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川投标施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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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

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

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四川省成为了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越来越多的外企纷纷踏入四川省,寻求在这里开展业务并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机遇。

然而,四川省作为一个群山环绕、文化底蕴深厚的地方,对外企业进行入川备案还是有一些要求的。

本文将对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所需准备的资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外企申请入川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以下是具体的资料准备要求: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

3.股东情况:需要提供股东的姓名、国籍、股权比例、出资比例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需要提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国籍、职务等。

除了上述基本情况,还需要提交下列资料:5.公司章程:提供公司章程的复印件,其中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权责分明、各种机构、部门及其职责等。

6.注册文件:提供公司的注册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7.资金证明:提供公司的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公司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

8.企业资质证明:如果企业涉及特定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如建筑业需要提供建筑业资质证书。

9.申请表格:填写并提交入川备案申请表格,需包含上述所要求的资料的详细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资料的准备必须按照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并且要求提供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此外,如果企业投资领域在国家的特定产业目录中,还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相应的产业批准。

这涉及到更多的政策和要求,需要额外的材料和步骤。

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对外企业的入川备案程序相对还是相对简单和高效的。

外企入川备案是在四川省投资发展局完成的,一般会在一周至一个月内完成备案程序,整个备案过程相对顺利。

总之,外企入川备案是一个相对容易的过程,只要按照要求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并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大部分外企都能顺利完成备案。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建筑企业、劳务企业入川备案及年度核验相关要求流程一、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入川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经理的从业条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母体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

分支机构备案的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等级与母体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一致,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

省外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

分支机构发生人员变更的,应及时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备案人员不得在川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暂押直至项目竣工。

二、省外企业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四川省内购买或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具有上网、传真、打印、复印等的基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软件、工程软件。

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

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川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应在10日内告知省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省外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一次性报送、出示有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的现场勘察、核实。

首次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按附件1提供资料,办理在川分支机构年度核验换证手续按附件2提供资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省建设厅将于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到517房间领取)。

四川施工合同备案规定

四川施工合同备案规定

四川施工合同备案规定一、施工合同备案的含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施工合同备案旨在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和条件1. 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施工合同备案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建设工程。

2. 施工合同备案的条件(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

(4)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程序1.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4)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7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3. 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施工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

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流程图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所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机构信息卡申请人凭营业执照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到216办理“初始信息卡”电话填报表格登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首页“下载专区”下载《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机构盖章。

核验资料报送材料请将《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高升桥南街11号)检测科()。

复核资料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检测科核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报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资料,当场退还企业申报资料。

签署意见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检测科将《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送站长签署意见盖章。

审核打证审查校核申请人将《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送省住建厅劳务中心。

经办人员核对《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上企业签字,盖章和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意见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有效。

签批意见省厅劳务中心经办人员将《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送中心负责人和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人在“四川省住建厅审批意见”栏签批意见。

审查打证企业领证中心负责人和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人签批意见后,经办人员将《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一式4份原件交申请人,申请人自带《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表》到526办公室签字,再到办公室打证。

《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领取地点,省住建厅520办公室;电话:四川省省外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七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审发〔〕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原承—1—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

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四川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管理规定

四川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管理规定

附件: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园林绿化、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持下列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

(二)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三)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四川省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及备案流程和资料(重要)

四川省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及备案流程和资料(重要)

四川省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四川省建设厅二00九年三月前言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是根据《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24号)要求,运用计算机、互联网、数据库、加密锁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对省外入川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的应用系统。

企业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省外入川企业网上备案申请、年度核验、证书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可以实时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业务审批意见等信息。

管理部门运用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在网上审核、审批省外入川企业资质备案业务;下发文件通知,发布行业资讯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方便用户数据录入与上报,四川省省外入川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了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使软件更加用户化。

同时,提供了详尽的操作手册,用户在使用中遇有困难可随时查阅.目录1.系统运行环境 (3)1.1系统支持 (3)1.2最低硬件配置 (3)1.3设置IE (3)1。

4系统登录 (4)2。

系统操作指南 (4)2。

1温馨提示 (5)2.2文件通知 (5)2.3审批查询 (5)2。

4信用查询 (5)2。

5资料备案 (6)2.5.1确认年份和申请业务名称 (6)2.5。

2填写企业基本资料 (7)2.5。

2.1企业资质信息 (7)2。

5。

2.2企业基本情况 (8)2。

5.2。

3企业负责人 (8)2。

5。

2。

4企业简历 (9)2.5。

2.5企业市场行为 (9)2.5.2.6企业专业人员 (9)2。

5。

2.7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 (11)2.5。

2.8企业数据上报 (11)2。

5。

2。

9报表打印 (12)2。

6 年度核验 (13)2。

7 在建工程与动态反馈 (13)2。

8咨询平台 (14)1.系统运行环境1。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记录办事指南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记录办事指南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记录办事指南(造价咨询企业)一、法定依据一、《四川省建筑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治理方法》的通知(川建发〔2021〕6号)。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揽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在我省已设置经营治理班子,班子具有“三固定”,固定治理人员、固定办公地址、固定联系。

