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骤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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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本文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并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三步骤法”的具体审查过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检索和评述效能的提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三步骤法;发明构思;冗长权利要求

一、引言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经常会遇到包含大量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在评述创造性与授权走向之间左右徘徊。冗长权利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篇幅少则半页,多则两页以上,无论是涉及施工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还是结构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一些技术手段的确是所属领域的常用做法,然而这些技术手段分布在不同的教科书、工具书或者期刊、网络及专利文献中,对审查过程中证据的使用产生了很大障碍。

如果权利要求的特征限定得很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之后,区别技术特征往往很多,篇幅甚至可能超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在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如果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一寻找证据,则可能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再引进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一方面使得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运用多篇对比文件机械进行特征堆砌,对创造性的评述不信服,另一方面导致审查员在检索证据和撰写审查意见时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此时若审查员仅因为评述创造性所需要的对比文件数量过多或撰写审查意见过于耗费精力而放弃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最终做出授权决定,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宗旨与本义,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倘若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糅合在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以期通过撰写超长的权利要求来获得专利权,将会导致大量并无实质性创新的专利充斥市场。

可见以篇幅的长短来衡量发明的创造性是一种盲目主观的审查方法,在面对冗长的权利要求时,需要一种较为行之有效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方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来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二、“三步骤法”的分析思路

本文的“三步骤法”不同于《专利审查指南》[1]中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化简为繁,即透过现象看实质,归纳概括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体现的实质内容;第二步,把握发明构思,即从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出发,抓住权利要求中的核心构思;第三步,分层次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即根据与发明构思的相关性质将特征划分为三个层次: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上述第二步对发明构思的把握是核心关键,发明构思与权利要求的长短、技术特征的多少无关,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简单的说,发明构思就是发明创造的思路,也是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思路,其最能体现一项发明的贡献,同时也是专利保护的实质[3]。把握住发明构思,审查员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提高审查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在把握发明构思之后,“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通常很容易被识别,在这里就不作赘述。然而,对于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辅助特征,一般较难把握哪些是关键的,哪些是非关键的。一般而言,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发明构思,必须借助一系列配套的技术手段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配套的技术手段虽然与发明构思无关,却有一部分能够与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使得发明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构成了整个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与其相对应的这部分特征可以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有一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仅仅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

引入技术方案中,这类技术特征则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在对权利要求运用“三步骤法”分析之后,就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索和审查。对于第一层次的特征,由于申请人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提出关键技术手段的构思通常是发明构思的中心层次或主要层次,与其对应的特征是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应当重点进行检索和评述,证据必须可靠有力,至少公开了发明构思的对比文件才能使得审查意见具有说服力;对于第二层次的特征,最好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以使评述意见有据可循,如果认定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未检索到公知常识证据,仍然可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加强说理进行评述;对于第三层次的特征,如果这部分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可以判断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审查员大可不必针对这些特征一一寻找证据,通常只需分类概括特征再简单运用公知常识评述即可。

三、实际案例的应用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以把握发明构思作为核心关键的“三步骤法”来探讨如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本申请涉及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多层的预制剪力墙单元和预制框架单元;

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由同一层竖向的剪力墙墙片及楼板共同组成,楼板位于剪力墙墙片的下端,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包括“∪”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形剪力墙单元包含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大于等于二,“l”形剪力墙单元包含有一片剪力墙墙片;所述“∪”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预制构件中均配有钢筋,“∪”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剪力墙墙片下部留有孔道,剪力墙墙片的上部预留钢筋伸出表面,相邻楼层下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

所述预制框架单元由同一层的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共同组成,框架梁位于框架柱柱底,楼板位于框架梁上,所述预制框架单元包括“∪”形框架单元、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的框架柱数量为大于等于四个,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包含的框架柱的数量小于等于三个;所述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均配有钢筋,框架柱的下端预留孔道,上端预留伸出钢筋,相邻楼层下层框架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层框架单元预制柱下端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对于这类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下面我们按照“三步骤法”的思路进行分析。

(1)化繁为简

上述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繁多,放眼望去该结构体系包含多种单元类型,使技术方案显得错综复杂,如果不进行归纳总结,很容易迷失在特征的云雾中而找不到审查的方向。在经过一番冷静分析之后,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不难发现该结构体系是一种预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包括剪力墙单元和框架单元,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剪力墙单元的组成、类型、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和框架单元的组成、类型、框架柱的数量,以及上下楼层单元连接的构造、方式。去掉细枝末节之后,技术方案的主干顿时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

(2)把握发明构思

在梳理清楚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之后,我们仍然抓不住哪部分结构特征才是审查的重点。此时需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体会申请人是基于怎样的技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背景技术部分阐述了现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构件是在工厂单独预制然后在施工现场拼装连接,这种生产模式不仅装配效率不高,且结构的整体性差从而降低了其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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