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确定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并维护期货市场秩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
第五条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
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
第七条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我国期货市场居间人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期货市场居间⼈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019-06-22【摘要】居间⼈在我国期货市场存在已久,由于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我国期货居间⼈引发的风险问题时有发⽣。
本⽂认为现阶段期货居间⼈的存在仍有⼀定合理性,并从剖析居间⼈问题、原因⼊⼿,对规范我国居间⼈市场提出了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期货居间⼈监管⾃20世纪90年代初起,伴随着我国期货⾏业的诞⽣,我的期货居间⼈也孕育⽽⽣。
经过⼆⼗多年的发展,期货居间⼈已经在我国期货市场中占有⼀席之地,成为期货公司⾮常重要的⼀股外部营销⼒量。
然⽽,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期货居间⼈的监管都处于真空或半真空状态,由此引发的居间⼈诚信问题、道德风险问题、风险控制问题、佣⾦套利问题屡见不鲜。
⼀、期货居间⼈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期货居间⼈尚未被纳⼊监管范围,由此诱发了各种问题,给期货市场带来了诸多负⾯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居间⼈诱使客户盲⽬⼊市为期货公司开发市场、介绍客户是期货居间⼈最基本的业务形态,⽽开发客户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居间⼈的收⼊⽔平。
在实践中,不乏居间⼈利⽤客户对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的认识不⾜,夸⼤期货市场的⾼收益性,对期货的⾼风险只字不提,甚⾄还夸⼤或虚构交易业绩,为投资者描绘⼀幅美好的蓝图,诱骗客户进⼊期货市场。
(⼆)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与居间⼈相⽐,投资者在期货公司选择⽅⾯往往处于信息劣势,投资者没有充分的信息来确定期货公司的真实实⼒,⼤多数情况下是听信期货居间⼈的介绍。
⽽期货居间⼈往往同时服务于多家期货公司,他们会根据期货公司的返佣⽐例决定将期货公司介绍给谁。
从⽽使得部分⾼质量的期货公司由于返佣⽐例较低⽽得不到客户资源,⽽客户也得不到⾼质量的期货公司服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居间⼈甚⾄还可利⽤期货公司对他们的依赖,诱使期货公司之间的返佣竞赛,借此提⾼⾃⼰的返佣⽐例,削弱期货公司盈利能⼒,使得期货公司“增量不增收”,从⽽⽆⼒改善设施、储备⼈才、提⾼服务⽔平,影响全⾏业的整体发展。
论期货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论期货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正文】一、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纠纷案件的认定及处理?期货交易通常涉及三类主体,一是期货交易人,这类主体是不特定的,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期货交易人,一般没有太多的法律限期,由于这类主体自己不能直接从事期货交易必须委托他人实施交易行为,但作为投资者又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此,在期货纠纷中他们往往是受害者。
二是期货中间商,即通常所说的期货经纪公司,这类主体往往是期货交易的直接参考者,但由于其主体地位系中间代理,决定了其不承担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因此是最有可能从事投机行为而给期货交易人造成损害的主体,各国期货交易法均对此类主体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法尚未出台,加之期货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及期货经纪公司的盲目发展,这类主体是目前引起期货纠纷发生的最常见主体。
三是期货交易所,是集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本身负有对进场交易会员进行监督的责任,其设置须经严格的审批,相对而言,一旦成立,较为稳定,这类主体也不是目前期货纠纷案件的主要主体。
笔者在这里重点阐述第二类主体因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而引起的纠纷的相关问题。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或通知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概念、成立条件加以具体规定。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布1993(7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律暂停审批注册新的期货交易和经纪机构,已经成立的,由证监会从严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统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后未予批准的,一律停止进行期货交易。
截止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前,各地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重新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已有144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货居间方责任与义务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2. 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2.2 居间方对客户的保密责任3. 居间方的义务3.1 居间方对客户的义务3.2 居间方对期货公司的义务4. 居间方的服务范围4.1 居间方提供的服务内容4.2 居间方不提供的服务内容5. 居间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5.1 居间方的报酬标准5.2 居间方的报酬支付方式6. 居间方的违约责任6.1 居间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6.2 居间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7. 居间方的权利与救济7.1 居间方的权利7.2 居间方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8. 期货公司的责任与义务8.1 期货公司的责任8.2 期货公司的义务9.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9.1 客户的权利9.2 客户的义务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的时限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变更11.3 合同的终止12. 违约责任12.1 各方违约责任12.2 违约赔偿限额13.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3.1 合同适用的法律13.2 合同争议的管辖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2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居间方定义及资质要求1.1 居间方的定义居间方是指在中国期货市场从事居间业务,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提供介绍性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居间方不具备期货公司会员资格,不参与期货交易的买卖,不承担客户交易损失的责任,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居间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1.2 居间方的资质要求(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3)具备从事居间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居间业务提出的其他资质要求。
