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合法1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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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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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首先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人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
其次,安乐死不是生与死之间的选择,而是选择以何种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再者,应该不等于马上,这是一种过程,合法化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公民的正当权利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非鼓励和倡导。
第一,安乐死在法律上具有非犯罪性,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相关条例满足要求,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等于“故意杀人”,他们性质、目的、实施者、主动方、手段等等都不同,而且安乐死只是提前了无法挽回的濒危病人的必死结局,并未改变患者将死的命运。
并且,目前医学知识和技术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安乐死方法分为三种:注射氰化物、大剂量麻醉剂,或者凝血剂,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从1994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提案,这无疑证明了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条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工具,是应顺应社会要求的,因此,在我国制定一部有关安乐死的法律来完善对生命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对生命保护的力度,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从个人角度来说,安乐死合法化符合大多数中国人民意愿。
据中国法院调查,今年温州医科大学进行的调研中,有84.27% 的公众赞同安乐死。
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自愿要求安乐死者占到60%以上。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结辩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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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忽略部分人并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意愿(因意愿无法确定而不能急于给这部分人一个合理死去的机会)。
2、但是,难道就因为部分人的意愿无法确定我们就不去考虑另外一部分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的感受了吗?对方无法确定究竟是被迫选择安乐死还是自愿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数多,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讨论。
而在刚刚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明,中国危重病人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性是很大的,而对于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的部分人因为经济、家人等因素而被迫接受安乐死这一说法,我方已经给出相关政策,例如在安乐死之前为病人提供资金上的援助和医疗上的支持,请心理医生进行治疗,走访并确定病人申请安乐死的最终原因,确定他是否确认进行安乐死等,诸如此类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对方辩友所说的问题。
而对方辩友同样没有考虑,另外一部分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感受,同样都是一部分人,为什么对方辩友仅仅讨论意愿无法确定的人的问题而不去讨论这一部分人。
安乐死给那些对死亡有强烈需求的人一个体面的选择,同时给不确定或者说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的人一个考虑的过程。
从这一点上来讲,安乐死合法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明晰一个点:当问题足够严重紧迫的时候,只要政策有效且成本不是离谱,就该实行;其次,我们其实只是为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开放一种选择,所以众多是多少,不需考虑,只要有这部分需求即可;再其次,任何政策制定之初都会面临不适应现状的情况,比如你说的医疗资源问题,但是所谓改革所谓立法,哪一样不是要破旧立新呢,今天我们提出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不就是意识到这一部分人群的意愿无法继续被忽视,因而我们要促进医疗事业的改革,提高医疗效率,去满足它。
总不能说,我现在做不到,能够成为我不去做的理由吧。
)3、对方辩友说,生命为上,临终关怀等措施才是最好的选择。
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生命的意义并不是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在于它的长度,而是在于其质量和价值。
相比较狼狈、痛苦的活着,有尊严的,体面地死去是更好地选择,安乐死给那些并不想继续承受痛苦的人一个保存尊严的机会。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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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陈词: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晚上好。
“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从最早的斯巴达人提出“安乐死”,到荷兰、瑞士等国家的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一直活跃于各国的历史平台。
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精神和躯体上收到极大的痛苦,在病人及其其亲友同意的情况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合法化是社会民主的最佳体现,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进一步完善。
我们知道宪法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是立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安乐死的合法是完全符合这四项基本原则的。
同时生命健康权中就包括死亡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死亡的具体权利是很模糊的,既没有说自杀犯法也没有说自杀合法,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这一不足。
我们一直提倡民主,我们可以选择生,可以选择如何生,但是对于死我们却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
有生必有死,既然提倡民主,既然能选择生的方式,为什么不能选择死的方式呢。
试想一下当你的亲人得了绝症,生不如死的时候却因为法律的制约而无法得到解脱,你不觉得这是一件很残忍的事情吗,你又于心何忍呢?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保证了理解安乐死的社会环境。
