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建筑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管理规定(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50 更新时间:2005-6-2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璃管理规定》玻规改行运[2003]2116号各省、自治、直规市及规规列市、新疆生规建规兵规规委;规展改革委,~规规委;规委,~建规规区划;建委,、规规局、工商局~各直规规规疫局,属规加强建筑安全璃的生规、流通、使用和安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规量~特制定了《建筑玻装安全璃管理规定》~规印规规规~规按照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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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原创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安全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安全玻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大厦、学校、医院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具备防止破碎、防止坠落、防止污染等功能的特种玻璃。
第二章安全玻璃的分类和标准第四条根据使用目的和防护要求,安全玻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防爆安全玻璃:经过特殊处理,能抵御爆炸、冲击或枪击等外力,防止碎片飞溅,保护人员安全。
2.防火安全玻璃: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有效地阻隔火焰和烟气传播,阻止火势蔓延,保障逃生通道畅通、减少人员伤亡。
3.防盗安全玻璃:具有一定的防盗性能,能阻隔入侵者的破坏和非法侵入。
4.防噪安全玻璃:适用于市区和噪声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能够有效隔音、降噪。
5.防辐射安全玻璃:能够有效阻隔电离辐射,保护人员免受辐射伤害。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功能和性能。
第三章安全玻璃的选用和使用第六条安全玻璃的具体选用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地理环境、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确保其有效发挥防护功能。
第七条安全玻璃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商生产,并附带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八条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确保安全玻璃的正确使用和安装质量。
第九条安全玻璃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生产商或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如发现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四章安全玻璃的检测和评估第十条对已经安装的安全玻璃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功能和性能的完好。
第十一条对新安装的安全玻璃应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对安全玻璃的维修和保养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应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建筑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依据是《建筑法》、《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幕墙、玻璃幕墙、玻璃隔断、玻璃天窗等。
第三条安全玻璃的分类与标准安全玻璃按照其耐力性能分为以下几类: 1. 第一类安全玻璃:抗震能力优秀,适用于高风压、高抗震等需要的场所。
2. 第二类安全玻璃:抗风压性能良好,适用于大风等风力较大的场所。
3. 第三类安全玻璃:抗冲击性能较强,适用于安全要求不高的场所。
4. 第四类安全玻璃:抗冲击性能一般,适用于一般建筑中使用。
安全玻璃的性能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9963-2017《建筑安全玻璃》等。
第四条安全玻璃的选用与使用1.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使用环境合理选用安全玻璃,并在施工图、施工规范等文件中明确指出。
2.安全玻璃的搭配、型号、厚度等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选择。
3.安全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玻璃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的表面应平整、光滑;–玻璃边缘应经过加工处理,防止损伤和伤人。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安装与维护1.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2.安全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玻璃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出现松动、倒塌等情况;–玻璃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适当的密封材料,保证密封性能;–玻璃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检测,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玻璃的维护应定期进行,以确保其使用性能:–定期检查安全玻璃的破损和裂纹情况,及时修复或更换;–定期清洁安全玻璃的表面,保持其光洁度;–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玻璃的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条安全玻璃的检测与验收1.安全玻璃的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抗压性能、抗震性能、抗冲击性能等。
建筑安全玻璃钢化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安全玻璃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管理。
1.3 建筑安全玻璃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等。
1.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玻璃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安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建筑安全玻璃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二、生产与销售管理2.1 生产企业管理2.1.1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1.2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1.3 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2.1.4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产品质量稳定。
2.2 销售企业管理2.2.1 安全玻璃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2.2.2 销售企业应建立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对所销售的安全玻璃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2.2.3 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安装与使用管理3.1 安装企业要求3.1.1 安装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安装人员具备专业技能。
3.1.2 安装企业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确保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
3.1.3 安装企业应制定安装方案,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使用单位管理3.2.1 使用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安装企业,确保安全玻璃的质量。
3.2.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的施行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标准建筑平安玻璃的消费、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进步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施行,仍有局部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
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平安玻璃管理规定》的局部条文进展解读。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平安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平安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平安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
平安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平安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平安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平安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平安玻璃之列。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以下部位必须使用平安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局部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局部的分界限。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构造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构造有一定位移才能、不分担主体构造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构造或装饰性构造;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程度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平安玻璃。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幕墙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安全玻璃使用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
三、定义(一)安全玻璃: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二)建筑安全玻璃:指在建筑中用于承受人员、设备、材料等荷载,以及承受撞击、冲击等外力作用时,能够保持完整或达到一定程度的稳定,防止人员坠落、物体穿透等事故发生的玻璃。
四、生产管理(一)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三)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五、流通管理(一)流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流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三)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六、使用管理(一)建筑工程中,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 幕墙(全玻幕除外);4.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5.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6.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7.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8.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9.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10.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11.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OO 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穗建材[1999]2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建材[1999]2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筑玻璃生产及经销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在执行《关于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通知》(穗建材[1999]434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对使用建筑安全玻璃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434号文界定的安全玻璃品种中,目前采用紫外线照射湿法工艺(有机硅、聚氨酯和树脂浇灌)生产的平板夹层玻璃(也称夹胶玻璃),因生产设备简陋、生产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安全性能难以保证,不得作为安全玻璃使用。
二、当选用钢化玻璃作为安全玻璃时,用于门、窗部位的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T9963-1998)要求的完全钢化玻璃。
三、对于在434号文规定实施之前(2000年6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担已使用普通玻璃的,可采用符合行业标准《贴膜玻璃》(JC846-1999)要求的贴膜材料对普通玻璃进行贴膜改造,以改善其安全性能。
此规定不适用于434号文实施日之后安装的建筑玻璃。
四、434号文中规定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的第一种情况“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的外向窗”指的是:高层或多层建筑高于7层(含7层)以上部分建筑物的外向窗,也包含装有玻璃的阳台门;第二种情况“单块大于1㎡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也包含了“装有大于1㎡玻璃的阳台门”。
五、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提倡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中全面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以社会利益和人民的人身安全为重,认真执行我委有关建筑安全玻璃的规定;各监理单位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建筑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工程,不得签字认可,并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备案。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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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地市级以上。
(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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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1]2号
各区县建委、规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二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采用玻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四条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建筑工程部位,必须设计使用安全玻璃:
(一)幕墙;
(二)各类天棚、吊顶;
(三)观光电梯;
(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
(八)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
(九)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含进口安全玻璃与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各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必须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认定资格的产品和由取得认定资格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或资格认定证明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第六条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八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工程部位,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方案与图纸中标明。
其设计须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施工单位须核验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法定检验单位或市建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复试。
复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在安全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设计与安装技术规程。
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第十条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工后,
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核验。
未经中间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和相关规定的,由市及各区县建委、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建委、市规委分别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