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确保“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基础。
慕课资料是一种新型教学方式,通过在线学习平台提供学习资源和课程,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和提高技能。
本文旨在探讨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内容和特点,以及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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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主要介绍本文的组织架构和各部分的内容安排。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 引言部分将简要介绍本文的主题和意义,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 正文部分将包括三个小节:香港基本法简介、慕课资料的重要性和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在这些小节中,将详细介绍香港基本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解释慕课资料在学习和传播基本法方面的作用,以及具体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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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部分内容的安排。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重要性以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意义。
通过对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在推动香港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中的作用。
同时,也将展望未来香港基本法慕课资料的发展趋势,以期为香港基本法的研究和推广贡献力量。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香港基本法,增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的理解和尊重,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正文2.1 香港基本法简介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基础,于1990年4月在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
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立法禁止任何对中央政府的颠覆、分裂、颠覆国家政权、阻挠中央政府施行的言论、行动或组织等活动。
23条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全文如下:1.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下,应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任何颠覆、分裂国家、亵渎国旗国徽、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在港进行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并对这类活动负责。
2.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特别机构,专门负责维护国家安全。
3.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组织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香港特别行政区应根据需要与中央政府的有关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23条的重要性和意义23条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3条的几个重要方面:1. 维护国家安全23条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这是任何主权国家都必须做到的,而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也要承担这一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可以防止任何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分裂,以及对中央政府的颠覆行动。
2. 保护社会稳定23条的目的之一是保护香港的社会稳定。
如果在香港出现暴力恐怖活动或破坏性的政治活动,将会对香港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23条强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采取措施制止此类活动,并对其负责。
3. 维护国家尊严23条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防止任何亵渎国旗国徽的行为。
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亵渎国旗国徽等行为是对国家尊严的侵犯。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责任保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4. 建立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为了有效执行23条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特别机构。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基本法104条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中国后维持其高度自治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基本法104条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制定,并于1997年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高度自治和保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与中国内地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基本法104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领土和国际事务上的主要职权。
根据该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港区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与外国建立关系、派遣代表参与国际组织等权限。
具体而言,基本法104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 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事宜,包括签订、履行和终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定。
2. 国际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3. 对外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并维持关系,包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签署协定。
4. 领事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领事事务的事项,包括颁发旅行证件、提供领事保护等。
影响基本法104条的确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基本法104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国际合作和与外国进行交流。
其次,基本法104条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主权,使其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经济稳定,吸引外资和拓展国际合作。
最后,基本法104条的确立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地区发展需求,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独特性。
然而,基本法104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制约。
由于涉及到涉外事务和国际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104条规定的权力时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
它于1990
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
7月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实施。
基本法的所赋予的权威和地位不可亵渎。
它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了香港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基本法赋予了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行政权和独立的司法权,使得香港能够保持
独特的法治特色。
基本法在香港的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确立了香港的
一国两制制度,并明确了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基
本法还确保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的实施维护了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它保障了香港的经
济自由,维持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靠
基本法的框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制度和法治体系。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基石,也是香港社会安定和
发展的保障。
各界人士都应该遵守基本法,维护基本法的权威和权利。
只有遵守基本法,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与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 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遍 及全国 • 1、从基本法制定机关的性质上判定-----全 国人大 • 2、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判定:基本法 不仅确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还规定了中央所属各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内地其他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等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
1、对“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阐释 (孙国华、凯尔森) 2、引用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的规定以及香港 基本法第十一条来阐释香港基本法作为宪法性 法律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基础 性地位和宪法性地位。 3、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十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讲话。 4、从该法的制定程序、结构形式、规定的主要 内容以及效力等四方面去论证基本法的宪法性 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三类授权
