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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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污染的防治、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教育的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公益性、依法保护、全民参与、综合治理、优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源头控制,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监管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明确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上海市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控制和减少排放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上海市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意识,养成文明生态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政府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苏州河的污染及其综合治理

苏州河的污染及其综合治理

苏州河的污染及其综合治理
苏州河是上海市的一条河流,由于长期受到城市工业排放和生活污水的污染,导致其水质严重恶化。

河流的水质主要受到两类污染的影响: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上游的工业区域排放出大量的废水,含有大量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直接排入苏州河中,严重破坏了水体的生态环境。

而下游的生活污水也大量排放入河中,其中包括大量的有机物和营养物质,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易发生水华现象。

为了治理苏州河的污染,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对沿岸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污管线的整治,提高处理设施的效率,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

2. 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在河流沿岸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

同时,推广家庭污水处理技术,鼓励居民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减少直接排放入河的生活污水。

3. 推行河道整治工程:对苏州河的河床和岸线进行整治,清理河道内的垃圾和淤泥,恢复水体的水流,增加水体的自净能力。

4. 引入生态修复技术:通过植被的种植和湿地的构建,提高河岸带的生态环境,增加水生物的栖息地,促进水体的自净能力。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
格监测水质,并及时公布相关数据,增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形成治理的合力。

综合治理苏州河的污染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合作,加强沟通和协调。

这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还需要长期的坚持和治理。

只有综合治理苏州河的污染,才能恢复河流的生态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水资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沪府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5〕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洁安全的水环境是人民健康生活的根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上海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全球城市的重要保障。

上海市通过滚动实施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了治污为本、截污为先、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的水环境治理保护体系,水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河道水环境面貌持续改善。

但与国际化大都市的生态环境定位、市民对宜居环境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市水环境质量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本市水生态安全,维护水生态系统功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清洁、健康为目标,以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科学治理的原则,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城市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沪府办〔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7〕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苏州河亦称吴淞江,发源于东太湖的瓜泾口。

苏州河自青浦区赵屯入境,至外白渡桥入黄浦江,在本市境内长约53公里,河道面宽一般为50-70米,流经青浦、嘉定、闵行、长宁、普陀、静安、黄浦、虹口等8个区,是横贯上海中心城区的骨干河道,也是上海的“母亲河”。

上世纪90年代起,本市投入140多亿元,实施了三期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通过持续十多年的治理,苏州河干流全部消除黑臭。

但苏州河干支流水质尚未达到国家要求的Ⅴ类水标准,干流(上、中段)还存在防汛安全隐患,两岸仍存在脏乱差现象。

对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的要求,开展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以提升城市防汛能力,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十分必要和紧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改善苏州河干支流水环境质量,提高干流防汛能力,优化沿岸生态环境,现制订《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目标(一)整治范围西自江苏省界,东至黄浦江,北起蕰藻浜,南到淀浦河,共855平方公里,涉及苏州河水系内12个区。

(二)整治目标到2020年,苏州河干流消除劣Ⅴ类水体,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78%;到2021年,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基本方针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环境工程,为了恢复苏州河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必须按照"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以水污染防治为重点,近期水域治黑治臭、两岸治脏治乱,远期形成绿化休闲功能。

因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阶段实现使河水变清、各河段达到其规划功能的环境综合整治总目标。

设计原则.以生态系统恢复为最终目标,从改善形象起步;.苏州河整治与黄浦江的治理以及与苏州河支流的治理协调一致,总体改善整个区域的水体环境质量;.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与该流域范围的开发和建设相结合;.2000年以前以消除黑臭、改善水质、治理脏乱、建设绿化为重点;.根据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近、远期目标和时间进度要求,合理规划,分步实施;.以控制污染源排放为先,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和增强现有污水截流系统的功能;.优先考虑污水的截流和集中处理,达到接管或排放标准,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以截污、调水、清淤、绿化工程为主体;.权衡资金投入的可能性,整体评估整治措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优先控制的污染源次序是:工业>生活>饲养业>种植业。

苏州河综合整治工程沿岸截流泵站旱天直排改造工程.目的: 避免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的截流泵站因旱天保养开泵时向苏州河排放污水,消除不必要进入苏州河的污染负荷。

