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
2024版平安人寿合同2024版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一、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4. 受益人:(受益人姓名)二、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2. 保险产品名称:平安人寿保险3.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5. 保险费:(保险费金额)6. 缴费方式:(缴费方式)7. 缴费期限:(缴费期限)三、保险责任1. 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
2.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导致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疾病保险金。
3. 意外伤害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的伤害,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四、责任免除1.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费的支付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2. 若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1. 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申请后,经核实无误,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投保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需经保险人同意。
2. 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解约费用。
八、争议解决1. 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十、附则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1.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2.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保险标的[具体保险项目]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保险费:[具体金额]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案,并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
3.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标的进行重新估价。
3. 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篇一:平安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五条本保险仅适用于非营运个人车辆。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以下简称本公司)币值单位:人民币元保险单No.6068733 保险合同号码:P0785682 保险合同生效日:2004年02月14日投保人:张立新性别:男生日:1967年03月16日证件号码:被保险人:张立新性别:男生日:1967年03月16日证件号码:生存受益人:张立新100%其他被保险人:王晓艳性别:女生日:1969年03月29日证件号码:生存受益人:王晓艳100%身故受益人:张立新100%保险项目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费保险对象投保主险:世纪同祥(763)终身20年25,000元1,202.50元附加寿险:男性重疾(766)20年20年10,000元99.00元张立新女性重疾(767)20年20年10,000元70,00元王晓艳一年期附加短险:保额(元)/档次保险费(元)险别(代码)被保险人其他保险人配偶子女被保险人其他保险人配偶子女附加意外(196)10000意外医疗(197)10000(本栏以下空白)红利选择:累积生息合计保费:(年缴)壹仟伍佰零贰圆伍角整(RMB1502.50)特别约定:(本栏空白)董事长王利平2004年02月14日定于锦州寿险本公司咨询服务电话3155889 服务地址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4号部门:9 业务员:83 曹安居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以下简称本公司)币值单位:人民币元保险单No.6068734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保险合同号码:P0785682 主险名称: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763)主要保险利益摘要现金价值与交清保额保险年度年末生存金疾病身故意外身故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交清保额1年3703 25000 1年末198 3752年25000 25000 2年末717 12933年25000 25000 3年末1260 22104年25000 25000 4年末1994 34035年25000 25000 5年末2751 45986年25000 25000 6年末3594 58907年25000 25000 7年末4461 71858年25000 25000 8年末5357 84939年25000 25000 9年末6275 979810年25000 25000 10年末7220 11115 11年25000 25000 11年末8193 12445 12年25000 25000 12年末9187 13778 13年25000 25000 13年末10206 15123 14年25000 25000 14年末11250 16483 15年25000 25000 15年末12313 17853 16年25000 25000 16年末13400 19238 17年25000 25000 17年末14506 20643 18年25000 25000 18年末15635 22073 19年25000 25000 19年末16782 23520 20年25000 25000 20年末1795021年25000 25000 21年末1820022年25000 25000 22年末1845023年25000 25000 23年末1869824年25000 25000 24年末1894325年25000 25000 25年末1918526年25000 25000 26年末1942527年25000 25000 27年末1966028年25000 25000 28年末1989329年25000 25000 29年末2012030年25000 25000 30年末2034331年25000 25000 31年末2056032年25000 25000 32年末2077333年25000 25000 33年末2098034年25000 25000 34年末2118035年25000 25000 35年末2138036年25000 25000 36年末2157337年25000 25000 37年末2175838年25000 25000 38年末2193839年25000 25000 39年末2211040年25000 25000 40年末2227841年25000 25000 41年末2243842年25000 25000 42年末22593以上为主险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的保险利益摘要附加险的保险利益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赢聚一生保险条款
身 故 保 险 金 申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 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我们 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模板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模板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平安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区拓20164年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全称:乙方(代理人)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1.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2.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3.代理人队伍;4.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5.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6.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7.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8.商业秘密;9.享有着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10.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11.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平安保险公司合同模板
平安保险公司合同模板甲方:__________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保乙方的人寿保险产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内容1.1 保险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的选择,提供以下保险产品:(1)人身保险:_______;(2)健康保险:_______;(3)意外伤害保险:_______。
1.2 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1.3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1.4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公布的最新费率执行。
第二条保险费支付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2 甲方支付保险费后,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出具保险费收据,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承担甲方保险责任。
3.2 乙方在收到甲方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保险服务,并在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解除和终止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3)甲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合同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平安人寿保险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平安人寿保险合同篇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员工号: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no.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乙方(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0XX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1、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1、固定期限:从月日至月2、无固定期限:从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v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v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3 v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平安保险主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平安保险主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以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付给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付给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证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证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付给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证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证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发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活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协议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范本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同一项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详细解读4.条款的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综合意外保险条款,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该条款自 1997 年推出以来,凭借其全面的保障内容和稳定的保险收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条款的主要内容】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5.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的详细解读】1.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因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疾病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的范围和具体病种以合同约定为准。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详细条款--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1)交纳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中国平安保险是我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为了确保保险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平安保险制定了一系列合同范本,其中包括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
人寿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最常见和广泛销售的一种合同。
它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经济利益。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平安保险会明确列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受益人等关键信息。
受益人的指定非常重要,因为在投保人去世后,受益人将是保险金的最终受益人。
合同还会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确保投保人明确知道在保险期间和保险事件发生时可以享受哪些保险权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财产安全而设计的。
它涵盖了多种保险产品,包括汽车保险、住宅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平安保险会明确列出保险范围、保险费、免赔额等关键信息。
投保人需要清楚了解保险范围,以确定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
此外,合同还会详细说明保险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在财产损失发生时,投保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的经济利益而设计的。
在这种合同中,平安保险会列出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
投保人需要清楚了解合同的理赔条件,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可以及时申请理赔。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涉及多种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身故等。
合同还会详细说明理赔流程和赔偿方式,确保被保险人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除了以上三种保险合同,平安保险还提供其他类型的合同范本,如健康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旅行保险合同等。
这些合同都在特定的场景中提供保障和保险权益。
平安保险的合同范本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标准制定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总而言之,是保险与投保人之间保障权益的重要工具。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平安保险将一直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和安全。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引言: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
本文将以中国平安保险合同范本为例,探讨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进一步了解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一、合同主体中国平安保险合同主要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个主体构成。
作为全球知名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经营一系列的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因此,保险合同应明确标明保险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以确保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保险产品和责任范围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保险产品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责任承担。
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为例,保险合同应详细说明保险产品的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具体的保险责任条款。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意外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不同的保险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各项责任的具体金额以及受益人的指定。
三、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中应详细说明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以确保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保险费用通常根据保险产品的类型、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来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同时,合同还应阐明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例如支付宝、银行转账等。
被保险人应理解缴费的重要性,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四、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一些免责条款和特殊约定,以明确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例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在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五、索赔流程和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还应明确索赔流程和赔偿方式,以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合同中应明确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索赔申请,并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同时还应详细说明赔偿方式,例如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偿等。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
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
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①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②保单价值.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
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9.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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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