社会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当病人不堪忍受疾病带来的折磨时,当亲人不忍目睹那垂危的生命极端痛苦的与死神抗衡时,确实谁也无法遵从心灵的决定。
法律和社会舆论看着你呢,你是切忌不敢让你的亲人接受安乐死的。
我们无法挣脱传统道德伦理,传统孝道的羁绊。
但是我们好好想一想,让你的亲人在没有生的希望的同时,还要极端痛苦的活着是不是就是孝道的体现。
相信在座的各位都知道那是愚孝,可是迫于外界压力,我们不敢成全大孝。
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的给想要跳出愚孝圈子的众人撑起一个保护伞,能够最大程度的减轻他们在追求大孝的道路上所背负的担子。
第三,安乐死的选择是一个人在迎接死亡前最后的价值体现。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https://img.taocdn.com/s3/m/a7aaecd4b4daa58da1114a81.png)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作总结陈词。
古人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贵我双方不才未曾生于忧患,但是百年过后,难免身体抱恙,痛苦难当,那时若还不能合法的死于安乐,未免太过悲剧了。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请让我指出对方辩友精彩辩论中的一些漏洞:第一,认为人是社会人,出于义务不应该自私的选择安乐死的观点有失偏颇。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难道在为社会慷慨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之后,在痛苦的生命最后时光,还不能平静的死去,还要为他人着想吗?您持此观点是不是太残忍了呢?第二,缺乏人文关怀。
对方辩友提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学发展的止步,且不论安乐死对医学发展究竟有多大阻碍,只是那把垂死之人,痛苦之人当做医学实验的小白鼠,为了医学发展而发展医学的行为,就着实让人胆寒.第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对方辩友讨论的被安乐死的问题,以及安乐死应用中的不规范情况,事实上这些情况仅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不能决定安乐死本身的合法性。
就像正当防卫很容易就防卫过当,但是能说正当防卫不合法吗?最后我想再次申明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
第一,法律上安乐死符合法律规范,虽然安乐死的结果和杀人罪一样是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有着本质区别,无论是从安乐死的主客体医生和病人来看,还是从其主客观来看,安乐死都应当属于正当的医疗行为。
第二,社会上客观需求的不断增长呼唤着安乐死的合法化。
面对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合理或者是荒唐的安乐死案例,我们应当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逃避,规范社会行为,也正是立法的意义所在,从这方面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有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第三,人权上个人有生命自决权。
使安乐死合法化是对独立人权的尊重。
生命是人最宝贵的财富,而人无疑拥有对自己财富的决定权.既然临危病人可以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那为什么不能选择自己生命结束的方式?诚然我们要劝说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但是当病痛折磨己身而生的希望渺茫,我们又凭什么剥夺他平静死亡的权利?第四,人文上安乐死是一种维护病人人格尊严的人道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c2065af0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71.png)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https://img.taocdn.com/s3/m/c2634d1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4.png)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47caf76f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ee.png)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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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开始有人在法律上确认安乐死,为推动安乐死合法化而开展运动。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上下两院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之绚丽,死如秋叶之静美“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以一种安乐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在永无止境的折磨中悄然而逝,所以对于今天这样一个辩题,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我方持肯定态度,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开宗明义,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的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自主真成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优化死亡。
合法化是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在此,我方结合理论与实际给出了我们的评价标准:如果安乐死非罪化,合理化并且具有立法依据,那么其应该合法化,对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一:安乐死是非罪化的,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罚违法性级应受刑罚性,只要不满足社会危害性这个先行条件,便不构成犯罪,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他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对病人的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性的人工调控,采取这种人工调控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在死亡悬崖上彳亍挣扎的痛苦,保持他原有的尊严,还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此安乐死无法构成犯罪,所以安乐死是一种无罪行为。
二:安乐死的尊在具有其合理性,首先安乐死符合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伦理道德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假设我们现在面临这样一个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结束一个将逝的生命,是让它在经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结束,还是以仁慈之心采取某些措施使生命更安逸美丽的逝去,如果我们采取了措施优化了生命的终结是违反了伦理道德,难道徒劳的增加患者的痛苦或者对患者的痛苦视而不见就不是一种恶了吗,因为传统封建道德思想的束缚,怕被社会视为“不肖子孙”的病人子女们在眼看着父母备受折磨时也不支持父母实施安乐死这种做法符合现代伦理学吗?其次,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试想,当一个理智的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的折磨时,当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消失殆尽时,他们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反对这样做呢?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历程更加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啊。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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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实施对象是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且遭受极大痛苦的人;执行者是医生;实施的程序是病人在意志正常时作出要求,然后经过医生的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之后才能执行;实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彻底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
