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参与作为诉讼主体,与原告、被告有异议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但却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
通过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第三人可以直接参与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声音得到充分听取,维护正当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利于完善法律调整机制。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第三人参与诉讼可以使各方的主张充分表达,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强该制度的具体运作,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行政诉讼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2. 正文2.1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
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并不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差异和执行上的混乱。
这也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难,因为他们无法清楚地知晓第三人在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和原告或被告存在利益相冲突的情况,这样就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
如果缺乏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机制,就很容易导致利益冲突的扩大和不可调和,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面临着许多障碍。
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成本较高,参与程序复杂繁琐,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都制约了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这些障碍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也影响了行政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提升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实际效果和作用。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行政诉讼的标的与其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对行政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特征、类型、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影响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被允许参加到该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进来的,而非诉讼的发起人。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判决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与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他们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同时,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独特。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判决的影响。
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指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参加诉讼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 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第三人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3)第三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 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受到原行政行为的影响,或者原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申请参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存在。
(2)第三人认为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1. 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有权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2. 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3. 负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如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允许第三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参与诉讼,并由法院判决确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在于申请难度较大。
目前,第三人要参与行政诉讼,必须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获得被允许的权利。
很多第三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或者由于成本和时间的限制,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参与诉讼的权利。
这对于那些需要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需要在制度上作出相应的改进。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还在于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但是其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一方面,法院对第三人的参与意见并不一定会采纳,特别是在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支持行政机关的意见。
即使法院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给予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很难追究行政机关的过错,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需要完善第三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还在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第三人的参与,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往往会增加。
特别是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对多个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导致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必要限制第三人的参与范围,避免滥用诉讼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应当简化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程序,降低申请的门槛,鼓励更多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应加强对第三人意见的重视,切实保护其权益。
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案件中,应更加客观中立地对待第三人的参与。
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应对第三人的参与范围进行适度限制,避免滥用诉讼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第三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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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是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个 十 主 体 是发 回重 审 的法 定 事 由 . 以 接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和 间 接 利 害关 所 或 分复 杂 的问题 。尤其 在第 三人 的特 在 审判 实 践 中 法 官 往 往 会 倾 向 于 系 第 三人 。 者 划分 为 必 然 性 利 害 征 与 范 围 的理 解 上 , 于 《 政 诉 宁 滥 勿缺 . 而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浪 关 系第 三 人 、 由 行 从 或然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讼 法 》 定 得 不 很 具 体 , 实 践 中 费并 影 响 了司法 效 率 。 规 在
很 难 把 握 , 易 引起 争 议 。而 且在 容
人 和 预决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人 , 也有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确 认 论 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也 缺 乏操 作 性 , 以应 付 错 标 准 和分 类 , 论 者根 据 与行 政 诉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为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的 难 有 综 复杂 的 司法 实践 。由于 遗漏 诉讼 讼 利 害 关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划 分 为 直 第 三 人 、 于 被 告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 处
通 俗 地 讲 就 是 “ 蛋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个 篮 子 里 ” 已 成 家 鸡 ,
4 3
( 者 单 位 : 京 师范 大学 商 学院 ) 作 南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4期
支 持原 告 诉讼 请 求 的第 三 人 、 持 支 被告诉 讼请 求相 独立 的第 三人 。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还允许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人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促进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探讨。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处在于其范围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一些争议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钻空子的机会,往往以各种名义来进行非法干预,扰乱司法秩序,甚至干扰司法活动。
亟待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明确其参与的条件和程序,避免滥用第三人制度。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够完善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第三人的参与往往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延误或者错判。
目前,对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第三人的出现并没有受到审理的限制,甚至可以不顾法院的受理条件直接插手诉讼。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建立完善的第三人参与程序,确保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法律效力和责任问题上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一些案件中,第三人的参与往往会导致法律责任不清晰,特别是在第三人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的利益纠纷较为复杂时,容易出现法律责任混乱的情况。
目前,对于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无法妥善解决。
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责任,避免产生法律漏洞和责任不清晰的情况。
为了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和条件。
对于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规定第三人参与的条件和程序,避免滥用第三人制度,确保其合法和适当。
