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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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规范(试行)

常规高空气象探测规范(试行)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 地面层要素值 –施放瞬间值作为地面层要素值。在气温低于10℃时,取探空仪测得的湿度值为湿度瞬间值。 • 探测原始数据的处理 –探测原始数据是指地面接收设备直接接收到的 未经任何人工或计算机自动质量控制的来自升 空仪器的压温湿及测风数据。 –原始数据存储、存储格式(附录2)
• 数据的质量控制 –自动质量控制 ,根据曲线的正常趋势,剔 除明显错误值,并对曲线进行适度光滑。 –人工质量控制,当接收信号不好,原始数据 很乱时,自动质量控制结果可能明显有问题。 操作员可以在自动质量控制后或在自动质量 控制前,启动人工质量控制模块,删除野值 点。 • 探测系统测量误差订正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 B) 在150hPa-40hPa之间选第二对流层顶: • 情况一:如果不存在第一对流层顶 温度垂直递减率≤2℃/km的最低高度, 假如此高度以上2km及以内的任何高度与此 高度间的平均温度垂直递减率也都≤2℃/ km ,则此最低高度应选为第二对流层顶。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图例中,37m/s的 风层虽不满足 “其最大风速与 前一大风区后出 现的最小风速之 间的差值在10m/s 或以上”的选取 条件,但因其是 记录中的最大风 速,也选为最大 风层。
八、实时探测数据处理
如左图例所示:当大风区跨越500hPa时,即使 最大风层在500hPa以下,也应选取为最大风层。
• 优化数据 • 建立准确、优化基本数据文件 • 计算规定输出数据 –规定等压面为:1000,925,850,700,600, 500,400,300,250,200,150,100,70, 50,40,30,20,15,10,7,5hPa。 (当 某规定等压面在测站拔海高度以下时,不计 算。)

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2023修正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指在气象探测过程中,为了保护环境和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方法。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2.1 确保测站位置的合理选择在布置气象测站时,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因素,选择一个合适的位置。

首先,测站应远离污染源,如化工厂、工业区等,避免受到污染物的干扰。

其次,测站周围不宜有高大的建筑物或树木,以免阻挡了空气的自由流动,影响气象要素的观测。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水源的接近,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方便地进行配水工作。

2.2 建立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测站设施免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害,需要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比如,对于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可以在测站周围建立防护墙或类似结构,以减少风雨对设施的冲击。

对于地震等地质灾害,可以选择地势稳定的区域建设测站,或采取加固措施,增强设施的抗震能力。

2.3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保持测站设施的良好状态对于气象探测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施,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可以确保其正常运转。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灰尘、细菌等物质对设施造成损害。

3. 气象探测设施保护办法3.1 设备保护气象探测设备通常非常昂贵且脆弱,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首先,可以在设备周围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以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设备或违规操作。

其次,安装监控设备,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可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坏。

此外,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清洁、校准等,可以保持设备的高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设施安全为了保护气象探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防盗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

其次,确保设施周围的治安环境良好,避免不法分子对设施造成破坏。

此外,防雷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安装避雷针、接地装置等设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的侵害。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7号令正式稿表格)

>200米 >30米
>20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 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 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 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上保护半径取较小值。本标准参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相关标准制 定。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8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7.13°
≥障碍物高 度的3倍或障 碍物遮挡仰 角≤18.44°
在日出、日 落方向障碍 物的高度角 ≤5°; 四周障碍物 不得遮挡仪 器感应面
与铁路路基距离 与公路路基距离
>200米 >30米
附表1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 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成排
与障碍 物距离
孤立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仰角 ≤5.71°
≥障碍物高 度的10倍或 障碍物遮挡
5—10公里
10—20公里
不得大规模改变区内的土 地利用状况和区内的地理 特征,如新建城镇、大型 外围保护区 工业(矿)区、大型水库 等,区内避免开辟空中固 定航线
20—30公里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 温度要求:探测环境的温度范围应符合气象探测仪器的工作要求,通常在-40°C至50°C之间。

2. 湿度要求:探测环境的湿度要求适中,过高的湿度可能会影响气象仪器的准确性和性能。

一般要求相对湿度在20%至90%之间。

3. 气压要求:探测环境的气压要求符合标准大气压的要求,通常在80 kPa至110 kPa之间。

4. 光照要求:探测环境的光照条件要适宜,降低光照可能会对气象仪器的传感器和测量结果产生影响。

5. 防雷要求:探测环境应能有效地防护雷电,减少雷击对气象仪器的损害和干扰。

6. 电磁场要求:探测环境应尽量减少电磁辐射和其他电磁干扰源对气象仪器的干扰。

7. 防尘要求:探测环境应减少尘土和颗粒物对气象仪器的影响,保持仪器的灵敏度和精度。

8. 防水要求:如果气象仪器需要工作在潮湿环境中,探测环境应具备防水能力,以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以上是一般的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不同气象仪器的规格和使用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一、引言气象探测是气象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于天气预报、气候变化、环境监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探测站点布局、探测设施配置、探测环境要求、探测数据质量、探测资料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

