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沪建建管[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沪建建管[2008]12号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4•【文号】建科函[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的通知(建科函[2009]23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我部根据评价标识工作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九月说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颁布以来,对指导绿色建筑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把绿色建筑的理念与工程实践结合起来,使细则更加完善,使绿色建筑评价更加严谨、准确,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具有权威性,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等单位共同编写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
其中“节地与室外环境”部分由张播、刘燕辉、陈蔚镇、许荷等负责完成;“节能与能源利用”部分由杨建荣、李晓锋、曹阳、陆俊俊、冯莹莹等负责完成;“节水与水资源利用”部分由曾捷、赵锂、李建琳、吕石磊等负责完成;“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部分由王昌兴、韩继红、姜兆黎、赵平、冯跃等负责完成;“室内环境质量”部分由林波荣、燕翔、谭华等负责完成,“运营管理”部分由王占友等负责完成。
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

DB45T 567—2009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地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前言为了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引导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编写实施细则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和实施方法,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参加实施细则编写的人员,参加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的编写、绿色建筑建设实践、绿色建筑系统研究等工作。
经过《广西绿色建筑评价》实施两年的探索,并借鉴国内外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本实施细则的编写,既符合广西本地化策略,同时也与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的同时又有比较好的先进性。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五月主编单位及编写人员: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朱惠英何英廖深瓶李云舟陶尚儒余艳琴李华红卢凌寰蔡宇宇何少剑何嘉妮贾遵锋庞新霞目录1 总则 (1)1.1 基本规定 (1)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3)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9)4.5 室内环境质量 (38)4.6 运营管理 (46)5 公共建筑 (55)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5)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9)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4)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0)5.5 室内环境质量 (85)5.6 运营管理 (91)附表一绿色建筑评价评分表(住宅建筑) (100)附表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公共建筑) (118)1 总则1.1 基本规定1.1.1 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 567-2009,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照《广西绿色建筑评价》DB45/T567-2009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和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对于减少环境负担、节约能源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宣传绿色建筑,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建筑,我们制定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一、评价标准1. 能源利用效率绿色建筑应有高效的能源利用系统,包括采用节能设备、利用可再生能源等。
2. 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建筑应具备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包括水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处理等。
3. 室内环境质量绿色建筑应注重改善室内环境,提高员工的舒适度和生产效率,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等。
4. 建筑外立面设计绿色建筑应注重外立面设计,减少冷热桥效应,提高建筑隔热性能。
5. 城市生态环境影响绿色建筑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减少噪音、减少光污染等。
二、标识设计1. 标识形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采用清晰、简洁的图案符号,以突出绿色环保的主题。
2. 标识颜色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主要以绿色为主色调,寓意环保与可持续发展。
3. 标识尺寸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尺寸视建筑物大小而定,可以有不同尺寸的标识供选择。
三、标识使用1. 标识位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放置在建筑物显眼的位置,如大堂入口处、建筑外立面等。
2. 标识方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可以采用贴纸、标牌等形式,以便公众能够清晰地辨认。
3. 标识更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评估并更新标识。
四、推广与宣传1. 媒体宣传通过媒体的力量,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认可度。
2. 信息发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官方网站,发布绿色建筑案例、标识使用指南等相关信息。
3. 培训与推广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培训活动,培养专业人员和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意识。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评估与认证对申请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进行评估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应标准。
3. 日常检查定期进行对持有标识建筑的日常检查,确保其继续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落实《绿⾊建筑⾏动⽅案》和《促进绿⾊建材⽣产和应⽤⾏动⽅案》、推动绿⾊建筑发展和建材⼯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规定绿⾊建材评价标识⼯作(以下简称评价⼯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建筑和建材⼯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节⽔与⽔资源利⽤、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等⽅⾯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绿⾊建材的⽣产与应⽤。
第四条评价⼯作遵循企业⾃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标识全国通⽤,在全国绿⾊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作⼈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绿⾊建材推⼴和应⽤协调组明确绿⾊建材评价标识⽇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建材评价标识⽇常实施管理和服务⼯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
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建材评价标识⼯作。
主要职责是: (⼀)明确承担省级绿⾊建材评价标识⽇常管理⼯作的机构; (⼆)对⼀星级、⼆星级评价机构进⾏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 (三)本地区绿⾊建材评价标识应⽤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建材评价标识等⼯作。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 第⼋条全国绿⾊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零一零年六月前言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省建设厅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写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编制组在认真学习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陕西省地区建设条件和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对主要技术条文进行了专题论证,经审查定稿。
本《细则》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技术指导,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设计获奖评审提供评判依据,以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本细则共分为5章、11个附录和评分表。
主要章节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主要评价技术内容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六个部分。
评价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
强制项决定评选的入门条件,一般项和优选项决定获奖等级,评分表结构简洁,评价要求明确,易于操作。
并且可作为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自查的有效依据。
本细则由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时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地址:西安市雁塔路13号建筑学院111室,邮编:710055,电子邮箱:***************)组织单位: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编制组负责人:刘加平编制人员:(排名不分先后):杨柳、刘艳峰、王怡、尚建丽、戴天兴、胡振、李昌华、王成军、张蓓、韦宏利、薛嘉瑞、段莉1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基本要求 (4)3.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4)3.3 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 (6)4 居住建筑 (8)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7)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7)4.5 室内环境质量 (48)4.6 运营管理 (54)5 公共建筑 (60)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9)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9)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6)5.5 室内环境质量 (97)5.6 运营管理 (104)附表A1:居住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09)附件A2:居住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25)附表A3:居住建筑优选项评分表 (125)附表B1:公共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54)附表B2:公共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68)附表B3:公共建筑优选项评分表 (195)附表C:达标及总得分汇总表 (202)附表D1: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居住建筑) (206)附表D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公共建筑) (211)附表D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居住建筑) (217)附录D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公共建筑) (224)附录E:本细则用词说明 (236)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在陕西省健康、快速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2-05-15)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证书发放和信息报送;负责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形式审查;(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三)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四)负责标识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满足质量性能要求,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的建材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相关评价技术导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建材产品评价等级,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依据技术要求和评价结果,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活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河北省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三星级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执行。
