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深度剖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其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或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通常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则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从而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将按照从简到繁的方式,深入探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 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危险源。
- 在工艺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在设备方面,应重点检查设备的老化、磨损、损坏等情况;- 在环境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的气体、液体泄漏,粉尘爆炸等危险情况;- 在管理方面,应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情况。
1.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风险矩阵、风险图等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 风险矩阵中一般包括对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从而确定风险等级; - 风险图一般用于定性评估,将危险源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描述和分析。
1.3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风险防控和管理,主要包括危险源的隔离、减轻、消除等措施。
- 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隔离和控制,包括封闭、隔离、防护等方式;- 减轻危险源带来的风险,包括采用技术装置、使用保护设备等措施;- 消除危险源,尽可能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2. 重点检查事项清单2.1 设备情况检查:对设备的完好性、运行状态、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外观、上下游管道、橡胶软接头、阀门等情况。
2.2 工艺检查:对工艺流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生产工艺、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情况。
较大隐患判定标准20条
以下是用于判定较大隐患的20条标准,这些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判定较大隐患时,应综合考虑相关标准及具体情况:1. 火灾隐患:存在明火、高温、易燃物储存不当等火灾风险。
2. 电气安全隐患:存在电气线路老化、过载、短路等电气安全风险。
3. 气体泄漏隐患:存在气体泄漏、积聚或不合理使用造成爆炸、中毒等风险。
4. 机械设备安全隐患:存在机械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等风险。
5. 高空坠落隐患:存在高空作业缺乏安全防护、安全带等防范措施。
6. 断电、停水隐患:存在断电、停水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控制。
7. 物品堆放隐患:存在物品堆放不整齐、过高、堆放不稳等风险。
8. 安全防护设施隐患:存在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风险。
9. 消防通道隐患:存在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或通道标识不清晰等风险。
10. 消防器材设施隐患:存在灭火器损坏、使用过期、未按规定摆放等风险。
11. 化学品存储隐患:存在化学品存储不当、标识不清、无合适储存容器等风险。
12. 毒物、放射性物质隐患:存在毒物、放射性物质接触、泄漏或储存不当的风险。
13. 交通安全隐患: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车辆违规驾驶等风险。
14. 暴露在危险环境隐患:存在员工暴露在高温、高压、尘埃、噪音等危险环境的风险。
15. 作业操作规范隐患:存在员工违反操作规范、忽视安全注意事项等风险。
16. 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存在员工对消防知识、应急逃生等方面的意识不足的风险。
17. 突发灾害风险:存在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18. 感染病害传播隐患:存在传染病害传播的风险,如传染病防控不当等。
19. 食品安全隐患:存在食品安全监管不力、食品存储、制备不卫生等风险。
20. 人为破坏、盗窃隐患:存在盗窃、恶意破坏、纵火等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
这些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较大隐患判定应结合。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于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套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描述:一、目的和意义制定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辨识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判定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行业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物质和能量控制不当:存在危险物质和能量失控的情况,如化学品泄漏、压力容器超压等。
2.设备和设施缺陷: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如安全附件失效、紧急切断阀失灵等。
3.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作业场所狭窄等。
4.人员和管理问题:人员技能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
5.其他问题:如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程序和方法1.收集信息:通过检查、检测、评估等方式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设备状况、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判定标准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本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治理措施制定:针对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5.监督和检查: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6.复查与更新: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及时发现新的问题,并更新判定标准。
五、责任与执行1.企业是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也不断令人担忧,一些新的重大隐患也随之而来,我们社会需要一套完善的基于法律的、科学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此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社会中遭遇的重大隐患。
首先,我们需要对重大隐患的定义进行界定,以便判定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定义,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起事故隐患的社会活动、可能导致社会影响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恐慌的行为、可能给社会秩序、安全带来威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等。
接下来,根据上述定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合理分配:资源包括财物资源、城市资源、自然资源等,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对比较关键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性。
2)环境保护:要求重视环境保护,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以确保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3)社会秩序维护: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坚持社会公平正义,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4)安全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恐怖行为、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活动等安全隐患事件的发生。
以上是《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的总体框架。
对于有关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探讨,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完善,以确保及时识别和解决重大隐患。
当前,各级政府正积极响应提出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推出各项政策,加大安全防范、社会秩序维护和环境保护等力度,来防范和解决重大隐患。
国家也将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整治力度,准备立法,对重大隐患进行判定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全面控制。
