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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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

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SEC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

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

过程中,证人和被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如果被调查者无视该调查,或者证人拒绝回答询问,也不会受到惩罚。SEC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有关程序强迫证人提供证据,除非SEC的申请被认为不是出于善意,或者这种强迫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SEC的要求。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谁是违反人作出决断。被调查人员会得到调查人员上报给SEC的汇报意见。这样有机会在惩罚措施正式上报之前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SEC的调查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由SEC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

对于各类经过注册的人员的违纪行为,为了防止其进一步的违法,SEC更多地采取签发禁令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当SEC发现某些人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某类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活动时,它有权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SEC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申请禁令的实行。而且,在SEC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司法部可以同时在联邦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禁令主要有禁止被告对具体的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对类似的意图和目的作虚假陈述;禁止违反登记制度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人进行要约销售或者销售证券。SEC签发的禁令被某些法院描述为"轻微的防范措施",因此,SEC和法院发展了许多新的纠正措施,主要包括:(1)任命公司财产管理人。如果公司因为违法行为使公司处于某种不佳状态,那么该任命会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步骤;(2)没收被告的非法所得,并偿还给受欺诈者;(3)任命"特别顾问",此项任命必须经过SEC批准。"特别顾问"负责对公司过去的管理和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调查,并且不仅要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而且要向SEC进行汇报;(4)选举或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5)禁止索取代理方式控制选举;(6)禁止某些公众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公司官员继续任职。这些补救措施的运用取决于被告公司是否接受禁令,以及与SEC达成什么样的协议,以免被提起诉讼。如果禁令不被遵守,当事人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三、民事罚款权

1984年,美国国会授权给SEC在处理内部人员非法交易案时,可以对有关的内部人员处以3倍非法收益的民事罚款。此外,美国证券法第20节(d)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项授权SEC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违反美国证券法或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人进行罚款,或由SEC直接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

四、决定和命令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5节(c)款(4)项授权SEC,当它发现某人"没有遵守"第12、13、14或15(d)款的"核心内容"时,经过通知和听证以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其决定和命令。第15节(c)款(4)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那些不守法的人,还包括那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或隐瞒会促成违法行为的人。所以第12、13、14以及15(d)款都与登记制度有关,第12节规定发行人如果要在交易所上市其证券时,应向SEC上报登记说明;第13节规定适用于第12节的发行人应当定期向SEC报告有关内情况;第13节和14节对报告公司的股份兼并,以及索取投票代理进行了规定;第15节(d)要求那些即使未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发行人也应向SEC定期汇报;第15节(c)款(4)项的规定既适用于违法者,也适用造成违法原因的人。因此,不仅发行人,包括其官员、董事、雇员以及其他任何有责任或有可能阻止违法的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第15节(c)款(4)项并没有限定SEC可以签发什么样的命令。

五、停止违法行为令

除了向法院申请办法禁令外,SEC还可以经常采用另一种行政性措施,即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C节授权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它适用于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的任何条款的当事人。由于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是SEC的行政性行为,因此,SEC的作用类似于法院。SEC根据授权,可以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法院禁令不同,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无须考察违法者将来是否再发生违法。SEC在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的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如果被告拒绝执行SEC的停止违法行为令,SEC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该停止令的每一个单独的违反都将构成一个新的犯罪,除非是对同一个停止令的连续违抗,否则,每违抗停止令一天,就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犯罪"。

六、禁止加入公司令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20节(e)款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1节(d)款(2)项,当某人违反了证券法第17节(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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