四者缺一不可。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方面论证我方的观点。
第一,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人们常常会把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
然而我们仔细对比一下两者,就会发现这逻辑多么荒谬。
首先,我们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故意杀人的随意性有巨大的差别。
其次,安乐死的动机是为了解除痛苦,实施方式是以无痛苦的手段,这和故意杀人的谋财害命、残忍杀害又有天壤之别。
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我们又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并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的动机是减轻病人的痛苦,事先又在病人意志正常时取得同意,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没有产生社会危害。
这样,连犯罪的要件都不具备,就把安乐死定义为犯罪,难道不是件很可笑的事吗?我们再说到生命权。
作为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也就意味着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死的尊严,这既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从病人角度讲,无意义地延长他生命的长度,使他遭受身心的双重折磨,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这是违背“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的。
从医生角度讲,当一个医生面对遭受身心双重折磨、没有生存意志的病人时,以医学手段无谓地去延长他的痛苦,使其在痛苦挣扎中死去,那才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对人道主义的漠视。
从病人家属角度讲,在明知亲人遭受极端的痛苦而又无生的希望时,他们精神上承受的痛苦与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本身,甚至于接近崩溃的边缘,而同时他们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几乎可以毁掉一个家庭。
而安乐死的实施,可以减轻家属的精神压力,重新去支撑起他们的家庭,这又何尝不是一种人文关怀?综合以上观点,我方认为安乐死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弘扬人道主义,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ecdd8a12eff9aef8941e06fb.png)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一辩:大家好: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探讨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分为两种,即直接安乐死与延续性安乐死。
直接安乐死是指通过药物解除其痛苦,结束其生命。
延续性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但通过药物缓解其痛苦直至病人自行死亡,但是会随时征询病人意愿,病人可以随时选择继续接受治疗。
这两种方式针对的都是处于极大痛苦中的濒死病人,因此安乐死与其说是对生与死的选择,不如说是对死亡方式的选择。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这里的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规范.即对于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和程序三个层面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和家属在特殊条件下做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对于患者来说,安乐死是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继续生存则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延续生命的长度。
所以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据调查,安乐死最主要群体是晚期癌症病人。
我国每年160万人患癌症,近130万人死于癌症,癌症死亡率已占死亡人口的1/5.临床上,中晚期的患者往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
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肺原本的功能。
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6f9aaf8acc22bcd126ff0c70.png)
正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反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正方:
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以及自杀。
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人为地加速其死亡过程。
安乐死定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安乐死亡还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选择。
安乐死不只是人为地导致死亡,而且指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状态,以及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其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的尊严。
安乐死分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自愿—自己执行的主动安乐死、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非自愿—他人执行的主动安乐死三类。
被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和非自愿被动安乐死两种。
正方主线:
个人:1、肉体:无痛苦
2、精神:安详
反方
根据非自愿被动安乐死来打
主线:
个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益(非自愿性)
他人:1、安乐死的非自愿性具有法律漏洞,会被人有机可乘
2、不会因为自己伤害他人而感到难过
社会:影响社会秩序。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e980deca83c4bb4cf6ecd122.png)
一辩稿正方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关于在现今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持肯定态度,接下来我方将已三个方面阐述这一观点。