第二条居间方的责任2.1 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的责任居间方在期货交易中应当依法合规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相关知识;(2)协助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合同;(3)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相关的咨询服务;(4)协助客户办理期货交易的相关手续。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1. 引言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期货居间人行为不规范、风险控制不到位等问题,期货市场逐渐暴露出一些潜在风险。
为了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管控能力,监管层正在考虑出台一系列措施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
2. 期货居间人的角色与责任期货居间人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扮演中介角色的机构或个人。
他们将期货交易双方进行撮合,提供交易便利和技术支持,并对接手的资产进行监管和管理。
由于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期货居间人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履行一定的责任,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3. 监管层的监管措施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监管层打算出台以下措施:3.1 完善准入机制监管层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准入审批和监管。
在准入机制上,将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明确资本实力、从业经验、合规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筛选出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素质的期货居间人。
3.2 强化风险管理监管层将要求期货居间人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期货居间人需要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并在交易过程中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3.3 提高信息披露水平监管层将推动期货居间人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期货居间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包括产品介绍、费用说明、风险提示等。
同时,监管层也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检查。
3.4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监管层将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和追责。
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监管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同时,监管层也将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期货居间人的应对与合作面对监管层的规范要求,期货居间人需要积极应对和配合。
他们应当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合规运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
期货居间人问题与治理
期货居间人问题与治理作者:祁菁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期货居间人市场迅速的发展,他们居于期货经纪商与客户之间,从事招揽客户的活动,并成为市场主体中非常重要和活跃的一部分,并且对我国期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不完善,加之期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风险包括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等情形,所以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非常必要。
本文对期货居间及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期货居间人市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期货市场居间人随着国内期货市场的诞生与成熟,特别是网上交易及信息发布技术的发展,各大期货公司为了生存、拓展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采取依靠非本公司员工的“期货居间人模式”开展期货中介业务和营销活动。
一、什么是期货居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简单来讲,期货居间人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且客户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为居间人提供返佣。
二、期货居间人的产生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由于当时的许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
因此,开发市场的模式受到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
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工,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
国内期货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人 , 均 未 形 成 规 模 效 应 。 以 机 构 期 货 居 问 人 为 例 , 东 辖 区现 其 广 有 机构 期 货 居 间 人 6 家 , 均 代 理 客 户 数 仅 为 l 5 平 6名 , 理 客 户 代
二 、 货居 间人 存在 或 引发 的突 出 问题 期
( ) 信 问题 。 诚信 问 题 贯 穿 期 货 居 间 人 执 业 的 始 终 , 一 诚 其
表 3 期 货 居 间人 代 理 客 户 交 易 额 : 单 位 : 元 亿
中最 突 出表 现在 市 场 开 发 环 节 。 在 招 揽 客 户 时 , 多 期 货 居 间 许
权 益 近 2 0万元 , 月 佣 金 收入 5 0 0 每 0 0元 左 右 。
制度 等建 议 和 措 施 。 关 键 词 : 货 交 易 ; 间人 ; 险 ; 管 期 居 风 监
中 图分 类 号 : 1 3 1 文 献 标 识 码 : F 2. 6 A
除 从 事 期 货 居 间 业 务 外 , 货 居 间 人 还 将 业 务 范 围 向 两 端 期 延 伸 , 渐 形 成 了期 货 咨 询 、 场 开 拓 、 务 培 训 、 续 办 理 、 逐 市 业 手 代 客下 单 、 认 结 算 数 据 以及 资 金 调 拨 等 一 系 列 服 务 活 动 ( 确 由于 期 货 代 理 业 务 没 有 通 过 经 纪 合 同 予 以 全 部 反 映 , 以 目前 对 期 货 所 居 问人 从 事 代 理 业 务 的 数 据 很 难 统 计 ) 。通 过 业 务 范 围 的拓 展 ,
综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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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居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居间是指作为第三方中介,在交易双方之间提供协助、沟通、促成交易等服务的行为。
在居间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违约、欺诈等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探讨居间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一:信息不对称在居间过程中,交易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在交易中获取不公平的利益。
