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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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1999)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泥沙,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三类。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冰川雪山以外的长江、澜沧江流域、黄河、大通河上游区域,内陆河(湖)流域人为活动少的地区,天然林区,其它森林、草原(场)植被,防止乱伐、乱挖、滥垦,加强水源涵养,维护生态平衡为主,同时做好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黄河龙羊峡以下干流河谷地区,湟水中下游地区,内陆河(湖)流域的格尔木、冷湖、大柴旦、茫崖镇等地区,通天河下游,玛可河河谷地区。该区要在治理水土流失的同时,突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对全省因采矿、挖药材、修路、水利(电力)工程及其它开发建设等活动易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项目,也需要进行重点监督。
三、重点治理区:长江、黄河源头草原(场)退化沙化区(玉树州、果洛州草原、草场退化沙化的地方),东部黄土高原区(海东地区、西宁市、黄南州尖扎、同仁县、海南州贵德县、海北州门源县、
海晏县),龙羊峡库区(茶卡盆地东南部、贵南县),环青海湖流域各县农业区。柴达木盆地适宜于绿州开发的地区(格尔木、诺木洪、香日德、德令哈、大柴旦、冷湖、茫崖等适宜绿州开发的地方)。该区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同时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在以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随意造成水土流失的人为活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件的领导,做到有人负责,有人办事,确保各项治理任务的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管理,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