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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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M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五一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z五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五一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五一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本会设委员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
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本会应将召开
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五一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委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一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大部分时间住在五一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在任职期间内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管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首届1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采取业主推荐及自荐产生。委员当选需获得小区1/2以上业主赞同票。如当选委员不足业主委员会机构设置人数,则在半年后召开业主大会补选。
第二十五条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五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3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