二、探测站点布局1.探测站点应分布合理,覆盖面广,能够反映不同区域的气候特点和天气变化。

2.站点间距应适当,避免数据重复和干扰。

3.站点位置应便于观测和维护,同时考虑地形、气候等因素的影响。

三、探测设施配置1.探测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质量。

3.对于复杂地形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站点,应配置相应的辅助设施,如防风、防雷等。

四、探测环境要求1.探测环境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避免对数据产生干扰和污染。

2.站点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影响观测和数据传输。

3.对于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如电磁干扰、动物活动等,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五、探测数据质量1.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气象探测的重要指标,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和校验。

2.对于异常数据或误差较大的数据,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对于连续监测的数据,应建立数据分析和评估体系,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问题。

六、探测资料管理1.探测资料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存储和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对于重要的探测资料,应采取备份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气象学研究和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七、总结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标准是确保气象探测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从探测站点布局、探测设施配置、探测环境要求、探测数据质量、探测资料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和维护,以确保气象学研究和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八)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气象竞赛探测环境相关规定知识重点

气象竞赛探测环境相关规定知识重点

气象竞赛探测环境相关规定知识重点气象探测环境对于获取准确、可靠的气象数据至关重要。

在气象竞赛中,了解和掌握探测环境的相关规定知识更是取得优异成绩的关键。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这些重点知识。

首先,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是必须明确的。

它指的是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这包括地面气象观测场、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等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周边的一定区域。

对于地面气象观测场,其探测环境有着严格的要求。

观测场四周必须空旷平坦,障碍物的高度角一般不得超过 5 度。

在盛行风的下风方向,障碍物与观测场边缘的距离应更大,以减少对气流的干扰。

观测场周围不能有高大的建筑物、树木和污染源等,这些都可能影响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气象要素的准确测量。

高空气象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同样有严格标准。

周边不能有影响探空仪上升路径的障碍物,也不能有强电磁干扰源,以确保探空数据的准确传输和接收。

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要求则更加复杂。

周边一定范围内不能有能够对雷达电磁波产生反射、散射或吸收的物体,如山体、建筑物等。

同时,要避免在雷达波束传播路径上存在大量的水汽或其他干扰物质,以保证雷达回波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重点在于要避免电磁干扰和遮挡。

周边不能有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建筑物和树木等也不能阻挡卫星信号的接收。

在气象竞赛中,了解这些探测环境的规定不仅是理论知识的积累,更能在实际操作和数据分析中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当给定一个气象探测站点的位置和周边环境信息时,参赛选手需要能够判断其探测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能够分析出可能对气象数据产生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了解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如《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责任等。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气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发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的通告气发〔2018〕104号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参谋部战场环境保障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批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中国气象局2018年12月12日附件《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等16项气象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QX/T 458—2018 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范2019-04-012QX/T 459—2018 气象视频节目中国地图地理要素的选取与表达2019-04-013QX/T 460—2018 卫星遥感产品图布局规范2019-04-014QX/T 461—2018 C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2019-04-015QX/T 462—2018 C波段双线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2019-04-016QX/T 463—2018 S波段多普勒天气雷达2019-04-017QX/T 464—2018 S波段双线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2019-04-0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8QX/T 465—2018 区域自动气象站维护技术规范2019-04-019QX/T 466—2018 微型固定翼无人机机载气象探测系统技术要求2019-04-0110QX/T 467—2018 微型下投式气象探空仪技术要求2019-04-0111QX/T 468—2018 农业气象观测规范水稻2019-04-0112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总则2019-04-0113QX/T 470—2018 暴雨诱发灾害风险普查规范山洪2019-04-0114QX/T 31—2018 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QX/T 31—20052019-04-01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5QX/T 105—2018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QX/T 105—20092019-04-0116QX/T 116—2018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等级QX/T 116—20102019-04-01。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农业生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等各个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准确的气象信息离不开良好的气象设施和不受干扰的气象探测环境。

为了保障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条例。

气象设施是获取气象数据的重要工具,包括气象观测站、雷达、卫星接收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是气象预报和研究的基础。

气象探测环境则是指为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信息所必需的周围环境条件。

比如,气象观测站周围不能有高大的建筑物、树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气流和温度的障碍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面临着诸多威胁。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原本位于空旷地带的气象观测站逐渐被高楼大厦包围;一些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导致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条例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保护工作。

