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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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危险品船、工程船、渔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河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管理第五条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航行:(一)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二)依法取得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船员;(四)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性能良好;(五)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以下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加强船员培训和考核,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四)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五)及时消除船舶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船员资格;(二)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船员应当接受以下安全管理:(一)参加船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二)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四)积极参加船舶安全活动,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管理第九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速航行;(二)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三)在危险水域、狭窄航道、浅滩、桥梁等水域航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注意安全;(四)按照规定悬挂船舶信号;(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是确保内河渡口渡船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监督执行;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负责渡船的安全运营和日常维护,确保渡船符合安全要求,在渡船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

三、渡船安全设施建设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逃生设备、通讯设备等;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船员安全培训和资质要求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灭火和救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确保船员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渡船运营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船运营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渡船的运营状态进行监督和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及时上报渡船运营中发生的事故,并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报告。

六、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渡口渡船运输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人员。

七、渡船定期检验和维护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渡船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对渡船进行定期维护,并保持船舶状态良好。

八、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渡口和渡船进行安全检查;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时整改。

九、渡口渡船事故调查和处理1. 渡口渡船管理部门应成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小组,对渡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2. 渡口渡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河船员的行为,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保障内河航行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内河船员,并遵守内河航运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服从船长和船务人员的指挥。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内河航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内河船员应当勤奋学习,提升自身技能水平,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第六条内河船员应当维护内河环境卫生,保护内河资源。

第七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违规违法。

第八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规定,保护船舶设备。

第二章内河船员基本要求第九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符合内河船员身体检查标准。

第十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证书,包括船舶驾驶证、船员证等。

第十一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二条内河船员应当熟悉内河航行规则,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应急逃生技能,了解内河船舶事故处理流程。

第三章内河船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内河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船务人员指挥,不得擅自决定船舶航行方向和速度。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应当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章驾驶船舶。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应当妥善保管船舶设备,不得私自使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不得饮酒、吸烟等影响职业素质的行为。

第十九条内河船员应当爱护内河环境,不得乱扔垃圾或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内河航运秩序。

第四章内河船员职责第二十一条内河船员应当负责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内河船员应当协助船长和船务人员处理船舶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内河船员应当积极参与内河船舶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第五章内河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四条对内河船员履行职责出色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内河船员不履行职责或违规违法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内河船员行为规范,做到自律。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内河民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民船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停泊的民船,包括各类渔船、客船、货船、游船、工程船、救捞船等。

第三条内河民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法。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民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内河民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环境保护、应急处置等义务。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检验第六条内河民船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所有人、船舶类型、船舶等级、船舶吨位、船舶登记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船舶建造或者购买的合同、发票;(三)船舶图纸和技术资料;(四)船舶检验证书;(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出具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证书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船舶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等内容。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前,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年度检验。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船员资格证书应当包括船员姓名、船员类型、船员等级、发证日期、发证机构等内容。

第十五条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船员应当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船员在航行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内河民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

内河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内河船员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所有从事内河运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内河船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船舶操纵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船公司的管理和指挥,维护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内河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第二章内河船员的管理第五条内河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船员入职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格证书,经验不足的新船员须接受严格的训练和考核。

第七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听从船公司的安排,不得擅自离船或私拿船上设备。

第八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纪律,不得酗酒滥用药物,不得违反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船员应当积极配合船公司的安全和环保工作,维护船舶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不得擅自请假或旷工。

第十一条船员在工作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发生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船员工作的疾病。

第三章内河船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船公司提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内河船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欠薪或恶意扣减工资的情况。

第十五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维护船上的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十六条内河船员有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船长和轮机长的指挥,保持船员的纪律和团结。

第十七条内河船员有义务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内河船员有义务保护好环境,不得在河道上乱扔垃圾或破坏生态环境。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内河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内河航运秩序,促进内河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负责制。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船舶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船舶登记证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国籍、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证书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船舶国籍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检验与证书第九条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保证船舶符合安全航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无线电设备证书等。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舶运行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船舶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三条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应当包括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拆解等环节。

第十四条船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船舶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建造企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船舶维修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应当依法进行,防止船舶拆解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船员管理第十八条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船员资格。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船员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

第六条申请设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船员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资质等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第三章船员服务行为规范第八条船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船员用人单位的要求,为船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船员信息;(二)为船员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三)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应当遵守船员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四)为船舶提供配员,应当根据船舶的船员配备要求和相关证书要求,选配符合条件的船员;(五)及时更新船员服务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船员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的船员信息;(二)为不符合条件的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三)泄露船员个人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内河船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内河船员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内河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航运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内河从事航运活动的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船员权益,提高航运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员资格第四条船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四)具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操纵等专业技能;(五)取得相应船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船员资格证书分为以下类别:(一)内河船舶船长资格证书;(二)内河船舶轮机长资格证书;(三)内河船舶驾驶员资格证书;(四)内河船舶轮机员资格证书;(五)内河船舶高级船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船员培训与考核第六条船员培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二)按需培训,提高培训效果;(三)注重实际操作,提高船员技能。