3、在川设立分公司的,在分公司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很多于3名。

三、申报材料一、带条型码的《四川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记录表》A4页面一式4份;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3、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记录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4、驻川负责人的录用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入川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原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拟在分公司执业且注册在分公司的很多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5、驻川机构固定地址证明(房产证、衡宇租赁合同)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6、省外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品级、人员、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等发生变更,应在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进行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7、办理续期验证记录的,除原验证记录内容发生变更外,再也不提供已审查过的各类证件。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首先需要成立分公司,成立分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一.首先是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刻制上网印章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四.到分管的税务局报到第二部分办理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所需资料1、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二)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人员、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等要求请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申报材料(一)《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川建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川备案须知

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入川备案须知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备案》需提供的资料:1. 填报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用档案;2.填报《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留底);5.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留底)和税务登记证;6.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和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7.在川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9.本机构聘用的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中级(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合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证》复印件。

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以上资格均核原件,留加盖鲜章复印件;10. 不少于10人的评标专家身份证、评标专家证复印件(审核原件);11.在川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12.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办公设备清单;13. 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备案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备案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14. 申请延续备案的,除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外,如果原有人员无变动,只须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刷卡验证上网即可。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勘察设计)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

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

四川省外企业入川备案要求准备资料【简介】
四川省企业外国企业入川备案,是根据外国投资企业法规定,在四川省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区域级政府报备的程序。

外资企业入川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外资企业的资金流入及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既要落实外资投资政策,又要确保外资企业的经营行为对本地经济发展有利。

一、外国企业入川备案要求
1.填写《四川省企业外国企业入川备案表》
2.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登记证明》
3.准备《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证明书》
4.准备《外国投资者财税资料》
5.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议记录》
6.准备《外商投资企业经管信息表》
7.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表》
8.准备《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构登记卡》
9.准备《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外国企业入川备案流程
1.申请备案
外资企业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拟设立的管辖地政府外经贸部门提出入川备案申请,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名称、英文名称、行业属性、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2.审批
外经贸主管部门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川建发(2011)7号(四川造价备案)

川建发(2011)7号(四川造价备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川建发[2011]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工作,废止和纠正“借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管理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需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

分支机构在川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申请入川备案时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川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职专业人员,出示备案要求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三、对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核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一年。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备案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其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四、在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需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五、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六、未取得《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四川省境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四川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四川省的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需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需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需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12.27
•【字号】川建招标发[2006]415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需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2006]41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通知,现对省外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监理等企业来川从事招标投标活动规定如下:
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前,需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的要求,到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重新申请备案),未持有《备案证》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不得参加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招标
代理机构在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时,应根据川建发[2006]101号规定注明对省外企业的报名要求,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四川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四川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川备案办理流程
一、备案材料准备及申请程序:
1.准备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企业主体,需准备及提交以下资料:
(1)外建备案申请书,需提供企业全称、住所地、营业执照号、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信息等;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
(6)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2.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上述材料都准备齐全后,可向川省建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等待受理。

二、备案审核
1.被备案企业一般需通过以下审核步骤:
(1)审查立项申请:核查备案材料,确认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以及企业的发展史、业务范围及金融状况等;
(2)质量审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施工技术评分,包括建筑工法、安全技术、节能环保等,并结合实地考察,考核其质量控制能力;
(3)安全审查:验收企业安全设施设备,核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许可证;
(4)机构审查:检查企业组织机构、人员结构、专业技术力量及相关资质证书等;。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川建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2011年2月10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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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川投标施工备案介绍信有关问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17日
一、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和备案时限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须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实行单项备案,一个项目备案一次,暂不办理备
案证书。

(三)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
应在业主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函规定的报名期限截止前提出备案申请,无招标公告或超过报名截止期
限,均不受理该项目单项备案申请。

二、投标施工备案资料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备案,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四川省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备案申请表》(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打印,A4页面)一份;需签名鉴章处,必须加盖鲜章;
(二)招标公告或业主邀请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
(三)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介绍信原件;
(四)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誉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鲜章);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七)入川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经营负责人(总经济师)、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职称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劳动合同、缴纳
社保费用个人清单(加盖社保部门鲜章);
(八)企业入川中级以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职称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个人清单,并加盖社保部门鲜章;
中级以上技术工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个人清单,并加盖社保部门鲜章;
(九)入川企业人员要求:①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16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含瓦工、电工、木工各1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花卉工不少于3人。

②二级资质企业:不少于13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含瓦工、电工、木工各1人),其中高级
绿化工和/或花卉工不少于2人);
(十)不少于60亩苗木基地租赁合同(必须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并附至少一年期缴费凭证清单。

(十一)提交的所有材料(含证书、证件),需提交原件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按(一)
至(十)的顺序装订成册。

三、投标施工备案程序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川投标施工备案,必须由本公司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人员负责办理,并接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进行的资料审查以及根据情况组织的现场检查、核实。

(二)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川备案,应将所需资料报送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审核。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时,应持《四川省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介绍信》,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参加报名。

(三)未中标的省外入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其单项备案介绍信自行失效。

四、投标施工活动监管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投标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不得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挂靠,不得出借、出租企业资质证书。

入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每一年度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中标项目汇总表。

凡两年内未在川中标和承接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不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

(三)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中标项目,不得违法转包或者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交他人承包,违法分包。

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承诺的入川备案的总工程师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四)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入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市场行为和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五)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省外入川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信息。

对于在申请投标施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围标以及在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限制其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活动,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附件:1:四川省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备案申请表
企业入川主要人员情况
2、四川省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从事投标施工活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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