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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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建议书
当前,职业安全与卫生运动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关心消除显而易见的疾病和事故,并注意到物理和化学方面的危险以及所从事工作的心理和社会问题,而是日益谋求全面的预防和改进。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伤和职业病除了使工人遭受痛苦外,还将造成个人、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相当大的经济损失。虽然生产方法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正逐步使某些伤害减少,但是,由于大规模的使用了一些新的物质,工作场所的污染,给工人的安全、健康带来新的危害。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是促使工作条件尽可能完全地适应工人的体力和脑力,创造一种安全和有益于健康的工作环境。
国际劳工组织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它的“三方结构”,由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所组成。它组织的各种活动都由各成员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协助制订发展政策,努力确保工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它支持国际社会和各国为争取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公平地分享进步的成果,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工人和雇主的合作,以改善生产和工作条件而进行努力。
国际劳工大会的主要任务;首先是制定和通过以公约和建议书为形式的国际劳工标准。劳工组织制定标准的工作对全世界许多国家的劳工立法都起了规范化的作用,还经常直接或通过派遣技术专家给那些提出要求的国家提供意见,以帮助他们制定或改进有关工作保障、工作和生活条件、安全与保障等问题的劳工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建立以来,至1988年已开过74届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共通过168项公约和176项建议书,其中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有154项公约和建议书(将在下面分述)。由此可见,国
际劳工组织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为首位,这项关系到人身安全健康和经济建设的工作已被世界各国共同关注。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1988年期间,劳工大会先后通过了以职业安全卫生内容为主的公约84项、建议书70项(见表1、表2)。
见表
见表
1948年印度工厂法
关于规定工厂劳动法规的综合和修改法案
1948年9月23日通过
(1976年修订)
鉴于有利于规定工厂劳动法规的综合和修改,特实施本法案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简称、施行范围和日期
(一)本法案可称为1948年工厂法。
(二)本法案适用于印度全境。
本法案适用范围,根据:
1963年第6号条例扩至达德拉一纳加尔哈维利;
1963年第11号条例扩至果阿一达曼一第乌(中央直属区);1970年第51号法案扩至查漠和克什米尔;
1965年第8号条例扩至拉克代夫、米尼科伊和阿明迪维群岛;1963年第7号条例扩至潘迪治里。
(三)本法案自1949年4月1日起生效。
第二条释义
本法案中下列用语,如与条款的主旨或内容无抵触时应作如下解释:
(a)“成年人”是指年满18岁的人;
(b)“青年人”是指年满15岁而未满18岁的人;
(bb)“日历年度”是指自任何一年的1月的第一天算的12个月。(c)“儿童”是指年未满15岁的人;
(d)“未成年人”是指儿童或青年人;
(e)“日”是指自午夜开始的24小时期间;
(f)“星期”是指自星期六夜晚的午夜开始或自工厂监察长批准适
用于特定地区的其他夜晚的午夜开始的7天期间;
(g)“动力”是指电力或用机械传导而不是由人或畜类的动作所产
生的其他能力;
(h)“主要发动机”是指任何产生或供应动力的引擎、马达或其他
装备;
(i)“传动机械”是指使主要发动机的动作传导给任何机械或装备,或者使任何机械或装备接受主要发动机动作的任何轴、轮、鼓轮、
滑车、滑车系统、靠背轮、离合器、传动带或者装备或装置;
(j)“机械”包括主要发动机、传动机械和一切发生改变、传导或使用动力的其他装备;
(k)“制造过程”是指进行下列工作的任何过程:
(l)为了物品或物质的使用、出售、运输妻出或处理而对任何物品或物质进行制造、改造、修理、修饰、整理、包装、涂油、清洗、清洁、拆卸、破坏或其他处理或改作;
(2)用泵抽油、水或污水或任何其他物质;
(3)发生、改变或传动动力;
(4)组合式印刷、铅印、石印、照相制版印刷或其他类似工作或者装订工作;
(5)建造、改造、修理、重行装配、整理或拆卸船舶;或
(6)冷库内保存或贮藏任何物品。
(l)“工人”是指无论是否为挣工资,直接或通过任何代理人(或承包人)不论主要雇主是否知道,受雇从事于任何制造过程的人,或从事于制造过程所用机械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的清洁工作的人,或从事于制造过程或其目的所属或相关连的任何其他种类的工作的人(但不包括联邦军队中任何人员);
(m)“工厂”是指任何建筑物,包括其附近地方;
(1)那里有10个或以上工人正在工作或曾在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日子进行工作,而在其中的任何部分不是借助动力正在进行或经常进行制造过程;或
(2)那里有20个或以上工人正在工作或在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日子进行工作,而在其中的任何部分不是借助动力正在进行或经常进行制造过程;
但适用1952年印度矿山法(1952年第35号法)的矿场、联邦武装力量的机动部队、铁路经营的车厂、或旅馆、饭店或食堂不包括在内。
注释:为本项的目的,计算工人人数时应把一天内各个班的工人全部计算在内。
(n)工厂的“占有人”是指对工厂事务有最后控制权的人,该项事务委托管理代理人时该代理人应认为是工厂占有人:
但正在进行船舶修理或维修,用于租用的干坞,则,
(l)由于或根据下列各条,为了任何事物的目的,干坞的所有人应认为是占有人:
(a)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