未来几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竭力推进《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2》的实施,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等措施,加强对重大隐患的预防和解决,最终有效地防范和处理重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预防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发生,为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依据本标准确定市政房屋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3)拆除模板支架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或规范要求,模板滑爬。
常见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汇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厂中厂企业”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所有工贸企业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金属熔融(有色)企业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3.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4.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四、建材行业1.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五、机械行业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六、涉爆粉尘行业1.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七、有限空间(产生CO、H2S等有毒有害气体)行业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是化工企业20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化学品危险性大、储存场所密度大,易发生事故。
2.设备技术状况欠佳,老化、磨损、腐蚀及易产生爆炸、泄漏等缺陷。
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动力设备操作不当或者故障。
4.化工厂生产车间、储存区域、库房、化验室、输送管道等设施欠缺防爆、阻燃、隔热等安全保护措施。
5.化工厂生产车间环境卫生差,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废物没有得到处理。
6.物流管理粗放、配送方式不规范,货车等运输工具安全性不足。
7.人员确实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培训,特别是新员工和进入新工作岗位人员。
8.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不落实。
9.安全设备、安全装备不齐全、不足够完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10.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明确分工、责任不清。
11.不按规范指导程序安装、使用设备,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验收,特别是新设备和改建设备。
12.重要的管道、吊放和输送设施没有及时检修,设施检露隐患被忽视。
13.化工厂进行重大工程改建和维修,时常会因维修人员操作误差、原材料不及时送达、设备调试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事故。
14.安全装备、进出口防护设备、防火墙、排气机等安全系统设施缺失或失效。
15.设备控制系统运行不稳定,程序意外终止导致生产设备失控。
16.管理层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没进行正确认知,没有制定应急预案,17.与事故相关的重要记录没有得到妥善保存,容易造成事故调查和定责的困难。
18.包括设备操作人员、生产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等重要责任岗位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19.管道或者设备失火,系统自动关闭失败重大火灾隐患。
20.对于潜在的重大事故,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建立三防措施。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新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集合(2018年)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末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3控制室或机柜面具有爆炸、火灾危险装置一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潜在性:评估隐患是否存在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性,包括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程度。
2. 事故发生频率:评估隐患发生的频率以及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可能引发事故的概率。
3. 暴露程度:评估隐患对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暴露程度,包括可能受到威胁的人数、财产价值或环境敏感性。
4. 风险管理措施:评估现有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足够有效,包括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等。
5. 事故后果:评估隐患引发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包括对人员健康、财产价值和环境的损害程度。
6. 法律法规要求:评估隐患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罚款的程度。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可以判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和处理。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一、设备设施与维护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存在超期服役、设计缺陷或明显磨损现象。
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保养是否按照规定执行,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是否存在因设备设施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生产作业现场是否整洁,物料堆放是否符合规定,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作业环境是否存在高温、高湿、噪声、振动等职业危害因素,且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生产现场的安全标识、警示标志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易于辨识。
三、管理制度与执行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职责。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应急措施与预案企业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设备、器材是否完备、有效,相关人员是否掌握使用方法。
是否建立了快速响应机制,能够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五、员工安全意识培训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员工是否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
是否建立了员工安全行为考核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隐患可能性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整改方案。
定期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七、影响程度与范围分析安全隐患可能对企业生产、人员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评估隐患影响的范围,包括是否可能波及到其他区域或设备。
根据影响程度和范围,确定隐患的紧急程度和优先处理顺序。
八、控制难度与措施对控制隐患的难度进行评估,明确是否需要采用特殊的防控手段。
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改进、设备更新、管理优化等方面。
建立长期的安全监管机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步消除。
在判定重大安全隐患时,需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全面。
重大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隐患判定方法
确定重大隐患通常需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重大隐患判定方法:
1. 风险评估:通过对潜在风险的评估,包括概率和影响力的评估,来确定潜在的重大隐患。
一般来说,概率和影响力都较高的风险会被视为重大隐患。
2. 标准与法规:依据相关行业的标准与法规,判断是否存在与之相关的重大隐患。
例如,某些行业对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重大隐患。
3. 专家意见: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判断,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4. 历史经验:根据过去类似事件的发生和教训,判断当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如果类似事件在过去曾经导致严重后果,那么当前类似情况很可能也是重大隐患。
5. 数据分析: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例如,如果某个生产设施的故障率远高于平均值,那么这个设施很可能存在重大隐患。
需要指出的是,重大隐患判定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并且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方法来进行判定。