例如,中介可能掌握有关买方或卖方的信息,而不将其告知对方,导致交易不公平。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居间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信息披露规定,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信息,提高交易的透明度。
2.加强信息核实:居间机构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对于重要信息应进行核实,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二、风险二:违约风险在居间交易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
对于居间机构而言,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包括买方或卖方的违约,以及交易对手方违约引发的法律纠纷。
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同约定明确:居间机构应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写入合同,详细规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确保在发生违约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依据。
2.风险评估与控制:居间机构应对交易双方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同时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机制,提高违约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三、风险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在交易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在居间过程中,欺诈行为可能导致交易双方的利益受损。
为了防范欺诈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审核与监管:居间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审核与监管机制,对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2.提高风险意识:交易双方应提高对欺诈行为的警惕性,对于交易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支持。
四、风险四:合同纠纷在居间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2021年)
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2021年)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agreement, the contractis the basis for safeguarding their own right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22655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2021年)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很多时候,居间人拿钱走人,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典型案件再一次深刻印证这一点——期货居间人相当失控。
2020年以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关于期货交易纠纷的申诉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十分相似,都是由于居间人违反协议交易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而引起的。
美好“钱”景一场空2020年夏天,在某股票交易大厅,耿某偶遇自称某期货经纪公司“经理”的范某。
范某向耿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入户,即使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一定保证利润在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15万元,送电脑一台,入金100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
这样美好的“钱”景,很快打动了对期货交易一窍不通但梦想快速致富的耿某。
当天,耿某就与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电话、互联网委托契约各一份。
合同与契约都很正规,双方在委托交易、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明白。
耿某还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并在客户声明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了字。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下达人均为耿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
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官方
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纠纷官方在金融市场的复杂领域中,期货交易一直以其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吸引着众多投资者。
然而,在期货交易的背后,期货居间人这一角色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当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时,纠纷便接踵而至,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所引发的纠纷,以及官方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应采取的措施。
期货居间人,作为连接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的桥梁,其职责本应是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专业的建议,并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然而,现实中,一些期货居间人却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导致了诸多问题的出现。
首先,部分期货居间人在招揽客户时,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行为。
他们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会描绘出一幅过于美好的投资前景,而对期货交易中的潜在风险只字不提。
这种误导性的宣传使得投资者在缺乏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市场,一旦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便可能遭受惨重的损失。
其次,一些期货居间人在提供投资建议时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他们可能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不准确,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
更有甚者,有些居间人受利益驱使,与不法分子勾结,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再者,疏于监管的期货居间人在客户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
他们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评估,导致一些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参与了高风险的期货交易。
同时,对于投资者的资金管理也不够规范,存在资金挪用、侵占等问题。
当这些问题引发纠纷时,投资者往往陷入困境。