.针对的主要环境问题: 泵站在定期调试和降水前先行开车的运行制度导致泵站向苏州河排放大量污水。

.预期效果: 确保定时试车时不向苏州河排放废污水, 旱季不允许泵站向苏州河排水, 下小雨时尽量不排水。

由此削减排放苏州河的COD污染负荷量约为12 吨/日。

.投资费用:3,112万元。

.项目说明:在通往苏州河的雨水出水管上安装闸门和敷设回流管,使直排污水回流至截流管或泵站的进水池。

工程涉及十七座截流泵站:古北、华师大、林家巷、曹家巷、复兴村、华阳、宜川(西)、康定、华盛、西藏(北)、江西(中)、福建(中)、福建(北)、乍浦、新客站、东新村、广肇。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

i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导则编制说明及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上海市水利管理处2006 年09 月ii目录1 总论 (1)1.1 编制背景 (1)1.2 编制依据 (1)1.3 指导思想 (2)1.4 编制原则 (2)1.5 工作流程 (2)2 导则编制说明 (3)2.1 总则 (3)2.2 技术篇 (4)2.3 功能篇 (6)3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对策研究 (10)3.1 自然社会经济特征 (10)3.2 水环境概况 (11)3.3 上海市河道综合整治对策研究 (12)3.4 上海河道综合整治的机遇 (16)3.5 国内外河流整治和管理经验 (16)3.6 上海市河道综合整治对策 (24)3.7 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对策 (28)4 河道整治公众参与调查研究 (44)4.1 调查目的 (44)4.2 调查问卷及方案设计 (44)4.3 调查结果分析 (51)11 总论1.1 编制背景上海市地处我国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濒江临海,境内江、河、湖、塘相间,水网交织,上海城市因水而生,因水而兴。

河道给上海带来了活力,也给上海带来魅力。

1998 年以来,上海市加强了对河道的综合整治,以改善河道景观,改变过去脏、乱、差的形象。

尤其是近三年来,上海市以“安全、资源、环境、景观”四位一体的现代化水建设理念为指导,建设了水质改善型、滨河景观型、生态环境型河道,开展了安全、生态、游憩功能兼顾的河道整治工程,把河道整治与城市安全、城市景观,水资源利用以及市民生活质量提高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以“清、疏、建、拆、绿、管”为主要内容的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也在全市铺开,并取得一定效果。

至2001 年底,苏州河基本消除黑臭,水质进一步改善;全市区(县)管以上河道基本达到“面清、岸洁、有绿”的阶段性治理目标,已经治理的中小河道水体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本市河道综合整治工作虽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上海市建成“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也给新一阶段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苏州河治理 建议和意见

苏州河治理 建议和意见

苏州河治理建议和意见
苏州河治理的建议和意见可以从多个方面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苏州河进行水质检测和评估,确保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同时,加强污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减少污染源的排放。

2. 加强河道疏浚和治理: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和清淤,清理河道内的垃圾和淤泥,保持河道的通畅和清洁。

加强河道两岸的绿化和生态建设,提高河道的自净能力。

3. 加强航运管理:限制货运船舶的运输量,减少船舶污染物的排放。

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和监管,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4. 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加强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雨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同时,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防止污水泄漏和污染河道。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苏州河治理的认识和意识。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治理和保护,形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6.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治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和合作,共同推进河道治理工作。

综上所述,苏州河治理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水质监测和治理、河道疏浚和治理、航运管理、城市排水管理、宣传教育以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

只有全面推进这些措施,才能有效地改善苏州河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沪水务[2010]7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0〕74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简称堤防设施)是指在河道沿岸建造的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10个区。

(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导则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导则

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导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水环境品质,现制定下列导则:
一、整治前期工作
1.开展调研,明确治理范围和工作要求。

2.制定治理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和工作流程。

3.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任务完成质量和效果。

4.保障资金和人力保障,完善治理设施和技术保障体系。

二、治理中期工作
1.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加强现场管理和巡查监督。

2.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维护河道环境。

3.完善治理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及时响应居民反映的问题。

4.压实责任制,加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和督促,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三、治理后期工作
1.加强维护和管理工作,立足长远,确保治理效果持久。

