建 筑 太 阳能 热 水 系 统一 体 化应 用 技 术规 程 》 、 太 阳
安徽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行 其 中 第 。
,
1 .O . 8
、 1 .0 .
9
、 1 .0 .
1O 、 3 .
0.
3
4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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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2 、 6 .
3.
2
) 条 (款 ) 为强制性 6 3 4 6 6 2 6 4 6 4 6 6 ( 6
、
.
.
4 1 4 、
.
.
、
.
.
、
4 .
.
、
.
5 .
、
.
1 .
条文 , 必须严格 执行。 本标准 由安徽 省建设 厅 负责管理 。 具 体 解 释 委 托 安 徽 省 建
过 程 中如发现需要 修改 和补充 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 徽省建设厅 (合肥 市环 城 南路 2 8 号 , 邮政编码 :2 3 o 0 0 1 ) 。
本标准主编单位 、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 主编单位 :合肥 市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 院 参编单位 :中 国科 学 技术 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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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常用太 阳能光伏系统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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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标准用词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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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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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李安琴-精
7.2.1-7.2.4 是对用水器具、给排水管线的设置要求, 其中给水管包括相应的冷、热水给水管,排水管包括相 应的污、雨、废水排水管。考虑到廉租房、公共租赁房 与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不同,租赁性住房应设有坐便器 、洗脸盆、淋浴器、洗涤盆基本用水器具设施,经济适 用房的购房者可根据自己的使用要求,自行购置安装用 水器具,因此经济适用房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按廉租房 配置,也可仅预留各用水器具的冷热水、排水管道。
6
7.2.5 保障性住房应分户设置计量水表。
7.2.5 本条是节能和计量收费的要求。
7
7.2.6 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 器的给水管接口;条件许可时,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可分户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的给水管接口
7.2.6 本条系与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 一体化技术标准》的要求协调一致,同时兼顾了安徽 省的经济状况及现有住宅建设中的常规做法。
4
4 6 6
5(20)
10(40) 10(40) 10(40)
7.3.1本条与安徽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技术规范》 标准一致。
9
7.3.2 保障性住房住宅配电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50m2及 50m2以下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照明分支回路导线 截面不应小于1.5mm2,其它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2。50m2以上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 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10
7.3.5 保障性住房户内照明开关、强弱电插座 和分户强弱电箱3.6 厨房、卫生间的插座应为防水、防溅 型,并设有漏电保护装置。
11
7.4 燃 气
7.4.1 使用燃气的保障性住房,每户的燃气用量应按一个双眼 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用量计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建保[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保〔2011〕1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本导则的规定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2023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决定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碳排放,适应节能降碳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三、删除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节能降碳要求。
“建设单位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节能降碳要求。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降低施工能耗的规章制度,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降低施工能耗的技术措施,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主要技术指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建质[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2〕2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指导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6-2011)和《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4/1467-2011),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建设〔2005〕272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工程质量安全处联系。
2012年12月7日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做好建筑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二)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基本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报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设计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为不合格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专列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安徽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Control andManagement of Green Building Equipment(征求意见稿)xx xx-xx-xx发布xx xx-xx-xx实施********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Control andManagement of Green Building EquipmentDB34/T XXXX-2020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日期:XXXX年X月X日XXXX年合肥前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其他省、市的地方标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配置;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6.检测;7.系统验收;8.运维管理。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寄送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编制组(地址:合肥市繁华大道7699号,邮政编码23060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皖都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大学建筑环境学院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总则 (5)2术语 (6)3基本规定 (7)4功能配置 (9)4.1一般规定 (9)4.