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三人参与程序,加强司法审查和监管。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2008.11(中)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陈雪摘要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必须结合新的司法实践,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确立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对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以相应适用当事人程序规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367-02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和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的基本要件是“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解释》第23条,第24条这针对第三人确定的两种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确立规则问题。
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理解,主要争议在于该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指"直接利害关系"的学者认为,由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
明显,这种观点缩小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这种解释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显然是相悖的。
其实,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没有把第三人范围局限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作了扩张性解释和应用,即把与被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也纳入第三人的范畴。
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和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被诉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
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就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无需区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更不能将其限制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人的存在,对于行政诉讼的结果和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确定第三人的身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正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明确第三人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首先需要明确第三人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是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却直接涉及到了案件的处理和判决。
因此,需要明确第三人所处的地位和其权利义务,以便更好地处理其相关的利益和权利。
同时,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还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以证明其相关权利和利益。
这样才能使第三人的相关诉求得到更好的体现和保障。
二、确定第三人的身份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需要深入考察案件的具体事实、事由以及法律规定,以便确定第三人的身份和相关的诉求。
具体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第三人的资格要求在确定第三人的身份时,首先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第三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具备特定资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第三人,否则将无法被法律所认可。
例如,在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只有被诉行政机关和原告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才有资格成为第三人。
而其他的个人、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则基本上无法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2、是否有直接利益关系除了是否符合资格要求之外,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有直接利益关系。
只有具备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人,才有资格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诉求和要求。
例如,在涉及到某一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某个个人或者单位并没有直接相关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无法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
3、是否有具体的证据和相关依据除了是否符合资格和利益关系之外,在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时,还需要考虑其是否有具体的证据和相关依据。
行政案件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问题浅析
行政案件起诉状中罗列第三人问题浅析行政案件中,第三人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财产权益的案件中。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深入分析第三人问题,并探讨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一、第三人的概念在行政案件中,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和被告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权利或义务与案件有关的人。
第三人可以是权利人、担保人、债务人、抵押人、承租人等。
在诉讼中,第三人不是原告或被告,不直接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但其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因诉讼结果而受到影响。
二、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作用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人因其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其能否参与诉讼,以及对其的处理,直接影响着案件结果。
一般来说,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有以下几种作用:1.第三人的出现可能导致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并增加判决难度。
2.第三人可能会对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构成一定的威胁,从而影响案件诉讼方的战略和决策。
3.第三人可能会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护,因此需要通过在诉讼中介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第三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与原告或被告存在关联,因此需要对其作出一定的处理,以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三、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因此其不享有起诉权或被起诉的权利。
但是,第三人在诉讼中仍具有一定的地位和诉讼权利,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参加诉讼的权力。
虽然第三人在行政案件中不是原告或被告,但其可以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法院可以根据案情来决定是否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义务听取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和各方利益,以便作出正确的判决。
3.有能力提出复议和上诉申请。
第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上诉。
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如何处理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问题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问题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01 引言
目录
02 背景
03 内容1:行政诉讼第 三人的概念和定义
05 内容3:行政诉讼第 三人研究的案例分析
04 内容2:行政诉讼第 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作为当事人参与案件审 理的个体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制度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具有重要的 意义和作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 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次演示将围绕行政诉讼第三人展开讨论,探究其概念、法 律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近年来,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也积累了不少案例。 下面以一起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张某是一名房屋所有权人,某市规划局在其房屋所在的区域内进行了城 市规划,并作出了影响其房屋使用价值的决定。张某认为该规划行为不当,遂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一名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向法 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参加诉讼的权 利、提出证据和辩论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同时,行政诉讼第三人需 要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的义务、遵守 生效裁判的义务等。
谢谢观看
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行政诉讼第三 人的问题。然而,目前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 对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争议等。这些问题直接 影响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公正性,因此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进行研究具有紧 迫性和必要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不当侵害;二是提高行政诉讼的效 率,通过引入第三人制度,可以让审理更加集中和高效;三是增强行政诉讼的 公正性,通过第三人的参与,可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审判的信任 度和接受度。
浅议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浅议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及现行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由于相比较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起步比较晚,其中很多制度都是借鉴了民事诉沒的相关制度而形成,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就是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发展而来的。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2.我国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权益的规定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但是本法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仅有第27条这一条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00年和2002年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部规定的出台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如《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将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纳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主体范围;第24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提起诉讼的共同受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29条第1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行政诉讼第三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1.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存在争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已经引起普遍关注,究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可将行政机关包括在内对此存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使得两个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或者不同法官的裁判中会出现明显的出入,裁判混乱的状况一直存在,行政机关能否做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效力则有着不同的规定。