2.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系,制定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监管和巡查。

3.加强与周边河道治理及环保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4.加强河道文化建设,推动河道旅游和文化活动,提高河道综合利用效益。

以上导则为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应按照其要求认真执行,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河道整治案例

河道整治案例

河道整治案例河道整治是指对河道进行改造、修复和管理,以达到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提高水质、防洪抗灾、改善河道景观等综合目标的一系列工作。

下面列举了十个河道整治的案例。

1. 案例一:北京市清河整治北京市清河整治是为了解决清河河道水质差、水位波动大、河道堵塞等问题。

通过清理河底淤泥、修复河岸、建设生态护岸、植被恢复等措施,改善河道环境,提高水质,增强河道容量,保护生态系统。

2. 案例二:上海市苏州河整治上海市苏州河整治是为了改善苏州河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通过河道清淤、水质治理、岸线绿化、景观提升等措施,使苏州河成为上海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3. 案例三:广州市珠江整治广州市珠江整治是为了解决珠江河道污染严重、水位波动大、洪水灾害频发等问题。

通过治理河底泥沙、修复河岸、改善排污口、建设防洪设施等措施,提高珠江的水质,保护珠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4. 案例四:南京市秦淮河整治南京市秦淮河整治是为了保护秦淮河历史文化遗产,改善河道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清淤疏浚、河岸修复、水质治理、景观提升等措施,使秦淮河成为南京市的一道文化名片。

5. 案例五:成都市锦江整治成都市锦江整治是为了改善锦江水质,提高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通过河道清淤、水质治理、岸线绿化、景观提升等措施,使锦江成为成都市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6. 案例六:武汉市长江整治武汉市长江整治是为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城市形象。

通过治理河底泥沙、修复河岸、改善排污口、建设防洪设施等措施,改善长江水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

7. 案例七:重庆市嘉陵江整治重庆市嘉陵江整治是为了解决嘉陵江水质差、水位波动大、河道堵塞等问题。

通过清理河底淤泥、修复河岸、建设生态护岸、植被恢复等措施,改善嘉陵江河道环境,提高水质,增强河道容量,保护生态系统。

8. 案例八:杭州市西湖整治杭州市西湖整治是为了保护西湖水质,提升西湖生态环境,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河流治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上海市的母亲河,苏州河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城市记忆,然而长期以来,苏州河水质污染、河道整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上海市民。

为了改善苏州河的水质和环境,上海市政府提出了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

一、苏州河长制的背景苏州河长制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苏州河长期以来存在的水污染、河道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实现苏州河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生态。

苏州河长制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苏州河流域的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上海市民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苏州河长制的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和修复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健康发展。

2. 综合治理原则: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为手段,全面提升苏州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

3. 公众参与原则:倡导公众参与苏州河长制工作,促进社会共治和共建。

4. 创新发展原则: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苏州河长制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5. 法治保障原则:依法推进苏州河长制工作,加强对苏州河流域的法治保障。

三、苏州河长制的目标1. 水质目标:到2030年,苏州河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现水质持续改善。

2. 生态目标:恢复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增加生物多样性。

3. 景观目标:打造苏州河岸线景观带,提升城市河流的景观品质,打造宜居宜游的河岸空间。

4. 治理目标:实施苏州河沿线的综合治理,改善河道环境,提升沿岸居民的生活环境。

5. 公众参与目标:加强对苏州河长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苏州河长制的实施路径1. 制定苏州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

2.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苏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苏州河长制工作。

3. 加强科技支撑,开展苏州河流域的水质监测和环境评估,为长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法治保障,修订完善苏州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上海美丽河湖实施方案公布

上海美丽河湖实施方案公布

上海美丽河湖实施方案公布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美丽河湖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上海市河湖环境质量,构建美丽水系,打造宜居城市。

本方案的实施将为上海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市民营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首先,本方案将重点关注上海市内的主要河湖,包括黄浦江、苏州河、松江河等,通过全面整治和生态修复,提升水质,美化岸线,改善河湖环境。

此外,还将加大对河湖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保护湿地、植被,促进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其次,本方案将加强对河湖水域的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的水域管理机制,加强水域巡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域污染、违法捕捞等问题,保障水域的生态安全和水质安全。