1.安乐死合法化更能维护病人的人身自由,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其精神和身体都在忍受极端痛苦,当他不愿忍受折磨,拒绝苟延残喘的活着,而选择有尊严的死去时,我们难道不应尊重其选则,使其通过安乐死达成夙愿吗?况且部分身患绝症的病人,其生命按照自然规律,本应走向尽头,可我们明知病人已行将就木之时,却仍一厢情愿使用各种仪器延长其生命,也就是延长其临死之前的痛苦,使其生不如死,这是极不人道的.2当没有切实可行的既减缓病人病痛又无法有效延长其生命的的情况下,。
安乐能保证病人的生命质量,维护其生命意义.人具有社会属性,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当病人处于极度痛苦中,并且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时,其精神和身体往往承受着双重折磨。
其生命质量已无法得到保障,若病人选择安乐死而遭拒,不得不被迫忍受更大更持久的折磨时,这对于其生活质量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当我们的生命只剩下苟延残喘和巨大的痛苦时,敢问他的价值何在,珍贵性又何在。
正如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所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3.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常年忍受痛苦且已自愿放弃自己生存权利的人,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他们安乐死不仅能结束其痛苦,满足其意愿,更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完就更多的生命。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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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安乐死有利于实现医疗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对于使用昂贵的药物和医疗仪器苟延残喘徒增负担的患者来说,是对于医疗资源和社会价值的浪费,而真正需要而且有治愈希望的人却得不到医疗资源,同等的生命权从何体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患者生命权利的尊重,也减轻了家人社会的负担。符合当今社会对人权的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
虽然安乐死合法化在法律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有牵涉在中国仍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按照安乐死的相应程序实施经病人的自愿申请医师的诊断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医师合法实施安乐死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在座的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自愿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我方认为自愿安乐死应当合法化。“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重症病人在垂死状态下,自由自愿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比利时以及部分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将安乐死纳入合法化的范畴我方以何者更符合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为标准,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正方观点[1]](https://img.taocdn.com/s3/m/072ada45b0717fd5370cdcbc.png)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论建议一、理论核心建议将“人的权利生来平等,安乐死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作为正方立论的基础,也是打破反方观点的基本锐器。
这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标准的争论,即站在哪个角度上来判断的问题。
建议正方紧紧抓住一点,就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安乐死对象的自主选择,因为这属于他自己的人权,而人权平等,则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理念。
所有反对安乐死的基本理由,无非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通过延续患者的生命,来体现旁观者的爱心。
这一出发点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以旁观者的选择来代替安乐死对象自己的选择,从而侵害了、抹杀了、否定了安乐死对象的独立人权。
二、基本观点1.概念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是指,对于现代医学条件下无可挽救其生命的濒死病人,符合立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减少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而自愿选择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定义的关键点在于:①生命无可挽救;②患者自愿选择;③立法规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是反驳反方绝大多数观点的锐器。
2..安乐死合法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现代社会良好的法律体系,最根本的就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运用法律来实现公平公正,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而生命的自决权更是人性尊严的内涵之一。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死亡权和生存权、发展权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活着要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死亡也应该有自己的尊严和权利。
面对生与死的选择,就好像选择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和成长道路一样,只有他自己才有权作出自由独立的决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
我们不能剥夺一个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哪怕他患有先天性的残疾;我们不能剥夺一个公民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怕他是一个正在服刑的囚犯。
同样,我们也不能剥夺安乐死对象选择有尊严地死亡的权利。
这是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权的最后体现,是生命中自由选择的最后辉煌。
尊重这种个人选择的权利,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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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主席、评委、各位同学、辩友们,大家好!本次辩论,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合法化后,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需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理由如下:第一,安乐死能让生命善始善终。
执行安乐死的对象在病情无法救治的情况下是极其痛苦的。
既然他们已经逼近死亡,何不让他们选择使自己的生命得到善终呢?无谓的治疗只是徒增痛苦罢了。
人生活的质量和意义并不在于寿命的长短,而在于生活中能实际享受到的幸福有多少以及幸福程度的高低。
