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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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设计的行政许可: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
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锅炉、起重机械的设计在制造单位申请制造资质审
查时,由评审机构一并审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
须将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
或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并到油田特种设
备科办理相应的方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竣工
的核准和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经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势试验工作。
➢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 资质。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三)、审查: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核准后, 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 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负责具体许可、核准的部门 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四)、颁发许可、核准证: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 审报告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对 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许可、核准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对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出不许可、核准通知书。
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 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 颁发相应证书。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和颁发许 可和核准证书。 (一)、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表由国家质检总 局统一制定); (二)、受理:负责具体许可、核准的部门在接到正 式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的 初步审查,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纪检。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操作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
须经一定课时的培训,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操作。
特种设备控制环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购置、 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各环节来进行控制。除特 种设备的购置属于企业自行控制手段外,其他各环节的控 制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因此, 特种设备的管理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行政许可的管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方式: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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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的行政许可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 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特种设备使用的行政许可:
包括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
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的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安全监
察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方可使用。登
记标志应当至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验收后的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气瓶充装的行政许可:
气瓶充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管理部门的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检验检测人员资质。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形式试验的检
验检测工作,必须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 瓶充装单位的许可。也可按本地区的实际,委托设区的市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 发许可证。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三)、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 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 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 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 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 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范围: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检验检测、充装均需要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 气瓶充装许可; (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
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除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外,
还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尚无具体规定。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油田专用加热炉的设计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
许可证》压力容器D2级以上的单位承担。

湿蒸汽发生器的设计同锅炉设计规定一样。
特种设备制造的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以
及压力管道用管子、压力管道元件(管件、阀门、法兰、
补偿器)的制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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