第七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二)船舶操纵;(三)船舶设备;(四)安全航行;(五)应急处理;(六)职业道德。

第八条船员考核分为以下类别:(一)理论考核;(二)实际操作考核;(三)体能考核。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运规章制度;(二)服从船长指挥,执行航行命令;(三)爱护船舶设备,保证船舶安全;(四)维护船员权益,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五)积极参加船员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一)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二)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三)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船员素质;(四)建立健全船员档案,定期对船员进行考核。

第五章船员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船员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船员资格证书;(二)获得相应的船员工资;(三)参加船员培训;(四)获得劳动安全保障;(五)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从事船舶航行、作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船舶人员管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第一:船舶人员管理应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严格责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依法承担船舶航行安全责任。

第四条船员配备要求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客载货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额的船员。

2. 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员资格,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员健康证明等。

3. 船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员值班制度1. 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 船员值班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确保船舶安全。

3. 船员值班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条船员考核与培训1. 船员应当定期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船员职务。

2. 船员应当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安全意识。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为船员提供培训机会和条件。

第七条船舶安全责任制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职责。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规处罚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规定,造成船舶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1.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旨在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提高船舶航行安全水平,保障水上交通秩序。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内河船舶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舶人员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所有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水手、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三)科学合理,提高效率;(四)尊重船员,关爱船员。

第二章船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船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船实际需求进行。

第五条船员培训应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等,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船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船员岗位职责第七条船长负责船舶全面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第八条驾驶员负责船舶航行操作,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航线、规定时间、规定速度安全航行。

第九条轮机长负责船舶动力装置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船舶动力装置安全可靠。

第十条轮机员负责船舶辅助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确保船舶辅助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水手负责船舶的清洁、保养和货物装卸等工作。

第十二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负责船舶轮机房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厨师负责船舶餐饮服务,确保船员饮食卫生、营养。

第十四条服务员负责船舶乘客服务,确保乘客满意。

第四章船员值班与交接班第十五条船员值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船员交接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船舶设备、物资和船舶状态;(二)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并报船长备案。

第五章船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船员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态度;(二)业务技能;(三)安全意识;(四)团队协作。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船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内河游船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游船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游船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内河游船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保障游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河游船公司及其下属游船的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1. 内河游船公司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游船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内河游船的安全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2. 内河游船公司及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 内河游船公司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船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1. 内河游船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制度、船员岗位责任制度等。

2. 内河游船公司应当定期对游船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提高游船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内河游船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游船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船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五章游船人员安全管理1. 游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合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2. 游船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关注周围环境,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游船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章安全管理监督1. 内河游船公司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监督人员,负责对游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内河游船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定期对游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3. 内河游船公司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游船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内河游船公司及其相关部门如果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处理,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游船人员如果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内河游船公司及游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章结语内河游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内河游船公司及游船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内河游船人员的安全。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船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船员及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船员培训、健康管理、劳动保障和职业发展,为船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船员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船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船舶运行需要,制定船员招聘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招聘船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环节选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新招聘的船员应当接受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文化、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八条船员培训应当根据岗位需求进行,包括专业技能培训、安全培训、应急处理培训等,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船员每年应当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船员健康管理与劳动保障第十条公司应当关心船员身心健康,定期组织船员体检,确保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船员在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船员工资,并根据船舶运行实际情况给予船员相应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船员休息时间和休假,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船员岗位职责与绩效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船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船员绩效考核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员工作表现。

第十五条船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船员晋升、薪酬调整的依据,公司应当向船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五章船员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发展通道,设立船员晋升制度,鼓励船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内河船舶工作制度范本(3篇)

内河船舶工作制度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内河船舶安全、高效、环保地运行,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河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船舶及其船员。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作业规范、环保要求。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船舶类型、等级、载重吨位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记录船舶的基本信息、检验记录、航行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条船员应当参加船员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对船舶安全、环保、航行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环保、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航行管理第十四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航行规定,按照航行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第十六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注意气象、水文、航道等情况,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第十七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减少污染排放。

第五章停泊与作业管理第十八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适宜的地点,遵守停泊规定。

第十九条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保持船舶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污染等工作。

第二十条船舶在作业期间应当遵守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船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第二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时,船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进行应急处置。

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内河船员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及船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内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船舶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水手等。