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4.3给水排水 (17)4.4供配电 (17)4.5照明 (19)4.6电梯与自动扶梯 (20)4.7能源管理 (20)4.8环境监测与管理 (22)4.9可再生能源利用 (24)4.10管理功能 (24)5调试和试运行 (34)5.1调试 (34)5.2综合能效调适 (36)5.3试运行 (38)6检测 (39)6.1一般规定 (39)6.2主控项目 (41)6.3一般项目 (41)7验收 (43)8运维管理 (44)8.1一般规定 (44)8.2系统运行管理 (45)8.3设备设施维护管理 (47)8.4节能综合评估 (48)本标准用词说明 (51)规范性引用文件 (52)附录A调试记录 (53)附录B检测记录 (57)条文说明 (59)1Ceneral provisions (5)2Terms (6)3General Provisions (7)4Functional Configuration (9)4.1General Provisions (9)4.2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System (12)4.3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ystems (17)4.4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17)4.5Lighting Systems (19)4.6Elevators and Escalators (20)4.7Energy Management (20)4.8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22)4.9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Solar Energy (24)4.10Management Function (24)5Commissioning and Trial Run (34)5.1Commissioning of the Systems (34)5.2Comprehensive Energy Efficiency Adjustment of the Systems (36)5.3Trial run (38)6System Test (39)6.1General Requirements (39)6.2Dominant Items (41)6.3General Items (41)7Acceptance (43)8Operations Management (44)8.1General Requirements (44)8.2System Operation Management (45)8.3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47)8.4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ervation Assessment (48)Word Explanation of This Procedure (5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52)Appendix A Debug Records (53)AppendixB Test Records (57)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59)1.0.1为保证绿色建筑设备节能控制与管理系统的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稳定可靠,有利于公众健康、设备安全和建筑节能,制定本标准。
合肥市绿色建筑给排水专业的问题解析
合肥市绿色建筑给排水专业的问题解析王浩;翟光日【摘要】对合肥市给排水绿色建筑咨询报告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并根据总结的问题对完善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期刊名称】《安徽建筑》【年(卷),期】2016(023)004【总页数】3页(P244-246)【关键词】绿建;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雨水回用【作者】王浩;翟光日【作者单位】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22;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201.52006年,我国第一部绿色建筑方面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出台,并于2014修编;安徽省合肥市为规范绿色建筑设计、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把绿色建筑的设计工作分解到各具体专业设计中,出版了《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BHJ/T-2014)地方标准。
根据近年合肥市绿色建筑咨询报告的审查,发现在绿建给排水内容上存在不少问题,以下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析。
①在绿色建筑咨询报告编制过程中,没有对地方标准进行了解,设计依据列入的均为国家规范和标准。
所以在报告内容上有偏差或违反了当地的绿色建筑要求。
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第6.1.1条“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
报告中没有做全面的叙述。
缺少项目所在地水环境和项目周边给排水情况的介绍[1]。
③合肥市总结了近年来绿色建筑的实践经验,出版了《绿色建筑设计导则》(DBHJ/T-2014)地方标准。
在《导则》中对项目建设用地的雨水排放年径流量有明确的规定。
④在报告中,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艺及换热方式了解不够,采用的定额和计算的集热板面积有误。
⑤在雨水回用章节计算过程中,在综合径流系数计算和雨量分析中存在错误。
3.1 地方标准及政府文件介绍现行的安徽省与绿建给排水相关的主要地方标准及政府文件有:《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7-2011);《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安徽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求(试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DB34/1801-2012);《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34/T 5024-2015);《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安徽省建筑节能“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绿色建筑适宜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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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各相关单位:
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现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34854-2008,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0.8、1.0.9、1.
0.10、3.0.3、4、3.8、4.4.12、6.3.2(6)、6.3.4、6.4.1、6.4.2、6.4.4、6.4.5、6.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现将省建设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工程中应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十二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
规划区范围内十二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草坪、庭院、住宅建筑楼梯间及地下车库等公共照明部位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光伏、LED(节能灯)等绿色照明系统。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使用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带头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应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洗浴场所等),应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技术和产品,已建成的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鼓励和推广太阳能光伏、LED(节能灯)和风能发电技术在城市路灯、景观亮化、道路交通指示牌、村庄道路灯中应用。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安徽省《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2008)和《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等标准、细则进行系统设计。
农村住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也应进行系统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对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利用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并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应用方面的季度和年度统计工作。
五、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照明系统应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安装设计图纸,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六、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禁在建筑工程中采用不合格的配件。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不得擅自取消和变更太阳能利用系统安装的工程。
八、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太阳能利用系统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和承接验收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日常管理与维护,及时制止擅自改装、移动、损坏太阳能利用系统的行为,保证太阳能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推进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涉及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涉及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战略,各相关单位都要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上应用重要性的认识,将太阳能利用系统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结合起来,抓实抓好。
附件: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略)
二00九年二月九日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9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9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