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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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的防火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的防火要求一般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存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原因是:

一、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无《装修资质等级证》的施工队伍从事装修,承接装修工程,施工时违章操作。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

四、地下室、消防泵房、排烟机房、通风空调机房、楼梯间、上下层相通的中庭、自动扶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门厅和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装修材料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

五、电气线路负荷未经计算确定,安装不符合规范。

六、采用B3级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具、广告装潢靠近火源或热源。

七、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装修中应主要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装修单位必须将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更改时报原审核机关审批,由具有资质等级的装修队伍按图施工。

(二)、顶棚、墙面、地面、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及其他装饰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尽量避免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安全合理。

(三)、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难燃)装修材料上,电气线路负荷应经计算确定,并留有1/3荷载余量,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四)、采用B3级(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具应作阻燃处理,且不靠近火源或热源;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防火保护措施。

(五)、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其周围装饰材料的颜色与消火栓门应有明显区别。

(六)、装修时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出口的正常使用。

(七)、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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