本文将从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效力入手,探讨其相关规定及应用。
一、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义第三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与诉讼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第三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参加这个法律关系。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通常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自愿或不自愿地被诉讼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人或组织。
二、第三人主动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主动参加诉讼,他们可以申请成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但是,第三人如果要在行政诉讼中主动参加诉讼,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与诉讼案件有密切关系。
2、原告或被告同意其参加诉讼。
如果第三人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之一,那么他必须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三、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规定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时,其举证责任及效力与直接当事人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的举证,应当分别由原告和被告进行答辩,我国《民诉法》的第156条规定:“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和承担举证效力。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的证据,由原告或被告进行答辩,并由其自身承担证据的举证责任和效力。
四、第三人举证的效力第三人以非直接当事人身份提供的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取决于如下因素:1、证据的合法性: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那么其证据将不被法院承认。
2、证据的举证时间: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其举证时间极其关键。
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那么这项证据将被法院考虑,否则证据将被法院排除。
3、证据的证明力: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有说服力的。
法院不会轻易采信无法证明的证据,因此,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充分的、充分证明其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一起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两边互相提出诉讼请求,而另一方的参与者称为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他们可以参加诉讼,也可以在案件进行中提出财产及其它利益。
他们可以以当事人身份提出请求,也可以以第三人身份提出。
第三人施加影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自愿参与,二是被迫参与。
自愿参与是指第三人主动加入行政诉讼,将他们的利益或财产纳入诉讼当中;被迫参与是指行政诉讼期间,依法对第三人实施法律强制性的行为,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可以使行政诉讼取得较好的结果。
当行政机关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那么受损一方可以提出第三人申请,以保护其权利,并委托第三人为其作证、代理参与案件。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他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仍然不稳定,具体行政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请求。
很多行政机关受理案件时,会考虑接受第三人的请求,并最终确定他们是否有参与案件的权利。
要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通常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例如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足够的法律知识等。
把诉讼请求提交给行政机关之前,第三人需要准备一系列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观点,使行政机关能够判断他们有资格参与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第三人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有关行政案件的书面法规条例、书面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记录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缺口,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第三人的加入也可以为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更丰富的法律材料,以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证据,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取得客观公正的结果。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参与行政诉讼的有利性无可置疑。
但同时,第三人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准备足够的有效证据,以确保参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同时也为行政诉讼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证据服务。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作用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定第三人、自愿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受影响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出现,既能增加诉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又能保护权益的多样性。
二、法定第三人法定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特殊地位的第三人,其权益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定第三人的地位不因原告和被告的变化而改变。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法定第三人包括国家机关、政治团体、社会团体、行政法人等。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三、自愿第三人自愿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加入诉讼的第三人。
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自愿加入诉讼、对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因而被允许参与诉讼。
自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自愿加入诉讼,其权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
四、被告第三人被告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因与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被诉的第三人。
被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地位,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第三人的出现,既能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诉讼第三人享有与原告和被告一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进行辩论、调查取证等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法院保护,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意义与不足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出现,为行政诉讼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法 制 建 设地方政府管理'984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程宗璋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前,一些人认为,行政诉讼中不可能存在第三人,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只会对特定的人发生作用,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均不会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而,行政诉讼中不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诚然,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并对其发生作用,该特定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同。
)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他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只限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在治安、食品、卫生、医药等行政案件中,受被处罚者侵害的人(即受害人)就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为对侵害者制裁与否、制裁合法与否、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救济;再者,行政机关有运用行政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这是其法定职责,不能推诿、放弃,受害人则有依法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受害人与行政机关,依相应的行政法,形成了要求保护和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受害人也在实际上成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故他同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他有权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在越权案件中,在确权案件中,等等,均存在原、被告以外的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虽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但其他人也有可能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利害关系,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
综上,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已成为国际通例,只是第三人的范围,因各国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在新时期彰显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更是难点热点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体现着独特的价值,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一个值得谈论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情形种类完善原则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原被告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二、容易出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案件情形(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受害人、受罚人,如果受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受害人对处罚不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相应地,受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二)行政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有些需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如土地确权案件。