这种多部门协同合作的机制,能够有效地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气象设施、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侵占气象设施用地或者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责任的明确,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不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气象保护意识,了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对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破坏气象设施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加强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普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自觉性。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10.08•【文号】气发[2004]247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长期以来,各级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促进气象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

截止2004年7月,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观测站中,有1445个气象观测站由于探测环境破坏被迫迁移,占全国气象部门地面气象观测站总数的60%。

其他部门有1000多个气象站探测环境遭破坏,或者被迫迁移的比例也很高。

这些气象观测站的迁移,直接影响了这些地区气象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影响了气象探测业务质量、气候变化分析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也影响了我国气象探测资料的全球交换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使气象探测资料更加及时、准确、科学、高效地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中国气象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气象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气象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
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2003.12.02
•【文号】
•【施行日期】2003.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问题
的函
贵州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气象法》的这款规定,明确授权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即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

目前,现行有效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为中国气象局于1997年11月11日发布的《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气象法》的授权,《规定》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判断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法定依据。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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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试行)
(中国气象局 1998年5月)
本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以中气业发[1997]43号通知颁发,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准确可靠的气象观测资料,是气象部门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充分利用气候资源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提供气象服务,进行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资料准确可靠,长期稳定。

特制定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被中国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列入气象探测站网的台站点。

第二条: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与基准气候站边缘(围墙)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三条:对基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基本气象站周围的成排(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从观测场围栏外缘起量,视宽角≤22.5度,下同)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基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10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为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与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5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以保证气流畅通。

第四条:对一般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外缘)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两孤立障碍物最近的横向距离不得小于30米。

距离成排障碍物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二、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要求:铁路路基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必须为50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论证确定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源体,其边缘与一般气象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300米以远。

四、观测场不得搬到离地面的任何高度进行观测。

第五条:对遥测、自动气象站观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不同类型的自动气象站对观测环境的要求分别对应于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二、遥测、自动气象站周围不得有致使传感器观测值发生异常变化的各种干扰源。

第六条:太阳辐射观测场的东、南、西三面离开障碍物的距离,应为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第七条:对高空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高空风观测场的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

二、高空压、温、湿观测场四周除四周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的仰角不得超过5°外,半径20米范围内应平坦,不种作物;半径50米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特别是本台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必须空旷无阻;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探空讯号受干扰的单位。

三、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应有住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和火源。

第八条:对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天气雷达站要求近处四周无高大建筑物、山脉等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的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0.5°,其它方向的挡角不应大于1度。

二、在雷达站附近不应有对雷达接收机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九条:对气象卫星地球站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为确保发射过程中和在轨气象卫星及气象卫星地球站稳定可靠的运行,必须确保国际电联划定的气象卫星工作频段不受干扰和侵占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实施。

二、主要公路应距卫星地球站500米以外,工厂、高压线、电气化铁路等应距站址100米以外(距离均从站址边沿算起)。

三、为保证极轨气象卫星接收天线在仰角5°时正常工作,极轨气象卫星接收站要求周围的建筑物对天线的遮挡角不小于5°。

第十条:对大气本底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大气本底值监测要求在“清洁”的大气环境中进行,在全球及区域范围测定大气成份的本底浓度的变化、积累及传输等,进而研究人类和自然活动对气候的影响。

按代表性要求、监测范围和项目的不同,世界气象组织将本底站分为两类。

对这两类站址环境的具体要求是:
一、区域本底站要求在其监测公里范围内免受城市的影响,较大的污染源距测站40公里以上,且污染源不得在站址的主导上风方;站址应避免建在山谷地区,站址的高度不得高于海拔1000米。

二、基准本底站要求:
1.未来50年内,测站周围各方向距测站30-50公里内土地利用形式没有显著变化;主要居住区、工业区和主要公路、机场应远离测站。

2.避免某些自然现象,如火山喷发、林火、尘暴等的影响。

3.测站周围空气应完全不受局地污染源的影响,每年至少60%的时间基本不受区域污染源的影响,距测站30-50公里以外污染源排放的化学成份经远距离传输到测站时其浓度应极低。

三、大气本底站站址需经国家级研究单位进行技术论证确定。

大气本底站一旦建成,为确保获得长期有效的资料,站址周围的环境应按本条各款项的要求得到保护。

第十一条:对酸雨站监测环境的技术要求
一、酸雨站的主导上风方向距测站5-10公里内无大型工业区,
1公里内无大型燃烧排放装置。

二、酸雨站周围成排的建筑物、树木和其它遮挡物边缘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10倍以远;酸雨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

三、酸雨站附近的铁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200米以远(电气化铁路路基为100米以远),公路路基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30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时的边沿与酸雨站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为100米以远;
四、观测场围栏四周10米内不能种植高杆(1米以上)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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