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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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数字概述
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其中,汉字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指“0、1、2、3、4、5、6、7、8、9”十个数字。不论是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
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
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08年”写作“08年”,“七八天”写作“七、八天”,“腊月十五”写作“腊月15”,“一年4季”,“1,300,000,000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亟待重视和加强。
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海、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半九十,等等。
(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星期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七届三中全会等。
(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字型数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八九万套”不能写成“八、九万套”。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如果涉及到一月、十一月、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要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如:“一•二八”事变(1月28日)、“一二•九”运动(12月9月),若写作“一二八”事变、“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12
月8日”、“1月29日”,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但是否使用引号,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九一三”事件、“七七事变”等。
(六)用“多”“几”“余”“左右”“上下”“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汉语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多”、“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5000万元,衣物9000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
(七)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时间用汉语数字,党委系统公文成文日期应按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行政机关公文中成文日期署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党委系统公文则署为“2009年9月18日”。同时,在签署行政机关公文成文日期时,应注意“〇”与“0”的区分,签署成文日期,只能使用“〇”,而不能使用“0”,如“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不能写成“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四、阿拉伯数字的规范使用
(一)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分、秒的表述,用阿拉伯数字。如: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65年、20世纪80年代、公元1949年10月l日、23时15分55秒等。另外,年份一般不用简写,如:2007年,一般不写成07年。
(二)物理量数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700kg、82cm、30℃等,且多位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换行。非物理量数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00元,12个月、50名。
(三)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18、-29,-23.5、56%、1/9、1:700等。
(四)部队编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须用阿拉伯数字。如:56242部队、总2389号、国办发〔2007〕12号文、T45/T34次列车、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7
号汽油、维生素C2等。
(五)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要使用阿拉伯数字。如:见《金融学》中文2版,208页,北京,中国教育出版社,1992。
(六)5位以上的数字且尾数多零的,为避免跨行和兼顾美观,一般可以用“万”、“亿”等单位计数。如345000000元,可写成3.45亿或34500万。
(七)机关公文中的附件序号和页码标识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第1页”。
五、数字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在公文中使用概数(模糊数)、约数数字,应当只模糊一头,而不能模糊两头。如:“近百人”或“百人左右”,不能写或“近百人左右”;“80%以上”或“接近80%”,不能写成“接近80%以上”,等等。
(二)人民币大写应采用汉语数字的大写形式,如128.45元,当写作“壹佰贰拾捌圆肆角伍分”。
(三)文件标题序号标写采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混合使用的编排方式,其标准格式是: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数字在公文写作中 ,常常与相应的计量单位结合起来 ,用来表示事物量的大小、多少 , 对事物的量具有规定
性。数字用在公文中 ,可以用来表示公文内部的结构层
次序数 ,显示公文的内在逻辑关系。作为具有修辞色彩的词素以及代号、代码、时间等标志也需要用数字来进行标注。可以采用的数字既有阿拉伯数字 ,也有汉字数字 ; 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 , 甚至还借助过罗马文中的数字来表示文章的内部层次。而现行公文中 ,
罗马数字已不再用于公文中表示公文的内部结构关系了。在我党的公文发展史上 ,曾经出现过采用“甲、乙、丙、丁”①等来代替数字表示公文内部的结构层次关系的这种不规范用法。在我国的现行行政公文使用中 , 特别是在基层行政单位的公文 ,数字的不规范用法大量存在。为规范数字的使用 , 早在 1956年 ,国务院秘书厅就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采用横排横写后的数字使用规范作了要求。在国务院历次颁布的公文处理办法中对数字的规范使用都有涉及 ,但未作细致的说明。1987 年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等中央七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② , 对数字使用的规范、体例统一提供了参考。为进一步规范数字的使用 , 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
法的规定》③ (以下简称
《规定》) ,把数字用法提高到了国家标准的高度 ,具有了强制使用的效力。但是 ,数字不论是在出版物还是在公文写作中 ,还是经常出现一些不合规范的用法。笔者依据《规定》的相关条款 ,谈谈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规范。
1 阿拉伯数字使用规范
111 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物理量是用于定量描述物理现象的量。物理量量值的表示 , 在公文写作中属于“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而且还必须与法定计量
单位结合起来使用。如 ,建筑物的高度为 30 m ( 30 米 ) ;
体重 70 kg ( 70千克 ) ;电流强度为 15 A ( 15安 )等。
2 )按照《规定》的要求 , 计数与计量以及统计表中的数值、正负数以及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也必须采用阿拉伯数字。如 89、 - 24518、78% 、4 / 5、1: 200,等等。112 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目前体例尚不统一”的年月日的表示 ,非物理量的使用以及代码、代号、序号等,“要求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这类情形属于要求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
1 )采用公元纪年表示的世纪、年月日和时刻的。如公元 18世纪 80年代、公元前 476年、2008年 12月 5日、
3点 15分 20秒 ,等。
2)表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 (非物理量 ) ,使用的是一般量词 ,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如 3500片、8200元、
30天、80只、20条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