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的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件建房[1995]5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由建设部制定和管理,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1.销售面积定义: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中,售卖给购房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用途的房间。
2.计价面积:商品房的计价面积是指计算房价和收取按揭贷款利息的基础面积,一般以住宅房屋扣除墙体厚度和檐口后的面积为准。
3.公摊面积: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空间。
4.地下室面积:地下室是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部分,但可以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中。
5.附属设施面积:附属设施面积包括购房者专用的车库、储藏间等,并不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定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为购房者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而规划设置的面积,包括公共走廊、大堂、电梯间、楼梯间、消防通道等。
2.公摊比例:公用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小数点后一位及以下四舍五入后计算,一般不超过房屋实际面积的10%。
3.公摊面积分摊方式:公摊面积按照不同用途进行分摊,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
分摊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购房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4.公摊费用分摊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摊费用是由购房者共同承担的,一般按照公摊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并纳入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中。
5.公摊面积示范图: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应提供公摊面积示范图,清楚标明公共设施或服务的具体位置和面积,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结: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注意销售面积和计价面积的差异,了解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及费用分摊方式,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留意相关条款。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最新版】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1995年9月8日,建设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购房过程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具体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定通常,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减去公用部分面积后的净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房屋内部的净面积以及公共部分的面积,而公用部分则是指供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如楼梯间、电梯间、走廊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一般遵循以下规定:1.计算方法:按照建筑设计方案的图纸标准测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2.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建筑外边界线以及内墙、外墙、阳台、共用部位等周围构成的总面积。
3.净面积:是指除去公共部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即购房者实际可以享用的私人空间。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核对销售合同中关于销售面积计算的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商品房项目中,公用部分的面积是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所以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至关重要。
一般情况下,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遵循以下原则:1.计算方法:公用部分面积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算,比如按照公共设施的面积比例或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来分摊。
2.公用部分定义:公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间、走廊、装修水电管线等共同使用的区域和设施。
3.公用部分费用:业主需要按照自己购买的房屋面积比例来分担公用建筑面积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相关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纳入物业管理费用中,由物业公司统一收取。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了解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以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对上述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方案,以便在购房过程中能够明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951201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第517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需求和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活动,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现就《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进行通知。
一、总体要求1.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和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高质量的开发建设,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开发商要诚信守法,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确保销售面积计算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1.商品房销售面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不得包括阳台、走廊、公共设施等空气间。
建筑面积应按《房屋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当商品房未办理独立产权证明或未办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时,不能进行销售,不得将该房屋计入销售总面积内。
3.商品房销售面积应以实际建筑工程为准,不得以虚构的、变相的方式来扩大销售面积。
4.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完整、清晰的销售面积计算表,明确标注套内和建筑面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标准计算,包括公共设施用房、走廊、楼梯间等。
分摊规则应明确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
2.公用建筑面积应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给各个业主,不得依据任意、变相的方式来确定分摊比例。
3.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供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表,明确标注公用面积、业主分摊比例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监督与处罚1.建设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篡改销售面积或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将被暂停销售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建设部门的工作。
总之,本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保护购房人的权益,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在商品房销售时,面积是购房者非常关心的一个指标。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区别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外墙面至外墙面之间的部分的总面积。
而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内部居住空间的总面积,包括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等。
2. 公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在商品房销售中,公摊面积是指整栋楼的共用部分,比如走廊、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摊面积占整栋楼的比例是固定的,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注意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
3. 交房验收标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者对于交房验收标准也需要了解清楚。
交房验收标准是指购房者在验收房屋时需要注意的细节,比如检查套内建筑面积是否与开发商承诺的一致、公摊面积是否合理等。
4. 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的差异在一些情况下,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
购房者在购房前需要了解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的差异,并审慎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房屋。
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指商品房所在建筑中的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的面积分摊规则。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的面积分摊在商品房所在建筑中,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楼顶花园、健身房、会所等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在内的面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仔细了解这些公共设施的面积分摊情况。
2. 分摊比例的确定分摊比例是指商品房业主按照自己套内建筑面积与整栋楼的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的面积。
