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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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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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通过长期积 累,为职工提供住房资金支持, 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提高职工 居住水平。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 代初,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产 生。
发展历程
经过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不 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成 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高了职工的居 住水平,增强了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02
住房公积金政策
政策制定与调整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发展状 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住房公积金政
策。
政策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 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需 求。
民主决策
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应广泛 征求意见,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扩大覆盖面
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逐步 扩大至包括非正规就业群体在
内的全体劳动者。
统一缴存比例
通过立法手段规范住房公积金 的缴存比例,确保公平性。
放宽资金使用限制
允许职工在更多住房消费场景 下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租房、
装修等。
提高管理透明度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
会参与度。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 ,但具体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和 市场情况调整。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 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最长可
达30年。
使用规定
购房使用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自住房,包括商品房、二 手房等。
租房使用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德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德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德阳住房公积⾦新政策的详细解读近⽇,我市出台了《关于进⼀步加强住房公积⾦管理切实推进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并对《德阳市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进⾏了修订,进⼀步规范住房公积⾦提取管理,保护⼴⼤缴存职⼯的切⾝利益。

新政从多个⽅⾯放宽了个⼈住房公积⾦贷款和提取条件,市住房公积⾦管理中⼼相关负责⼈通过本报为⼴⼤市民解读新政。

贷款亮点⼀:提⾼最⾼贷款额度降低⾸付⽐例贷款最⾼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套房⾸付⽐例由30%降低为20%,“原来只有90平⽶以下的房⼦可以申请⾸付两成,现在不受⾯积限制了。

”该负责⼈说。

过去,对⼆套房的认定标准为“既要查房⼜要查贷”。

新政明确已结清原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购买改善性普通⾃住住房贷款为⼆套房,即“只查贷不查房”。

亮点⼆:增加单笔贷款额度新政执⾏后,单笔贷款额度⼤幅提⾼。

此次公积⾦中⼼调整了申贷调控系数,职⼯申请的贷款额度最⾼可增加10万元。

亮点三:异地缴存户德阳购房全国推⾏,取消户籍地限制放宽省外异地缴存户德阳购房条件。

原来规定,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6⽉及以上的,户籍在德阳才可在德阳使⽤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现在取消了户籍地限制。

提取亮点⼀:放宽还贷提取条件原办法规定“⽤商业贷款⾸次购买⾃住住房或原购⾃住住房(房改房)⾯积未达到90平⽅⽶的”偿还贷款可办理住房公积⾦提取,新办法取消了提取公积⾦还贷对房屋⾯积的限定。

亮点⼆: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新办法将租房提取公积⾦的缴存年限由⼀年以上缩短⾄三个⽉。

其中,廉租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按实际费⽤提取,商品房年提取额不超过1万元。

亮点三:扩⼤离职提取范围新办法放宽了缴存职⼯离职提取公积⾦的条件,除进城务⼯农村劳动者离职可提取公积⾦外,新办法规定⾮德阳市户籍劳动者离职也可提取公积⾦。

此外,德阳本市城镇户⼝职⼯与所在单位终⽌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满50周岁、⼥性满45周岁,且家庭⽣活困难的,也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定规定与配套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定规定与配套政策

异地贷款政策
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 地区购房,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
监管与风险防范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确保 资金安全,防范风险。同时,加 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
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04
实际操作指南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办理
由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 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
审核通过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03
贷款额度与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购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
一般为30年。
05
常见问题解答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完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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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性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 助性、保障性。
发展历程及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上世纪90 年代,经过多年发展,已逐渐成为我 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 房公积金制度,包括缴存、提取、贷 款等方面,为广大职工提供了重要的 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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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供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支持职工购房。
贷款额度调整
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缴存 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贷 款额度。
贷款期限延长
对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 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 期限。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二)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
办法》(二)
1. 缴存规定:
- 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职工每月应缴存工资的8%作为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发放
时代扣代缴;
-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

2. 提取规定:
- 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大病医疗、子
女教育、退休、失业等;
- 提取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3. 贷款规定:
- 职工可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 贷款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最高不超过当地房价的70%;
-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4. 管理办法:
-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监督措施。

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

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

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哪些?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买房外,还有很多用途,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自己的钱得到应有的利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公积金最新政策'一览'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买房外,还有很多用途,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住房公积金政策,让自己的钱得到应有的利用。

那么在公积金有哪些政策发生改变?新政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租金发票和完税证明新规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新政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降至两成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将基本形成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

指导意见要求,构建数字化服务新模式,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实现同一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指导意见强调,打牢数字化发展的数据和平台基础。

建立健全让数据用起来的机制,依法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利用,推动实现各地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通”的数据共享“立交桥、高速路”,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长王旭东说,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达1.64亿,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后,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等规定必须当面办理的服务事项外,其他业务基本能够实现网上办、掌上办。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

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最新)公积金是一种长期资金,平时按月缴纳,日积月累,慢慢就成为一笔不小的资金。

