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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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行为,促进农机合作社的良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按照科学管理的原则开展农机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采用制度化管理,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合作社运行顺利。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弘扬合作、互助、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农村经济建设,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机械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注重市场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应加强农机操作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农民使用农机的安全。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的制度,确保农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农机合作社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十一条合作社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决策、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社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合作社财务和运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理层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职责和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会计管理第十六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农机合作社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安全。

第十九条农机合作社应及时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农机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财务运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机合作社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和农机操作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服务管理,发挥农机优势,促进农机化服务业的发展,依据《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农发〔2007〕6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指以农机具运作和农机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获得的财产及资金,属于合作社的共同财产,为社员共有。

第三条:本社的主要服务内容是提供农机具的租借、维修、保养、加油等服务,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农机化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规定了本社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服务内容、会员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社员退出原则、章程修订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第五条:本社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数由社员大会确定。

第六条:社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社日常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董事会推荐,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任命。

第八条:本社依法纳税,保证税收的合法性。

本社会计师应当每季度对本社的财务进行核对,确保经济公开、透明、正常运行。

第九条:社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社员义务,积极参与社员大会和董事会议事。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会员有权在本社中表决、选举、被选举及参加管理。

有关大事项须经过社员大会表决,并经过半数以上的出席会员同意方可生效;经营管理活动,由董事会制定方针政策和决策,并由经理负责落实,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遵守合作原则,购买本社的商品和服务,如出现相关沟通效果不好的情况,应及时向本社反馈,以便本社解决。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社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必须履行规定的经济责任,按规定比例缴纳入社资金,保证社会公义,共同分担风险。

第十四条:会员必须维护本社的声誉,不得妨害本社的利益,不得以非法的行为谋取自己或者他人不正当的利益。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进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发挥农机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按照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原则,互助互利、共同发展,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为:“××市/县/镇/村”。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实行会员制。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由农民组成,以各种经营方式经营农机服务业务,共同承担经济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坚持农民自愿、平等、互助、自治的原则,按劳分配,自愿参加的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农民;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认同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章程,并按规定的出资额交纳股金。

第八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包括:公平分享经济收益、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作社章程享受相应的福利。

第九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对于合作社的事务应当坚守遵守章程,依法参加经济活动,并负有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十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7名自愿参选产生,其中一名会长由会员大会选出。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第十三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按月、季度、年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外公开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收益应当根据经营收入以及成员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每年应当对经营情况进行年度报告,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审议和批准。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会员决定,经理事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第二章成员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第三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三十四条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业务范围第三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二)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五)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三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第三十九条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第四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四十二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三条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第四十四条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五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一)成员出资;(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机构贷款;(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六)他人捐赠款;(七)其他资金.第四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四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第四十九条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第五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五十一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本社日常办公费;(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第五十二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成员培训;(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五十三条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五十四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五十五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十六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第五十七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第六十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第六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六十三条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四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完毕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六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六十九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四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合作社的运营管理,提高农机合作社的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机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由农户或农民合作社以现金、土地、农机等财物入股组成,以生产经营农业为主的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原则。

合作社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合作社章程,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与形象。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内部管理的核心是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要建立健全决策、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做到规范运作,确保农机合作社的长久稳定发展。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及时向合作社成员公布决策情况、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并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

第二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农机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决策和管理,以发表个人意见和提出建议;(二)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三)平等享有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和福利;(四)合法合规使用农机和农田;(五)其他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维护合作社利益;(二)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活动;(三)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缴纳入股金或按照经营份额投入农机、土地等资源;(四)根据合作社的安排,参与农机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五)配合合作社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六)其他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

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策。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负责协助管理和决策。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效益,促进农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农村经济秩序。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合作社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应依法纳税,遵守税务政策,按照预算管理原则进行资金使用。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和执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应及时向社员公告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合作社内部的纠纷和矛盾。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八条:农机合作社的成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加入合作社。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与决策,有义务履行合作社的决议,并享有与其决策权相对应的权益。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的成员有权知道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参与监督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的成员应按照协议约定和公平原则使用合作社的农机设备,并按时缴纳合作社的费用。

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的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农机合作社应合理安排设备的使用计划,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明确、资金安全,经营有据。

第十六条:农机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经营评估,总结经验,改进经营管理,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机合作社应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合作社成员的监督,配合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农机合作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送经营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为:农机服务、农机设备租赁、农机维修等。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为:xxxxxxxxxx。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会员第五条合作社的成员包括农机所有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与农机服务相关的单位,满足合作社入社条件的个体和组织。

第六条合作社会员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农机设备,并按照合作社制定的规定进行农机的运营和服务。

第七条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部门。

第三章合作社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监督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第九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监督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运营。