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细化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 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 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如果证明材料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30 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患。
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若当地安监部门未开展相关培训发证工作,不判为重大隐患。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患。
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等标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我判定标准
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我判定标准在企业管理中,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重大隐患的存在不仅会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对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因此对重大隐患进行准确判定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与回顾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企业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潜在风险大小:即潜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
2. 监管部门的态度:监管部门对于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态度。
3. 相关措施的完善程度:企业在发现潜在风险后所采取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的完善程度。
根据以上标准,企业可以对重大隐患进行自我判定,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我认为企业应该从源头上排查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流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充分尊重监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做到合规经营,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深度和广度当我们深入探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我判定标准时,我们可以从不同行业和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和问题,分析探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还可以从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认真总结和分析企业在判定和处理重大隐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通过这样的深度和广度探讨,我们能更全面、深刻地理解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我判定标准。
结论通过本文的讨论,我们对于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自我判定标准有了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
企业应该将重大隐患的判定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密切关注监管部门的政策和法规,及时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稳定地发展。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重大自然灾害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自然灾害隐患判定标准
1. 地质条件
判断地质条件是识别重大自然灾害隐患的基础。
以下几个方面
应被考虑:
- 斜坡情况:地质条件较差的地区,例如陡峭的山坡、岩石裸
露的地面等,容易引发山体滑坡、坡面泥石流等灾害。
- 地壳活动:活跃的断层带、地震频繁的地区,如地质构造复
杂等,可能面临地震、地裂缝等灾害威胁。
2. 水文条件
水文条件对于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有重要影响。
以下几
个方面需要注意:
- 水文气象条件:降雨量、降雨强度等气象因素可能导致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 水源状况:河流、湖泊等水源的容量、地下水情况等,对于洪水、涝灾害的发生具有直接影响。
3.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对于自然灾害的隐患有一定影响。
以下几个方面应被考虑:
- 建筑物结构:建筑物的结构材料、抗震能力等情况,将直接影响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程度。
- 水利设施:水库、堤坝、排涝系统等水利设施的设计和管理情况将影响洪水、涝灾害的程度和范围。
4.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状况对于自然灾害的隐患判定也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 植被状况:植被的覆盖情况、植物根系的稳固性等因素,对于土壤侵蚀、滑坡等灾害的发生具有影响。
- 土壤质地:土壤的类型、含水量等,将影响降雨后的渗漏和液化情况,进而影响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程度。
以上是重大自然灾害隐患判定的基本标准,希望能对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增强预测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请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以上标准,进行相关隐患判定工作。
重大隐患认定标准(15条)
一、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年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月度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3、煤矿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矿井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二、瓦斯超限作业:1、瓦斯检查存在假检、漏检的;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1、未建立防止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采取防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出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在当今社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识别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1. 定义与范围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对人员健康造成长期影响的潜在危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缺陷、操作不当、管理失误、环境因素等。
2. 判定原则- 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的方法和理论进行判定。
- 预防为主原则: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 人本原则: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多种措施,综合解决安全隐患。
3. 判定标准3.1 机械与设备安全- 设备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质量问题。
-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缺失。
- 定期维护和检查不到位,存在故障隐患。
3.2 操作安全-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或未持证上岗。
- 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 使用禁用或报废的设备和工具。
3.3 环境与卫生安全- 工作场所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情况。
- 通风、照明、防火等设施不符合要求。
- 未按规定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3.4 管理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
- 应急预案不完善或演练不足。
- 安全投入不足,导致安全管理设施落后。
4. 判定流程- 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 隐患评估: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
- 制定整改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 整改落实:执行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复查验证:整改后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5. 结语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通过严格执行上述判定标准,可以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重大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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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