他们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投诉无门。
而期货公司在此时也可能面临声誉受损、客户流失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官方的监管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官方机构应当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确保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才能从事这一行业。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让投资者在遇到问题时有渠道反映和解决。
官方还应当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期货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期货居间费用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期货居间费用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作者:郭晓红朱帅来源:《审计与理财》2021年第08期近期,某省审计机关在对某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与运营风险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其控股子公司期货公司存在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缺乏制度约束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主要问题一是期货居间费返还比例随意性强,未与居间人业绩指标挂钩。
2018年至2020年,期货公司与10家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按照协议,10家公司作为居间人向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须按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作为居间报酬返给居间人。
审计发现,居间费返还比例从70%到95%不等,返还比例未与居间人业务量等体现业绩的重要指标挂钩。
如:2020年某居间公司推荐的客户手续费收入为40.49万元,居间费的返还比例为80%;而另一家居间公司推荐的客户手续费收入仅为1.46万元,但居间费的返还比例却高达90%。
二是对个别居间人居间费返还比例高达95%,公司增收不增利。
期货公司与某居间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协议,将手续费收入的95%作为居间报酬返给該公司。
2020年,该公司所推荐的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共产生手续费1100余万元,期货公司向其返还报酬1000余万元。
期货公司虽然通过与居间人合作,提高了营业收入,但对公司的利润贡献较低,公司增收不增利。
2020年,10个居间人为期货公司带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1300余万元,公司向其返还报酬1200余万元,占比90%以上,收入几乎全部返还,公司当年度经纪业务总收入5200余万元,居间人带来的收入占比25%,为避免增收不增利,亟须完善居间费用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意见建议一是建议国家期货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期货居间制度顶层设计,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办法,确定居间人准入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居间人的职业素养、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是建议省期货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监管,规范居间费用标准,推动期货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金融委“坚决整治各种金融乱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部署,落实证监会系统更加主动担当作为的要求,协会深入行业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境内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可以通过网页
https://www.wjx.top/jq/99486383.aspx填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附件:
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我国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监管体系的再思考
我国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监管体系的再思考作者:岑飞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20年第02期摘要: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包括期货经纪商、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资产管理机构、介绍经纪商及其他服务机构。
现阶段因期货居间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引发的问题众多。
对于期货居间人监管的关键在于将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在从业资格方面要求其参加统一的资格考试,同时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居间人信息管理平台。
关键词:期货公司中介服务机构期货居间人监管体系期货投资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故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大量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
按照中介与服务机构发挥作用的不同,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期货经纪商。
在我国指的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现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即只有具有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才能入场交易,因此投资者必须选择某一期货公司开户并由该期货公司代理其入场交易,期货公司在此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二是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目前我国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主要有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部门以及部分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
三是期货资产管理机构。
由于期货投资的专业性所限,部分投资者选择将资金交付给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期货投资,在我国部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公募基金公司等通过审批、备案方式获得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四是介绍经纪商。
即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招揽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交易,目前在我国从事介绍经纪业务的主要有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居间人。
五是其他服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期货信息资讯机构等。
一、我国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的现状(一)数量众多,自然人扮演重要角色截至2020年4月30日,按照各行业协会的数据,我国共有期货公司149家,证券公司133家,专业的投资咨询公司84家,信托公司68家,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2万人。