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了解分摊比例的确定规则,以便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3. 公共建筑面积使用权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需要明确公共建筑面积的使用权,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的使用规定、维护费用的分摊等内容。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根据中国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的销售面积计算方法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如下:一、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方法:1.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的各层面积之和,包括住宅房屋、车库、露台、阳台等。
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内部分墙面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不包括阳台、外墙体、柱子和构筑物。
3.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的关系是合理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间的百分比关系。
具体来说,建筑面积除以(1+公摊系数)得到套内建筑面积。
其中,公摊系数是根据不同项目确定的。
4.负面积:若商品房内一些部分因挂墙、柱子等结构因素或安全、绿化等要求不得进行私摊,计算结果为负面积,则需要将全部负面积面积从建筑面积中扣除。
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1.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不属于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共用的走廊、电梯、楼梯、垃圾处理间、物业管理用房、门厅、大堂等。
2.分摊原则: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应该按照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进行合理划分。
其中,共有部分的分摊应该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均摊,私有部分的分摊应由私有部分的业主进行缴纳。
3.公摊系数:公摊系数是指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中,用于计算公用部分和套内部分的系数。
公摊系数一般根据购房人购买面积以及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来确定。
4.公摊系数的确定:公摊系数的确定应该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一般基于建筑物的结构设计以及规划要求,并且要注明在商品房的立项资料和规划许可证中。
总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在中国是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相关法规和办法进行的。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了解和了解相关规则,以便准确计算和确定购房面积,并了解公摊系数和分摊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并有助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地产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建房〔1995〕517号发布日期:1995-09-08实施日期:199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套内建筑面积是指购房者实际使用的、完全由购房者自己享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等。
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按照定额法和折扣法进行。
定额法是指根据商品房规划图计算每个套型的标准套内建筑面积;折扣法是指根据实际销售过程中的房屋配置情况,对标准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加减面积。
分摊建筑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项目中,为满足购房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共同使用的场所所占的建筑面积。
这些场所通常包括楼道、电梯间、走廊、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等。
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项目规划图进行,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每个房屋上。
外摊建筑面积是指商品房项目中,为购房者提供额外使用权益而额外计入的建筑面积。
这些场所通常包括阳台、花园、露台、天井等。
外摊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项目规划图进行,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每个房屋的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主要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分摊商品房项目中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建筑面积。
分摊规则一般由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定,也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比例通常根据商品房项目的不同,以及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质量、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比例越高,意味着购房者需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越多,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就会相应减少。
购房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房。
总而言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是在商品房项目中,为了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有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约定。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了解相关规则,做出理性的选择。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某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关于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的意见各有关单位:我市从开展房屋面积测量以来,先后执行了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关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年11月12日起执行)、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2000年8月1日起执行)三种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以致于在房屋登记发证中出现了房屋面积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申请人的误解。
为规范执行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房屋面积的测量标准,必须实行同幢房屋同一标准的原则。
各幢房屋面积测量标准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不同时期竣工的房屋面积的测定,原则上执行不同时期的测量标准。
按当时国家规定的标准测量的房屋面积作为房屋产权面积。
三、房屋面积的测量,由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认定的测量部门(以下简称测量部门)测定,以首次测量所采用的测量标准为准。
今后,无论房屋面积测量标准如何调整,已测定的房屋面积不再变动。
四、同幢房屋的单元面积已用不同标准测量的,由测量部门认定一个测量标准,并对该房屋各单元面积统一调整。
属于该类调整的,已交房款(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不作退补。
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制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 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995)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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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建房[1995]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 则》(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09-26来源: 大同工程造价信息网我要评论(0)网友看法(0)【订阅每日快讯】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doc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持合同约定的面积。
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遵循《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测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年517号)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
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四条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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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阳台建筑面积。
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
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
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8、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是指房屋的局部层次,层高超过2.2米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与建筑物连接的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篷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设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4、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9、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其超过1.8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算)。
20、原始设计为假层(含顶层阁)屋面全部翻高后,前后墙沿口到楼板高度超过1.8米的,按实计算建筑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台阶、无柱雨篷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3、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夹层。
4、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车库,及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7、单层建筑物内分割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8、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9、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里弄房屋后天进内的天棚。
11、利用马路、通道及隙地所搭棚架。
12、阁楼。
13、房屋的平台、晒台、花台、屋顶平台等。
三、其他
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要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