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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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附件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附件
调查人2(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人意见
审批人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
本人已对贷款行提供的借款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了审查,提出以下意见: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年月 日
签批人意见
签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贷后检查表
贷款行: 检查日期:
借款人
合同号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贷款日期
到期日
积欠本金
积欠利息
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请打√
□无法联系到借款人
□住址发生变动
□借款人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借款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借款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担保失效
□抵押房产价值贬损
□抵押房产被查封
□贷款资金被挪用或用途发生变化
□经营实体经营异常
□经营实体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保证金不足或保证人出现重大变化
主要收入来源:
1、□工资薪金 ( □我行代发工资 □他行代发工资 □现金 月均约元)
2、□租金收入,月均约元
3、□经营公司,月均约元 4、□其他
主要债务支出:
1、□偿还除本笔贷款之外的贷款,月均元
2、□其他债务支出,月均元
申请人配偶情况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月均收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工作职务
□是 □否
是否设定最高额抵押
□是 □否
保证
保证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设立日期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个人经营性贷款工作流程[修改版]

个人经营性贷款工作流程[修改版]

第一篇:个人经营性贷款工作流程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工作流程一、贷前(一)上门约谈1、围绕公司六条要求了解客户基本资料,贷款需求,反担保方案协商,约定下次收资料时间。

2、收取资料,核对资料完整性,写出调查报告初稿,同时增补资料。

3、“条件比较成熟,材料比较齐全。

”之后,约风控家访,核实原件,进一步了解经营情况。

4. 约公司高管家访,可以和公司风控人员一起去。

5. 写出调查报告,确定贷款方案。

(二)公司上会流程1、将资料提前一天交风控人员,调查报告打印五份,给公司贷审会成员,风控人员同时写出风控报告,也是打印五份。

2、上会通过,公司财务出具担保意向书,客户经理复印客户贷款资料,原件送银行,复印件公司留档备查。

注:民生银行有担保意向书的专门版本,中行在中行担保合同(打印版)加盖“仅作担保意向使用”章。

(三)材料送达银行——之前审核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对明显漏洞提前弥补。

注:○1资料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要符合银行贷款要求;○2受托支付合同中付款方式要写明“款到发货”,不要写分次支付款项。

金额覆盖本笔贷款。

○3公司章程中如有公司有效期,要注意有无过期,要注意其它基础资料的时效性,尽量避免更换及增加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4客户资料除个人资料外,需全套加盖公司章,和担保意向书等资料一起送到申报银行,进入银行审批流程。

5.注意材料的摆放顺序。

按公司贷款6个要点的顺序摆放。

二、贷中(一)审批过程1、配合银行客户经理完成各项要求,将担保报告发送给客户经理督促完成银行调查报告。

2、定期询问项目进度,同时与客户及时沟通项目进展,及时补充材料。

(二)反担保实施1、银行审批通过后,拿到批复复印件,根据批复和项目审批表与风控部配合落实反担保方案。

反担保措施变更,需要填写变更申请书,给公司贷审会传签或者重新上会。

意向书超过3个月银行未批复的,需要重新上会。

2、通知客户缴费,配合财务将保证金转到指定帐户并将转帐回单复印。

3、将档案交给黄思婵存档并在收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美国《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提到“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权”。

下列属于该内容的是( )。

A.联邦委员会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县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10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州一级资产规模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机构等执行监管权【答案】 D2、下列不属于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的是( )。

A.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B.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C.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D.银行存款【答案】 D3、汽车金融公司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

A.50%B.70%C.80%D.90%【答案】 C4、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中,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属于( )。

A.现场审计B.非现场审计C.现场走访D.自行查核【答案】 D5、下列信贷资产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是( )。

A.住房抵押贷款B.信用卡账款C.汽车贷款D.流动资金贷款【答案】 D6、( )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

A.个人住房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经营类贷款D.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答案】 B7、还款期是指从借款合同规定的( )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的期间。

A.第一次还款日B.第一次还款日的前一日C.合同签署日D.合同成立日【答案】 A8、下列关于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计息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定期存款利息B.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C.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D.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答案】 B9、下列选项中,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