对一个精神和肉体都备受痛苦折磨的人来讲,生活中已经没有了幸福和快乐,唯有回归主的怀抱才是最幸福的。
第二,安乐死能让有限的资源更大程度的利用起来,体现个人的价值。
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在于活得多久,而在于他对社会或某个群体做的贡献。
现中国是人口第一大国,在医疗方面的人力物力都非常有限。
要把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的利用起来,势必会有一些牺牲。
对于濒死的人,我们更应该让他们安乐的离去,而不是浪费资源的让他们在世间苦苦挣扎。
对于家人来说,看着亲人在死亡边缘做垂死挣扎是何其残忍的一件事!安乐死不但能帮助亲人减少病痛的折磨,还能减轻家庭负担,更能有效的利用国家资源。
我们何不去成全他们呢?第三,安乐死能让病人死得有尊严,不必狼狈的在世上苟延残喘。
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根据《医学伦理学》,医学人道主义是指在医学活动中,特别是在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同情、关心病人,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维护病人利益,珍视人的生命价值的伦理思想及理论。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32e06e1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84.png)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终末期疾病、疼痛不堪等,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和尊严。
对于这些人来说,让他们忍受痛苦和折磨,只会让他们更加痛苦和绝望。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让这些人在尊严和��静的情况下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已经被一些国家合法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比如,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这些国家的医生和患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
这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给患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和安全。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风险。
在一些国家,由于安乐死不合法,一些人不得不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安乐死。
这些非法手段往往是不安全和不可控的,可能会给患者和医生带来风险和麻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避免这些风险,让患者和医生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选择和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不仅是一种人道的选择,也可以带来更多的自由和安全。
谢谢!二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和观众:我们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现在,让我们来谈谈我们的理由。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和患者造成严重的道德和法律困扰。
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拯救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医生将不得不面临这种矛盾和道德困境,这对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影响。
同时,患者也会面临道德和法律上的困扰,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可能会有人被迫接受安乐死。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滑坡效应。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一些人可能会认为生命不再具有价值和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生命的轻视和忽视。
这种滑坡效应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崩溃,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
![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辩稿](https://img.taocdn.com/s3/m/4165bae69e31433239689320.png)
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我们聊到当今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的问题,我方的观点是,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我方的观点。
首先让我们从辩题的关键字出发。
第一,当今,即我们辩论的视角是着眼于当今社会的,考虑到全球化的明显趋势,我们不仅从当代中国社会的角度出发,更是从当代国际社会出发,来考虑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问题。
第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安乐死是指医生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的主动要求,停止主动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第三,应该,表示理所当然和估计情况必然如此。
第四,合法化,指合法性的客观基础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关于合法性的某种共识的努力。
也指使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
以上我通过对关键字进行定义的解释初步为大家阐述了辩题的含义,结合我方的观点,我方认为,当今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接下来为大家说明理由。
第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安乐死并没有触犯法律和违背法律的要求,它没有对人进行故意的伤害,不构成犯罪。
安乐死虽然与死亡有关,但它是一种死亡状态,并不是致人死亡的原因,因此不存在安乐死是违法犯罪的说法。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可以使这方面的法律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推动法治往更全面、文明的方向发展。
第二,从人权的角度讲,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
安乐死是在病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病人对自己生命终结状态的一种选择。
体现了在生命无法避免痛苦地走向尽头的时候,能够自己选择体面安乐地离开的一种权利。
一句电影台词是这样说的,“可以遏制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
我们提倡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对人权的进一步尊重,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是现代社会迈向更文明阶段的标志。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能让医生更好履行职责,让病人以及家属得到心灵的慰藉。
培根曾经说过:“医生的职责不但是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有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安乐死不是恰好符合这句话的意思吗?有人质疑安乐死是医生的不作为,但我认为恰恰相反,一个医生,与其在病人的病情无法挽回的关头只会说一些安慰性的话语,采用一些毫无积极作用的措施,不如在征求患者的同意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才是对自己本次医治、对病人的尊重,也是医生职责所在之处。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https://img.taocdn.com/s3/m/f05aee5ccf84b9d528ea7a5c.png)