就介绍经纪商中的期货居间人而言,笔者随机抽取了20家期货公司官网所公示的居间人信息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见表1):在笔者抽取的20家期货公司里,居间人共计4359个(其中自然人居间3931人,法人居间428个),而20家期货公司从业人数也仅5900人,其中6家期货公司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本公司期货从业人员数量,其中1家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的数量是从业人员数量的3倍多。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3篇)
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3篇)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通用3篇)监管层欲规范期货居间人篇1期货公司的重要“编外部队”--期货居间人,很快将接受监管部门的一次大“盘查”。
近日,上海各大期货公司都收到了一份来自上海证监局期货处的调查表,要求期货公司于近期上报居间人名册,并提供居间人的基本信息。
此外,上海证监局还在调查表中就如何完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征询了期货公司的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重要补充,期货居间人的存在弥补了国内期货公司网点稀少的不足,对完善市场结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不过,由于目前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权停留在期货公司层面,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编外部队”的约束多少有些间接。
业内专家认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期货居间人制度仍是当务之急。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他们本身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只是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
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公司新开户数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其中,通过期货居间人完成开户的并不在少数。
据了解,一名“职业”居间人,每年一般可以为期货公司拉来100名以上的新客户。
这对于营业网点较少、客户数量不多的期货公司而言,是很具有吸引力的。
据了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开出的条件大多是“五五分成”,凡是居间人介绍来的客户,其产生的交易佣金由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分享。
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居间人只能是介绍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为此,管理层多次要求期货公司完善自身的居间人管理制度,目前较为通行的有:禁止居间人印制带有期货公司头衔的名片、禁止居间人指导客户、禁止居间人代客理财等。
不过,由于期货居间人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在实际的管理上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最新 期货居间人违规凸显监管盲区-精品
期货居间人违规凸显监管盲区以“高收益”为诱饵,为客户全权操盘;或是为博取手续费分成,不负责任地恶意炒单——日前青岛证监局的一份《关于谨防期货居间人损害客户利益的公告》,使得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再度浮出水面,引发了市场的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居间人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其有存在的必然性,扩大了期货行业的影响,也满足了一些客户的理财需要;另一方面,其为了追求收益而进行的代客理财、频繁短线操作等行为,损害到了客户权益。
因此最紧迫的是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居间人管理尽早纳入监管轨道,改变期货居间人无人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代客操盘+恶性炒单”普遍所谓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公司聘用的非公司正式员工,为公司引荐客户,并从期货公司取得一定收益的中间介绍人。
在期货行业,居间人的代客理财、频繁炒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不要说居间人,就是一些期货公司员工过去也经常帮客户做单,”广发期货广州业务总部总经理黄良鑫介绍,有些期货公司将手续费与员工收入挂钩,这一考核方式就使得“越轨”现象时有出现。
对于收入依靠手续费返还的居间人来说,代客理财的利益诉求就更强烈了。
而一些投资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时间精力,将其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居间人打理,使两者之间由居间关系转变为委托代理关系。
更有甚者,个别片面追求手续费的期货居间人采取了恶意炒单、短线进出、侵占客户资金等手段,造成了恶劣影响。
青岛证监局在《公告》中提醒,广大期货投资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交易密码,防止别人窃取密码从而给自己造成交易损失。
尤其不要受期货居间人“高收益”的诱惑,将资金委托给期货居间人代理交易,将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期货居间人。
并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切实防止期货居间人为了自己赚取手续费提成,不负责任地进行恶性炒单,从而给自己造成利益损失。
一旦发现有期货居间人违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期货居间业务其实是处在盲区里,”业内人士表示,有些居间人代客操盘一旦发生亏损,造成客户去监管部门投诉,反过来又会损害期货业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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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选择居间人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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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年5月份中国证监会的一份文件披露:“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从主体上看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从资金量上看以中小投资者居多。
据三家交易所统计,自然人投资者占全部投资者的比例为95%。
”被过滤广告
由于许多投资者不具备期货交易的知识和经验,受“高收益”的诱惑,将资金委托给居间人代理交易。
英国联合金属贸易有限公司(AMT)上海代表处资深分析师邱皓说,在欧美成熟的期货市场,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期货交易,他们一般都委托经纪人或者大的机构比如投资基金等来代理操作。
这些经纪人和机构都具有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和非常丰富的经验。
这与我们国内市场的居间人或者工作室有着本质的不同。
金融合同:中国期货居间人缺乏信托责任的原因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交易品种少,仅限于商品期货品种交易,还没有⾦融期货、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前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能从事其它期货业务。
这种格局使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部分期货公司经营困难,且经营成本较⾼。
在现有单⼀赢利模式条件下,有相当数量的期货公司为避免经营风险和减⼩运营成本,利⽤期货居间⼈的社会资源开发期货投资者。