这些纠纷当事人中,如一部分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纠纷当事人,无论属于哪一方,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此性质类似的纠纷裁决,如强制性补偿、赔偿裁决等也同样适用第三人。
(三)矛盾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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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见解和表述。
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有学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认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认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定义,系指行政诉讼主要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影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影响或者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定,可以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接受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定义第三人。
我国学者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
其中也有学者提出以诉讼结果来定义第三人,但是将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并列,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造成第三人定义的模糊。
而且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仅强调了第三人与原告一方的关系,第三人仅只其利害关系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没有起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些定义都不包含当第三人是行政主体,而该行政主体因起诉方没有对其指控而没有成为被告的这种情况。
相比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和日本的表述就显得更为全面些。
我们可以借鉴来,考虑用“裁判结果”来替代“具体行政行为”的使用。
一是因为这是域外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时的通行做法。
纵观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用“裁判结果”或“诉讼结果”来做为连接点的,鲜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字眼。
我国摒弃“具体行政行为”这个连接点,不仅与扩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趋势相适应,而且也顺应了国际行政诉讼立法的通行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二是更加贴切实际。
因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法院的裁判结果对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不合理,会侵害到自己的利益。
而且其只是在诉讼开始后才介入诉讼,依据诉讼程序的自然进行,裁判结果是必然的,因而对裁判结果的关注才是最重要的。
基于以上分析,可将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表述为: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与裁判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或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其参加诉讼的人。
此定义有以下内涵: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本来的意思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
这种就是与被诉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该结果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裁判结果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化,直接决定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第二,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
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当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
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能成为原告,但是他毕竟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只能是参加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第三,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除了不能以本诉中的原告或被告作为被告而另行起诉外,其他诉讼方面的主要权利都可以享有。
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概念的区别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很多方面行政诉讼制度往往参考民事诉讼制度,第三人制度也不例外,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却有所不同。
为了更好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有必要将其与相关概念加以比较。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
可以将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
“独立请求”是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本诉的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主张。
这种请求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他与争议的一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民事、经济或劳动法等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立场上,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败诉,他将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最关键的不同是参加本诉的基础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被告行政机关双方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本诉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行政诉讼第三人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分类,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固定的,原被告争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将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出诉讼而参加诉讼,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所为,自然不存在将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问题。
因此只能说,行政诉讼第三人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因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使其负担某种义务,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使败诉,也不一定承担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范围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也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有原告的资格,在诉讼中重新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可以由第三人转变为共同原告身份。
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无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1、行政诉讼第三人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与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但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而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部分利害关系人是该案中的第三人,它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各种行为主体间的利害关系,确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群体日浙趋于多元化,作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可能因违法而使诸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直接或间接遭到损失,而且可能影响其它行政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由司法机关有限度地逐步解决行政违法的责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行政,这就非常有必要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关的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
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有着意义的,法律在赋予直接受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的相对人以原告资格起诉时,也应当赋予那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却不具备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资格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与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申请的,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事,而且职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只要其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地方,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时还应予以赔偿。
行政诉讼第三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有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职责,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该条款是说人民法院发现原告起诉时遗漏了被告或者有意不告,需要追加被告参加诉讼时,亦应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须征得原告的同意。
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应当追加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应当追加的被告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又如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如维持原决定,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时如果把复议机关列为第三人,可以能够促使其履行职责,实现依法行政,同样也可以帮助法院迅速调查取证,明确行政机关各自职权范围,界定其行为是否合法,人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法院的办案率。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可以与原告或者被告的诉讼主张不同,也可以与其中一方的主张一致,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裁判可能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保护能够实现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实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