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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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2.2.2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篇一: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对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降低整个工程造价、保证整个工程顺利进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市政排水管道排水量的设计确定从大范围来讲,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首先要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市政给排水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消防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手册,同时结合地区地理、气候特点及各地水司的运行规程等实际情况,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出发综合考虑、设计、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更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

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1现就分流制体制的排水量确定进行分析。

(1) 污水设计总流量Q(L/S):Q=Q1+Q2+Q3。

其中:Q1为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按下式计算:Q1=n×N×K2(24×3600)。

N为污水定额(L/(人×d)),含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N为设计人口数;Kz为生活污水总量变化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取或按实际数据采用。

Q2为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水量(L/S)。

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Q3为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L/S)。

工业废水量级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2) 雨水设计流量(L/S):Q=F×q×μ其中:F为汇水面积(ha),其划分应结合地形坡度、汇水面积的大小及雨水管道分布等情况划定。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m/s。

A.3B.5C.7D.9【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设计流速既要考虑防止淤积,又要考虑防止冲刷,针对不同的管材,有最小流速和最大流速控制。

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5m/s。

2、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截流倍数等于()。

A.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混合污水量B.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旱流污水量C.旱流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D.混合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由于初期雨水含有大量污染物,有时污染物含量甚至高于污水,载流管的设计,其排水能力除满足污水外,还要考虑截流一定的初期雨水。

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

截流倍数等于截流的初期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

A.分流制B.不完全分流制C.截流式合流制D.直排式合流制【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0—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同时也规定,合流制排水体制适用于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4、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A.强排B.自排C.直排D.混排【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城市雨水排放有自排和强排两种方式。

自排是指雨水依靠重力从城市排水系统自流排入江河湖海,是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强排是指雨水通过排水管渠自流收集,在排水出口附近依靠泵站抽排到江河湖海,是解决城市低洼区排水的方式之一。

5、雨水管渠断面形式中,管道都是施工前预制的,其优点是施工比较方便,进度也快,但在相同排水能力的情况下,工程投资高于暗渠,并且预制管径一般小于()mm。

(完整word版)排水管网课程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完整word版)排水管网课程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一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 (1)1总论 (1)1.1 设计依据 (1)1.2 城市概况原始资料 (1)1.3 设计原则 (3)1.4 设计范围和任务 (3)2方案选择和确定 (4)2.1 排水体制的确定 (4)2.2 工业废水与城市排水系统的关系选择 (5)2.3 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 (5)3污水管网工程设计 (8)3.1 污水管网定线 (8)3.2 污水设计流量 (10)3.3 污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13)3.4 污水管道水力计算成果 (19)3.5 污水管网工程量统计 (20)4雨水管网工程设计 (21)4.1 雨水管网定线 (21)4.2 雨水设计流量 (22)4.3 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 (24)4.4 雨水管道水力计算成果 (26)4.5 雨水管道工程量统计 (27)5结论 (28)附:一张A3总平面布置图 (29)二排水管网设计计算书 (30)1污水管道设计计算 (30)1.1 污水设计流量公式 (30)1.2 计算举例 (30)1.3 街区编号及面积计算 (31)1.4 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31)1.5 工业污水设计流量和工业企业生活污水及淋浴污水设计流量计算 (33)1.6 污水管道水力计算 (34)1.7 污水厂规模的确定 (43)2 雨水管水力计算 (44)2.1 暴雨强度公式 (44)2.2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44)2.3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 (44)2.4 径流系数 (45)2.5 雨水管道一般规定 (46)2.6 划分设计管段和汇水面积、汇水面积编号 (46)2.7 雨水管道设计流量和水力计算 (47)三个人体会 (50)四参考书籍 (52)一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1总论1.1 设计依据1.1.1 主要规范(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国家计委、建设部(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1.2 主要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1.1.3 参考书籍(1)《水泵机水泵站》(第四版)(1998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姜乃昌主编(2)《给水排水设计手册(1、5)》(第二版)(2000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3)《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2、5)》(第一版)(1996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4)《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1996年)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5)《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水工业工程设备》(第一版)(2000年)聂梅生主编(6)《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1999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孙慧修主编1.2 城市概况原始资料(1) 城市(包括工业区)总平面图一张,比例为1:10000,等高线间距1m。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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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期限
与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设市城市:20年 建制镇:15~20年
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为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应具有一定超前性,注意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
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具有弹性,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排水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尤其不能影响远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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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七字技术要点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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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 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注意最高日换算成平均日
城市综合用水量包括市政、工业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和管网漏失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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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48
污水排放系数
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 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工业用同地工业废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 : 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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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定义: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分类: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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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计算 根据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的多年统计资料进行分析
取值 缺乏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分类工业用地布局从“城市分类污水排放 系数”表中选取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估算方法 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是根据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排水规划与设计技术要求、节水节能和排水系统设计要求、城市排水设施的综合的环保与可持续发展的设计要求、排水与污染防治方面的最新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及排水规划设计进行了系统统一的规范性约定。

