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
吊篮作业安全规定
环境健康安全部份号:1 文件编号:修改状态/版本:A 共 10 页第 1 页吊篮作业安全规定受控状况:环境健康安全部份号:1 文件编号:修改状态/版本:A 共 10 页第 2 页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19921992-01-01实施目的:消除高出作业使用吊篮过程中坠落风险和坠落事故.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美铝昆山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外包工及进入美铝昆山公司工作的保洁公司工作人员、承包商及其它外来人员。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GB 1102圆股钢丝绳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3.1 提升机构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环境健康安全部份号:1 文件编号:修改状态/版本:A 共 10 页第 3 页3.6 额定载荷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高处作业吊蓝安全操作规程
高处作业吊蓝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确保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保障工人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操作,包括工人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操作规程、预防措施等。
第三条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操作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程,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吊篮的安全操作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第五条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专业要求,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吊篮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吊篮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吊篮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明确吊篮的使用管理人员和责任单位;(二)明确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三)明确吊篮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要求;(四)明确吊篮的风险评估、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
第八条吊篮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具体包括:(一)新员工必须接受吊篮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二)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培训考核。
第九条吊篮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吊篮的结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方法以及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
第十条吊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一)吊篮的锁紧装置、安全防护装置、输电装置等部件的检查和维护;(二)吊篮的钢丝绳、滑轮等机械部件的检查和更换;(三)吊篮的外观检查和清洁,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经修理或更换后方可重新使用。
吊篮施工技术方案
吊篮施工技术方案1、吊篮方案编制依据1)幕墙工程图纸;2)《高处作业吊蓝》(GB19155-2003)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92)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5)吊篮型号说明及选型依据本工程全部为框架式幕墙,本工程选用的吊篮用途:只为上下垂直施工,提供作业移动平台,设备的规格型号为ZLP630系列。
此幕墙工程主楼采用吊篮施工,主楼幕墙材料为铝板、中空玻璃、蜂窝铝板、格珊、百叶;材料运输主要采用人货两用施工电梯运至相应楼层,吊篮不作为垂直运输及材料转运设备,只作为辅助安装。
按照实际施工需要计算出符合要求载荷的吊篮型号。
安装过程中需承载重量计算如下:施工过程中吊篮内安装工人不能超过2人,需安装的材料从楼层内拿到工人手中,不允许在吊篮内堆放材料。
载荷计算:板块最大重量≈100kg×1×1.2(恒载分项系数)≈120kg工人体重≈75kg×2×1.1(恒载分项系数)≈165kg工具重量≈5kg×1.2(恒载分项系数)≈6kg总载荷=120kg+165kg+6kg=291kg经计算此工程施工中吊篮的最大载荷不超过291kg,而ZLP630型吊篮额定载荷为630kg(正常使用时安全载荷应控制在额定载荷的80%,即630kg×0.8≈500kg),符合此工程的承载要求。
吊篮最大材料载荷量:1)经选择型号承载计算中得出:此工程一台吊篮同时上2个操作工人并安装最大的一块幕墙材料时,吊篮的最大载荷为不超过291kg;2)ZLP630型吊篮的安全使用载荷为500kg,可在每台吊篮工作平台上悬挂警示牌,明确标明不得超过2名安装工人,一块最大的幕墙材料极限荷载为291kg。
2、高处作业吊篮简介1)吊篮型号ZLP630,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如下:吊篮配重块参数表2)吊篮整机主要由五部分组成,①悬挂机构、②悬吊平台、③提升装置、④安全装置、⑤电气系统。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属于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管理范畴,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预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加强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和检验等手续,确保吊篮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本规定的相关术语,按以下解释:(一)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进行高处作业的专用吊篮,包括悬吊式吊篮和悬挂式吊篮。
(二)悬吊式吊篮:通过钢丝绳或钢链吊挂在建筑物外墙上,进行吊装和运行的吊篮。
(三)悬挂式吊篮:通过吊车或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装和运行的吊篮。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九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吊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吊篮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高处作业吊篮应使用合格产品,由专业人员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使用前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吊篮操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不适应高处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从事吊篮高空作业。
第三条出现雷雨、雪、浓雾、五级以上大风天不得使用吊篮,夜间不得使用吊篮。
第四条吊篮不宜接触易腐蚀气体及液体,必要时应采取防腐蚀隔离措施。
第五条吊篮不得作为垂直运输工具使用。
第六条吊篮与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装置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七条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作业,不得交叉作业。
第八条吊篮内的荷载应均匀分布,不得超过额定荷载。
第九条操作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停止使用吊篮。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第十条吊篮操作应由2人进行作业,不得超过2人操作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调试时,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二、安全操作第十一条吊篮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吊篮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处置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二条使用前,应按照日常检验项目逐项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操作吊篮,使用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扣、穿防滑鞋。
进入吊篮前应先将安全带扣在单独悬挂于建筑物顶部牢固部位的保险绳。
安全扣上,下吊篮时,应先下吊篮后摘安全带。
未系安全带不得上吊篮作业。
第十四条吊篮、安全锁发生故障后应停止使用,操作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并通知检修人员,待检修合格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不应在安全钢丝绳绷紧的情况下打开安全锁开锁手柄。
第十六条不得在吊篮内猛烈晃动或作荡秋千等危险动作。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从地面或可靠的操作平台上进出吊篮,不得在空中攀缘窗户出入吊篮,吊篮在悬空状态下不得跨越吊篮。
第十八条吊篮升降时,操作人员应注意上下有无障碍物,电缆线是否挂卡在墙面或障碍物上。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
第二章吊篮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
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吊篮进场、使用。
如果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三、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八、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第六条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进行了解。
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本
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作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高空作业吊篮的安全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高空作业吊篮使用单位及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六条本规范中的术语定义:1. 高空作业吊篮:指用于高空作业的搭载人员和设备的设施;2. 使用单位:指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单位;3. 从业人员:指高空作业吊篮的操作、维护及管理人员;4. 安全保护装置:指高空作业吊篮中用于保护搭载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装置;5. 高空作业:指在建筑、桥梁、电线杆、烟囱等高空位置进行的施工、检修、维护等工作;6. 搭载人员:指在高空作业吊篮中进行作业的人员;7. 设备:指在高空作业吊篮中使用的工具、机械设备等。