第八条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材办),受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职责是:(一)全省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拟定全省评价标识工作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三)组建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四)审定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发布评价标识信息;(五)协调和管理评价标识应用工作;(六)承担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材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基本规定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 1. 1 绿色建筑旳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波及系统性、整体性旳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旳总体进行评价。
【阐明】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旳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旳〈如住区旳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似旳技术方案(如再生水运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旳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似、权属相似、技术体系相似或相近旳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构成旳群体。
常见旳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原则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旳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旳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旳总得分,最终按建筑群旳总得分确定建筑群旳绿色建筑等级。
参评建筑自身不得为临时建筑(例如,多见于北方旳冰雪建筑,近年来在南方出现旳集装箱建筑〉,且应为完整旳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旳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旳边界应选用合理、口径一致、可以完整围合。
常见旳系统性、整体性指标重要有: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
3. 1. 2 绿色建筑旳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阐明】本原则2023年版规定评价应在建筑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但在随即公布旳《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23]61号)中,己明确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并且,通过数年旳工作实践,证明了这种分阶段评价旳可行性,以及对于我国推广绿色建筑旳积极作用。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21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4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绿色建筑评价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二0一五年七月前言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以下简称《标准》)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当前绿色建筑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标准》修订组专家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相关课题的承担单位,同时启动了原《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5 年2 月通过了专家审查。
《技术细则》依据新《标准》进行修订编制,并与其配合使用,为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技术指导。
《技术细则》章节编排也与《标准》基本对应。
《技术细则》第1 3 章,对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关术语、评价对象、评价阶段、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文件要求等作了阐释;第4 ~11 章,对《标准》评价技术条文逐条给出【条文说明扩展】和【具体评价方式1【条文说明扩展】主要是对标准正文技术内容的细化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原则上不重复《标准》条文说明内容。
E具体评价方式】主要是对评价工作要求的细化,包括适用的评价阶段,条文说明中所列各点评价方式的具体操作形式及相应的材料文件名称、内容和格式要求等,是对定性条文判定或评分原则、对定量条文计算方法或工具的补充说明,明确评价时的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等;附录给出了评价中方便查阅参考的《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总览、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空调系统冷源机组能效指标等。
《技术细则》的编制工作还得到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与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重点标准规范研究”、“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与综合评价方法研究”课题组专家的大力支持。
各地在《技术细则》的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将意见建议反馈给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或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规范处(士也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编:100013;E-mail:),以便修订完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晋建科字[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科字[2011]1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省绿色建筑的全面发展,提高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现建筑节能目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行为,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省绿标办设在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省绿标办主要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下列工作:(一)组织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上报备案、证书颁发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初步审核工作;(三)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专家委员会;(四)相关的技术管理及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零一零年六月前言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省建设厅组织有关科研设计单位编写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编制组在认真学习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陕西省地区建设条件和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对主要技术条文进行了专题论证,经审查定稿。
本《细则》是为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技术指导,为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设计获奖评审提供评判依据,以推进绿色建筑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本细则共分为5章、11个附录和评分表。
主要章节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主要评价技术内容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六个部分。
评价指标分为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
强制项决定评选的入门条件,一般项和优选项决定获奖等级,评分表结构简洁,评价要求明确,易于操作。
并且可作为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自查的有效依据。
本细则由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时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请将意见寄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地址:西安市雁塔路13号建筑学院111室,邮编:710055,电子邮箱:***************)组织单位:陕西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编制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编制组负责人:刘加平编制人员:(排名不分先后):杨柳、刘艳峰、王怡、尚建丽、戴天兴、胡振、李昌华、王成军、张蓓、韦宏利、薛嘉瑞、段莉1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基本要求 (4)3.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4)3.3 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 (6)4 居住建筑 (8)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7)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7)4.5 室内环境质量 (48)4.6 运营管理 (54)5 公共建筑 (60)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60)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9)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79)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86)5.5 室内环境质量 (97)5.6 运营管理 (104)附表A1:居住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09)附件A2:居住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25)附表A3:居住建筑优选项评分表 (125)附表B1:公共建筑控制项评价表 (154)附表B2:公共建筑一般项评分表 (168)附表B3:公共建筑优选项评分表 (195)附表C:达标及总得分汇总表 (202)附表D1: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居住建筑) (206)附表D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公共建筑) (211)附表D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居住建筑) (217)附录D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公共建筑) (224)附录E:本细则用词说明 (236)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以下简称《标准》),促进国家倡导的绿色建筑在陕西省健康、快速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2x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科工[2007] 118号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开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我中心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评价标识工作,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评价标识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科技中心随时受理评价标识的申请,通过评审的建筑定期发布。
第四条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①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②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
③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可从建设部网站(网址:)或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二)建设部科技中心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交测评报告;
(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设部科技中心应对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第五章评审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中心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审查,通过质询、打分和评议,确定项目星级和分数。
第十条专家评审组由7-15位绿色建筑领域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审查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六章公示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站(网址:. cn)和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建设部科技中心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作为评审结果报送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无法协调解决异议的项目,由建设部科技中心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七章公布与颁证
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细则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建设部科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