工行经营贷款申请条件

工行经营贷款申请条件

工行经营贷款申请条件
如果你是一家小企业主并想要申请工商银行的经营贷款,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合法,拥有完整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
2. 企业经营状况优秀,具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
3. 企业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有良好的信用历史,并没有过多的不
良信用记录;
4. 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能够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本人照片;
5.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包括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纳税记录等。

以上条件为工商银行经营贷款申请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可能因地区和银行政策而有所不同。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经营贷款产品并与银行协商具体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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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专题名称】金融与保险【专题号】F62【复印期号】2010年08期【原文出处】《中国城市金融》(京)2010年4期第51~53页【作者简介】平一,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关键词】EE352UU8387347【编者按】近日,银监会颁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规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以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拟结合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中“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实践经验及具体案例,阐释个人贷款业务中受托支付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揭示有关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案例:2009年2月,曲某拟对其一套旧宅重新装修,并与A装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期四个月,合同金额为35万元。

2009年4月20日,曲某以该住宅作抵押,向B商业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申请住宅装修贷款25万元,并获B银行审批同意。

2009年5月6日,曲某与B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办妥有关手续后,B银行根据曲某的指令,将贷款资金25万元直接划付至A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

2009年12月,曲某与A公司就房屋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曲某除以A公司违反装修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外,还以B银行贷款支付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解除与B银行的借款合同,并要求B银行返还已偿付的1.21万元贷款本息。

原告曲某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B银行应当先将贷款资金划至曲某的账户,然后再根据曲某的指令划至A公司的指定账户,但B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至A公司的账户,损害了借款人对该笔资金的主动支配权,在其与A公司发生装修质量纠纷后,扩大了曲某的损失。

被告B银行辩称:A公司是曲某在装修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指令,银行采用实践中常见的“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A公司账户,符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依法履行了放款义务,且放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银行采用的“受托支付”放款方式属于《借款合同》范畴,和曲某与A公司之间因装修纠纷而产生的损失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2

2023年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目前,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

A. 会计事务所B. 商业银行C. 司法部门D. 个人正确答案:B,2.(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 ),统称为房产纳税义务人A. 产权所有人B. 经营管理单位C. 承典人D. 房产代管人E. 房产使用人正确答案:A,B,C,D,E,3.(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一次还本付息法的特点不包括()。

A. 利随本清B. 一般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C. 一般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D. 个人经营类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往往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正确答案:C,4.(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个人贷款是以()为标准对贷款分类的一种结果。

A. 贷款规模B. 贷款期限C. 主体特征D. 贷款特征正确答案:C,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不属于公积金贷款操作模式的是()。

A. 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联动B. 银行受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银行操作C.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审核,银行审批. 操作D.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审核和审批,银行操作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包括()。

A. 个人基本信息B. 信用交易信息C. 特殊交易和特别记录D. 客户亲属的个人信息正确答案:D,7.(填空题)(每题 1.00 分)张某今年45岁,是本市(非住房限购城市)某私企员工,每月税后工资16000元,配偶为某中学教师,每月税后工资收入为1000元,张某现在所居住的房子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目前在A银行尚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0万元,每月需还款4500元。

近期张某为改善居住环境,想在市中心在购买一套100平米的二手住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与卖房人签订了二手房屋(普通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成交价为360万元,评估价值300万元。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北京个人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利率、材料、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北京个人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利率、材料、流程
经营贷款申请条件、利率、材料、流程
产品说明: 银行名称:工商银行 产品名称:个人经营贷款 放款速度:20-40 天 月利率:0.55%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条件: 户籍:本地 外地 年龄:18-60 周岁 征信:无信用记录 信用良好 有少量逾期 车产:不限 房产:需要有房产,估价不低于万,年限不高于 15 年,面积不低于平米,限城区 允许房产类型:商品住宅 办公楼 商铺 个体户/企业主可申请,身份:个体 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注册最少 0 个月,注册地可以为外地 经营时长:有无涉及诉讼均可 还款方式:每月还息,到期还本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入证明、营业执照、中介租房合同 在线申请地址:/R7LUUpc 办理城市:北京 抵押方式:个人经营贷款 贷款周期:12-24 月 额度范围:50 万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1—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2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工银会字[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日工银会字〔199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在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