当人们生活中需要的时候,公积金的作用就能体现出来。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希望大家喜欢!2023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新政一:租房提取公积金无需租金发票和完税证明新规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而此前,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还需要提交租金发票、完税证明等。

新政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降至两成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再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如何提取公积金呢?首先你必须要向申请者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由单位审核相关证明后,单位填写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之后职工(或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单位所对应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所需的专用章。

最后的时候,职工(或经办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的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单位相关账户,并且由单位来取出该住房公积金然后才能够支付给职工。

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人员要求购买、建造或修缮住宅类房产;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屋贷款;退休及失业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的离休人员;户口迁出或出国定居人员;没有房产产生的的租房费用;职工死亡后,其遗产继承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应余额。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资讯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

资讯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

资讯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2023年最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欢迎学习,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23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

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积金买房的使用方法1、假如买房人是购买不限贷不限购的房屋的话,则可以一次性把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进行买房。

假如买房人是办理商业贷款进行买房的话,则可以把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或者是用于支付每月所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2、假如买房人是办理组合贷款来进行买房的话,则可以把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用于支付每月所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假如买房人自己没有办理房屋贷款的话,则可以把自己父母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买房。

3、假如买房人自己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的话,那么当自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以后,就可以把自己父母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提取出来,用于支付每月所需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在异地如何办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将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据了解,凡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抚州户籍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抚州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可获得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抚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也可向抚州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附上政策全文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一、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9】135号)和省住建厅《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赣建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规范开展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缴存职工、户籍及购买的自住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不限户籍),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是指在我市缴存职工,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购房或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业务。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统一按本细则操作实施。

四、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一)对象及条件申请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缴存地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含)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者;2.户籍所在地为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的除外);3.所购买的自住房(含再交易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但不包括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及小产权房;4.在异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者;5.能提供1—2名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具备民事行为和经济承担能力的担保人;6.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政策

住房公积⾦改⾰新政策住房公积⾦⼤家应该都⽐较熟悉了,⽣活中很多时候职⼯买房是可以利⽤住房公积⾦贷款的。

听说住房公积⾦政策要经过改⾰,那么对于改⾰的新政策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住房公积⾦改⾰新政策⽇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次对该条例进⾏修改。

近年来,住房公积⾦缴存悬殊、资⾦沉淀、使⽤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本次修订意在加强公积⾦缴纳和使⽤的公平性,让更多收⼊群体从中获得实惠。

避免“天价公积⾦”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作地设区城市上⼀年度单位就业⼈员平均⼯资的60%,不得⾼于平均⼯资的3倍,单位和职⼯缴存⽐例上限不⾼于12%,下限不低于5%。

过去,公积⾦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业缴存⽐例和缴存基数不⼀,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缴存差距悬殊。

⽐如像电⼒、⾦融等国有垄断⾏业的公积⾦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上万元,⽽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群体只有⼀两百元,公积⾦差距⼏⼗倍。

⼆、住房公积⾦如何提取职⼯提取住房公积⾦的⼤致⼿续如下:(⼀)⾸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提交的相关证明后,契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个⼈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单位经办⼈员或职⼯个⼈持公积⾦个⼈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树⽴住房公积⾦账户的公积⾦中⼼(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中⼼)停⽌审批。

公积⾦中⼼完成审批和录⼊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审批专⽤章。

(三)单位经办⼈员或职⼯个⼈持公积⾦中⼼已审批的公积⾦个⼈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管理中⼼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中⼼办理转账业务,公积⾦中⼼将职⼯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转账⾄其单位根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付给职⼯。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1.1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普通为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1.2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 异地缴存:对于异地就业的职工,普通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取条件和用途2.1 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普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购买首套房、支付住房贷款、缴纳租金等。

2.2 提取用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普通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规定。

2.3 提取限制: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次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提取。

三、贷款政策和利率3.1 贷款政策: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

3.2 利率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普通比商业贷款要低一些,具体利率水平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

3.3 还款方式:职工在贷款购房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管理机构和监督措施4.1 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普通为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4.2 监督措施:政府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服务保障:管理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如查询缴存情况、办理提取手续等,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策调整和未来发展5.1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可能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流程作部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自2009年5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2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

现有的“对冲还贷”政策和办理流程不变;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在相关证明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延长为2年内;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1个月内延长为6个月内;3、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后调整为在单位破产清算完结后即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曾贷款但已经结清的,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就购买的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取消职工因购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

上海公积金最新政策一、公积金贷款政策1. 提高贷款额度: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原先的60万元/户提高到80万元/户。

对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户。

2. 降低首付比例: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最低首付比例由原先的30%调整为20%。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维持在30%不变。

3. 调整还款方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了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己的偿还能力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二、公积金提取政策1. 扩大提取范围: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置换自住住房时,均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期间,也可按年度提取公积金。