• 一般性授权: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直接 行使的权力,无需中央作进一步授权。第16、 17、19条 • 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 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还需得到中央的具 体授权。第96、125、133、134条
• 基本法规定了中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 性。第20条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 法律化
1、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概念阐释 • 2、从基本法制定的过程论述其如何将“一国两 制”方针予以贯彻的(从1982年宪法------在中 英联合声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成立 草委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 定名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 全体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3、引用肖蔚云的观点:《基本法》从序言第二 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 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 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 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1.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
基本法23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等。
第二款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如国家安全委员会等。
2.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反映了我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和支持。
从起草、审议到通过,每一步都充分体现了民主、法治和一国两制的原则。
基本法23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3.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23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的重要条款,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它既保证了国家主权和安全,又兼顾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色和需要。
4.基本法23条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强化国家安全保障,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它也对其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5.结论:基本法23条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
总之,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彰显了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爱,又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只有全
面准确地理解和实施基本法23条,才能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香港基本法23条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23条,该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本文将介绍香港基本法23条的相关内容以及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的影响和意义。
香港基本法23条主要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立法保障国家安全,并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同时配合中央政府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
对于香港社会,应当增强对于国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同时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全部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香港基本法23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这个制度和机制包括法律、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多个方面。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应当配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际形势和经济竞争愈趋激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也日益增加。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大计,因此香港基本法23条的设立框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界限。
其中,对于国家安全的认知和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面对和深刻认识到安全威胁和挑战,积极推进国家安全教育和宣传,着力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起集体的安全意识。
在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情报和防范等方面的措施,确保能够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需要与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协调和配合的工作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国家安全保障的工作。
在向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信息和协助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向中央政府和中国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为国家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香港基本法23条的《国家安全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香港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基本法礼赞
基本法礼赞引言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保持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基本法的实施使香港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领域享有高度自治权,保障了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基本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以表达对基本法的赞美和敬意。
1. 基本法的历史背景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政府充分考虑香港历史和现实情况的结果。
回顾香港的历史,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开始,香港逐渐成为一个繁荣的港口城市。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中英双方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基本法的制定。
基本法的历史背景使其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
2. 基本法的法治理念基本法坚持依法治港的原则,为香港提供了法治环境和法律保障。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权,确保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基本法的法治理念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 基本法的高度自治权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原则。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参政权和选举权。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教育、文化等领域享有独立决策权和自主权。
高度自治权使香港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和实施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 基本法的港人治港原则基本法坚持港人治港的原则,体现了香港居民对自身事务的管理权。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了香港居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港人治港原则使香港居民能够自主决策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实现了真正的民主和自治。
5. 基本法的维护社会稳定基本法的实施为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香港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三、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一切 制度和政策的法律依据
• 1、 《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基本法律。 • 2、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 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 3、邓小平关于“基本法不宜太细”的指示,基 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 4、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小宪法”,而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 1、虽然基本法实际上取代了以前英国为香 港专门制定的宪法性法律-----《英王制诰》 和《皇室训令》;基本法的内容、功能和 名称等与宪法的存在一致性---小宪法观点 • 2、驳斥“小宪法”这一说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31、基本法11) • 3、单一制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一个国家只 能有一部宪法 • 4、宪法是主权行为的产物,并不需要也不 应该以实在法为其前提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 3、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基本法是授权法的理由: • 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带有 某些复合制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的断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超出了单一制 的范畴。) • 从基本法本身来看其授权法的性质: • 香港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基本法第二条、第 二十条 • (基本法对特区高度自治的授权可以区分为 三大类:一般性授权、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 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 还需得到中央的具体授权、基本法规定了中 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性。)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三、修订情况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
