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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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其监督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是整个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长期以来,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工程计价制度,转变工程计价方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截至目前,我省尚未出台造价管理地方立法,有关工程造价管理依据散落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等各个层面,缺乏系统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科学跨越发展战略以及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而造价依据标准不统一,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管理出现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考虑自身利益,任意压价,致使企业以低于造价成本恶意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隐患;国有投资项目承包人虚假报价、高估冒算,财政审核部门违背工程造价规律,过渡砍减工程决算,决算久拖不决等,这些现象直接或者间接地诱发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垫资施工等一系列工程建设领域热点难点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并联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材料价格应当反映本地区当时的市场价格水平。

省造价总站根据全省工程建设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对材料价格进行汇审汇编并统一发布。

第五条材料价格是指建设工程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材料价格=(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检验试验费第七条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经销单位的供应价格。

1.原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原价一般采用质量为合格的产品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

3.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原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设区市造价站”)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指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

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分别进行描述。

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造价总站要求从网上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抽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工程造价指标格式》要求编制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设区市造价站审核、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作为指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对编制的指标质量负责。

第八条工程造价指标实行不定期发布,发布途径包括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刊物,并根据需要集中汇总发布。

工程造价指标中可体现具体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等信息,不载明具体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九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日常应加强对网上备案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逐步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福建省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合同管理2.1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投资、结算等条款。

2.2 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3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

2.4 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条造价管理3.1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3.2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3.3 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

3.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并按照约定进行支付和结算。

3.5 工程造价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条监督管理4.1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3 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违反工程合同约定或者造价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价、投标价、合同价、结算等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进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

各县(市)、马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核定的单位和专业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承担本单位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价编制和概预结算审核。

未经核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或审核;(三)设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可以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的概预算或施工工程的预结算、投标价编制。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算程序见附表1;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以综合单价计算,其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计算程序见附表2。

综合单价应当考虑市场风险因素,风险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各组成中。

第五条人工费,按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第九条利润,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利润率计算。

第十条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综合单价法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预算定额项目划分及其有关规定计价。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编制。
第十六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不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计算。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由企业自主确定。
人工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不定期发布。
第六条材料费,按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由省建设厅定期发布。
第八条企业管理费,按照省建设厅颁发的费用定额所规定的工程类别、取费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规范》(2023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规范》(2023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规范》(2023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规范(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提供透明、公正、合理的参考依据。

根据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践,制定了以下费用规范。

2. 费用计算方法2.1 咨询费用的计算应基于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工程阶段、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2.2 咨询费用的计算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固定费率法:根据项目的造价,按照固定的比例计算咨询费用。

- 阶段费用法: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设定相应的咨询费用。

- 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咨询工作的工作量,以人天、人时等单位计算咨询费用。

3. 费用比例3.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比例应按照福建省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比例的具体数值可以根据工程类型的不同进行调整。

4. 费用支付方式4.1 咨询费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支付:- 阶段性支付:根据服务阶段的完成情况,分阶段支付咨询费用。

- 一次性支付:在咨询服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费用。

4.2 建设工程咨询费用支付应符合福建省建设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5. 费用调整5.1 咨询费用的调整应遵循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咨询费用调整的条件、依据及程序。

6. 监督与管理6.1 福建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费用执行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6.2 建设单位、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监督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7. 其他规定7.1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7.2 对于已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有冲突,以本规范为准。

8. 结论本文档对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进行了规范,为建设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了指导。

希望各方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咨询费用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造价工程师考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四)负责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六)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工作;(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八)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造价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六条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与其资格证书载明的专业相符,在业务文件上签名和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建办筑函[2015]1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15]1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省政府颁布,自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加
1 / 1。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

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编制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的采集、整理、编制、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是指具有通用性、综合性和代表性的工程造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设区市造价站”)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指标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科学积累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工程造价指标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指标数据。

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专业、工程类别、价格类型、编制依据等。

工程特征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分别进行描述。

指标数据包括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人工和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等。

第七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按照省造价总站要求从网上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中抽选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企业根据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工程造价指标格式》要求编制后提交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站,设区市造价站审核、汇总后报省造价总站。

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作为指标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确保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并对编制的指标质量负责。

第八条工程造价指标实行不定期发布,发布途径包括工程造价信息网站、刊物,并根据需要集中汇总发布。

工程造价指标中可体现具体编制单位、编制人和审核人等信息,不载明具体工程名称及工程相关各方责任主体的信息。

第九条各设区市造价站日常应加强对网上备案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整理和归类,逐步建立涵盖不同专业、结构类型和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
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
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
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
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
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
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
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
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
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 10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
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
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
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闽建法[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4]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价格”)的管理,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对材料价格进行监测与分析,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材料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

福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福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福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福建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福建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造价员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在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下,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四)负责造价员验证工作;(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六)监督、指导设区市造价员管理机构工作;(七)负责颁发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制作专用章等;(八)负责省直单位及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造价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我省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采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规定的考试教材,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第六条申请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省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全省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其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及《工程计量和计价实务》。

第八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1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经省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免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1994-8-1 0:0闽建施[1994]068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系指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投资者(业主)、施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物业评估;工程概、预、决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审核;工程造价监理、鉴证,提供有关处息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咨询业务的编制与审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系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公司或咨询事务所。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咨询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第七条咨询单位的权利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结论,不受外来干预;二、按合同从委托方取得为完成咨询任务所需的必要资料和工作条件;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第八条咨询单位的义务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二、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第二章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十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级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1、具有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历,承担过二个大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咨询工程造价总值在5亿元以上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有较高的社会信誉.2、法人代表具有从事过三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工作的资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对口的高级工程师。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6月18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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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能够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能够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立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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