2. 提高提取额度: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原先的不超过购房款的3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款的50%。

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的20%。

三、公积金转移政策1. 简化转移流程:职工在上海市范围内转移公积金账户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2. 同步转移贷款信息:职工在转移公积金账户的同时,其公积金贷款信息也将同步转移至新单位,便于职工继续还款。

四、公积金账户管理政策1. 放宽账户合并条件:职工可将原先在不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账户合并到一个账户中,便于管理。

合并账户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纸质材料,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2. 延长账户封存期限:职工账户封存满两年后,可申请重新激活账户,继续缴纳公积金。

五、扶持政策1. 支持职工住房租赁:上海市政府鼓励职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月租金的50%。

2. 扶持人才住房:对于上海市认定的各类人才,公积金政策将给予一定的优惠,如提高贷款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

上海市公积金最新政策在贷款、提取、转移、账户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东莞市在 2024 年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本市或外地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费用发票等材料。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4、租赁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5、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等。

8、重大疾病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二、提取额度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总额。

4、租赁住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5、其他情况按照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频率1、购买自住住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提取。

但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

2、租赁住房每年提取一次。

3、其他情况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性原则;(二)互助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流动性原则;(五)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使用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四)受理住房公积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管理中心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综合部:负责中心的日常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二)归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管理工作;(三)提取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核和管理工作;(四)贷款部: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五)监督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贷款和使用进行监督;(六)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为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个人应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台账,详细记录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三)职工租房自住;(四)职工离休、退休;(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公积金提取流程最新政策

2024公积金提取流程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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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政及解读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政及解读

近日,十堰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自8月1日起十堰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发生重大改变,也就是说购房时想要使用公积金的条件更加放宽了!一起来看看吧:01、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最新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转移等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转移等业务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年审、等业务,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相关业务要求通知如下:一、购房或偿还公积金、商业住宅贷款的提取条件1、住宅套数超过二套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2、住宅套数未超过二套,但在公积金业务平台里查询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合并使用累计超过二次的不予办理提取业务。

(同一套房既提又贷的做一次计算)3、房查以申请人户口薄为主,只查询提取或贷款人及配偶房屋套数和提取次数;户口薄上子女和其他成员不予房查和提取次数的查询,房查套数以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提供的查询为准。

4、允许父母为子女或子女为父母在十堰辖区内购房提取。

(提取条件与上述1.2.3条要求一致)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含异地),首次提取需要提供房查查询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还满一年后办理提取手续,每次提取时间隔满一年及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提取金额不超过间隔时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套数和次数认定与上述1.2.3条提取要求一致)。

6、夫妻双方离婚的,申请人在办理购房、还贷提取时,住宅套数认定按照届时出具的房屋查询及析产协议判定,产权最终归谁,作为使用次数计算,反之,不纳入使用次数。

7、拆迁还建需要提供房查,第三套及以上不予办理,首套房可提取补差余额,二套房只能提取补差差额的70%。

8、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若再次申请提取业务,不予办理。

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提取条件按照相关业务政策执行。

二、非公有制企业开户不受人数限制,按企业单位开户要求办理。

三、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劳务合同或个体工商执照、养老保险、一类银行卡。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公积金缴存对象1. 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3. 个人独资企业主;4. 无业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1. 基本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2. 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

四、公积金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房: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房;2. 偿还住房贷款: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3. 大病医疗:职工在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费用;4. 退休或者失业: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生活保障。

五、公积金账户管理1. 职工公积金账户由单位开立并管理,单位需定期向职工提供公积金缴存明细;2. 职工可通过手机APP或者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明细;3. 职工可在异地就业时,将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

六、公积金使用监管1. 公积金使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医疗费用发票等;2. 公积金使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3. 对于违规使用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公积金账户维护1. 职工需定期缴存公积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2. 职工更换单位后,需将原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3. 职工退休或者失业后,可选择继续缴存或者提取公积金。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补缴;2. 对于虚报职工工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取销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资格。

九、监督和投诉1. 职工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投诉;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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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_规章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是大家都关心的事情,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
(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

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

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

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

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

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四、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

现规定执行的“贷款期限5年(含5年)以下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统一调整为:借款人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

五、放宽月收入的认定。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标准的,可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作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依据。

配偶无公积金的,月收入以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证明为依据。

六、放宽用于抵押房屋的条件。

所购房屋为期房,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借款人可用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用第三人住房抵押的房屋可以是家庭唯一住房。

特别提示:按照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的规定,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正常还款期间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抵押物,须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以变更后的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办理抵押手续。

因此,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慎重选择抵押物。

七、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政策。

取消《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应情形下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

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选择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潍坊市将于5月1日起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正式通知将在完成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后公布。

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预先了解政策变动情况,现发布提示性公告。

具体规定以正式通知为准。

关于
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一)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二)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三)未发生过购房提取、还贷提取且未取得过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额度(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提取材料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三)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四)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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