辩题:安乐死应该合法化1、安乐死定义: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注意安乐死不是让病人选择生或死,而是让病人自行选择死亡的方式)2、合法化,是让安乐死的存在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是倡导人们盲目选择死亡。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1、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并且以现有的医学知识和技术,病人的病症已无法救治;2、安乐死是经病人亲自同意或嘱托的,非为他人利益而实施的解除病人痛苦的举措;3、病人提出的安乐死请求需要经过权威机构的重复认证,并且由权威的有充分临床经验的医生执行。
【核心论点】1、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赞同安乐死合法化的这一社会趋势(安乐死逐渐被社会所接纳,安乐死合法化成为一种趋势。
因为有这种需求的存在,我们才需要通过安乐死的合法化来给民众提供这么一种选择。
)2、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的合法化是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确保安乐死的可行性的3、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随着人们对死亡的态度从畏惧到平静接受,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保护他们这一权利,是对人权的尊重。
,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反驳基调】一、安乐死合法化后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医生、伦理、道德、变相谋杀、评判标准等)延伸:中国极大的贫富差距和医疗体制的不完善、医患关系紧张不适合推行安乐死<反驳>1、我们的道德良知没有那么脆弱,政策的出台也不是为了鼓催这种价值观念的产生,我们提倡的只是在病人垂危之际可以多一个选择,使其更安乐地死去2、安乐死合法化是有严格的相关配套措施的,而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就是为了规避以上问题二、我们更应该运用临终关怀而非摆出安乐死这一选择<反驳>1、谁说安乐死就没有临终关怀了呢?2、我们所说的安乐死,是在各方尽己所能的情况下,病人意志极限,医生能力之至,家属料理周到后,针对病人病情依然无法挽回的情况,做出最无能为力地相对对病人而言较温和地决定【自由辩论战场】。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e958968762caaedd33d477.png)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
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
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
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
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
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
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
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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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
谢谢主席
今天对方辩友的答辩很精彩,但可惜的是论证过程漏洞百出,下面我将指出今天对方辩友出现的几点漏洞:
第一,缺乏人文关怀,对方辩友提出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学发展的止步,且不论安乐死对医学发展究竟有多大阻碍,只是那把垂死之人,痛苦之人当做医学实验的小白鼠,为了医学发展而发展医学的行为,就着实让人胆寒。
难道他们就应该为医学进步而在痛苦的地狱中挣扎吗?而且病人选择了安乐死,对于该种病的研究就终止了吗?对方辩友把科研想得太简单了。
什
第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对方辩友讨论的被安乐死的问题,以及安乐死应用中的不规范情况,事实上这些情况仅仅只是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不能决定安乐死本身的合法性。
就像正当防卫很容易就防卫过当,但是能说正当防卫不合法吗?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始终是建立在制度对其的监督和规范的基础上,只有将安乐死合法化,才能更好的将其规范化,这会大大降低恶性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然而要是连基本的法律条文都缺失,安乐死只会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导致实践中的混乱。
一棍子打死了所有出于对亲人或病患病痛怜惜而对病患使用安乐死的病人家属和医生,然而相当一部分人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么秘密了。
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
不立法遏制了这种合理的需求。
第三,对方辩友强调,医生的基本义务是治病救人而不是终结生命,但是医生救死扶伤,难道不应该为病人减轻痛苦吗?试想,一方面是法律的空白或禁止,另一方面是患者的苦苦哀求,医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深陷痛苦而良心不安,或是希望帮助患者结束痛苦,却因为程序和责任不明而束手无策,这时的他们将更加被动。
第四,对方辩友告诉我们,因为生命神圣,所以采用人为干预的手段终结生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
实际上我方一再强调,安乐死的合法化,必须建立在患者理性的自主的选择的基础上。
患者的意愿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决定,那么就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的自主选择权也必须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不尊重患者的选择才是真正的违背道德,违背法律。
而且我方认为,与其让生命在病痛折磨中屈辱地苟延残喘,不如尊重患者的选择,用成熟而明智的法律引导他们凛然并庄严地获得解脱。
这对患者、对生命的尊严都是相当有益的行为。
此外,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据中国法院调查,百分之八十二的中国公民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每年的人大上,都会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这是不是说使用安乐死已经成为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了准则了呢?
第五,对方辩友过于相信科学的力量,认为医学的发展会将患者带离苦海。
但是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现代医学连普通的感冒都难以完全征服,更何谈将患者从不治之症的折磨中解救出来。
科学不是万能的,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会是;诚然医学的发展将会让我们的生命质量不断提高,但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远水解不了近渴,如今失去生命希望的人们不应该成为医学进步的牺牲品。
以无法预期的希望为借口反对安乐死,不仅是虚伪的自欺欺人,更是延长患者痛苦的不人道行为。
第六,认为人是社会人,出于义务不应该自私的选择安乐死的观点有失偏颇。
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难道在为社会慷慨奉献了自己的一生之后,在痛苦的生命最后时光,还不能平静的死去,还要为他人着想吗?您持此观点是不是太残忍了呢?