另外,本方案还将推动河湖公园的建设和改造,打造更多的水岸休闲公园,增加市民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方式,提升城市的文化底蕴和人文氛围。

同时,本方案还将加强对河湖周边的环境整治和治理,提升河湖周边的生活环境和城市景观,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条件,促进城市的
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上海市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上海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的高度重视,为上海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我们期待,通过本方案的实施,上海市的河湖环境将得到全面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上海将成为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让我们共同期待上海美丽河湖实施方案的实施,为上海的未来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苏州河的提案

苏州河的提案

苏州河的提案
《水在城市中的流动:苏州河的保护和发展提案》
苏州河是上海市的一条重要河流,也是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之一。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苏州河的环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水质污染、河岸垃圾、河道堵塞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发展苏州河,确保其可持续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水质保护。

应该加大对苏州河水质的监测力度,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体系,确保河水清洁。

同时,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废水对苏州河的污染。

其次,美化河岸景观。

通过绿化和美化河岸,改善河道两侧的环境,增加绿地面积,提升人们对苏州河的认知和喜爱度,让其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

再次,加强市政设施建设。

加大对苏州河的综合整治力度,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并加强河岸防护设施的建设,确保苏州河的通航和防洪功能。

最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苏州河周边有许多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应该加强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和修缮工作,使苏州河成为展示上海文化历史的重要窗口。

综上所述,苏州河的保护和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

我们深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努力,苏州河一定能够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成为上海市的一张文化名片。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任务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任务表

责任部门
苏州河南岸长宁段慢
13
行 步 道 工 程 (江 苏 路 桥桥墩东侧 - 外
2020 年
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
长宁区政府
两岸整治 环线)
14
苏州河两岸静安段贯 通改造工程
2020 年
市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委
静安区政府
合计
254.47 亿 元 (专 项 除 外 )
投资估算 (亿 元 )
0.8
4.27
2018 年
市水务局
城投集团
4.8

虹桥污水处理厂及配 套管网新建工程
2018 年
市水务局
城投集团

白 鹤、华 新、青 浦 二 厂、安 亭 污 水 厂 升 级 2017年 改造工程和扩建工程
市水务局
青 浦、嘉 定 区 政府
苏 州 河 (真 北 路 - 蕰 8 防汛安全 藻 浜 )堤 防 达 标 改 造 2019年 市水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12 —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任务表
序号 措 施
工程内容
完成时间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投资估算 (亿 元 )

苏州河支流水环境综 合整治
2020 年
市 水 务 局、市 环保局
相关区政府
专项

分流 制 地 区 实 施 市 政、老 旧 小 区 雨 污 混 2020年 接改造
市 水 务 局、市
房 市
屋 管 理 局、 住房城乡建
及底泥疏浚工程
市 水 务 局、相 关区政府
苏州河两岸各50m 闵
市绿化市容

行 段 84ha 生 态 景 观 2020年 局、市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沪水务〔2017〕517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17〕517号各有关单位:经2017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试行)批准为上海市水务局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SSH/Z 10008-2017,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5月2日1总则1.0.1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推进《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推动本市城乡中小河道建设管理标准化,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除长江以外全市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

1.0.3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为前提,遵循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河湖水面积只增不减、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的原则。

1.0.4全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的规定。

2中小河道综合整治2.1整治目标2.1.1 2017年底实现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有效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2.1.2 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劣V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10.1%。

2.1.3沿河污水排放口截污率应达到100%,工业企业废水达标率应达到100%,市政管网雨污混接点调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并制订雨污混接点年度改造计划,逐年完成改造。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7•【字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1998年8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一)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虹口港水体。

(二)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各100米以及虹口港两岸各10米。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泄洪排涝、航运和工业农业用水。