第七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管理措施:1. 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管理责任;2. 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等;3. 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高空作业吊篮,并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4. 进行高空作业吊篮的定期检查和安全评估;5.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6. 加强高空作业吊篮的日常巡视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7. 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
第九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高空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及其附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吊篮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取得相关岗位操作资质证书;2. 掌握高空作业吊篮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3. 遵守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职业道德。
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
高空作业吊篮是一种常用的高空作业设备,用于施工、维修、清洗等工作。
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高空作业吊篮的安全规范:
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2. 在使用前应检查吊篮的各个部件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或磨损情况。
3. 确保吊篮的固定装置(如安全绳、安全钳等)牢固可靠,不可随意更换或修改。
4. 在吊篮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5. 吊篮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能够适应高空作业环境。
6. 在作业前应检查气象条件,避免恶劣天气如强风、暴雨等对作业造成影响。
7. 严禁超载使用吊篮,按照规定的载荷范围进行操作。
8. 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始终系好安全绳,并确保安全绳与吊篮固定装置牢固连接。
9. 严禁吊篮上人员随意倾倒、抛物等行为,避免对下方行人和设施造成伤害。
10. 定期对吊篮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以上是一些常用的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但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更加详细和具体的规范要求。
JG 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钢丝绳的报废
应符合
中 的规定
悬挂机构的要求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 可采用焊接 铆接 或螺栓连接 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 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 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 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 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
的
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主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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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
范围内停住 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瓦式或盘式 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 制动器的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高处作业吊篮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 以下简称吊篮 的设计 制造 安装 使用 维修保养等方面 的安全要求
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检查周期
对于吊篮的钢丝绳 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 次 并应符合
中
的规
定
检查部位
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 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 其他接触面
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 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 并应符合
中
的规定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
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 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 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
吊篮施工规范
吊篮施工规范
说明:
高处作业吊篮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一1992)
1、吊篮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产品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吊篮出厂时必须有下列技术文件:①产品合格证;②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③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3、吊篮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
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吊篮必须有设备租赁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等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且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必须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吊篮安装、拆除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程序后,严格按方案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划定安全警戒区并设监护人员。
6、吊篮使用前应对提升器与平台连接处是否牢固、安全绳与安全锁连接是否可靠、动作是否正常、悬挂钢丝的节点是否牢靠、各部连接螺栓、销等是否松动、悬挂机构的结点和钢丝绳配重是否正常可靠及各种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等进行检查、验收,并要加强日常的检查、维修与保养。
7、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且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吊篮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定期交底。
吊篮上严禁两人以上同时进行作业,且操作人员必须将安全带系挂在安全保护绳上。
文章来源:宏达吊篮租赁有限公司。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GB 1102圆股钢丝绳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3.1 提升机构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
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
本文件仅起参考作用,一切以原件为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GB 1102圆股钢丝绳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3.1 提升机构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
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12 页高空作业吊篮安全规范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引用标准GB1102圆股钢丝绳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8902航空用钢丝绳。
3术语3.1提升机构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吊篮平台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悬挂机构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安全锁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第 2 页共 12 页3.5行程限位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额定载荷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常设吊篮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非常设吊篮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有轨式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无轨式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一般要求4.1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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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仅起参考作用,请以原件为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 引用标准GB 1102圆股钢丝绳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8902航空用钢丝绳。
3 术语3.1 提升机构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 吊篮平台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 悬挂机构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 安全锁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 行程限位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 额定载荷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 常设吊篮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 非常设吊篮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 有轨式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 无轨式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 一般要求4.1 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 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 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 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合格证;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 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