1、(亲朋好友舍不得/百善孝为先/文化背景/养老送终/医生医德等伦理问题问题),我们说传统伦理道德中确然有一部分值得我们去遵守、学习,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只追求生命的长度,无视生命的质量,是愚昧的;儿女们参杂自己的感情因素后去审视病人的需求,父母们凭借自己的主观情感决定病人的意愿,是不能称之为爱的。
另一方面,当一个医生在竭尽全
力医治后,病人仍然徘徊在生死的边缘时,一味的维持生命,看似是救死扶伤,实则是在增加病人的痛苦。
著名医生特鲁多有一条的行医准则:“偶尔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
”,所以现代的医生,应该跳出一味延长生命的怪圈,回归减轻病人痛苦的本质,这才是医生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文的缺失只会让已经处于临床应用的安乐死,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产生各种混乱的现状。
试想,一方面是法律的空白,另一方面是患者的苦苦哀求,医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深陷痛苦,希望帮助患者结束痛苦,却因为程序和责任不明而束手无策,这时的他们将更加被动。
2、所以今天,对方辩友考虑到(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程无法保障等问题),只是环境的局限,不能成为否定的理由,只能作为延缓推行的依据。
合法化始终是建立在制度对安乐死的监督和规范的基础上,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确保结果的合理。
退一步讲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伴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有不利的一面,就否定它更为有利的价值意义,而是应该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想办法去制约其消极影响,就如我在之前提到的,立法绝不是单纯的做出认可,而是在保障一部分人选择死的权利的同时,努力排除可能出现的威胁行为,规避可能带来的不好影响,这也就是我方所认为的立法的意思之所在。
3、(最纠结的一个点/没有看清楚的一点)是(病人到底有没有权利决定放弃自己的权利)。
既然我们可以选择生存的方式,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选择死亡的方式。
作为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在当下的医疗水平无法将我治愈,苦苦的等待死亡到来时,只有在多看家人几眼时会带来一丝慰藉。
但是其所默默忍受着心灵与肉体上的双重痛苦与折磨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所以,当意识清醒的病人发出渴望自由的呼唤时,与其肯定我生命的可贵性,与其强求我为别人而活,不如尊重我的要求,才是对生命最后的敬重。
4、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从86年中国安乐死第一案,到01年孝子杀母案,再到近年罗点点提倡尊严,有数不清的人在讨论安乐死,关注安乐死。
确实我国的技术水平不那么发达,医疗体系不那么完善,所以这个时候的我们,是干干的等着医疗技术迅速发展希望它无病不治,还是巴巴的望着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普及给自己分一杯羹?的确,从法律的角度来规制安乐死的问题,会有所局限,甚至如对方辩友所言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
他可能并不完美,但却设身处地的为渴望安乐死的人铺平了最后的道路,填补了法律关于这块生命权的监管空白,用最公正透明的手法规制了这一问题。
5、要知道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不是看路上的汽车跑得有多快,也不是看街上的楼房盖得有多高,而是看这个社会如何对待弱势群体。
而今天讨论安乐死的问题,那些濒死的患者无疑也是弱势群体,我们希望的是社会国家能够放下伦理的姿态,站在弱者的角度,挣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从第三方的道德视角中走出来,去思考,这些弱者在生命的最后承受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
不再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着那些大道理,认认真真的考虑这部分弱者最后要求,考虑一下,在这个弱者生命的最后,能不能把自由的权利还给他!
下面我将再次申明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原因。
我相信对方辩友无法让每个打针的人都不哭,由此我更相信不是每个人都能承受这种痛苦。
然而面对这一部分人我们应该予以理解,他们最后安详死去这么一个的心愿我们难道不应该满足他们吗。
我爱生命,但我不想活。
这是多少挣扎在苦痛与绝望的边缘的病患的心声。
要是生,却比死还痛苦;要是活着,却身在地狱;要是有人日日夜夜向往着无法抵达的人间;要是死能够不满面扭曲,而是安详幸福,我们有什么资格阻拦其选择死亡呢?
我方因此坚决认为安乐死应当合法化。
问题:请问对方辩友,被安乐死属不属于谋杀呢既然属于谋杀,还叫做安乐死吗
病人被安乐死的根本原因是安乐死的合法化吗
对方辩友忍心看着一个离死期不远的病人在床上苦苦呻吟,要求安乐死而不能安乐死吗
我们一定要忍者巨大的痛苦而直到死为止吗,这体现出了人道吗
我们说安了死应该合法化并不是说病人一定要选择安乐死,难道安乐死合法化就意味着多了一条恶意杀人的途径吗。
对方辩友认为对亲人及患者来说,是自杀还是安乐死所造成的伤害大呢
若心怀死志的病人想安乐死不成,从而选择跳楼,上吊等方式结束生命,对方辩友认为这样会更好吗
有人利用安乐死进行变相谋杀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