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概念解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不具有单一个体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和对象的文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依据权力和程序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二、制度的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1.提高行政法规的制定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立了备案审查机制,对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规范。
对于制定的文件,审查机关将对文件的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取向、相关效果等问题进行审查,引导地方政府科学地制定法规,提高了法规的质量。
2.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也是一种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此外,对于提出异议的公民和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民和组织维护合法权益。
3.推进政经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合理、协调、发展的经验。
尤其对一些立法不及时的地方进行影响和参考,有助于推进政经协调。
三、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程序1.备案审查的发起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向审查机关报送文件备案申请书,列明制定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机关的申请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收到文件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审核和正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每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同,一般可规定审查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3.审查机关的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提出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方面的达成时间和实施效果;审查机关实行审核、听取和询问,以及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开,向申请者和其他相关方面复函,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政府提交备案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摘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本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包括其定义、功能、程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效能。
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优化经济环境、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力和广泛适用性,容易带来权力过度集中、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科学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备案审查制度,以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约束。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定义与功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其功能包括:1.保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一致,避免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产生冲突,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备案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避免制定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
备案审查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可以促进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参与,增加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文件备案申报、备案审查和备案结果公示。
具体流程如下:1.文件备案申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需要向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备案申报,提交备案文件及相关材料。
2.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冲突等。
3.备案结果公示:备案审查机构将备案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备案通过、备案不通过或者需要修改的情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3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治化管理,保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建立法治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由行政文件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备案审查机构确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备案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得擅自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及时高效,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便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落地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备案申报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报与审查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备案申请书;(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文及其附表、附件;(三)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政策解释、解读等涉及的相关文件;(五)行政文件的立案依据及程序材料;(六)其他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备案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漏报重要事实。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报。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受理备案申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审查和备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备案申报单位的意见,保障备案审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2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性、连续性,根据《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一)备案审查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高效。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相一致,保持备案审查的连贯性和权威性。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备案结果予以公示。
三、备案审查的程序(一)备案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决定及公示等环节。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备案申请进行逐一审查,确保所有备案申请都能得到公正、客观的审查。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名称、内容、形式、发布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申请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
(四)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的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制定机关,并根据情况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五)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申请做出相应的备案决定,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备案审查的结果公开透明。
四、备案审查的具体职责(一)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备案审查的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程序,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备案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制定机关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审查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 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01
规范性文件制定概述
定义与特征
定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 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 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特征
规范性文件具有以下特征:(1)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制定程序具有法定性;(3)内容具有普遍约 束力;(4)效力具有一定的持续性;(5)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与之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还要合理、公正、必要,不得损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审查意见等情况,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03
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规成本。
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提升审查的专业化 水平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审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确保 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拓宽审查渠道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机关对审查通过的 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并加盖印章或签署意见 。
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 发布,并组织宣传和贯 彻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科学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规范机关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般性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章、规定、办法、通知等。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履行好“三公”原则,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备案申请表、备案材料和相关文件;(二)初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合格的,进行下一步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修改;(三)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包括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性、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同时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四)审核: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备案审核意见;(五)备案:备案审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备案凭证。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告知备案申请人审查结果,并提供备案证明。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辩,可以要求公开审查材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回应。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及时保管备案材料,确保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可以进行监督检验,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或撤销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为规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责任等方面。
一、备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性文件、命令性文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规范、标准等。
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内容包括文件的名称、颁布日期、颁布机关、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备案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文件内容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影响范围的合理性等方面。
审查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暂缓备案、修改后备案和不予备案等。
3.备案登记:备案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并向行政机关发放备案号。
三、备案要求1.合法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不得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2.合规性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职责,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法治原则和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3.科学性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具备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评估性,不得违背科学规律,避免随意性和主观性。
四、责任追究1.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明确责任人员。
2.对于违反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修订或废止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恢复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点,通过建立和完善该制度,可以有效规范行政机关制定和使用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秩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逐渐完善,为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该制度的背景、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必须进行备案审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有助于防止滥用职权、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水平和执行效率。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行政监督、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备案审查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充分征求意见、听取相关部门的建议,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确保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这有助于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备案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容易导致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这使得一些行政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加强备案审查的程序设计,确保备案审查的全面性和严谨性。