第四条(总体目标)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一)2000年以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娄标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二)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党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普府办[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普府办[2007]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蔡志强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高德彪副区长郑荣洲区建设党工委副书记、建设和交通委主任成员:陆正康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严志农区经济委员会主任李文华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成文彬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王和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刘会勇区市容管理局局长黄海威区环境保护局局长莫国富区绿化管理局局长刘古亮区体育局局长刘毛伢区文化局局长查文连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欧阳萍长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德雍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主任嵇启春长风地产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任由副区长高德彪兼任,区建设交通委调研员侯承德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李文华、长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薛宝平、长风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许道森、区绿化管理局副局长竹月娣、区市政配套办主任高巧富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环境景观建设及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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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和保护苏州河水域水质及其两岸陆域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
1.水域范围为苏州河在上海境内的河道水体,与苏州河相连河道构成的河网水体以及
虹口港水体
2.陆域范围为苏州河华漕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华漕以西两岸个100米以及虹口港两
岸各10米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绿化段,指长寿路桥至黄浦江的苏州河河口之间5公里的水域及陆域,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和休闲观赏。

绿化延伸段,指华漕至长寿路桥之间18.8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航运和休闲观赏。

工农业生产混合段,指华漕以西至江苏省界29.3公里的水域和陆域,主要功能为泻洪排涝、航运和工农业用水。

第四条(总体目标)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目标为:
1.2000年前,水域消除黑臭,华漕以东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五类标
准(GB3838-88)(以下简称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四类标准;长寿路桥以东陆域范围建成绿化带。

2.2010年,水域恢复生态功能,华漕以东河段水质达到四类标准,华漕以西河段水质
达到三类标准,陆域范围建成绿化林带。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办),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实施专项管理。

苏州河沿河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该机构业务上受市苏办领导。

苏州河沿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环卫、园林、公安、房地、建设、交通、农林、计划、经济、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整治原则)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贯彻以治水为中心,全面规划、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治与开发相结合,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水域活动管理
第七条(引清调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制订苏州河的引清调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苏办应当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要求,协调、督促水利、市政等有关部门实施引清调水方案。

第八条(疏浚管理)河道、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对苏州河河道、航道进行疏浚。

第九条(航运管理)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水域应当有步骤、分阶段地限制或者禁止船舶航行、停泊。

绿化段建成后,除交通部门会同苏办批准的船舶外,禁止在其水域航行、停泊船舶。

绿
化延伸段和苏州河华漕至蕴藻浜的水域,禁止载有易爆、易腐、易燃、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

第十条(航运噪声管理)绿化段建成后,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声号和高音喇叭。

绿化延伸段,禁止在其水域航行的船舶使用和高音喇叭,但有关部门管理需要的船舶除外。

在苏州河航行的船舶的动力装置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消声器。

第十一条(水域、岸线作业管理)需要利用苏州河水域、岸线作业的,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二条(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排污管理)禁止向绿化段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绿化延伸段的合流污水管道工程完成后,禁止向其水域直接排放废、污水。

对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的现有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封堵;逾期不封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封堵。

第十三条(工农业生产混合段的排污管理)在工农业生产混合段,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水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的要求,分阶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农林部门应当做好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使用化肥、农药生产污染的控制工作,控制污染物通过农田灌溉渠道流入苏州河。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市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合流污水截留设施、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码头的调整)对绿化段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限期内搬迁;因管理需要的码头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

对绿化延伸段的范围内现有的货运码头,码头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逐步搬迁、调整。

第十七条(禁止项目)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禁止推放废气物和新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绿化延伸段范围内,禁止新设环卫码头。

第十八条(水文水质监测)水文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将苏州河及主要支流的水文水质监测数据定期抄送市苏办。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部门制定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根据苏州河的功能定位,控制户外广告设置密度,并征求市苏办的意见。

第二十章(绿化管理)对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的绿地、林地宽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实施。

绿地、林地中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

第二十一条(环卫设施配备)苏州河沿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内,配置与区域环境相适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二十二条(占路管理)在绿化段和绿化延伸段陆域范围的绿地和人行道内,禁止设置车辆停放点和摊位。

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按照重要地区实行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市苏办
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市苏办应当在10日内完成预审。

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外资引进和技术援助的,应当经市苏办组织协调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章(规划审批)编制详细规划涉及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陆域范围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按照《整治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征求市苏办的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用地管理)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因河道裁弯取直后置换出的余量土地,应当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确因其他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市苏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整治范围的调整)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调整,由市苏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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