《香港基本法》释法全文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
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香港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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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
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
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
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
(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
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基本法第24条(3)项的解释在香港引起争议,包括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及领养子女的适用,及出生时父母必须是永久性居民的要求。
本案涉及到领养子女的居港权的问题。
谢晓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内地循正式合法途径领养的子女。
谢晓怡于1997年8月来到香港。
香港入境处于1997年11月拒绝谢晓怡有关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入境处所持的理由是谢晓怡的领养关系是在中国内地达成,但根据《入境条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领养关系必须根据内地达成,但根据《入境条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领养关系必须根据香港法院根据香港《领养条例》作出的命令方为有效,故此就有关《领养条例》的申请而言,包括谢晓怡的关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并非有效。
谭雅彦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于1987年在中国内地循正式合法途径领养的子女。
谭雅彦于1996年2月持双程证来到香港,并于逗留期满后,在香港逾期居留。
香港入境处于1997年8月认定谭雅彦并无合法居港权,作出遣返令。
陈伟华于1997年2月在中国内地出生,于1997年4月之前来到香港,陈伟华的领养手续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于于1997年4月在中国内地循正式合法途径完成。
香港入境处于1997年6月认定陈伟华并无合法居港权,作出遣返令,并于香港回归后再次确认有关遣返令。
上述人等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司法覆核,挑战入境处处长上述作出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
原讼法庭祈彦辉法官在1999年6月25日作出裁决,按照《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入境条例》及《领养条例》,在内地的领养子女与在香港的领养子女具同等效力,因而领养与亲生子女享同等法律地位,故意判决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留权。
裁定三位与讼人谭雅彦、吕耀良、陈伟华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一审法院的判决基于以下理由:(1)《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确认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人士的香港居留权。
此条款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只适用于由父母亲生的子女,原文[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原意是著重于[香港以外],而重点并非以予[所生]一个狭义的解释。
(2)《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应广义地诠释,应考虑其立法原意。
家庭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基本法》的原意应为维持社会稳定,[拆散家庭]不会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3)《领养条例》的目的是确认子女与其领养父母新的法律关系,所以无论子女是根据内地或香港法律获领养,其法律效果都是一样。
领养父母依法领养后,便知亲生父母一样,对领养子女有照顾,养育,教育的义务。
领养子女与领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的法律关系义务,并无分别。
(4)《入境条例》附件1第1(2)(C)段只容许在香港按《领养条例》领养的子女,才可以根据《基本法》第24条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但《基本法》第24条并无限制领养子女的原意,故该项规定是违反《基本法》。
然而,事情并非就此告一段落。
香港政府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裁决,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本案实际上涉及到对基本法条文如何解释的问题。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本案之前的另一宗上诉案件,即终院民事上诉1998年第14号“吴嘉玲等”诉“入境处处长”案(下称“吴嘉玲案”),述明有关解释《基本法》的处理方法。
其中要点概述如下:《基本法》是为贯彻“一国两制”原则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语言一般是涵义广泛和概括性。
解释《基本法》时,应采用考虑立法目的这种取向。
在解决有关不详尽及含糊不清之处的疑难时,法院必须《基本法》本身及其以外的其他资料确定其所宣示的原则及目的。
有关文本所使用的字句,法院必须避免采用只从字面上的意义,或从技术层面,或狭义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处理方法诠释文意。
法院必须考虑文本的背景。
《基本法》某项条款的文意可从《基本法》本身及包括《联合声明》在内的其他关外来资料中找到。
然而,法院在解释有关界定香港居民定义的条款,特别是关于永久性居民类别时,则只应参照任何可确定的目的及背景来考虑这些条款的字句。
背景包括《基本法》的其他条款。
适用于香港并根据《基本法》第39条继续有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有关条文,以及任何从该公约归纳出来的有关原则,尤其有助于解释这些条款的字句。
特区法院是不能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是不能质质疑的。
在二审中,代表谢晓怡等的资深大律师所持法律观点,其中包括如下:(1)采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吴嘉玲案有关解释《基本法》的处理方法。
(2)法院在本案有关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处理方法应先从其周围的情况,包括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承诺,来考虑该条款的整体文本。
(3)认为上述公约的有关条款知用于本案。
(4)法院必须在考虑过以上所有因素后,才考虑这些条款的字句的意思。
(5)法院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不应单从表面的文字去理解,应要全面了解此条文的立法原意,以及考虑现实的环境因素。
只要全面顾及以上的两方面,才能据此演译这条文的根本意思。
从这样的思考方法,得出的结论便是《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只是为了突显父母亲的关系对其子女居留权的影响,故此条文应适用于领养子女。
(6)《领养条例》第13条的规定清楚地指出,领养令一经颁布后,有关子女的所有权利、责任和义务即从亲生父母转移到领养父母。
(7)《入境条例》附表1第1(2)(C)段的条款只承认法院根据香港《领养条例》所作出的领养令的领养关系是违反《基本法》。
(8)认同原审法官本案的判决为正确。
代表入境处处长的资深大律师所持法律观点,其中包括如下:(1)采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吴嘉玲有关解释《基本法》的处理方法。
(2)法院在本案有关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处理方法应先考虑有关本所使用的字句,是因为有不详尽及含糊不表之处而导致这些其意思不清楚。
(3)只有在条文有不明确时,才应考虑立法原意与现实环境因素。
(4)无论如何,法院理解《基本法》条文不应舍本逐未,本来的条文已经清晰的话,便不应加入其他因素,只按条文文字表述的理解便可。
举例,在《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问题上,文字本身已表述得非常清晰,法院不能无视《基本法》该条款“居民……所生”的字句,该字句的字面意思是清楚的。
(5)认同“吕尚君等”诉“入境处处长”案[1998]1HKLRD 265(下称“吕沿君案”)有关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处理方法,以出生为主旨。
(6)原审法官便是忽视了《基本法》清晰的原本文字,而导致本案不当的判决。
上诉法庭的三位法官分别对与案以下的有关因素和论点加以考虑及作出批评:(一)《基本法》的文字表述上诉法庭法官梅贤玉认同入境处代表律师的看法,认为《基本法》第24条的字句并无含糊不清之处,意思清楚,而原审法院却忽视了和24条第3项的字句清楚订明永久性居民必须是由第24条第1或2项所新生。
法官梅贤玉认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在吕尚君案述明有关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处理方法。
陈兆恺法官认为不应把该条款分开成为不同部分来作出解释,第24条第3项是有关第24条第1或2项的子女,该条款的著重点是这些人士的“所生”子女而非这些人士“香港以外”的子女,而“所生”是指这些人士而言,而《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意思是颇为清楚的。
故此,领养子女未能达到《基本法》有关永久性居民的要求。
法官梅贤玉认为本上诉案关键在于《基本法》是很清楚地没有赋予领养子女居港权。
上诉法庭法官梁绍中一方面承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吴嘉玲案有关文本所使用的字句,法院必须避免采用只从字面上的意义,或从技术层面,或狭义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处理方法诠释文意。
法院必须考虑文本的背景,而同时亦指出解释《基本法》不应忽视条款的文意。
他认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陈兆恺在吕尚君案述明有关解释《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处理方法,亦指出《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写法是[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有居留权,当中[所生]一词清晰地指新生血缘关系,并无他意,他并且引用“陈锦雅”诉“入境处处长”案[1999]2HKCFAR82的判例,亦指出《基本法》第24条第(3)项的重点是出生,而非任藉领养或继亲达至的父母的亲关系。
代表谢晓怡等的资深大律师认为《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应解释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父母亲是第24条第(1)或(2)项所列居民],因此应包括领养达成的父母亲关系。
此说罗杰志法官并不认同,因为这试图解释加插入《基本法》的字句,即“父母亲”一词,而非解释《基本法》原来的字句。
罗杰志法官认为第24条第(3)项的文字清晰,他不认为有其他理由,可以不按原文的文字去理解。
所以《基本法》第24条第(3)项,并不适用于领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