三、组织机构1.公司成立内河船员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2.船舶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船舶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3.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班组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四、职责与权限1.内河船员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负责制定内河船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班组开展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对内河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对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2.船舶安全领导小组:(1)负责船舶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班组开展船舶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对船舶内河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对船舶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员:(1)负责本部门、班组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班组内河船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五、安全教育培训1.内河船员应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2.新入职的内河船员应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3.内河船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2.内河船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船舶设备,确保船舶设备安全可靠。

3.内河船员应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4.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内河船员的航海安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内河船员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船员的招聘2.1 招聘范围内河船员应依据岗位需要,通过合法、公开、公正的竞争性招聘程序,特别是要求家庭地址在沿海港口或与船的交通运输相关的单位工作的应聘者。

2.2 招聘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行业资格证书。

2.熟悉内河港口、码头的位置、布局和操作规程。

3.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作业安全意识。

4.执行公司安排的执勤、交接班制度。

2.3 招聘程序1.招聘启事应在公司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注明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工资待遇等内容。

2.评审应聘者资格,根据岗位需要,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3.对录用人员进行体检、政审,保障内河船员安全管理。

三、船员的管理3.1 工资待遇内河船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支付薪酬。

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保障每个内河船员的工资待遇。

3.2 岗位职责内河船员应根据工作安排,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并配合船艇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3.3 责任内河船员应根据上级领导和公司的安排,认真履行船员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航行安全。

如果发生事故或违章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4 假期内河船员每年有规定的休假时间,要求公司按规定安排好船员的工作和休假时间,确保船员身心健康。

四、船员的培训公司应根据内河船员的具体岗位需要,按时开展工种技能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提高内河船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让船员更好地适应各类工作要求,确保内河船员具备必要的岗位能力。

五、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公司领导要切实关心、支持和重视内河船员工作,实行岗位安全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推动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3、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

内河船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船员队伍建设,提高内河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船员工作的船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航行安全规章制度,履行船员职责,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四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培训机会,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二章船员资格和培训第五条船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应的船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四)通过船员适任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对船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船员职责和权利;(二)船舶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应急预案和求生救生知识;(四)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船员职责和行为规范第七条船员在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维护保养等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船舶安全;(二)操作船舶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四)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熟练掌握求生救生技能;(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船长和管理人员的指挥;(六)维护船舶和船员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船员在船员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酒后驾驶船舶或者操作船载设备;(二)擅自离岗或者将职务交给他人代理;(三)违章指挥或者未经许可操作船舶设备;(四)故意损坏船舶设备或者盗窃船舶财物;(五)其他违反船员职责和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船员健康管理第九条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船员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健康保障。

船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船员工作要求。

内河船舶管理制度模板

内河船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水域航行的各类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工程船等。

第三条内河船舶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3. 科学管理,提高效率;4. 社会共治,共同维护。

二、船舶安全检查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有效性;2. 船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3. 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信号设备等配备情况;4. 船舶载重线、吃水线、干舷等参数是否符合规定;5. 船舶船体、船舱、甲板等结构的安全状况;6. 船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行检查;2. 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3.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三、船员管理第七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并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船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船舶操作规程操作;2. 严格遵守船舶纪律,服从船舶指挥;3. 保持船舶清洁、整洁;4. 保守船舶秘密;5. 接受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船舶运输管理第九条船舶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1. 船舶应当符合载重、载客、载货等规定;2. 船舶运输货物应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装载、运输、卸载的规定;3.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4. 船舶运输旅客应遵守国家有关旅客运输的规定。

五、应急处理第十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积极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内河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内河船员安全管理,保障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内河航行的各类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等,以及船员培训机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相关单位。

三、船员安全管理职责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1)确保船舶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消防、救生等要求,具备安全航行条件;(2)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福利待遇;(3)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建立健全船员档案,及时更新船员信息;(5)落实船员值班制度,确保船员在值班期间认真履行职责。

2. 船员(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在航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船舶安全;(4)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船长,并采取相应措施;(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确保身体健康。

3. 船员培训机构(1)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船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2)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建立健全船员培训档案,及时更新船员培训信息。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检查(1)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2)船员应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2. 安全教育培训(1)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船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 船员值班制度(1)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建立健全船员值班制度,确保船员在值班期间认真履行职责;(2)船员应严格按照值班制度执行,确保船舶安全。

4. 应急处理(1)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2)船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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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404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nland river crew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内河船员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23号)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2日经第xx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xx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
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
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六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

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内河运输船舶,由规定的发证机关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注明船舶营运区域和船舶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建造检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九条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

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航道管理机构应
当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船舶的现场监管。

第十二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和挂桨机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三条对已经投入营运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具体时间、航区另行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明文规定已经淘汰的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照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滥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0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xx年第8号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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