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 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 结构安全系数5.1 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 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 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
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
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略)6 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6.1 材料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 加工质量要求6.2.1 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 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
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 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 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 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 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 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 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
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X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 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 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 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 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
7 吊篮平台的要求7.1 吊篮平台的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出厂前必须做负载试验,并应检查焊缝是否开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
7.2 吊篮平台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焊缝达到设计要求。
7.3 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7.4 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
7.5 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7.6 吊篮平台内最小通道宽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每人0.25m2。
7.7 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建筑物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7.8 吊篮平台安全护栏所有构件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7.9 沿吊篮平台底板四周应装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得大于5mm。
7.10 吊篮平台应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动的导轮或配备缓冲装置,保证吊篮平台的稳定,以避免与墙面撞击。
7.11 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上电气联锁装置。
7.12 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及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
8 提升机构的要求8.1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必须有挡线盘,钢丝绳应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当吊篮平台提升高度达到最大行程时,挡线盘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
8.2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机构的滑轮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12,当D/d等于12~18时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
8.3 提升机构的传动禁止采用摩擦装置、离合器、皮带传动等。
8.4 提升机构的传动零部件必须进行适当润滑。
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润滑,并应定期注入和更换润滑油。
8.5 提升机构的所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装上机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8.6 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8.7 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
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的125%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8.7.1 主制动器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刀式或盘式,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制动器的各部分位置匀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2 辅助制动器辅助制动器一般应刚性安装在提升机构的机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闭式制动也可用手动机械制动,该制动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机构采用手摇驱动情况下,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其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3 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若装在屋面小车上(动力装置位于屋面),也必须配备制动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 提升机构上下运行最大额定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9 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吊篮一般须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并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安装。
9.1 制动器吊篮制动器必须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 行程限位9.2.1 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9.2.2 行程限位装置的安装方式须是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去触动。
9.3 安全锁9.3.1 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
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9.3.2 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
9.3.3 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4 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
9.5 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10 钢丝绳的要求10.1 钢丝绳的选择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所选用的钢丝绳对于爬升式必须符合GB 8902要求;对于卷扬式必须符合GB 1102的要求,并必须有产品性能合格证。
a.吊篮使用的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说明书内写明;b.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0.2 钢丝绳安全系数的确定钢丝绳安全系数按下式确定,但安全系数值不应小于9。
n≥S·a/W式中n--安全系数;S--单根承重钢丝绳的额定破断拉力,kN;a--承重的钢丝绳根数;W--包括吊篮平台、提升机构和电器系统等的自重及额定载荷。
10.3 钢丝绳的固定应符合GB 5144的规定。
10.4 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
10.5 钢丝绳的检查10.5.1 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10.5.2 检查周期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 5972中2.4.1的规定。
10.5.3 检查部位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
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
其他接触面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
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
并应符合GB5972中2.4.2的规定。
10.5.4 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10.6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GB 5972中2.5的规定。
11 悬挂机构的要求11.1 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的强度和刚度。
11.2 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1.3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12 配重的要求12.1 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12.2 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吊核实才能使用。
12.3 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
见下图13 电气系统的要求13.1 电气系统中的主要元件均应安装在电器控制箱内,并集装在绝缘板上,必须保证与电器控制箱外壳绝缘。
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 吊篮的电源电缆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触碰,并应单独使用,且安装熔断保险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