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企业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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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1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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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 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 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 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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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岗)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阶段,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 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 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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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 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 险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 除)。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 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事前书面请假)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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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 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DBJ13-56-2004)第4.1.9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织 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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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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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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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件管理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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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3、前期保障性文件(建设单位)
◼ 3.1 一般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 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 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原始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 关调查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 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1.2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 全生产法第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补充完善、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3.2安全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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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安全管理文件
3.2.1 施工前,建设 单位应当依法向勘 察、设计、监理、 施工、监测等单位 提供工程地质、水 文地质和工程周边 环境等资料,填写 《建设单位提供前 期危大工程安全保 障资料清单》(闽 建安-建-1。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 安全文件管理标准》宣贯
报告人: 日 期: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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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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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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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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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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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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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式中 , ,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十一条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0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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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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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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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管理),是指以全寿命周期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条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查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与记分情形的,由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本办法负责实施。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竣工或在建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五条动态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1规定对施工单位和建造师记分。
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存在违规事实的,应按照附件2规定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3年时,以每3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每一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自动归零.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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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福建省建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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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0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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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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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要求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可评价项目的,原则上每一季度应评价一次。
第二章记分值设定第六条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1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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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每检验批的验收记一次;分 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验收记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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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 10、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 (GB50300-2019)第6.0.2条规定的须由总监组 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机构 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自查自纠 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检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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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 条第(三)项规定的“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每检验批记一次。
(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监理人 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
(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监理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资料缺失或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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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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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 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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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 定期自查自纠规定
☆ 【一般规定】
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 管理机构日常的工程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 纠活动的频率应不低于表一、表二规定(最低要求), 并分别按表三、表四要求做好记录(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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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 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责任人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建造师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 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事前书面请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安 全问题较多,经检查建造师工作日记和施工 单位相关记录,无建造师到施工现场组织施 工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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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 7、下列情形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 第(四)、(五)项规定的“总监未组织旁 站、巡视检查”,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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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 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建造师未能有 效组织施工”,每检验批记一次。
(1)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问题较多, 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分工不明确;
(2)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涉及结构安全的 施工技术资料缺失或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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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记分值 设定
责任人到岗与 履职违规
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状况验证 责任人到岗 与履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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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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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 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5种情形)
【记分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给责任人记分: 1、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 2、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活动记录无签字、盖章的;
☆ 3、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
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未发现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4、本单位自查自纠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3)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 工现场时,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 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事前书面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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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项规定的“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
(3)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 建筑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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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
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
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 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 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宣贯企业版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内/容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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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过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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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部分)
☆ (一)(到岗)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阶段,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 责任人记5分。
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 岗,给责任人记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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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1、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重要分 部分项工程”是指: (1)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含危险 性较大安全设施、措施安装、使用和拆除)。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 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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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一章 第四条至第九条 共6条 第四条 共五项 侧重施工过程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五条 共三项 侧重验收环节责任人到岗、履职违规记分 第六条 共三项 侧重工程实体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七条 共三项 侧重廉政建设责任人履职违规记分 第八条 共三款 、第九条共两项 规定了记分周期和起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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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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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共5章24条 ,7个附件,4份附表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6条,2个附件) 第三章 记分的实施与管理(8条,3个附件) 第四章 违规处理(5条,2个附件) 第五章 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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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至第三条 共3条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动态管理定义 管理对象 实施主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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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全省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 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 故发生, (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每个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验收记一次;分
部或子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也按每个分部工程
验收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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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 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2)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结构、劲钢 (管)混凝土结构、网架、索膜、幕墙等子 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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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 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定义)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 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 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实施主体)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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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 工、监理活动及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1、现场状况不尽人意(质量问题不少,安全 隐患多)
2、建筑市场乱,用工随意性大,激励机制不 健全
3、责任主体不作为,责任人员到岗履职差 4、干预多,处罚难,监管阻力大 5、领导要求高,问责力度大 6、区域发展不平衡,监管效果不理想