第十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农机服务和农机设备的租赁,承担合作社的运营工作。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合作社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会费缴纳制度、决策程序、纪律处分、资金管理等。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配备合适的农机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农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农机维修体系,培训和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术水平,确保农机设备的及时维修。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章程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合作社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解散必须经过会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解释权归合作社所有。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坚持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生产、经营、安全、人事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稳健运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为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

第六条成员大会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是成员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经营团队是合作社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技术等工作。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十条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农业机械化事业,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成员入社应当缴纳出资额,出资额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和经营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成员享有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权、决策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成员应当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履行成员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贡献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财务支出应当符合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需要,严禁铺张浪费。

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十七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成员意愿,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加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省**市**县(区)**乡(镇)**村。

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社员分为个人社员和单位社员。

个人社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单位社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合作社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三)具备合作社所需的农业生产设备或技术。

第七条社员的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查批准;(三)办理入社手续,缴纳社员股金。

第八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合作社的活动,使用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设备;(三)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获取收益;(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会计资料;(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六)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转让社员股份;(七)优先购买合作社的农产品;(八)按照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优先使用合作社的服务;(九)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二)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缴纳股金;(三)按照合作社的规定参加农业生产活动;(四)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五)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三名。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农业生产经验。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三)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的章程;(四)决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五)监督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保证合作社的资产合法、有效;(六)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业务运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

第三条农机专业合作社会员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合作社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由5-9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执行委员会主任。

第五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并组建相关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对合作社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入社条件和退出规定第七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具备农机经营资质,并符合合作社的入社条件。

第八条入社条件包括:具备相应农机经营资质证书,拥有合法的农机设备,认同合作社宗旨和共同经营原则等。

第九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执行委员会对符合入社条件的申请会员进行审批,经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加入合作社。

第十条农机专业合作社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合作社:丧失入社条件;违反合作社章程;未按合作社规定缴纳会费;自愿退出合作社等。

第四章会费收缴和使用第十一条农机专业合作社会员应按照合作社规定缴纳会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会费的使用应用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和年底分红等方面,必须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年末结余的资金,按照会员的投入和贡献进行分红,分配比例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五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提供农机设备租赁服务;组织农机设备维修和保养;农机学习培训活动;开展农机设备销售;组织会员定期交流和合作等。

第十五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农机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会员权益,做好会员的后续服务工作。

第六章合作社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七条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接受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配合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一、经营目的与范围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经营范围包括土地耕作、农业机械装备租赁、技术咨询、农业机械维修保养等业务。

二、合作社成员1. 合作社会员资格符合工商登记和农业政策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出资购买合作社股份。

2. 合作社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3. 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有权按照章程获得分红,有权参与投票选举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人员。

4. 合作社成员有义务缴纳合作社的各种费用和分摊风险。

三、合作社管理1. 合作社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由理事间互选产生。

2. 合作社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理事会任命或者聘请。

3. 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审查和提供建议。

四、合作社财务管理1. 合作社实行营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2. 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合作社成员出资、贷款、公积金、申请政府补贴款等。

3. 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由经理和监事会共同编制,应当经过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4. 合作社的净利润根据章程约定进行分配,决策权归合作社理事会。

五、合作社退出和解散1. 合作社成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合作社理事会。

2. 合作社成员欠缴合作社财务费用,或有欺诈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应当被追究责任或驱逐。

3. 合作社因生存条件恶劣等其他原因无法生存,或相应经营实践存在重大问题,经多数成员同意,可以解散合作社。

六、其他事项本规章制度的修订、解释权归合作社理事会所有。

对涉及合作社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改动,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对合作社成员必须及时公示。

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操作细则。

农机合作社章程

农机合作社章程

农机合作社章程一、总则1.本章程为农机合作社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的依据,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2.本农机合作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合作社的设立与组织1.农机合作社的设立需经全体发起人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2.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运作,成员大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

三、成员资格与权利义务1.农机合作社的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加入合作社,遵守合作社章程,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2.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获得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维护合作社的利益和声誉。

四、组织机构与决策程序1.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的决策需经全体理事同意,监事会的监督需经全体监事同意,成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五、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1.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农机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成员缴纳的会费、政府补贴、社会捐赠等。

资金的使用需符合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并经过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批准。

六、经营业务与合作模式1.农机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的推广等。

2.农机合作社的合作模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与农户签订合同、与相关企业合作等。

合作模式的选择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批准。

七、监督与风险控制1.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高农机经营效益,保障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机资源的集中管理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收入。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应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处理好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必须坚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必须保障农机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分工负责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主要负责决策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政策,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审议和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农机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农机作业安排、农机维护保养、物资和资金的管理等。