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计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

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

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设备、原材料、支付工资、税费等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审慎经营,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四)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的;(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五)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银行风险定价原则确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计划书;(五)贷款用途证明;(六)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报告;(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操作,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经营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第六条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一)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二)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 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六)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七)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八)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九)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十)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操作,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健康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7]工银发字第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87]工银发字第258号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87〕工银发字第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7)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9)第四章贷款担保、保险与公证 (21)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审查与审批 (28)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32)第七章贷后管理………………………………………………………………35第八章尽责要求………………………………………………………………36第九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推动全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工作尽职要求,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对原《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甘银办发〔2012〕246号)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不同,贷款可分为1年以内(含)的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1年以上5年以下(含)的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为经总行授权经营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定义(一)实际控制人:指非公司股东,但基于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合理因素,能够实际支配企业单位经营行为的自然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的自然人。

(三)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工银发[1998]226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工银发〔1998〕226号)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直属学院: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银行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实现经营目标、防范风险,对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牵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所称业务包括本、外币业务。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结构和要求第四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在全行建立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具体如下:一、保证法律法规、金融规章的贯彻落实;二、保证全行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三、预防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四、保证会计记录、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保证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保障内部授权、授信责任的全面落实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完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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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1-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2-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2009年4月24日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3-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第七条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个人经营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严禁对环保违法企业及小煤炭、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五小”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条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性质的土-5-地。

根据抵押人申请,可用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理最高额抵押。

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置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或土地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房产或土地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

(二)抵押房产或土地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行已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除外),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三)以第三人房产或土地抵押或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以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五)不得接受不具备转让、交易、处置条件的房产或土地用于抵押。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或土地应由一级(直属)分行确定的个人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也可由符合《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133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细则》(工银发[2005]133号)规定的相关资格的内部评估人员对抵押房产或土地进行价值评估。

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最近一-6-次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交易或评估超过二年或者贷款人(或借款人)要求进行评估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第十三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其中以办公用房、厂房、土地抵押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与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或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借款人可自愿选择购买抵押房屋财产保险。

第十六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可接受自然人(含第三人)名下的我行或他行存单及国债作为质物,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7]151号)执行。

贷款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须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且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8]17号)及《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6]403号)中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七条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1年。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7-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个人经营贷款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但贷款的直接收益水平(含贷款利率、融资顾问费等)应不低于贷款利率上浮10%的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采用低风险质押担保方式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固定的每期还款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宽限10个自然日。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资料:(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四)个人收入证明,如个人纳税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个人在经营实体的分红证明、租金收入、在我行或他行近6个月内的存款、国债、基金等平均金融资产证明等。

(五)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近期经营状况的银行结算账户明细或完税凭证等证明资料。

(六)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权处分人(包括房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抵押房产如需评估,须提供评估报告原件。

(七)贷款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个人经营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和见客谈话制度。

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通过面谈了解借款人申请是否自愿、属实,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二)借款人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通过查询我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判断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还款意愿。

(四)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誉是否良好,经营是否正常。

-9-(五)对借款人拟提供的贷款抵押房产进行双人现场核实,调查借款人拟提供的抵押房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银行抵押物清单记载的财产范围与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调查审查审批表中或其他信贷档案中。

对有共有人的抵押房产,还应审查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的,房产所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相关规定,保证人交存的保证金是否与我行贷款余额相匹配。

(七)贷款申请额度、期限、成数、利率与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经办行应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

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

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办行调查完毕后,应及时将贷款资料(包括贷款申请资料、贷款调查资料及调查审查审批表)移交授信审批部门。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与签批-10-第二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授信审批部门负责。

在调查人提供的调查资料基础上,审查审批人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审查审批人须对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签署审批意见。

各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也可实行审查人与审批人分离的审查审批模式。

第二十六条贷款签批人在审验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决定贷款是否发放贷款,并签署签批意见。

贷款审批人否决的贷款,贷款签批人不得同意发放。

第二十七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签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执行。

第二十八条贷款调查人、审查审批人及签批人应按各自的职责填写《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七章贷款作业监督与贷款发放第二十九条对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申请,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贷款作业监督,作业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审查业务合规性、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核准担保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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