其次,加强对备案审查的监督,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和监督,可以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推动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进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科学性、透明性和公正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审查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贯彻公正、科学、高效、便捷的原则。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注重预防性审查,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具体内容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以下顺序进行:(一)备案申请: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包括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表。
(二)初审: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
(三)公示:初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备案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公示渠道。
(四)听证:依法或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证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五)复审:听证结束后,审查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包括对听证结果的综合评估和备案材料的详细审核。
(六)备案:复审通过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并颁布备案公告。
第七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提交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按时完成。
第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准确、公正地办理备案申请,确保备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紧急备案的,备案申请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满足紧急备案的需要,并在备案公告中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备案审查程序,不得违规操作或干扰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章责任与监督第十一条编制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交备案申请,并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可操作性审查
合理性审查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03
备案流程与要求
备案流程
审查结果处理
经过审查后,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包括要求 修改或者废止、予以纠正等。
报送备案
工作情况。
B
C
D
问责制度
对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 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公示制度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将备案审查的规范性 文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06
制度评估与完善
评估标准与方法
评估标准
评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评估方法
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 。
制度完善建议与措施
建议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律法规,明 确审查范围、程序、监督机制等。
建议强化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强化惩戒效果。
建议提高审查质量
加强审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查水 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审查质量。
建议推动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查效率,建立电子 化备案系统,方便查询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23-10-28
目 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备案审查范围与内容 • 备案流程与要求 • 审查流程与要求 • 制度执行与监督 • 制度评估与完善
0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的事 件、政策和法规的变迁。
介绍当前社会背景和政治环境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影响和需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依法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性规范效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权力行使。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备案标准:明确备案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2.备案审核:建立备案审核机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内容。
3.备案公示:对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公示,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确保社会公众可以监督和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备案效力:明确备案的法律效力,确保备案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5.备案监督:建立备案后的监督机制,对已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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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知识问答1、什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也称事后审查制度,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15日内,依法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审查后,没有问题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的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答: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是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结束后,形成了送审稿,并将送审稿送政府或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
送审稿包括:送审文件稿及其说明,征求到的不同意见和有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工作由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必须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对送审稿进行事前审查。
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法制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
3、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什么?答:规范性文件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4、如何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答:正确界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有两个标准。
一是行文方向。
规范性文件是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不是规范性文件。
二是文件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同时具备“三性”,即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是指文件的内容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单纯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
规范性文件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对不特定多数管理相对人都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于特定的个别管理相对人。
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这个文件生效以后、至失效之前的整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都有效,而不是只用一次。
5、什么样的规定是“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答:涉及或者影响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就是直接或者间接规定管理相对人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必须怎么干,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履行了义务能够得到什么、不履行义务会受到什么处理,等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对象、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法,确保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2)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政透明化。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三、制度的对象和范围1. 对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批复、意见、文件等。
2. 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3篇)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__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文件备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对外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或直接强制力,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文件,包括命令、决定、通告、规定、规程、办法、条例等。
2. 备案审查: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文件备案程序第四条【备案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在文件正式发布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备案审查】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设定权限等。
2. 文件合规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符合现有政策、制度的要求,是否与其他文件相冲突或相矛盾。
3. 文件合理性审查:审查文件是否合理、科学、适用,是否考虑了公众利益和各方诉求。
第六条【备案决定】备案机关在进行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备案决定。
决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备案通过:备案机关认为文件符合相关要求,予以备案,并向制定单位发放备案通知书。
2. 备案驳回:备案机关认为文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予以驳回,并向制定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备案公示】备案机关将备案通过的文件公示一定时间,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相关责任与要求第八条【备案机关的责任和要求】备案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保证备案工作的严密性和准确性,并确保备案结果的合法、合规和合理。
备案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制定单位的责任和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申请,并配合备案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一)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给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并由这些机关或机构对报送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审查的制度。
(二)特点1. 法定性:备案审查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行。
2. 程序性:备案审查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和程序,包括报送、接收、审查、反馈等。
3. 全面性:审查内容包括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
4. 监督性:通过备案审查,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可以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建设不完善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实施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等。
(二)审查标准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前,监督机制主要依靠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的审查,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导致监督效果有限。
四、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明确审查标准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包括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提高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监督机制除了上级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审查外,还应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建立举报、投诉等渠道,确保监督效果。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人事任免的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六)会议纪要;(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备案、报送审查备案、公布和定期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规处审核。
第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备案材料,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制作,内容应当包括:(一) 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二)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三)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的说明);(四)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日内,内,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每年1月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厅法规处备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每2年进行一次。
年进行一次。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处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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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规范环保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政府或其法制科所明确的文件。
第四条综合性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科负责起草或组织局相关职能机构起草;单项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
第五条局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制科审核。
第六条本局制定的和以本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
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报送备案或抄报时间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三)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第九条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作,内容应当包括:
(一) 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备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