第九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不能携带不当思想和行为影响合作社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一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主动提供农机和其他资源,共同维护合作社的经营秩序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制定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明确各项经营指标和业务目标,合理安排农机作业计划。

第十三条农机作业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和作业效果,严禁因驾驶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农机损坏。

第十四条农机合作社应定期对农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性能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及时处理农机故障,保障作业效率。

第十五条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机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租金和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对于逾期未归还农机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与运作,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加强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机合作社是由农民农机拥有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利用和管理农机设备,开展农业生产作业。

第三条农机合作社的宗旨是坚持合作、互利、诚信和共赢的原则,发展优势互补的农机合作社经济,提高农民农机拥有者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五条凡是农村户籍的农民农机拥有者,有农机设备的课为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合作社的经济和管理权益。

第六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自愿加入,对合作社有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加入。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平等参与农机设备的使用和作业收益分配。

(二)参与合作社事务管理,包括选举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三)对合作社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并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农机合作社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足额缴纳合作社的会员资金。

(二)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

(三)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合作社管理第九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人员等管理机构。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代表成员的利益。

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应按照合作社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职责,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加合作社的价值,提高成员的收入。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农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合作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理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农机合作社设立经营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

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合作社日常管理与运营。

第四章农机作业与收益分配第十五条农机作业应按照合作社的统一安排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农机设备。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名称与住所第三条合作社的名称为[合作社全称],住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服务范围第四条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农业机械的购买、租赁、维修等服务;组织农业机械作业,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协助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开展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资格第五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从事农业生产或相关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合作社的会员。

第六条会员入社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合作社各项业务的开展。

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作社规范运作。

第六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按照章程规定获取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出合作社。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完成合作社布置的任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经营情况;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章业务与合作模式第十一条合作社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营模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服务、统一核算等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以专业化农机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农村地区组织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第四条合作社的地址位于××市(县)××镇(乡)××村。

第五条合作社的宗旨是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农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农机服务。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机服务、农机维修、农机租赁、农机推广等。

第二章合作社的成立和退出第七条合作社的成立需要至少×人(户)自愿组成。

成员向合作社投入必要的资金,并以共同经营、共同分配、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

第八条所有成员应向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额的入股金,并不得以交纳入股金的形式获取其他经济利益。

第九条合作社成立后,成员不得私自将其股权转让、转租、转让其他非现金资产等。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若有退社需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作社,经合作社决议同意并完成清算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事项应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以多数意见通过。

重大事项应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十二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最多不得超过9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每届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一人具体负责监督合作社会计师的工作。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非现金形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由管理机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经营的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共同承担风险,通过参与利益分配方式来获得合作社经营所得。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年底或按照合作社内部约定的时间,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审计,以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机合作社章程制度内容范本

农机合作社章程制度内容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农机合作社,是指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由农民自愿组成,以农机作业服务为核心,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规模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机合作社的成立、运行、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成立与登记第四条农机合作社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二)发起人人数不少于5人;(三)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明确的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农机合作社成立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二)优先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三)优先购买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和业务活动情况;(五)获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六)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时缴纳出资和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三)支持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四)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五)维护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农机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农机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农机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成员大会的监督。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5篇范文)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5篇范文)

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5篇范文)第一篇: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任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合作社和农机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任对农机服务合作社负责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任务和全社发展目标完成。

四、负责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出完成任务的机械台数、人员配备方案。

六、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

七、依法奖惩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干部职工。

八、对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机发展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提高农机经济利益,保护农机工作者权益,发展农机事业,振兴地方经济。

第三条:本社的主要任务:1、组织农机个体经营者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农机发展方向,扩大农机发展规模,争创农机经济效益。

2、加强社员业务联系,组织社员承揽农机作业任务,帮助社员增加农机经济效益。

3、保护社员合法权益,当社员权益受到侵犯时,合作社将以法组织协调,以保护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加强农机信息传递,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社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社员加入各村农机大院、农机个体户及从事农机工作人员均可以团体或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本社,经合作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或个体社员,各社员均属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合作社组织的业务活动。

3、有权对本社提出批评和建议。

4、承担并完成本合作社委托的任务和义务。

5、合作社社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组织机构一、本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是由入社社员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理事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任期内需作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

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以提供农业机械服务为主,实现成员互助、合作、共赢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作社宗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民主管理,诚信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合作社原则: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助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

第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社长一名,副社长若干名,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收入、支出、成本、利润等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算,并向社员大会公布。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产不得分配给个人,退出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合作社的财产。