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期货居间⼈模式,既能赢得新的期货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
但据统计,⽬前期货公司70%的纠纷和诉讼等风险是由期货居间⼈引起的,这主要是期货居间⼈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造成的。
⼀、中国期货居间⼈形成的历史和现状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当时许多期货公司有港资背景,外盘期货盛⾏,因此期货市场开发模式受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制度影响。
港台培训师在内地招聘员⼯,经过培训,让他们去开发期货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
在国外成熟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泛存在于期货市场中,他们是衔接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的中介。
他们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员⼯,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期货投资者能⼒,接受公司管理,享有公司薪⾦及福利。
同时,其作为期货投资者的授权⼈,根据期货投资者授权程度不同,代替期货投资者下单、签单或资⾦调拨,可与期货投资者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
但由于中国期货市场⽬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对期货居间⼈监管不到位,且期货居间⼈对期货投资者缺乏信托责任,这种业务范围⼴、权限⼤的期货居间⼈给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委托者会带来许多问题。
因此,国外和港台期货居间⼈的经营模式被局部抛弃,取⽽代之的是中国特⾊的期货居间⼈,那就是2003年出台的⼈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模式。
⼈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中⾸次提出了中国期货居间⼈的法律概念,从⽽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作出了明确定位??期货居间⼈是受期货公司或者期货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个⼈或法⼈。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然⼈期货居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然⼈期货居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开户实名制后,居间⼈通过订⽴虚假合同从⽽实现洗钱等⾮法⽬等情形得到了很⼤程度上的遏⽌,现阶段⾃然⼈居间⼈在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隐瞒⾝份,误导客户。
在开发客户时,⼀些居间⼈私⾃印制名⽚,谎称其为期货经营机构⼯作⼈员,甚⾄以期货经营机构的名义在当地设⽴⾮法⽹点,聚集客户进⾏期货交易,混淆了客户对其真实⾝份的认知。
尤其是⼀些居间⼈在期货经营机构拥有办公场所,更容易造成客户对其⾝份的误解。
⼀旦客户亏损严重,或居间⼈对其的获利承诺未实现,客户极易向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提出诉讼,公司将承担表见代理等诉讼风险。
2、恶意交易,侵害客户利益。
居间⼈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客户⼿续费额度返还的佣⾦。
在居间⼈被客户指定为代理下单⼈的情形下,部分居间⼈为了⾃⾝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引发佣⾦恶性竞争,损害期货⾏业整体利益。
随着期货⾏业竞争的加剧,很多期货公司的经营⽅针由开发客户转向开发经纪⼈,由⼿续费竞争转变为返佣竞争。
拥有较多客户且成交量⼤的居间⼈,其佣⾦⽐例甚⾄能占到期货公司⼿续费净收⼊的80%以上,⼤⼤影响了期货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公司“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导致公司⽆⼒改善设施、储备⼈才、提⾼服务⽔平等不良后果,从⽽影响了期货⾏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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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9785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
2020新版期货居间人疏于监管引发
纠纷
长期以来,期货居间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因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很多时候,居间人拿钱走人,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典型案件再一次深刻印证这一点——期货居间人相当失控。
2020年以来,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连续受理了两起关于期货交易纠纷的申诉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两起案件十分相似,都是由于居间人违反协议交易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而
引起的。
美好“钱”景一场空
2020年夏天,在某股票交易大厅,耿某偶遇自称某期货经纪公司“经理”的范某。
范某向耿吹嘘,只需在期货公司入户,即使不操作,每年公司也给利润10%,如在其指导下操作,一定保证利润在20%以上,并声明一次入金15万元,送电
脑一台,入金100万元,公司送桑塔纳轿车一辆。
这样美好的“钱”景,很快打动了对期货交易一窍不通但梦想快速致富的耿某。
当天,耿某就与某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电脑、电话、互联网委托契约各一份。
合同与契约都很正规,双方在委托交易、结算等
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详细明白。
耿某还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和印鉴卡,并在客户声明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了字。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印鉴卡上指定的合法资金调拨人及指令下达人均为耿某本人,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被打上斜杠。
随后,耿某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
签约后没过几天,范某又来找耿某,声称上次填写的印鉴卡有误,耿某又重新填写了一份补充印鉴卡。
但这一次填卡,耿某没有对指令下达人一栏的空白处进行任何技术处理。
第二天,耿某出差外地。
4个月后,他一回来就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已经交易300多手,账面金额只剩下3.44万元了。
而在其填写的补充印鉴卡上,载明的资金调拨人仍为其本人,但指令下达人原本空白的那一栏,却变成了“董某”,交易结算单上也有“董某”的签名。
耿某找到范某询问事情原委,要求提取账面余额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范某让耿某先填写清户通知书,随后把账面余额3.44万元退还给了他。
耿某清户后想再找范某交涉时,范某已不知去向。
找到期货公司,却被告知范某不是期货公司的职员。
耿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期货公司赔偿1.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范某不是期货公司职员,其本人系期货市场的居间人。
法院判决认为,耿某在期货公司办理期货交易手续,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协议及其签署的相关材料,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耿某否认董某为其委托的指令下达人,认为系期货公司事后填写在补充印鉴卡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原因是根据前次填写的经验及一般的社会常识,耿某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后果,即他人在空白处填写姓名及证件号码后,就可以以合法的指令下达人的身份,在耿某的账户中从事期货买卖交易了。