本规范包括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数量统计、排水设施设计、污水处理、节水节能、排水污染防治和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排水系统及其重要设施(如水厂、污水处理厂、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洪水应急处置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城市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但不包括农业排水或工业污水的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

1、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数量统计(1)设计依据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和数量统计必须满足《城市污水处理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非生活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189-1993)的国家标准规定;并结合城市水质监测数据、发展规模、季节特征等实际情况,制订技术要求,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和特性。

(2)设计规模与型式城市排水系统规划设计宜综合考虑污水处理率、设施布局、施工难度、经济效果等因素,采取一定的水处理级次和处理方法,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和技术型式,确定系统中分泵线路、污水收集系统、主排水系统、污水排空系统等。

(3)水质监测、排放联锁与排污许可具体根据城市排放水质监测要求,采用排水系统的水质监测站点抽样分析,对排出水的水质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湖泊水质、河流水质及其水环境质量目标,确定排水联锁技术措施。

以达到排放目标,保护排放污水的水环境质量,并同步运用排污许可、联合调控机制等手段。

2、排水设施设计(1)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污水处理技术有生物污泥法、好氧厌氧工艺及普通生物滤池、活性污泥法及传统沉淀法等技术,根据不同排放水质要求,适当结合先进处理技术,采取较合理的技术组合,进行污水处理,以达到排出水质要求。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3)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s/L)雨水流量(L/s)建设规模20000以上10000~20000 5000~10000 100~5000用地指标0.4~0.6 0.5~0.7 0.6~0.8 0.8~1.1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s/L)雨水流量(L/s)建设规模2000以上1000~2000 300~600 100~300用地指标 1.5-3.0 2.0-4.0 2.5-5.0 4.0-7.0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7.1 污水利用与排放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m/s。

A.3B.5C.7D.9【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设计流速既要考虑防止淤积,又要考虑防止冲刷,针对不同的管材,有最小流速和最大流速控制。

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5m/s。

2、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截流倍数等于()。

A.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混合污水量B.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旱流污水量C.旱流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D.混合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由于初期雨水含有大量污染物,有时污染物含量甚至高于污水,载流管的设计,其排水能力除满足污水外,还要考虑截流一定的初期雨水。

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

截流倍数等于截流的初期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

A.分流制B.不完全分流制C.截流式合流制D.直排式合流制【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0—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同时也规定,合流制排水体制适用于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4、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A.强排B.自排C.直排D.混排【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城市雨水排放有自排和强排两种方式。

自排是指雨水依靠重力从城市排水系统自流排入江河湖海,是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强排是指雨水通过排水管渠自流收集,在排水出口附近依靠泵站抽排到江河湖海,是解决城市低洼区排水的方式之一。

5、雨水管渠断面形式中,管道都是施工前预制的,其优点是施工比较方便,进度也快,但在相同排水能力的情况下,工程投资高于暗渠,并且预制管径一般小于()mm。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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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 B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双击滚屏)1 总则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范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污水厂防护距离

污水厂防护距离

污水厂防护距离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用)试用教材《城市给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规定“厂址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约300米以上距离”
在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带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在城市中既是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除厂区在平面布置时应考虑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分别集中布置,采用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外,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以美化污水处理厂和减轻对厂区周围环境的污染。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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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发布时间:2000-12-21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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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规定,城市排水管应以()为主,宜顺坡敷设。

A.竖向流B.水平流C.垂直流D.重力流【答案】 D2、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 )予以保护。

A.当地执法机关B.公安机关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人民群众【答案】 C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未动工开发,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交付土地出让金后B.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C.完成全部拆迁后D.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A.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授权,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由行政机关决定B.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C.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D.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答案】 A5、的值的个位数是()。

A.5B.6C.8D.9【答案】 A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情形不包括( )。

A.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B.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C.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D.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提前发放7、如果某镇某项镇规划建筑总面积是5000m2,可容纳4000人,其建设用地面积是10000m2,该项目容积率是()。

A.5000/10000B.10000/5000C.10000/4000D.4000/10000【答案】 A8、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不包括下列()A.建筑密度、建筑高度B.绿地率C.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要求D.容积率【答案】 C9、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文,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解释,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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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2.2.2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 (3.2.2)式中 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重要干道、重年特别以及合流管道3.4 排水规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7.2 污水处理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的要求。

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

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

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7.3 城市污水处理厂7.3.1 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1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2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与城市规划居住。

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4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5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按照表7.3.2的规定确定。

表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

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7.3.3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7.4 污泥处置7.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

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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