第四章:机械管理第十四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办理入户手续,并进行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当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确保机械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不得随意改装或改变结构,不得酒后驾驶、操作。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在通过村镇时,应当低速慢行,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xxxx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名称为:xxxx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xxxxxxx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出资总额为xxxx万元。

本社的宗旨是:以“集成知识,整合创新”为理念,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一)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咨询等业务。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提供社员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农户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的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章程、社员出资清单、社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提案、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八条社员的义务(一)按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二)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按本社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本社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社利益,严格履行内部生产经营计划、协议和合同,为本社提供与业务有关的信息;(六)认缴章程约定的出资;本社社员出资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多者不限,可以贷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须经全体会员认可;社员出资不得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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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合作社和农机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任对农机服务合作社负责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并定期向全体社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确保农机作业任务和全社发展目标完成。

四、负责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五、提出完成任务的机械台数、人员配备方案。

六、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

七、依法奖惩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干部职工。

八、对机手进行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事农机发展的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本社的宗旨是:提高农机化作业水平,提高农机经济利益,保护农机工作者权益,发展农机事业,振兴地方经济。

第三条:本社的主要任务:
1、组织农机个体经营者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探索农机发展方向,扩大农机发展规模,争创农机经济效益。

2、加强社员业务联系,组织社员承揽农机作业任务,帮助社员增加农机经济效益。

3、保护社员合法权益,当社员权益受到侵犯时,合作社将以法组织协调,以保护农机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4、加强农机信息传递,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社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社员加入
各村农机大院、农机个体户及从事农机工作人员均可以团体或个人的身份申请加入本社,经合作社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或个体社员,各社员均属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合作社组织的业务活动。

3、有权对本社提出批评和建议。

4、承担并完成本合作社委托的任务和义务。

5、合作社社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组织机构
一、本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是由入社社员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理事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任期内需作变更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讨论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3、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常务理事会职权:
1、聘请名誉主任,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2、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主持本社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处理。

3、进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合作社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总结本社工作。

4、讨论通过理事会变动事宜。

四、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名,负
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社为非盈利组织,本社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技术服务费、组织农机劳务管理费,合作社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向常务理会报告。

第八条:本社办事机构设在陈庄农机站。

第九条:本社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方案,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到桓台县工商局注销登记。

第十条:本社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后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
副主任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协助主任制定合作社生产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农机服务合作社的生产任务,确保农机作业任务按时完成。

三、抓好合作社人员及机械的安全生产,对驾驶员做到按时安全教育,对机械、机具做到按时保养、按时维修、杜绝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主任承揽制定农机作业任务,利润分配方案。

五、有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指导权和生产性费用开支权。

六、做好合作社车组任务的完成与协调工作。

一、财务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提供可靠的数字给领导,当好参谋。

二、现金及费用支出要达到单据内容完整,签字手续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三、财务人员必须达到日清月结,及时准确的反应现金存款收付金额情况。

四、会计人员的账薄、单据装订要整齐牢固,各种报表齐全,要妥善保管。

五、加强会计监督,严守财务纪律,杜绝不合理开支,保护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财产。

六、积极统筹资金,做好各项经营权管理的后勤工作。

七、财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财务计划,遵守财会纪律和会计制度,如有违反和拒绝执行者,报请领导严肃处理。

一、机手必须按机务规章技术要求定期到农机服务设拖修厂对农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二、农机具经检验维修合格后方可挂牌作业,并服从于“四统一”管理作业。

三、维修车间必须快速、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维修任务。

四、农忙季节,合作社要组织农机维修人员到田间地头为机手服务。

五、农机服务合作社要在三夏三秋前做好农机具的检修工作,使农机具完好率达到100%上阵作业。

例会制度
为了保证合作社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为全体社员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大会制度
1、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社员代表大会。

2、总结上年度工作,部署安排新一年工作。

二、常务理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会议。

2、听取社员对合作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利益分配制度
一、为了更好的完善提高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社有关财务情况对入社社员实行财和务公开,半年一次公开收支情况。

二、农机合作社一般生产经费开支,有主任签字方可报销,一千元以上开支有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决定。

三、对入社社员的收费,如年审、作业服务费、维修工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杜绝乱收费、乱摊派。

四、农机服务合作社资金源于三夏三秋农机跨区作业的服务,一台车一年收费150~200元,经营管理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社养社、自我发展的原则,资金用于农机服务合作社的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办公经费、培训费、学习材料等体现农机服务合作社的优越性。

监事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农机合作社的工作利益。

二、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三、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和各项费用开支,维护农机户的收入和利益。

监事会成员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主任***: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村农机户
常务理事会成员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理事长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
***: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主任***: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
监事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农机服务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维护农机合作社的工作利益。

二、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三、监督农机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和各项费用开支,维护农机户的收入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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