据此,法院驳回了耿某的诉讼请求。
耿某不服,向玄武区检察院申诉。
玄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决定对该案终止审查。
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
玄武区检察院通过两起案件的办理,针对期货居间人存在的问题,分别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期望期货经纪公司发出了《检察建议书》:一是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期货居间人的规章制度,并加大教育宣传力度,确保期货交易的公开透明;二是要加强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及其行为,健全制约机制;三是要与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上述三单位对检察建议十分重视,均及时给予了回复。
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回复中称,该会历来重视期货居间人问题,已将“期货居间人和相关问题研究”列为联合研究计划课题,并将在课题组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对期货居间人业务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而江苏证监局称,根据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规定,他们的监管职责目前不包括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督管理,但对建议中的部分问题,他们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反映。
在谈到本案争议的焦点时,玄武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朱家明说:“很明显,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期货公司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交易的事实;耿某是否因受到期货公司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能否因清户通知书而免除期货公司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期货公司本身并无违规操作的事实存在,至于董某在补充印鉴卡上签字并进行交易是否未经耿某授权,对查明本案事实及认定责任没有实际意义。
”
据朱科长介绍,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
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耿某签署清户通知书,就等于确认了交易结果和账户余额,同时,没有证据证实耿某是因受到期货公司的欺诈、胁迫而在清户通知书上签字,因此由耿某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耿某的遭遇,只是诸多由期货居间人引起的纠纷中的一个例子。
居间人赚了钱,却把一大堆问题甩给了期货公司,甩给了整个期货市场。
居间人问题已成为期货交易市场发展的瓶颈。
”南京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
期货居间人如此失控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许多投资者对期货市场都不甚了解。
如果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力量远远不够。
期货居间人伴随着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期货居间人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不属于期货从业人员范畴,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因而存在许多问题。
目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监管不力,自律性不强。
目前,期货居间人处于监管的空当,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都没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居间人的行为得不到系统的监管,同时,居间人的自律性不强,有些居间人从眼前利益出发,没有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政策法规。
第二,诚信度不高,声誉较差。
前些年,期货居间人盲目拉客户,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竞争,损害了一部分投资者的利益,并且有欺诈客户的现象发生,因而在投资者中居间人的诚信度不高,形象较差。
第三,容易引发期货纠纷。
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支付的报酬,签约
量越大,居间人赚钱越多。
有的居间人受利益的驱动,便利用一些客户对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的弱点,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欺瞒的方法诱骗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从中获取高额报酬。
2020年7月,人民法院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新情况,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规定》第十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法律上对期货居间人作出了明确定位。
但如何正确认识居间人,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也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规范还缺乏法律约束。
专家观点
南京玄武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高素质的居间人对期货行业的发展和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者与资信好、运作规范、管理经验丰富的期货公司签约,另一方面,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资信差、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的期货公司名单,为投资者提供预警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期货风险。
这有利于加强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监督和期货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
在期货投资中,投资者要注意居间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道德行为: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侵占客户资金等等。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沐岚:期货公司原来设想利用期货居间人模式,
既能赢得新的期货投资者,也能回避纠纷和诉讼。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这种格局使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成本较高。
为避免经营风险和减少运营成本,相当数量的期货公司利用期货居间人开发期货投资者。
据统计,目前期货公司70%的纠纷和诉讼都是由居间人引起的。
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对期货业务不熟悉、盲目签订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等因素之外,期货公司在居间人的管理和监督上的混乱和乏力,也给个别居间人的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带来了可乘之机。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崔武:关键是要建立居间人准入制度,没有资信的居间人不应该让其进入期货中介市场。
居间人如果虚报主体,违法经营,以非法占有他人资产为目的,应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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